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信望愛

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社會服務事工的發展
第三章 一九六九年以前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的社會服務
第二節:慈善救濟時期(約 1945-1969 年)
作者/徐敏雄

  台灣光復後國民黨政府從日本人手中接管了台灣,當時社會一片混亂,地方行政機構採取的管制政策 不但沒有達到安定的效果,反而造成嚴重的通貨膨脹,失業率居高不下,人民生活極端貧困,在人民生活 艱苦,對政府政策又極為不滿的情況下埋下了一九四七年「二二八事件」的前因(魏萼,1993)。

  一九四九年大陸淪陷,國民黨政府播遷來台,並頒佈戒嚴令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台灣當時不但 人口激增、生產設備被破壞殆盡、物資缺乏、財政赤字、外匯枯竭,整個經濟已經到了瀕臨崩潰的地步( 王作榮,1989)。在此情況下,對當時的政府而言最重要的兩項工作就是生產力的提昇和合法性的維持。

  為了增加國家資本的積累,政府推動了一系列農業改革,之後為了將經濟型態轉型,於是又提出「以 農業培養工業、以工業發展農業」的政策,一九六六年起工業出口總值已超過農業出口總值(魏萼,1993) 。至於在穩固合法性的工作上,政府的策略主要是透過台灣在世界戰略地位的確立,以獲取美國對於國民 黨政府的支持,因此國防經費始終佔政府總預算相當大的比例(王振寰,1989)。

  在台灣一步步邁向工業化和都市化的同時過程中,社會上也產生了若干的問題,包括農村人口外流導 致農業改革和現代化的困難,城鄉收入差距不斷擴大也引起農村民眾的不滿(王作榮,1989);此外,家庭 型態和生活方式的改變,許多新的社會、家庭與個人的問題也無法再單靠社區或家庭來解決。當時的政府 在資本積累和政治合法性的考量下,僅軍人保險條例、勞工保險條例和公務員保險條例等三項社會立法( 林萬億,1994),相對而言,無生產能力的老人、家庭婦女、青少年、兒童與殘障者的需要也就被暫時擱置 一旁。

  在長老教會的發展上,台灣光復前南北教會就已經有成立「總會」的構想,但受到二次大戰的影響遲 遲未能實踐,直到一九五0年黃武東提出「南北合一方案」獲得支持後,南北教會於次年正式召開第一次 總會會議,台灣的長老教會此正式合一。此外,曾在日據時代一度關閉的台南神學院也於一九四八年復校 ,之後並由黃彰輝接任校長職務,黃氏不但積極地從事神學教育革新,也開始有計畫地培育台灣本地的神 學研究人才出國深造(黃武東,1995:288;Wong,1992:47-48)。

  台灣光復後長老教會等於邁入了一個新的時代,不但教會體制確立,在黃氏的神學改革下更將台灣的 神學帶來了新的氣象。黃氏的神學改革和長老教會的體制確立對台灣社會需求的滿足是否有所助益呢?在 以下的討論中,我們將就長老教會如何邁向三自的過程作詳盡的探討,並配合神學發展和教會組織的特徵 來看教會如何回應當時台灣社會中各樣的福利需求。

 
一、「長老治會」體制的確立


  總會合一案中明定:總會由南北兩大會各選出四十名議員組織之,其中牧師和長老各半數。另外,總 會之下設置常置委員會(簡稱:常委),負責總會休會期間一切會務的推行。至於常置委員會的委員包括 :總會南北大會的正議長、各中會的議長及長老一名、南北兩教士會各一名代表(黃武東,1995:303-304 ;總會,1951:9-10),常委的任務包括:處理總會所決議的事項或休會期間的臨時事件、編列總會的預算 與決算,審定總會議案和日程,並報告所進行的事工等(總會,1951:14)。

