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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性权?论刑法227条存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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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林奕含自杀引发大家关注,并演变成追查可能有补教名师于林奕含未成年时,与她发生性关系,导致她无法走出心中阴霾而轻生。我想更多的类似案例可能已经发生或是正在进行,面对未来类似案例该如何预防改善?以下从法律面及教育面立论。

我国《刑法》违反性自主罪章中,除了以强制违反被害人意愿为基本构成要件之外,另外有利用机会,例如乘被害人无意识(刑法第225条)、或利用权势(刑法第228条)发生性关系及依被害人年龄为成罪依据的刑法第227条。

为何需要有这么多种类型?因为实际发生的案例中,有时候要证明违反被害人意愿并不容易,即可再检视是否为乘机或利用权势的情形,若是仍然无法证明,可以再检视被害人的年龄是否已经满16岁,亦即即使与被害人合意的性交行为,在被害人未满16岁时,仍然被视为犯罪。

《刑法》227条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在林奕含的案例中,假设无法证明违反林奕含意愿也无法证明有无利用权势发生性关系,则仅能从她当时之年龄认定狼师有无触犯《刑法》227条。笔者实务经验亦曾经多次见到透过律师交互诘问,使法官无法对「是否违反被害人意愿」、「是否利用权势」得到心证,仅能依《刑法》227条判刑之情形,此时若无此条规定恐只能判决无罪。故《刑法》法227条对于16岁以下青少年之保护,有其重要性。

近年来每次同运大游行都会看到有特定团体,以「儿童性权」立论,主张废除《刑法》227条,但事实上若是真的废除了《刑法》227条,只会让恋童癖者用各种方法诸如金钱、礼物、甜言蜜语对青少年及儿童下手,只要诱骗其同意,即无犯罪。而受害者除了思虑不周的青少年及儿童身心受创外,其家人亦受波及,而一旦意外怀孕,产生之个人家庭问题均更沈重且复杂,岂为一句「儿童性权」可以比拟?

或有谓目前仍有《刑法》227条的情况下,为何社会上仍然常见青少年及儿童被熟人甚至亲人性侵的个案?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国高中课本中从未强调上述《刑法》227条的相关法律教育,因为依《刑法》227条的立法精神,立法者其实是不希望16岁之前的青少年和任何人发生性关系,即使发生也不是青少年的错,而是加害者的错。但是目前国高中课本中对性行为的发生,不但没有强调法律上年龄的限制,反而有鼓励探索,甚至在课本中附上的相关连结网站所办的活动,12岁以上就可以参加各种「约炮」的讨论分享,当今性别教育若不正视这问题,徒有《刑法》227的条文,又有何用?

我不知林奕含在事发当时有无上述法律常识,但可以预见的是,假设每位国高中课本均强调《刑法》227条的法律常识,一来有心人不敢轻易下手,二来若有青少年受侵害中,可以据此吓阻对方继续侵犯,即使不敢举发,也会知道法律上对方已经犯罪,且无需对自己没有抵抗或受诱骗有任何自责。

《刑法》227条或许无法解决所有类似林奕含的问题,但是绝对是保障青少年及儿童权利之重要法条,不容轻言废除,反而应成为国高中生必知的法律常识,才能预防更多类似林奕含的悲剧发生。

◎编按,本文原标题为「补教名师诱奸?论刑法227条存废问题」


图片提供/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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