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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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锋在心灵世界∼从弗洛伊德和鲁益师看良心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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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不过是让人类畅通往来的交通规则。"(弗洛伊德)
"在攻击无神论之前,我们先要战胜相对道德这个敌人。"(鲁益师)


普遍性的道德律
  康德把这个世界分成两个彼此不相干的部分,一个是“本体”的世界,一个是“现象”的世界。前者是看不见的,是关乎意义与价值的领域,后者从理性出发,是关乎外在、可量度的世界,是科学的领域。   他在现象(理性认知)的世界中找不到上帝。于是,康德希望在本体的世界中寻回上帝。在他《实践理性的批判》的书中,他认为夜空的繁星和心中的道德律就是伟大上帝的明证。   康德用心良苦,他希望兼顾信仰与理性,把上帝从理性主义的放逐下拯救回来,试图把个体性和普遍性整合起来。他大约是作这种努力的最后一位哲学家了,但是就像其它以人为本的思想一样,这并没有带来理性与信仰的统一,人还是被分割的。   纵然如此,康德还是肯定了普遍性(超文化)的道德律的存在。在后现代的气氛里讨论这个主题,可能更加深了我们的历史感和时代感。
赛先生(科学)带来的困惑
  弗洛伊德对康德的论点感到相当地困惑。他认为,繁星点点的夜空与一个人应当怎样生活,没有任何干系。但是,作为一个理性主义者,弗氏还是“想通”了。他以为,康德的观点不过是人类“想当然尔”心理的投射作用罢了。(注一)   从认识论的观点来看,弗氏认为(其实是逻辑实徵论的立场)知识是从经验得来,凡不是由科学方法研究得来的知识就不是真知识,只不过是某些人的意见而已。知识不能是先验的(上帝放在人心的)、也不能是由启示得到的。从这个立场出发,普遍性道德律的观念当然是“与理性冲突”的了。   鲁益师则完全不同意弗氏的观点。他无法接受“科学的方法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立场,也不同意“只有科学的知识才是真知识”的观点。(让我们仔细想想,这两句话本身是不是以科学方法得到的结论?当然不是。那么既然不是,如果引用弗氏自己的原则,这结论岂不也是不可信的吗?那么,弗氏岂不是自相矛盾吗?)   鲁氏写道:“我们所认识的现象界到底是如何产生的?科学观察的背后是否还有其他的存在体?有没有一个智慧的设计者?这些都不是科学可以回答的问题。同样的道理,我们也不能期望科学来回答,‘普遍性的道德律是否存在'的问题。”(注二)   可不是吗?人类文明一些伟大的成果,和重要的认知,都不属于科学的领域。人类智慧、精神、与创造力最高的表现,例如:艺术、音乐、文学、企业、牺牲的情操、生命的意义、人生的目标、价值的判断、对永恒的渴望和自我的超越,等等,都是科学无法解答的,但却包含极为可贵的知识与信息。   有一则描写青少年心理的笑话说:“孩子们,你们是不是厌烦了自己愚蠢的父母亲?赶快行动罢!乘你还‘无所不知’的时候,立刻搬出去,找份活儿干!”   与此相对地,大科学家牛顿谈到自己的成就的时候说:“在知识的大海洋里,我不过像是沙滩上一个捡贝壳的孩子。” 当我们过分主观,或是过份自信的时候,我们往往看不见人类的无知和有限。相对于牛顿(虔诚的基督徒)的谦卑,这个对比岂不是很恰当地描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人生态度了吗?