  從總會議員由牧師和長老各半,常委的配置以各中會議長及長老各一來看,「長老治會」的代議民主 體制此時已經確立;會議會期的例行化也意味著未來全省各地的福音或服務事工都必須定期接受總會和其 他教會長老的檢核,一切事務的決議都有了一定的程序和權責,常委的設立更使得總會成為有計畫、有規 範的例行性組織。

  合一案雖然通過但南北大會卻尚未撤銷,一九五五年第三屆總會通常年會召開時,南部大會便提出所 謂「總會強化案」,其中最重要的工作便是撤銷南北兩大會(黃武東,1995:307-308)。這項強化案原本 是希望藉由撤銷南北大會的組織以達台灣內教會實質上的合一,其立意雖佳但在執行上卻遭遇不少困難, 當中最主要的問題還是在於當時南北大會的差異性過大6,教勢較弱的北部教會認為貿然合併 必然使他們的自主性降低,甚至失去原來的優勢與利益。因此,「總會強化案」在第四屆會議時做了部份 修改,除了在議事綱領上增加北部教會的影響力外,也讓北部教會保留部份事業的經營權(黃武東,1995: 310-311)。

  此外,為了讓南北教會的權力實質上更均衡,從第一屆總會會議開始,議長、副議長的選舉都由南北 教會的人士輪流擔任,這個方式後來也成為總會內非正式的協議(陳玉梅,1995)。整體看來,雖然北部 教會仍然擁有少數事業的管理權,但在實際的行政組織、財務流通和權力關係上,南北教會都同意由總會 統一管理,以達台灣教會合一的目標。

  合一強化後的長老教會在組織結構上更為健全,代議的民主運作的模式也大致底定,這些不但對教會 未來在推動各項大型事工時的動員力有相當的助益,同時也奠定了長老教會代議民主的基礎,民主的性格 甚至影響到日後教會對政府的要求與期待。

註釋
  1. 首先,北大的領導菁英在戰時與日本政府互動關係較好,戰後又與國民黨政府靠近,對當時的北大領導菁英而言可說是正處於權力最高峰,一旦將南北大會撤銷後,勢必會影響原來的權力結構。其次,當時南部大會的教勢是北部大會的兩倍,北大認為若以堂會為單位所組織的總會,因為長老教會強調的是多數決,結果必然造成南部獨大的局面。此外,在財政方面,北大認為北部各中會的經濟情況貧困,需要以所屬財產來養育弱小的教會,南北教會合併而將財產權歸於總會後,南部教會分得的必然較北大多。在以上諸多權力與利益的考量下,北大勢必不願意解散(黃六點,1972,引自 陳玉梅,1995:39-41)。

 
二、組織與專業的分殊化


(一)總會部份

  長老教會在總會成立的同時也設立了三個處和三個委員會,其中三個處分別為:

  1. 傳道處(負責傳道師人事異動,山地、海外宣道等事工)
  2. 教育處(負責學校,團契,主日學事工)
  3. 事業處(負責醫院,樂山園,公報社事工)(總會,1951:10-22)
  在隨後的「總會強化案」中又規定總會事務所得聘請總幹事及幹事若干名,這對於長老教會而言更是十分重要的一項創舉,因為總幹事和幹事群的設立意味著總會三處和委員會的事工規畫與推展有了專責的同工。這些幹事因其所學或在某方面的專長而受聘於總會,各事工幹事擁有他們的事工委員會(即前述的委員會)以作為總幹事和幹事的顧問群,總會年度總目標或各相關事工、事業機關的大方向基本上都是透過這群幹事商討後擬定,再呈交總會常置委員會表決(陳南州,1997.10訪談記錄)。總幹事制度的確立不但使得是總會事工推動能夠正式化與常規化,事工專責人員的確定更意味著教會開始重視宣教以外事工的專業性與重要性。

(二)醫療機構方面

  南北大會合併後除馬偕醫院仍屬外北部大會經營外,台南新樓醫療部會(後來改名為新樓醫院)和彰化 基督教醫院皆以歸屬於總會的名下管理。但無論是馬偕醫院還是彰基醫院,在總會成立時都另定董事會章程 來延續以往的經營管理型態,除了馬偕醫院的權責歸屬比較特殊外,其他有關醫院組織型態、董事會和各級 醫療主管的權責規定差異並不大。

