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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望愛電子報》2024.3.10

 

網路作家Ⅰ 》「以愛之名」的權勢性騷擾傷害,豈可因行政怠惰被忽視?

  文◎王道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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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道維為國立清華大學物理系教授、國立清華大學諮商中心主任與性平會當然委員。

發表於7/29/2023 風傳媒評論

過去兩個月來,台灣社會各界的Metoo運動引起了廣大迴響,才讓我們看到權勢性騷擾或性侵害的廣泛與嚴重。這也讓政府積極地推動修改所謂的性平三法,而修改重點之一是增列「權勢性騷擾」的定義與處理方式[1],這本是值得鼓勵和稱許的方向。

據報載[2],其中一個修法提案是建議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關於性騷擾定義的條文中增加權勢性騷擾的內容,擴大到懲罰對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似關係受到自己監督、照顧的人所進行的性騷擾。但是以上列舉的情境明顯只集中在上班或業務的關係,離開工作場所後,回到家庭或下班後的精神生活中,難道就沒有權勢性騷擾嗎?從我們諮商輔導以及性平事件的處理經驗來看,這恐怕是極大的疏漏,需要趕緊彌補。

首先,比照《刑法》第228條[3]中對於權勢性侵與權勢性霸凌的條文,以上提案的內容顯然缺少了「親屬、監護、教養」這三種情境。據筆者了解,這是由於主管通報業務的衛福部的官員擔心,若加入這些會使得通報的案件數量過大,增加行政負荷。其次,也有許多立法委員呼籲將「宗教」情境納入考慮[2],但衛服部官員卻表示過於敏感或難以定義而不願接受。

用大白話講,官員都知道以上這四個情境並不是沒有權勢性騷擾,反而可能太多或太麻煩,於是他們寧願閉起雙眼,假裝沒有看到,好讓人民的公僕工作可以輕鬆一些。至於那些不當家庭關係或宗教權勢下的性騷擾受害人,就被當成一個路人甲所造成,只需要用一般的性騷擾樣態來處理即可……。

其實如果細看以上提及的「親屬、監護、教養」三類情境,顯然多是對應到有血緣關係的家庭生活,而「宗教」情境則發生在以屬靈家人互稱的宗教團體中。這兩類情境都不是一般的工作情境,也就是當事人的精神狀態相對放鬆、警覺性降低、期待得到照顧與關愛並且希望在心理上得到支持力量的特殊環境[4]。

也正是因為這樣,在此情境下的權力關係往往是包裹在所謂的「家長式的關愛」當中,讓權位高的一方對較低的一方提供各種照顧、管教、關懷或教養的行為,並且以此建立互相信任與依靠的關係。這樣的權力關係若運作得當,當然會是我們人生中很重要的祝福與幫助。

但是反之,一旦被錯誤運用,這些「以愛之名」的權勢性騷擾事件,對受害者的心靈傷害反而比其他情境更為嚴重,更難逃脫,更羞於啟齒,使受害者終生更難以平撫、饒恕。倘若我們的行政單位只是因為擔心案量太多或不好處理而乾脆不列出來,豈不正是鴕鳥心態、削足適履,與想要藉由修法強化性騷擾防治的目的自相矛盾嗎?

當然,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筆者不是天真地相信明文列在法條中就能解決這類問題。但是以我國成文法且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而言,這類在家庭或宗教團體中的權勢性騷擾若不明列出來,反而更容易被加害人利用來為自己辯護,讓被害人舉證更為困難,使家庭內或宗教團體中的權勢性騷擾更難辨識,恐怕帶來更多的委屈和遺憾。難道要等到幾年後有更多的Metoo受害者出來,才能讓執政者更多注意到這次修法的疏漏嗎?

假設此次修法能夠彌補這些部分,接下來就需要更加關注構成要件的細節,確保未來檢察官或法官能夠充分理解並妥善處理這些案件,以免讓當事人的聲音被誤解。此外,性平教育也就可以因此更有理由深入家庭與宗教團體中,讓有權勢的一方與其他成員能注意到,不是「以愛之名」的侵犯就應該要被容忍;不是因為「顧全大局」就可以被忽視;錯誤的應該是加害人的侵犯行為,而不是受害者的求助通報;引入外部調查是幫助調查,不是家醜外揚,是客觀協助雙方避免遺憾再發生。

從行政層面來看,隨著通報案量增加,的確需要更多資源的挹注,才能有效地實行。不過這些本來就是邁向性騷擾防治必須付出的相關配套與投入,否則徒法不能以自行,會使整個修法的精神變成只是為了選舉的政治操作而已。

因此,現在就是時候,讓我們不再忽略「以愛之名」的性犯罪,並確保相關的司法與行政流程能夠有效保護那些弱勢受害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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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 可見於行政院新聞稿,「性平三法修法—打造有效、友善、可信賴的性騷防治制度」,行政院新聞傳播處(7/21/2023)。引用網址: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3a28b968-5354-4876-a05a-c6f69da5d285

2. 〈性騷法「權勢性騷擾」納宗教? 立委、衛福部意見分歧〉,聯合報(7/24/2023)。引用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321015

3. 《刑法》第228條只有處理權勢性猥褻與權勢性侵的事件,未處理權勢性騷擾。條文內容是:「1.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4. 王道維,「上主豈會遺忘?──宗教團體中Metoo的困境」,風傳媒97/10/2023)。引用網址:https://www.storm.mg/article/4825523?mode=wh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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