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报第 1797 期作者泉源在「切不可废除死刑!」一文中力主死刑不可废,其理由包含以下数点:
- 按照圣经,由于人是照著上帝形象造的,故谋杀(即非法杀人)必须要偿还死亡的代价。
- 国家执行死刑在道德上如同自卫杀人及杀敌,是「阻却违法」,并未违反第六诫。
- 国家不处死杀人凶手,将会得到治安败坏的「报应」。
- 徒法不足以自行,死刑可以备而不用,人若不犯罪,自然不必怕死刑。
- 反对死刑者是「邪恶的」,只重视保障凶手的生命、人权,而视被害人及其家属若浮云。
综合以上数点,他结论道,在有配套措施的情况下,废除死刑,虽不合乎公义,却可乐观其成,因「与人和睦,做善事是律法不禁止的。」
从其废心罗列经文依据及刑法相关条文来看,作者对于从基督信仰如何看待死刑存废问题确曾花下一番功夫来探求,可惜其立论似乎仍有许多矛盾、杆格、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作者对反对死刑者(一般称之为废止论者 abolitionists)的批评与事实不符,犯了打稻草人的逻辑谬误(the fallacy of straw man)。美国天主教主教们在 1999 年受难周前夕,发表终止死刑的声明便明白表示,「我们反对死刑不只是为那些犯下恐怖罪行的加害人,更是为了它对我们整个社会的影响。对死刑仰赖度的增加,势将毁灭我们所有的人,同时,它还是对人类生命越发不尊重的一个预兆。」
凶手必须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废止论者一贯的主张,只是死刑并不是好的惩治措施,更不是唯一的可能选择。刑罚作为制裁的行动,必须与其背后的人权理念相称,以剥夺犯人的生命权作为刑罚的死刑,恰恰是个例外。是故,据国际特赦组织 1988 年的年度报告指出,目前已经有六十七个国家全面废除死刑,十四个国家在刑法上废除死刑,二十四个国家事实上近十年未曾执行死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更于 1999 年四月通过决议案,要求所有会员国暂停死刑,并追求死刑的完全废除。这样来看,就算「刑期无刑」,死刑条文备而不用,它的存在仍旧传递著错误的讯息,致令社会依然活在「以眼还眼」的仇恨当中。在台湾这样一个刑求消息不断,动不动就想要「乱世用重典」鞭刑、阉刑一起来,司法人权指数年年低落的地方,基督徒岂有不犯不怕之理?
作者若要一味坚持死刑是「唯一」得以彰显正义的刑罚,那么国家不处死杀人凶手,便是不公义,终久会招致社会治安败坏的「恶果」,那里称得上「善事」一桩?基督徒可以为了与人合睦,而「乡愿」地坐视不管,甚至「乐观其成」吗?更甚者,假使废止死刑的世俗民主国家是邪恶的,纵容国家废止死刑的公民便是「共犯」,又岂能免于「邪恶」二字!
至于圣经是不是要求非死刑不可,本身也是一大问题。确实,「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已的形像造的。」(圣经创世纪九章 5-6 节)常被用来支持死刑。不过,这段经文事实上是有争议的,它可以是上帝对罪恶世界的客观描述,而不是要求设立死刑的命令。既然上帝确曾强调伸冤在他,人的生命权来自于创造他的上主,而非靠行为挣来的,便不能因其所犯罪行而夺去。我们应该效法耶稣,谴责罪行,但不该拒绝罪人悔改。因而,死刑的设立不必然是上帝的心意。
另外,十诫第六诫「不可杀人」也不如作者所预期的那么好用。主张要维持死刑者(一般称之为维持论者 retentionists)辩称,该诫命只是说不可「谋杀」,并非含括一切的杀人行为,死刑不算是谋杀,故不所规范的行为之列。这种解释的有力依据是原文所用的「杀人」(to kill),在希伯来文圣经中曾使用了四十九次,都指的是谋杀(to murder)。但这样解经并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反有把争论焦点化约为语言问题的嫌疑。「谋杀」本身是一个相当含混且有歧意的字眼。或许,一个可能的定义是,谋杀是无故夺取他人性命,或非法预谋杀害他人。但到底什么是「无故夺取」?又怎样才算是「非法预谋」?法律没有规定的杀人行为,如两国交战屠杀无武装的老弱妇孺、战俘,算不算谋杀?假定谋杀果真与杀人不同,不可谋杀才是圣经禁止的行为,请问「非预谋杀人的」过失致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接受律法的制裁?早期教父拉克坦提乌斯(Lactantius)说得好,「当上帝禁止我们杀人,他不只是禁止公众法律谴责的暴力,他也禁止人们视为合法的暴力。」
不过,该文最致命的问题还是在于,选择性的施用圣经经文。为什么只强调死刑,而不强调要恢复一切旧约相关的刑罚及审判条例?为何不举耶稣关于饶恕七十个七次的教训(圣经马太福音十八章 21-35 节),十架七言,以及包含登山宝训在内其他的经文?
最后,作者强调惟有保护无辜者的人权才符合正义,这本是对的。但这种正义观同时也要求,无罪者开释,有罪者严惩。死刑作为一种无可回复的、终极性地剥夺犯人的生命及其未来改过向善机会的刑罚,更需如此。然而,司法体系作为人为构作的社会控制手段,并不能免于犯错。为避免无辜生命遭杀害,司法系统在道德上不应当采取事实上有,且未来也持续可能会误判而造成不可挽救后果的死刑。不允许别人犯错却同意自已可以犯错,显然也不是那么的「正义」!
如同伦理学家伯道(H. A. Bedau)所指出的,死刑并不同于自卫杀人或作战,自卫杀人或作战之所以可以阻却违法是因为那是别无选择的,换言之,只要有其他可行的选择,蓄意夺走他人性命都是不对的,「法律表现出对生命的默然关怀,即使是重刑犯生命也一样;法律不鼓励使用暴力,即使是无辜的可能受害者也不应随意使用。」由此可见,要尊重生命,先得要废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