  以一九六五年《馬偕紀念醫院條例》中有關組織和董事會的規定為例,董事會主要的職務包括:決定醫 院適合社會需要之政策,以促進患者對醫院之信賴;督導醫院維持應有之技術水準;擴充財源、加強財務控 制,以維持醫院財務之穩定;授予院長權力,使其在人事方面有任免權,但各部及科系的主任之任免則由院 長推薦,呈送董事會任免7(總會,1965:23-29)。

  董事會的董事成員中至少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是從事醫療經驗之人員充任8,任期為三年, 每年更換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9。董事會之下設立院長,院長主要的工作包括:擬定醫院人事 組織和各部門的工作計畫及相關預算,並提呈董事會批准;負責領導醫院全體員工,以期達到最佳的醫療服 務;定期向董事會及其設立之小組提出報告10等。

  在服務部門方面,除了設有宗教部、總務部、人事組和其他醫護專業部門外,特別將社會服務組定為常 設部門11。從這點來看,該院的服務內容除了生理、心理和心靈三個層面的服務外,還包括了 病患社會層面的需要,可算是真正達到該院「全人關懷」的目標。

  就此而言,長老教會所屬醫院的執行與經營管理部門已經有了明確的區分,並且對於各自的工作內容與 任務都有清楚的規定;董事成員三分之一必須具備專業知識的規定以及三年一任、每年更換三分之一的慣例 ,更是董事會健全運作的模式(官有垣,1997)。從各專業服務部門的主管聘任方式、主要負責業務與職責都 有相當明確的條文規定來看,馬偕醫院基本上已經將決策部門、專業服務和行政部門清楚劃分,是一個相當 具有專業分工特色的機構。簡言之,無論從專業分工或運作體制來看,長老教會所屬的醫院已經具備相當程 度的專業分工和組織規範。

(三)教育機構方面

  台灣光復後,尚未成立董事會的各級學校相繼成立董事會負責管理學校,多數中學12和職校 的董事會章程都規定,董事成員中必須至少要有三分之一具備研究或從事教育工作經驗13。以 《私立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組織章程》為例,章程的第六條規定:為要經營監督私立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 校的發展使其能達到完整大學的目標14,該校設立了董事會的組織。至於董事會的職責包括:校長之 任免、對校長推薦之學校一級主管行使同意權、校務計畫之審核及監督、學校經費之籌措及勸募、基金保管 和財務監督等15

  至於校長主要負責:關於學生教育、訓育及宗教信仰,學校職教員之監督、任免、薪俸,學校預算之編 成,決算之作製及經理以及學生的學籍改廢事項等16。從董事會成員必須具備專業知識的規定以 及教務、學務、信仰和經營管理等各方面專職分工的情況看來,此時期長老教會各級學校已經邁入教育專業 化的。

註釋
  1. 《馬偕紀念醫院條例》第十八條
  2. 《馬偕紀念醫院條例》第十二條
  3. 《馬偕紀念醫院條例》第十三條
  4. 《馬偕紀念醫院條例》第二十三條
  5. 《馬偕紀念醫院條例》第八條至十一條
  6. 長老教會所屬中學成立於日據時代前,早期組織記錄的取得相當不容易,另一方面也因為早期文獻多以羅馬拼音文字記載,資料在解讀上也存在著困難,因此,對於有關董事會成員相關規定並沒有完整的修訂記錄。從總會十五屆(1968年)議事錄中對於長榮中學的組織章程的記錄來看,這些中學對於董事身份的相關規定至少在一九六八年已經大致確定,內容與一九九七年法規委員會所印行的《教會法規》中對各學校董事會成員的規定則大致相同。
  7. 《長榮高級中學董事會組織章程》第五條、《淡水高級中學組織章程》第五條、《馬偕高級護理職業學校董事會章程》第六條。長榮女中除了對外國人擔任董事的比例和不得擔任董事長並無規定外,亦要求三分之一的董事必須具有教育專業背景。
  8. 《私立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組織章程》第二條
  9. 《私立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組織章程》第七條
  10. 《私立淡水工商管理專科學校組織章程》第八條

