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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社會服務事工的發展
第七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社會變遷中長老教會社會服務理念的發展
作者/徐敏雄

  本文從第三章到第五章將長老教會的社會服務史做了完整的介紹,切入的面向包括神學思想、 組織結構、社會環境變遷特徵等三個不同的層面,換言之本文企圖透過這三個不同層面的歷史結合 來了解長老教會社會服務的歷史演變。

  不同時期的社會問題反應了民眾需要,而長老教會的神學在此便提供了信徒從事社會服務的動 力與合理性來源;有了這些動力與理由,教會的組織結構便成為信徒們進行社會服務的工具,事實 上這些組織的行動就是一種信仰的實踐。當然,社會變遷也會直接影響到教會各類組織的擴大或專 業化的趨向,進而刺激教會神學作更新的信仰詮釋。

  前面三章中主要是以服務內容的特徵進行歷史分期,其優點是能夠看到不同時期中社會需求、 神學思想、組織結構和社會服務間具親和性的歷史組合,使我們看到不同時期中長老教會社會服務 之所以成為可能的歷史社會性因素,但這樣片段分期的不足在於不容易看到長老教會神學、組織和 社會服務的縱向發展。

  因此,在本文的最後一章中筆者將就社會服務、神學以及組織三個層面做個別的歷史性鋪陳, 並提出本研究的限制以及未來可行的研究方向以作為後續研究之參考。

 
第一節:社會變遷中長老教會社會服務理念的發展


  從英、加兩國宣教士入台到台灣光復以前,在中西文化差異性極大的情況下,為了拉近 與台灣人民的距離,宣教士們選擇從當時台灣最需要的醫療和教育服務著手,除了讓百姓親 身感受到宣教士對他們的友善態度外,也藉著服務之便宣講福音。

  這段期間中,西方宣教士雖然逐漸開始關注到台灣本土文化與人民生活方式的差異性, 並在宣教方式上做出調整,但這段時期的信仰基本上仍然以西方傳統的神學為主。因此傳遞 福音是一切事工的核心,台灣文化和社會服務僅是一種宣教的工具和方式,簡言之,信仰與 文化以及社會服務兩者相關但卻不相同。

  日據時代的宣教士一方面為了使福音工作能夠順利推展,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為宣教士 們對於政教或聖俗二分的信仰態度,在教勢不穩的情況下,對於社會會與政治上的不公義, 甚至是直接針對教會的干預與傷害,教會多仍抱持著退讓的態度。從R.Niebuhr對基督教和 文化的關係模式分類來看,但教會此時期對世俗政治與文化的態度比較傾向順服。

  台灣光復後,黃彰輝「實況化」神學開啟了長老教會信仰與生活相結合的大門,隨後又 在這個信仰理念下發展出許多關懷當時社會問題的事工。無論從教會機構對社會問題的檢討 記錄、神學院開設的社會服務課程或各類實際的服務內容來看,長老教會對社會問題的思考 上已經從傳統全然地道德歸因模式擴大到社會層面因素的考量。

  但這並非意味著長老教會的社會服務已經具備社會公義的意涵,事實上一九六九年以前 台灣的政治生態依然處於威權統治之下,一切言論與思想的自由都在戒嚴令下受到限制。長 老教會雖然積極地拓展各鄉鎮的福音工作,並開始關懷社會變遷下民眾的需要,但礙於政治 環境的壓迫,教會為尋求自保,不得不對統治者作出支持的表態,使教會在倡導的角色上無 法負起應有的責任。

  因此,該時期長老教會的社會服務主要是基於「服務人就是服事上帝」,並效法耶穌的 榜樣去關心需要幫助的人,滿足他們的需要。在這當中,基督教信仰與台灣本土文化雖然存 在差異性,但卻能和平共存於台灣這塊土地上,非基督徒僅是實踐基督信仰的對象,他們的 生命並沒有什麼信仰的意涵,這些社會服務也無社會正義的精神。

  一九六五年起,宋泉盛「道成肉身」的神學不但將信仰和文化融合在一起,更為教會與 人民同苦、為弱勢挺身直言的理念奠定穩固的神學基礎。隨後台灣國際危機刺激了長老教會 對信仰的反省,從一九七一年起教會陸續發表的文告中,和平、仁愛、公義、自由、人權、 民主與自決等政治與社會倫理都充分地展現出來。

  這些在當時被視為敏感言論對教會而言卻象徵著他們開始堅持信仰的理念,並藉由參與 人民的苦難為社會公義倡言。隨後王憲治更以「出埃及」為證,說明上帝的公義和人民尊嚴 的信仰精神,鄉土與人權的概念此時也成為「鄉土神學」的核心。長老教會要做的不再只是 滿足人民的醫療、教育、物資或屬靈的需要,更應該扮演著先知的角色,針對政治與社會的 不公義督促政府在這些層面上進行改革,為台灣人民爭取應有的尊嚴和權利。

  一九八四年教會《告白》的提出,除了再度向世人宣告人們來自上帝的尊嚴與權利的侵 犯性外,也繼續強調人們對於社會公義與和平的責任,《告白》中道成肉身的精神意味著教 會宣教的態度以已從早期「聖俗對立」的本位主義正式轉向對本土文化的認同。

  教會開始要走入人民的苦難中與民同苦,成為受壓迫者的盼望,甚至要更積極地扮演和 解者的角色,使台灣的成為上帝的國度。當基督徒走出圍牆進入人民的生活時,便是認同台 灣這塊土地上每一個住民,從此,救贖不再只是存在教會之中,不是只有受洗的基督徒才有 上帝的祝福;相反的,台灣每一片土地、每一段歷史、每個人身上都有上帝的旨意在。

  在這樣的信仰神學下,面對台灣弱勢權益的問題,教會於一九八五年起陸續成立了常設 性的福利服務機構,服務的內容除了權利的倡導外,也包含了直接的個案、團體輔導和間接 的權利倡導,這些服務不只是展現「愛人如己」的基督教信仰傳統,對於弱勢福利權的倡導 更是上帝公義與人類自由的實踐。

  一九六九年以前無論是醫療、教育或是慈善救濟事工,教會社會服務中受助者往往處於 較低的地位,而宣教士或信徒扮則是演著「聖徒」的角色來帶領「外邦人」信主,服務最終 的目的是希望受助者進入教堂接受福音、受洗,成為基督徒。

  而一九七0年起一連串政治與社會聲明的提出,不但意味著教會開始深切地關心斯土斯 民的命運,更強調上帝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權柄與公義,這種強調信仰在現世與本土意義的 神學理念,與一九六九年以前信仰與文化二分的神學清楚地區別開來。一九八五年起教會福 利服務的重點除了讓非基督徒有接觸基督教福音的機會外,更重要的是要讓人性的尊嚴獲得 釋放。社會服務不再僅是一個福音的工具或福音的實踐,因為上帝與世上每一個人同在,而 所謂的福音乃是在案主生命轉換的過程中呈現出來,是透過他們自己親身的體驗才能夠獲得 的。簡言之,此時的社會服務本身就是一種福音的傳遞,而福音的具體表現就是案主生命的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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