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與人』 ── 公義與標準中的矛盾 蔡哲民 ====================================================================== 我們聽音樂,覺得某些音樂好聽,也相信其他人應該都會覺得好聽。因此 在人類世界就產生了一些所謂的「世界名曲」,是大家公認好聽的曲子。繪畫 ,似乎也是如此,幾乎大家都認為「蒙娜麗莎的微笑」好看。 這樣的話,我們似乎可以有一個推論:只要我們把大家公認好聽的音樂與 好看的名畫收集起來,歸納出一些共同的特點,我們就能夠找到人們評估音樂 與美術的「絕對標準」。依照這個絕對標準,我們就可以評估任何一幅畫與一 首音樂到底達到怎樣的水準。 然而事情似乎沒有那麼簡單,統計上的多數中還是有少數的例外。每一個 所謂的「絕對標準」還是無法得到所有人的同意與接納。我們的審美觀念到底 有沒有絕對的標準呢?如果沒有,那統計上的大多數是怎麼出來的?如果有, 那怎麼還是有人是例外的? 也許審美觀比較不重要,但是同樣的事情在「道德觀念」上面也有一致的 表現。我們會發現每個人的內心,似乎都有一個大致上統一的道德標準,即使 教育水準不同,社會地位與環境不同,我們還是可以發現一個「統計上的大多 數」。因此我們的法律就可以有一些原則可以依循而訂立。 但是,同樣的,我們還是可以發現許多例外,有許多人殺人不眨眼,完全 沒有大多數人共有的羞恥心與道德觀念。這樣,我們怎麼看待這種變異性呢? 到底所謂的「絕對性道德標準」存不存在?到底是這種統計上的大多數不過是 「統計上的偶然」?還是少數的例外是一種「病態的不正常表現」? 這種「大多數人相似而少數人例外」的現象在許多事情上發生,我想我們 不能一一探討,也許來談談「道德層面上」的現象是我們比較關切的話題。其 實我們潛意識中的確希望人類在道德層面上有個絕對的標準,因此我們希望被 欺壓的可以申冤,被壓迫的可以得釋放,傷害人的可以被繩之以法。然而事實 上我們卻又發現自己和周遭人之間的確是在道德標準上存在著有某些差異。 如果沒有衝突,那還好,如果有衝突,到底應該怎樣解決呢?法律應該是 兩造的標準嗎?問題是法律上吃虧的一方可以聲稱法律不公平或不完善。雖然 倚賴政府的力量,法律要求還是會強制的執行在衝突的雙方身上,但就宗教、 哲學或我們內在良心的角度來看,我們深知法律不一定等於公義。那到底公義 的標準應該在那裡呢? 有人以「受傷害」為評估的標準,然而「受傷害」的客觀標準又在那裡? 是不是叫的大聲的就傷的比較重?顯然也不是。顯然,我們發現在人間找不到 一個絕對的標準讓所謂的「公義」可以立足,然而,我們似乎也不能否認有個 「接近共識」的標準在人間存在。 我們期盼公義,而絕對公義的判斷倚賴一個不變的絕對標準,絕對的標準 不可得,於是我們對公義的渴望就有如緣木求魚一般。如果我們深知絕對的標 準不可得,那我們怎麼會渴望公義呢?我們又怎麼能責備自己眼中的罪惡呢? 會不會我們努力追求釋放的被壓迫者,其實是罪惡的一群?會不會我們渴望定 罪的目標,其實是可憐的被追獵者?這是電影與小說的情節,卻也說不定是社 會的真相。 如果你我是絕對的懷疑論者,也許我們可以真心相信並接受這世間完全沒 有所謂的標準與公義。然而你我內心似乎都不這麼認為,我們沒有讓公義立足 的絕對標準,卻還是隱約以為我們有一個共同的標準,更阿Q 的追尋公義的彰 顯。這是什麼?唐吉柯德的行為?還是無聊的自以為是?還是我們真有一共同 標準? 深究標準與公義的問題讓人覺得沈重,一直追問下去總會讓你我啞口無言 ,因為我們自以為擁有的「標準」在理性的探討下原來是有如信仰般的主觀。 這是一種深刻的痛苦,也是人類的悲哀。我們需要明確的標準,而實際上卻缺 乏任何穩固的標準。我們要求別人接受我們的標準,和中世紀的人們要求異端 信徒接受天主教信仰一樣的沒有根據和道理。即使我們有千百個正確,卻苦於 沒有任何出口可以表達,無法探觸到「絕對」是相對的人類永遠的悲哀。 討論的有點混亂了,我想要舉聖經來探討「公義和標準」的問題,不幸的 是我再努力也不過是唐吉柯德的努力,對於問題的本質,沒有太多幫助,因為 我也是人。不管如何,還是學學唐吉柯德吧,讓我來試試看: ──────────────────────────────────── 傳 7: 29 我所找到的只有一件,就是神造人原是正直,但他們尋出許多巧計。 傳 8: 17 我就看明神一切的作為,知道人查不出日光之下所作的事;任憑他費 多少力尋查,都查不出來,就是智慧人雖想知道,也是查不出來。 羅 1: 19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 。 羅 1: 21 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 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 羅 1: 32 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 還喜歡別人去行。 羅 2: 14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 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羅 2: 15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 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舊約傳道書的作者認為他費盡一生努力的尋找人的答案,結果只有一個看起來 不清不楚的結論:造物者創造人時,原來人是單純正直的,後來人自己弄得複雜了 。而他又發現上帝的作為是人所無法瞭解的,費盡心力也難以檢驗出來。很粗淺, 也很無奈的答案,似乎什麼都沒說。只說了人的無能與人的墮落。 而新約中,保羅似乎說的多了一點,透露出更多的蛛絲馬跡,雖然不能完全解 答問題,卻比傳道書給我們更多的「聖經版答案」了。新約保羅寫給羅馬人的信中 寫著,上帝不是沒有給人絕對的標準,絕對的上帝就是標準的源頭。當人故意不願 意把上帝當上帝時,就失去了絕對的標準,思想也就混亂了。雖然如此,人的思想 中隱約還是知道上帝的標準,上帝也把他的標準安置在人的內心中,於是人的良心 裡原則上會有上帝的準則,人的本性與思想雖然昏暗了,卻不是與上帝的準則完全 無關的(當然也不可能完全準確的吻合啦!)。於是人內在似乎有一套共通的準則 ,卻又無法完全的彼此吻合也無法完全與上帝的標準吻合,雖然上帝審判人時,還 是以人內心多少被扭曲的標準為準。 問題是提出了,但是解決方案並沒有明確的在聖經中出現,只有隱約的說到了 末日,新天新地的時候,基督徒要與「標準的源頭」─上帝直接面對面,到時候應 該就沒有缺乏標準的問題了。 寫太多了,難免有所混亂,也許有網友可以補充或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