道德律的来源
  弗氏认为,所谓道德律,不过是社会中的人,为了生存的利益,从社会经验和理性思辨中发明的规则。经过了代代的相传,就形成了该社会的道德规范。基本上,他拷贝了达尔文的立场,并且更进一步地肯定了相对道德的合理性。   当爱因斯坦忧心忡忡地写信问他,人类当怎样才能避免战争的时候,他回答说,“最理想的情况是,将整个社会归服于‘理性的专制’之下。”对他而言,诉诸战争是人类非理性的表现,理性则是解决人类道德问题的唯一法宝。   话虽如此,但是当他发现,心理分析,并不能使得那些“非常有理性的”分析师,更为有道德时,他也感到非常地失望。   鲁氏的想法就没有那么武断。他比较所有的古文明,从埃及、巴比伦、印度、中国、希腊和罗马的历史和宗教中,他发现这些古文明的道德观与我们的极其相似,只是着重点和敏感度略有不同罢了。他虽然没有充分证明道德律的先验性,但却是对它的普遍性提出了有力的证据,鲁氏把它叫作“道”(Tao)。在历史上,道德律曾被赋予各种不同的名称,例如:“自然律”,“实践理性的第一原理”,和“传统道德”等等。在古文明中,道德律的绝对性一向被视为是天经地义的。(注三)   鲁氏并提出一个强有力的论点:当我们说,一个文化的道德观比另一个文化要“高明"的时候,我们是在把两者与一个客观的标准来作比较,也就是说,我们承认有一个绝对道德律的存在,并且用它作为标准来判断其他系统。 (注二)   道德律若是人类社会进化过程的产物,它就没有方向感,没有一个主导的目的。但它若是普遍的、先验的,它必定有一个目的,有一个方向,它可以指导我们的行动、赋予我们选择的意义。
良心的退却
  道德律就好像一个指南针,指示我们正南的方向。良心则有如人心的调温器,它藉着同情心、正义感和罪恶感催逼着我们。这大约就是孟夫子所谓的“四端”(《公孙丑章句上》)罢?孟子认为它是人类与禽兽间最大的差异,是人类最尊贵的特性(《离娄章句下》)。   弗洛伊德对良心的形成,提出了一个新鲜的理论。他宣称,孩子在大约五岁的时候,开始把父母亲的教导(甚么是该做的,甚么是不该做的)内化,逐渐地和“自我”结合起来。他把这种内化的父母亲叫作“超我”,也就是良心。他认为,人类之所以成为有道德的社会动物,就是这种良心内化过程的表现。   鲁益师则观察到:第一,全人类都有一个挥之不去的奇怪想法,就是他该当怎样为人(至少,别人该当怎样为人)。第二,但他自己又常常达不到这种要求。这种内在的诉求不是科学,或者进化论可以解释的。但是这个观点非常符合圣经的立场。在圣经中,保罗把良心称作“心中的律”(《罗马书》7:23),它是我们内在道德律的颁布者,是催促我们行动的内心警察,也是与“肉体中的律”(罪性)交战的。   其实良心并不是一个永久可靠的调温器,它会受到环境的影响而迟钝、麻木,甚至变质,但是,它不会消失。保罗说:“我虽不觉得自己有错、却也不能因此得以称义。但判断我的乃是主。”(《哥林多前书》4:4)他的意思是说,良心并不完全可靠,它会受到罪性与偏见的污染,我们应当以上帝的话语来作判断的标准。   鲁氏认为,历史中无论哪种文化,一向都对道德律非常敏感。但是这种敏感度从廿世纪起显着下降,其中一个因素,就是心理分析学对社会的影响。   他认为,弗氏对“压抑”与“禁制”的理论,暗示着羞耻感是危险、有害的。这种学说鼓励人采取开放的道德观,告诉人们,那些不合约束的行为与思想(例如:性开放)都是自然的本性,不必大惊小怪,犯不着有甚么羞耻感。以致今天的文化对懦弱、欺骗、妒嫉和不贞节的宽容度,远超过以往所有的文化(注四)。历史证明,这样的社会将逐渐失去其共同的价值基础,造成价值观的混乱。   鲁氏认为,在这样一种心态之下,圣经中赎罪和拯救的观念就没有甚么意义了。   笔者对此深以为然。不但如此,我想今天流行的“这是我应当得的”(Entitlement)的心理,很可能与弗氏的学说有关。当罪恶感是有害的,当我的欲望(Want)都是合理的时候,所谓忍耐、牺牲、节制和利他,就不再是美德了,甚至犯罪也不过是一种疾病。难怪廿世纪以来的人类,如此鸩沉于立即满足的习惯中,这是自我中心的社会自然的表现。   弗氏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人。有许多证据显示,终其一生,他经常在“临床性沮丧”的症状中挣扎,甚至有好几年需要用古柯碱来帮助他放松。表明他极可能怀疑自我的价值。   但是,另一方面,他好像又是一个自我感觉良好的人。他在给朋友的信上,曾自谓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说自己膺服“凡道德之事都是浅显自明”的观点。   他认为:自己的正义感,对人的关怀,不占人便宜,和不愿让他人受苦的操守,可以与他所知道世上最好的人相比。他并且指出,虽然他赞成一个性开放的社会,但是他个人的性道德却是保守的、传统的。   明显地,他对道德律“浅显自明”的观点,与他反对普遍性的道德律的立场,两者是有矛盾的。弗氏也反对圣经上“爱人如己”的教训,认为那是迂腐。