 
三、長老教會總會與機構的同工與財務


(一)總會和機構同工來源特徵

  在總會分設的三處和三委員會中,各會的負責人因其負責的事工性質不同因而在資格與身份的要求上 也有所不同,但基本上主要以教會牧師、長老或信徒為主。

  至於醫療單位方面,以馬偕醫院為例,在《馬偕紀念醫院組織章程》中明訂董事會的十五名成員中, 「八名應由七星、台北、東部、新竹等四個中會各自提二名,五名經七星、台北、東部、新竹等四中會協 議由從事醫療經驗人員或基督徒社會賢達人士中提名」(總會,1967:36)。

  彰化基督教醫院的董事中也有「十一人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任命,四名由台灣衛理公會任命之」 17(總會,1969:249-250)。在教育機構部份,神學教育無論經營管理或教學的工作皆由長 老教會出身的神學家或信徒擔任,至於普通學校則由相關單位選出18後,報請總會任命,換 言之,在一般教育的部份名義上,並未要求教職人員必須具備基督徒身份或是長老教會的信徒,但由於重 要主管的選派全仍在教會相關單位的手中,因此教會依然可以藉由選派對教會有利的人士擔任相關職務。

  整體來看,長老教會總會或各級機構除了與信仰有關的單位之首長或成員必定由教會長老、牧師或信 徒擔任外,事業機構的理事或董事的選派即使在組織章程上沒有必須是基督徒或長老教會信徒的要求,但 由於選派權掌握在中會或教會相關機構手中,最後還必須通過總會的任命,因此,事實上多數領導或重要 的職位還是由長老教會的基督徒擔任。

  如果更深一層來看,在教育或醫療機構受到政府法規規範的情況下,各單位許多先前由教會擁有的權 力勢必無法繼續持有,因此教會乃從機構的領導者或重要人員的選派程序著手,以此繼續保有各機構的主 導權,主導權的擁有使長老教會在醫院或教育機構推動一些方案或事工時能夠更有較大的自主性。

(二)教會與各級機構財務體制的確立

  一九五八年長老教會通過了《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財務規程》,教會預算和決算的審查與監督從此有了 正式的條文準則。在預算方面,各單位收支都必須通過總會通常年會的議決19,此外,在同 年通過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各中會財務辦理細則》中明訂各地方教會的財務由中會財務部負責統理 監督20,中會各年的預算則須經由中會常置委員會審議公決21(總會,1958:51-52)。

  從長老教會的財務的層級關係來看,中會負責管理監督該區內的各小會,並彙集各小會財務資料後送 往總會通常年會報告。至於總會所屬醫院、學校或各事業單位因為是由董事會負責管理,因此各機構董事 會的董事長也必須各屆總會年會中報告該機構的預算決算。

  整體來看,長老教會無論從總會、中會到小會或是各級教育和醫療事業機構,在財務的運作、監督和 審核工作上從此都有了明確的權責規範。

(三)教會與各級機構的財務來源
1、總會與各中會的財務來源

  以一九五八年度為例,總會經常費的主要來源包括全省各中會負擔金、總會紀念主日獻金、外國宣教 母會補助金、後援會、雜收入以及前年滾存金等,一九六二年度又增加了各事業機關的負擔金。所謂的「 中會負擔金」與「事業機構負擔金」指的是各中會和事業機構每年必須繳交部份的年收入繳交至總會,以 作為總會推動各項事工的費用,至於負擔金繳交的比率和額度則依各中會和事業機構的教勢或財力的不同 ,由總會統一評定。

