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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與死刑
作者/陳文珊
 
  人權不是天生的(innate)概念,它要到 18、19 世紀自然法學說(natural law theories) 興起後,才逐漸為世人所熟知。簡單來說,所謂「A 對某事享有基本人權」,便意謂著「A 對於某事 有一種特殊的便利,這種特殊的便利是因著其為人的身分而獲得保障的」。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 ,這是西方學界公認最為基本的自然權利,任何人或政府不得任意加以立法侵犯。

  但這並不表示「天賦人權」是純粹外來文化霸權下的產物,沒有普遍性可言。近代哲學家洛克 (Lock)在《政府論次講》(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便明言,上帝造人是一律平等的, 因此「無人有權侵犯他人生命、健康、自由及財產」,這是上帝為人類理性所立下的自然法則。傑 佛遜(Thomas Jefferson)在起草「美國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時亦受此啟 發,強調「我們視這些直理為自明的(self-evident),即:所有人都是受造為平等的……。」

  在君權神授的世代,人權理論的興起,宛如破曉的曙光,預告了新自由平等時代的到來。可惜, 人權的「福音」正如同基督信仰「因信稱義」的道理一樣,甚難為世人所理解,總是不斷要附加上許 許多多的但書,或例外條款。美國南北戰爭前,許多白人相信「天賦人權,但是黑奴除外」;直到 1960 年代 第二波女權運動興起,還有不少人主張「男女本不同,二性如何平權」;邁向公元 2001 年,世界上 仍有少數幾個國家堅持「囚犯是沒有資格講人權的」。

  令人汗顏的是,台灣便是獨不信「邪/人權」的其中之一。這一方面是出於過去政治戒嚴的鉗制 ,另一方面則是受到中國儒家封建思想的影響,以致於國家福祉、社會需要隨時可以淩駕於個人權利 之上,動不動就要「視國家興亡為己任,置個人死生於度外」。是以區區蕞爾小島竟也創下了不少立 憲國家之最:有「臨時」了將近四十年之久的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有自 1945 年早已失效卻沿用 至今、與刑法量刑兩相扞格的懲治盜匪叛亂條件……。

  其遺害莫此為甚的是,造就了「法盲」、「憲盲」的順民無數。是以一談到廢死刑,大多數人的 反應便是,訴諸「以命償命」的舊思惟,質疑死刑犯豈還有人權可言?!渾然不知憲法第十五條保障 人民有生命權,第二十三條只允許國家以法律「限制」生存權,國家能否據以「剝奪」人民的生存權 是值得再行商榷的。

  更甚者,倘若人權果真如洛克所言,是上帝白白賜予的,人豈能掠奪上帝的榮耀,將之視為美德 善行的報償?或當成某種可以自個關起門來誇口卻拒他人於千里之外的殊榮?答案當然是不能!如同 「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同理,人之享有生命權也是因著創造的上主,而不是自己的好 行為。這樣看來,人權也者,是「本乎信,也屬乎恩的」。人權既是先天的(a priori)價值信念, 不能為後天(a posteriori)的經驗所否證,我們又是憑什麼可以說死刑犯沒有人權呢?聯合國 1996 年 12 月 16 日通過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正是有見於此,深信死刑的廢除是生命權的發 揚,才於第六條明文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 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新任總統陳水扁日前在就職演說中承諾,未來四年要將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將台灣納入國際 人權體系,並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值此之際,強調尊重生命的基督徒豈不應加緊推動死刑的廢除, 投入打造二十一世紀人權台灣的行列!


 

 
 
死刑犯的基督
單國璽樞機主教,大哉斯言!
尊重生命先廢除死刑
【論文】從基督信仰論死刑存廢問題
受難日終止死刑的訴求:1999 年 4 月 2 日美國天主教大會教牧部的聲明
當社會殺人
陳文珊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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