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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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性道德、败坏性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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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提供/123RF

近年台湾同性婚姻争议中,有牧师、传道人、神学教师与信徒不断在教会里宣传一种观点来批评他们所谓的「反同」基督徒,大意是说:拜偶像是罪,而且比同性恋更重的罪。十诫禁止拜偶像,并没有禁止同性恋。但为什么「反同」基督徒不主张立法禁止拜偶像,却反对立法保障同性婚姻?这难道不是明显不一致吗?这难道不是用法律法在压迫同性恋者吗?这难道不是没有基督的爱吗?

这就是典型的诡辩,而且是出于自大无知的诡辩,只能欺骗没判断力的基督徒,并煽动那些自以为正义的热血无知青年。

不主张立法禁止偶像崇拜与反对将同性婚姻法制化可以相提并论吗?认为反对法制化同性婚姻者也必须要赞成立法禁止偶像崇拜,否则就立场不一致。是吗?

整本新旧约圣经都明文禁止拜偶像与同性性行为这两种罪行,这是所有真基督徒对这两种行为的明确立场。但基督徒为什么不支持国家立法禁止人民偶像崇拜但却反对同性婚姻法制化呢?因为这是两回事,是民主政治里的两种不同法律作为,涉及人民权利的两种面向。宗教信仰与婚姻是本质不同的两种事务,与国家社会有着明显不同的利害关系,民主法治国本应以不同方式对待。

作为一个民主社会的公民,基督徒公开反对同性婚姻法制化不是直接诉诸它是圣经所说悖逆上帝诫命之罪,而是因为它会破坏我国现行婚姻制度与伦常秩序,会混乱性道德,会伤害新生儿及儿童人权,会带来低级败坏的性文化,甚至同性恋主义势力会以「反歧视」之名带来宗教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迫害(我们台湾等着看,欧美正热烈上演着),对国家社会毫无益处可言。

所有这一切都必定关乎整个国家社会的好坏、善恶与福祉,因此,基于对国家社会的邻人之爱,基督徒当然要关心,当然要参与公共争议,为国家守护美好的制度。神学地说,婚姻制度是与人人相关的普遍恩典,是受造人性之自然且普遍的要求与体现,因而基督徒必须用日常理性参与公共讨论,守护现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基督信仰只能隐身在后。

根据民主宪政与基本权原理,基督徒反对国家立法禁止人民偶像崇拜,因为偶像崇拜是人民的宗教自由,属基本权,国家无权干预,也难以客观断定其与国家之间的实质利害关系。相对地,基督徒坚持应制度化保障一夫一妻婚姻,但反对国家法制化同性婚姻,因为前者与国家社会有密不可分的相互依存与利害关系,而后者则无。因此,国家无义务也没有任何理由认同「同性婚姻」并给予制度保障。这两种态度完全没有不一致与矛盾。

如果有人主张基督徒必须一致地对待偶像崇拜与同性婚姻,而持此主张的人又既然主张应法制化同性婚姻,那么他也就必须同时主张应法制化偶像崇拜,将偶像崇拜变成国家制度。因此,根据相同的逻辑,如果一个人主张法制化同性婚姻,但却不主张法制化偶像崇拜,这才是真正的不一致,这样的主张者也就没有任何资格批评基督徒反对法制化同性婚姻。若他批评与嘲讽,而且非常嚣张自大地批评与嘲讽,那么这人若不是极无知就是太邪恶。

很清楚,说基督徒没有要求国家立法禁止偶像崇拜而却反对同性婚姻法制化是信仰立场不一致,这完全是混漫之论。说这种话的人分不清法律上的不干预与制度保障的区别,分不清消极权与积极权(福利权)之别,也不理解同性婚姻争议的真正焦点并不是结婚的自由权与平等权,而是婚姻的制度保障,对,制度保障,再说一次,制度保障!

反对法制化同性婚姻怎么会是压迫同性恋者呢?怎么会是用政治力量去打压同性恋者并剥夺他们的人权呢?不干预就算打压吗?不颂扬赞赏就是打压吗?不积极制度保障就是打压吗?按这种逻辑,反对一夫多妻不就是在打压伊斯兰教了吗?反对订12月25日圣诞节为(至少基督徒的)国定节日不就是在打压基督教了吗?不法制化爱情不就是在打压谈恋爱的人了吗?不法制化朋友关系不就是在打压友谊了吗?不法制化思想活动不就是在打压人民的思想自由了吗?不法制化说话活动不就是在打压人民的言论自由了吗?等等。这是什么鬼逻辑?

其实,反对同性婚姻法制化的基督徒没有什么信仰问题或逻辑不清或立场不一致,而是控告者自己的基本法学、伦理学、政治学与逻辑素养太差,当然也没读懂圣经,至于有没有真正的基督信仰及其美德,只有上帝能公正审判。

总之,基督徒坚持婚姻制度只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关系上,这不但是圣经的清楚教训,也符合普遍人性与日常理性(这是必然的,因为人是按上帝形像造的且领受相同的男女两性的创造安排与谕令;人性败坏并未将之消除),更是社会同共利益所在。至于婚姻的本性与价值为何,它与国家、社会、文化的关系为何,我已经一再申论,讲了又讲,写了又写,有兴趣的人请自行索阅。

这里还没谈到神学或圣经伦理,也还没谈到耶稣基督的福音以及基督徒德性,只涉及一般理性与民主法治的基本原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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