  在國外母會或其他教會的補助款的部份,此時期國外教會對於總會經常費的補助可分為三大類:總會 補助款、各機關單位補助款和特定宣教事工。除了總會經常費用外,長老教會各委員會或所屬事業機構若 有特別的事工推動,還可以提出特別會計預算,這些部份的需要母會亦會提供。從一九五一年到一九六六 年度為止,總會來自國外教會22的補助金佔總收入的 40% 左右,一九六七年度開始,為支持 「新世紀宣教運動」和婦女宣幹事的設立,這兩年外國補助金佔總會總收入的比例也提昇到 50% 左右。

  但必須注意的是,這個數據僅為總會經常費用的部份,各機關單位都有自己的收支會計,因此除了反 映出外國對總會補助款逐漸降低外,並不能代表外援在各單位年度決算中的比例。事實上各事業機構中國 外補助的部份已經相當低,以一九六八年為例,台南神學院從母會獲得的補助款佔年度總收入的 15%、長 榮中學 0.2%、彰化醫院 0.2%,對馬偕醫院已無補助(總會,1969)。

  與總會、中會之間關係相類似的,中會主要的財務來源是小會的負擔金23,負擔的額度 由中會根據各地方教會的財務能力來評定。每當遇到突如其來的災禍時,為了救濟地方災民或某教會,各 地方教會亦可自行發起特別奉獻。

2、事業機構的財務來源

  事業機構主要的經費來源可分為三部份:

  1. 基本財產: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所捐贈或指定之財產。
  2. 特別財產:不違背信仰宗旨下所接受的個人與團體捐款。
  3. 通常財產:該機構所有財產和營運的孳息。
  此外,長老教會尚有「總會性紀念主日」和「總會性奉獻主日」的設立,實行的辦法是各機構或事工 委員會以該年中某月的第一個和第三個主日(即星期日)為紀念日,藉此為某件事工或某個機構的事工奉 獻24。依規定各機構負責人或董事如欲至全省各長老教會的地方教會募款,必須先獲得總會 通常年會議決才可進行,但實際上各機構負責人通常會自行與私交較好的地方教會進行募款,有時募款的 次數也可能不止一次(陳南州,1998.2.18訪談記錄)。

註釋
  1. 由於當時台灣衛理公會在彰化基督教醫院醫療事工的推展上參與十分積極,並給予經費上的支持,因此長老教會乃開放部份董事任命權給衛理公會。
  2. 以長榮中學為例,《長榮中學董事會組織條例》第四條規定,該校董事由英國教士會、總會、該校校友以及長榮女中董事長共同選出。
  3. 《教會財務規程》第四條。
  4.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各中會財務辦理細則》第二條。
  5.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各中會財務辦理細則》第三條。
  6. 主要的支柱的教會包括英國、加拿大母會、美國歸正教會、美國傳道歸正會、基督教教育協會、美南差會等。
  7.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各中會財務辦理細則》第七條。由於本時期總會通常年會記錄中未列出負擔比率的計算規定或方式,也無實質的統計數據,直到1992年開始年會報告書中才有比較完整的統計資料。因此,這部份的介紹詳見本章第五節第三段。
  8. 例如:根據1992年總會修訂的紀念主日規定,四月第一個主日為「教會學校紀念主日」,八月的第三個主日為「教會與社會奉獻主日」(總會,1992:4-5)。

 
四、「實況化」神學與「倍加運動」


(一)實況化概念的提出

  在神學的發展上,受到存在主義神學的影響,黃彰輝認為上帝應該是動態的、是活生生的上帝, 因此教會所傳講的福音也應該具有時代意義。前人經驗到的上帝是過去的上帝,人若膜拜過去的上帝 則無異於偶像崇拜,換言之,人們必須時時刻刻在現世生活中去體驗上帝的存在與啟示,這也就是所 謂「實況化」(contextualize)的概念(黃伯和,1990a:98)。

