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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社會服務事工的發展(四)
第三章 一九六九年以前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的社會服務
作者/徐敏雄

  西方學者在研究基督宗教的發展時,往往以類型學的方式將福音與文化視為兩個實體,例如 Richard Niebuhr(1951)曾將歷史上「基督與文化」的關係分為出五種類型:「基督反乎文化」的觀點認為教會以外的世俗文化瀰漫著罪惡,基督徒若期盼脫離黑暗走向光明就必須從現世中退隱,也唯有如此才能保有他們聖潔的團體。

  在此,基督信仰使人必須面臨二者擇一的挑戰,西方中世紀修道院主義即為一例。第二種信仰型態認為「基督屬乎文化」,在這種信仰模式中基督成為人類文化史的典範,人們信靠他,並從他身上習得一切價值與目標。另一方面,他們又以文化的眼光去了解基督,從基督的言行中萃選出與文化能夠相容的一部份,因此,基督成了文化的一部份。十八世紀 Locke 和 Kant 等人的經驗主義和理性主義思想便帶有這樣的色彩。

  至於其餘的三類之間有個共同點,雖然他們都堅持基督與文化間有巨大的差異存在,但卻也極力使兩者同存於某一個體系中,因此,第三類模式即是「基督超乎文化」,這與第二點有些類似,但不同的是這裡的基督乃是文化的圓成,是社會習俗的恢復者。他們認為真正的文化只有超越人之所有成就與價值,基督帶著人的渴望但不曾預見的禮物從天進入人類生活。這類的主張以 Aquinas 及其追隨者為代表。

  第四類是「基督與文化相反相成」,這種觀點承認文化與基督徒永遠都有衝突存在,但他們相信上帝要求他們順服社會制度,因此信徒們必須對國家忠誠,Lutherian的基督徒較傾向以這樣的態度來面對教會與世俗的衝突。

  至於第五種類型是強調「基督為文化的改造者」,他們相信人性的墮落與扭曲,這樣的墮落不但表現在現實文化中,也會經由文化傳遞下去,因此,基督與人所有的制度與習俗必然是對立的。然而,這種型態並沒有像第一種觀點那樣堅持聖俗對立,也沒有像第四種觀點那樣期待歷史的拯救,相反的,他們將基督視為在文化與社會中的信仰改變者,Calvinian 的清教徒算是比較典型的(Niebuhr, 1951)。

  無論從基督教神學或宗教社會學的角度來看,Niebuhr「基督與文化」的分類對於了解基督宗教與世俗文化之間關係的釐清確實有著不可抹滅的貢獻,但是從這五類關係中我們也可看出 Niebuhr 已經預先將福音與文化二分。

  在西方史上基督信仰被人類的世界孤立起來,從多元的文化中被割裂出去;基督教成為一套特定的教條、文化傳統,是特定民族所擁有的,基督化(或基督教化)成為一般宣教的一個必要手段或目的(黃伯和,1990a:94-95),這種情形在傳統西方基督文化傳入第三世界或亞洲國家時特別容易產生,文化與信仰之間的緊張關係也成了不可避免的衝突,這當中也包括十九世紀來台的英國和加拿大長老教會。

  西方長老教會以一種信仰改變文化的姿態進入台灣,在相關的研究中我們也可以看到西方宣教士是以醫療和教育的方式拉近和台灣人的距離,甚至到後來發展出屬於台灣本土的神學思想。關於這段台灣長老教會的社會服務和宣教史的研究,過去曾有以總會社會服務相關委員會的沿革作為分期標準(例如:林志遠,1988)或以統治台灣的政權來區分者(例如:陳南州,1991),也有以社會服務的內容來區別的(例如:王順民,1998),其他還有一些以本土神學發展階段的歷史分析(例如:黃伯和,1995b)。

  由於本文的重點在探究長老教會在不同時代推動社會服務的理念以及相關的組織與社會因素,所以乃依據長老教會社會服務的內容特色和重要聲明與告白提出的年代為主,參考長老教會傳入臺灣後歷代統治政權更替的時間,將台灣長老教會的社會服務分為四個時期。

  第一期大從一八六五年到一九四四年止,台灣經歷了滿清王朝和日本政府的統治,這段時間中教會最重要的工作便是與台灣民眾建立和諧的關係,使民眾願意接受基督教在各鄉鎮設立教會,因此教會乃以醫療服務的方式達到拉近距離的目的,並推動教育服務來培育本地的宣教人才。

  第二期約從一九四五年起至一九六九年止,台灣從一九四九年國民黨政府播遷來台後至今皆由其主政,這段時期內台灣百廢待興,人民生活貧困,因此長老教會乃與基督教福利會共同辦理生活物資的發放。之後隨著台灣社會經濟型態的轉變,工業化、都市化的問題也逐漸浮現,至此教會便開始從事生活和職業方面的關懷工作,所屬的醫院也開始推展醫務社會工作。但整體而言,一九六九年以前長老教會的社會服務除了持續醫療和教育的事工外,還是集中在慈善救濟上。

  至於第三期約從一九七0年起到一九八四年止,在這個時期中台灣遭受到的最大的衝擊乃是退出聯合國和中美斷交,此時的長老教會乃將關注的焦點放在台灣的國際地位和人民自決的權利上,對外要求國際重視人權、尊重台灣的國家自主權,並積極尋求國外教會團體的國際支持,對內則強調政府必須進行政治民主化的改革,並串連國內相關的民運團體進行各類社會運動。此時社會公義的概念已經出現在教會各類宣言與告白中,長老教會的政治和社會倫理已經日漸成形。

  至於第四期大約從一九八五年起至今,這個時期中教會鑑於原住民不幸少女、漁民、殘障者、婦女和勞工、老人等問題日益嚴重,但當時國內無論是政府或民間團體都尚未對這些需要做出回應,因此教會陸續成立了數個福利服務中心,這些服務中心的服務內容包括了弱勢群體的權益爭取和各類的直接服務。至此,台灣長老教會的社會服務事工從醫療教育傳道、慈善濟貧工作、社會公義,進入強調福利服務的時期,至今呈現一種多元發展的特質。這樣的轉變過程可以用《圖3-1》來表示:


《圖3-1:台灣長老教會社會服務角色的歷史轉變》

  在未來的章節中筆者將把以上四個階段分為三部份依序討論,第三章探討的主題以醫療傳道和慈善濟貧為主,第四章再繼續針對社會公義進行分析,這樣的分段方式將有助於凸顯長老教會在一九七0年後獨特的社會公義信仰理念;至於第五章的部份則主要討論一九八五年以後長老教會各類福利服務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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