这或许也是一个关键点,他的道德观是建立在“人比人”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于客观的标准上。当自己比别人做得好的时候,带来的多半是骄傲、自得;当与己不利的时候,它就自然变得“迂腐”了。   有趣的是,越是道德高尚的人,越有敏锐的良心,越是认识自己的不足,良心的自责也特别多。相反地,越是没有道德的人,越是良心迟钝,往往越认为自己比别人强。可不是吗?我们若是做一个调查,相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会认为,自己比“一般人”更有道德。   我们相信,弗氏与鲁氏都努力地遵守道德,弗氏拿自己与别人相比,鲁氏却关注客观道德律的要求,结果他为自己品格中的缺陷所“震惊”,使得他开始寻求外来的帮助,最后终于离开无神论,接纳了一个灵性的世界观。这两种选择真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了。
人的拆除与重建
  在《人的拆除》一书中,鲁益师为当年教科书中传扬的相对价值而担忧。鲁氏认为,客观价值的存在,是我们人生的基本信念,也就是他的“道”(Tao)。鲁氏用比喻式的手法,把人分成头脑、肚腹和胸膛三个部份。头脑代表理性、才智,属于灵性的范围。肚腹代表情感、胃口,属于物质面需求的范围。头脑想要控制肚腹的需求,是不能直接达到的,一定要经过胸膛,也就是品格和意志。鲁氏认为,胸膛是决定人之所以为人最重要的因素。然而,当代的教育所培养的,多是些头脑聪明,但却没有胸膛(品格)的学生。   让我们仔细想想,品格的确受到道德观的指导,但它的薰陶与塑造却需要一种理性以外的动力,而不仅仅是知识(这点是苏格拉底没有弄明白的)。不要以为,只要上些“怎样控制愤怒的情绪”的课,就可以叫人性情温和了。   如果我们拆毁了绝对的、客观的“道”,而想要另外建立一套新的规则,那就好像要求人去另外发明一组自然律一样,极可能是徒劳无功的。因为历史证明,任何人为创造的价值系统,都是主观的,暂时的,任意的,它不能普遍化,而且经不起时间的考验。   一个社会如果废除了客观的“道”,那么掌权者就可以规定,甚么是道德律。这样,人类最后的胜利,竟然是消灭了人性的尊严。那时,人们将不再是照着神的形像而造,乃是照着他们的主子的形像而造。这个主子可以是政府的当权者,可以是时尚的领导者,也可以是某种主流的思想。   价值的主观化和道德的相对化,是今天社会最大的隐忧。它不但对社会有害,更会影响个人的成长和幸福。我们如何度过一生,取决于我们的观念,和我们对人生的基本信念上。这个信念可以建筑在(客观的)真理与真实上,也可以建筑在人们主观的价值系统上。   然而,有一点是可确定的,我们不能抵挡真理,只能辅助真理。主观的心态与意志无法改变客观的真实,更不可能推翻真理。如果道德律果真是上帝放在人心中的(先验的),那么,它必然是有爱的上帝为了保护人类而设立的。就好像父母亲保护孩子不可以玩火一样。虽然这会违反孩子好奇的天性,但却是对他们有益的约束。如果真是如此,对这种规则的忽视,一定会给我们带来灾难,而我们却很可能不自觉呢。   回归到“道”不过是第一步,我们更需要有遵行“道”的动力,这就是基督教所说生命的力量:“生命在他里头,这生命就是人的光”(《约翰福音》1:4)。这生命不但照出人心中的黑暗,它也给予我们行动的力量。如果耶稣基督真是道成了肉身,充充满满的有恩典有真理,那么,我们来发掘、认识,并接纳这“生命”,岂不是很合乎“理性”的表现吗?   不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弗洛伊德和鲁益师的思想,给予了我们很大的启示。你我应当师法谁呢?让我们面对这个抉择,否则,我们很可能还是在过着一个逃避真理的人生,与自己内心真实的需要搭不上线呢。
注:

  1. 关于弗洛伊德和鲁益师的言论,本文多处参考:Nicholi, Armand M., Jr., "The Question of God, C. S. Lewis and Sigmund Freud Debate God, Sex, and the Meaning of Life", The Free Press, 2002. Nicholi教授在哈佛大学教授此课凡卅余年,备受学生欢迎。
  2. 鲁益师:《返璞归真》(Mere Christianity),余也鲁译,香港,海天书楼,1995。
  3. 鲁益师:《人的拆除》(The abolition of man),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1943.
  4. 鲁益师:《痛苦的奥秘》(The Problem of Pain),鲁继曾译,香港,基督教辅侨,1940。

转载自《海外校园》第62期

本专栏与《举目杂志》、《海外校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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