  在此有兩個概念必須加以釐清-「根植化」(indigenization)和「實況化」,兩者之間事實上 存在著相當的差異性。「根植化」是將福音借用傳統文化做為媒介表達出來25,也就是 將既定的傳統西方神學穿上本土文化的外衣,使福音或神學更有親切感。黃彰輝認為這種翻譯式的神 學方法論是靜態的,只能提供知性的解說,對於救贖盼望的提供卻有其限制。

  因此,「根植化」強調的是福音與文化和諧共處,文化本質上依然處於「工具性」而非「主體性 」的地位;而「實況化」除了著重福音的根植外,更企圖在變遷的社會與政治環境中,找尋上帝動工 之處(seeking where God is at work)並積極參與其中(黃伯和,1995b:74-81,1998a;Wong,1992:76-78)。

  簡言之,黃彰輝認為神學不應該是過去取向、不是靜態的認知或了解的工作,而是動態的、未來 取向的獻身,「實況化」的神學必須藉由教會與信徒「參與」的方式,在各民族實際的生活中建構出 來(黃伯和,1998b)。黃彰輝「實況化」的概念不但使使長老教會的神學從傳統西方神學中解放出來 ,對後來台灣本土神學的發展而言,實況化的提出更是具有劃時代的意義與重要性。

  黃氏擔任台南神學院院長達十八年之久,期間不但培育了許多日後教會內相當重要的人物,包括 高俊明、楊啟壽(兩人均曾擔任總會總幹事之職)、蕭清芬、張德香(兩人均曾擔任台南神學院院長 )等人,由於長老教會強調的是長老治會的代議制度而牧師又是當然議員,透過教育牧師的過程,黃 氏對長老教會的實質影響更是無法估量。

 
(二)倍加運動的信仰實踐

  一九五四年正當基督教宣教工作即將邁入百年的前夕,當時的台南神學院院長黃彰輝建議努力使 教會與信徒的數目加倍,以作為設教百週年紀念大典的奉獻禮物,這項提案在南部大會通過,是為「 設教百週年紀念教會倍加運動(簡稱 P.K.U.)」。為了推動該項計畫,南部教會設立七個相關部門26 (黃武東,1995:343),這項計畫到了一九五九年成為總會性的運動,同年總會設立了「P.K.U.委員會」 隸屬於傳道處,一九六0年總會又通過推行大綱,大綱中將事工的推動分為個人、教會、中會、總會 四層面。

  信徒方面實行三獻(獻心、獻金、獻工),教會的長執會有計畫地查經培靈、充實教會內容,並 於特定區域內選定地點舉辦週間聚會,之後選定聚會成績好的地點成為分設教會的預定地。至於中會 傳道部,主要負責宣傳和有計畫地奉獻,並在各教會選定分設教會的預定地上進行傳道工作。最後, 在總會的傳道處部份,除了編輯相關的文字和統計資料,舉辦視聽佈道講習會外,也負責連絡國內外 友會並請其協助,所得經費外援除一部份留在總會外,其餘則分配到各中會(黃武東,1995:353)。

  倍加運動雖然以教會和信徒數目的倍增為目標,但其對於長老教會社會關懷卻有著相當重要的影 響。

  首先,倍加運動是台灣長老教會有史以來規模最大、動員程度最廣,也是最有組織的一項信仰運 動,這個運動的成功等於是對長老教會組織動員能力的肯定。其次,倍加運動十分強調「適應變遷社 會」原則,在運動推動期間曾經舉辦多次研究會,其主要的議題與內容包括:當前台灣的社會問題、 信徒與工業社會、都市社會、鄉村社會、知識份子的關係等,會中並建議設立基督教社會服務中心以 及農村指導中心。

