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思想的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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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稣对司法案件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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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提供/123RF

离开后,我到街口那家便利商店,买了一杯热美式咖啡。外面正下着雨,店里没什么人,我坐在靠窗的一个位子,稍享片刻宁静。但你对我感到失望及不满的表情却仍清晰浮现眼前,对这块土地那说不出口的沉痛哀伤更是满了我的心。

我知道,你很希望我能发表意见。但那时争论已经失控,几乎成了仇恨的争闹,谁也不让谁,整个房间充塞着激烈叫骂。我何必讲话?要怎么讲话?离开就是我最清楚的意见:我无法与他们交谈,也不想与他们交谈。其实,再合理的话在那里都只会变成无意义甚至刺耳的噪音。我从未畏惧过辩论,但我又何必发出噪音呢?

好吧,如果你真想知道我的想法,那么耶稣在《约翰福音》8:3-11里面对那位被一群大人公开带到圣殿控告行淫的妇人的态度,就是我对他们吵翻天的那个争议的基本态度。

按经文,我们不确定耶稣知不知道那被捉来的妇人是否真犯了奸淫,但他应该很清楚那些文士与法利赛人想利用那被控告行淫的妇人来「得着告他的把柄」(8:6);控告那妇人只是手段,控告耶稣才是目的。耶稣似乎一眼就看穿文士与法利赛人的诡计与恶意,以及这个控告案的破绽。

控告者说,「这妇人是正行淫之时被拿的」(8:4)。可是,果真如此,为什么只捉拿这妇人,而没有一起捉拿与她行淫的男人呢?若没有同时捉拿两个行淫者,耶稣要怎么判定这妇人真地行淫呢?没有男人与她行淫,她怎么行淫?单单控告者的控告词不足以作为她行淫的证据。如果控告者真有法律正义,那么他们应当将两个「正行淫」的人一起捉来,再问耶稣要如何处置他们。因此,为什么不一起捉拿并控告与她行淫的男人呢?没有共犯或不知共犯的情况下,控告一个人行淫能成立吗?对被控告者公平吗?难道这里没有偏私、不公平吗?耶稣知道这是关键破绽。所以,他只顾弯着腰在地上写字,一副不在乎的样子。

控告者说,按照摩西律法,这样的行淫者要用石头打死,他们问耶稣:「你说该把她怎么样呢?」(8:5)因为他们不停地问,于是耶稣就「直起腰来」,挑战这群控告者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先拿石头打她」(8:7)。这挑战明显肯定他们所说用石头打死行淫者的摩西律法,因而不排除可能真地会有人拿起第一块石头打那妇人。但结果却是控告者「从老到少一个一个的都出去了」(8:9)。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所有控告者都还有那么一点法律良知,都知道自己「有罪到」没有执行这项死刑的正当性;但也可能意味着,他们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在耶稣面前证明那妇人犯奸淫;当然更意味着,在这种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要执行死刑是不正当的。

耶稣没有否定,按律法,犯奸淫者应判死刑;耶稣也没有否定,这妇女或许真地犯了奸淫。耶稣要质问的是,他们控告这妇女犯奸淫有何正当性,也要挑战他们想对这妇女执行死刑的正当性。

事实表明,在耶稣的挑战下,他们每一个人似乎都承认,他们的控告没有正当性,他们对这妇女也没有执行死刑的正当性。这表示,他们每一个人都知道自己确实「有罪到」没有资格拿起石头来打这妇女。他们到底犯了什么罪?他们自己知道,或许他们也彼此知道,这完全不排除他们当中其实也有犯奸淫者。其实,耶稣应该是唯一有资格拿起第一块石头打这妇人的执法者,但他没有这么做。为什么?因为他知道这整个控告案难以成立,更因为他定意要救这妇人。

我们可以从这事件学到什么?没错,耶稣的爱与饶恕,这几乎是所有基督徒都知道的。但不只如此而已,还有耶稣的司法智慧、勇气、严谨、良知与正义。

第一,我们应学习耶稣辨识控告者诡计的智慧,洞穿这些佯装请教他司法意见的人的目的并不是真心要践行法律正义,而只是想要利用法律来害人。说白了,这是一群知法玩法、以法害人的「社会贤达」(文士与法利赛人)。

第二,我们应学习耶稣的勇气,敢公开挑战有社会名望及地位的人对一个弱势者的严重指控。

第三,我们应学习耶稣对司法案件的冷静严谨,看到控告案并不完备,没有可靠证据,也没有平等对待罪犯,因此,不妄下判断,也不附和强势的控告者,宁愿保护弱势的被告。

第四,最重要的,我们应学习耶稣对司法正义的坚持,即要求执法者必须先有执法的正当性,没有执法正当性就不应执法(即便罪犯确实有罪);如果执法者也是罪犯,也犯着与被告相同的罪,甚至犯更多更严重的罪,那么他就完全没有执法的正当性。

好了,现在请你回想一下,那房间里的争闹者有耶稣的司法智慧、勇气、严谨、良知与正义吗?我认为几乎没有;如果有,他们不会争闹到这个地步。

其实,他们激烈争论的并不是个难断的案子,但我们积习已久并习以为常的偏执、怨恨、傲慢、诡诈、算计,尤其是根深柢固的政治意识形态、文化、阶级、职业、贵贱等等的偏见,使得我们瞎了眼,失去单纯、谦卑又公义的心,因而无法公平、客观、严谨地对待人,无论是我们的朋友或仇敌。我们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多坏,但我们真地很坏,坏到竟敢公开宣告自己一生从未做过什么错事。多么令人震惊啊!

真的,我们连我们向来鄙视的文士及法利赛人都不如,他们至少还保有一点司法良知,愿意放弃继续控告那妇人,也放弃对耶稣的试探,而我们则是虽已被不可辩驳地指出了自己所犯的种种错误,而却仍执意霸占着审判官的位子,坚持要以自己罗织的罪名入人于罪。哦,何其疯狂的自以为义啊!

没错,人若罪犯,就应当被审判、定罪与惩罚。但审判要严谨公正,要有明确犯罪证据,要有明文法律依据,要标准一致,要平等对待一样的罪犯,要有审判及执法的正当性,要审判者及执法者没犯被审判者相同的罪。若不然,审判就不可能公平正义。

这就是我的意见,一个邀请大家一起真诚自我反省的意见。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可能厘清真相并作出公平的判断,也才可能为台湾这个满布不义仇恨的社会创造真正的公义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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