  再者,倍加運動的推展,使得教會宣教工作更加深入台灣民間,特別是沿海和農村的地區(陳南 州,1991:87;黃武東,1995:354-356),十年的倍加運動使得教會與信徒的數目倍增,這些新增的 地方教會和信徒多半都是社會中貧困的人民。這些不但意味著長老教會向弱勢與貧窮者靠攏,同時也 使得長老教會對於鄉土有更多的認識,增進對鄉土的認同與關懷(黃伯和,1995b:42;陳南州,1991:87)。

  由以上三點來看,倍加運動的推動可說是黃彰輝實況化宣教理想的初步實踐,理念上,此時的長 老教會已經十分強調教會與社會生活相結合,信仰必須在現世實踐等精神。如果搭配這段期間內各級 教會分工和組織動員的情況來看,為期十年的倍加運動展露出長老教會在推動特定方案上所具有的動 員和組織能力,此外,當長老教會將觸角深入台灣鄉間,各鄉鎮幾乎都有長老教會的堂會後,更有利 於地方教會從事濟貧及其它關懷性事工。

  由此觀之,長老教會一方面有實況化的信仰理念作為行動的動力,另一方面又有組織化的教會和 眾多的信徒扮演實踐者的角色,在諸多條件之下長老教會此時期的社會服務事工才得以順利發展。在 隨後將提到與台灣基督教福利會合作發放生活物資的工作中,我們也可以再度看到長老教會社會服務 的組織性與動員力。

註釋
  1. 例如對聖經解釋的意思不變,但在解釋上可以使用當地文化為例子;或是教會與禮拜神學依照西方傳統的模式,只在建築上採用廟宇的形式,在禮拜的音樂上採用本土的音樂來代替。
  2. 七個部會分別為1.推行部:啟發、宣傳本運動之宗旨及工作。2.財政部:財源籌措及運用。3.訓育部:人才訓練及養成。4.傳道部:傳道之計畫及設教。5.連絡部:連絡國外差會及國內友會之合作。6.醫療部:組織機動醫療隊以配合農村之傳道。7.蒐集及編印傳道用資料以供教會使用。

 
五、長老教會社會服務的轉變


(一)從事業處到社會服務委員會

  截至一九六0年為止,總會事業處所從事的服務工作仍然以傳道為主要目標,一九六一年起,事 業處開始注意當時養女、婦女、殘疾者、盲人、和青少年的特殊需要。在殘障關懷方面,長老教會認 為教會的殘障服務不應僅止於傳道,還必須設法為殘障者謀福利,包括協助殘障者解決就業問題等。 在青少年事工上,該處處長孫雅各認為,少年犯罪的問題癥結大部份起因於不完整和不幸福的家庭, 所以社會應該給予這些少年一些新生的機會,單以處罰的方式事實上並不能徹底解決問題(總會,1963:114-115)。

  此外,關於受刑人的服務方面,教會早期從事的司法保護工作多以贈送民生必須品或監獄佈道為 主,一九六四年開始教會增加了受刑人出獄後的就業輔導工作,並指派專責人員負責研討相關辦法( 總會,1965)。由此來看,長老教會在社會服務的理念上已經超出傳統道德或個人式的歸因,進而開始 關心到受著者的環境及其它方面的需要和問題。

  從實際事工內容來看,一九五一年到一九六九年為止,雖然總會社會服務負責單位從「事業處」 轉為「社會事業處」,之後再更名為「社會服務委員會」,但對於婦女、受刑人、青少年和盲啞者的 照顧工作仍然以救濟為主。對於這個現象,部份教會長老認為救濟和賑災的工作由總會事務處負擔即 可,因此於在一九七一年提出「解除社會服務委員會」的議案(總會,1971:22)。雖然該案事後並 未獲得通過,但卻也顯示一九七一年以前在應然面上長老教會已開始關注民眾在經濟生活以外的需要 ,但在實然面上,包括與基督教福利會共同發放美國救濟物資在內,長老教會主要社會服務事工還是 集中在慈善救濟。

 
(二)勞工關懷工作

  一九六0年代初期台灣正處於農業化和工業化的轉型期,大量的勞動人口從農村遷移到都市,因 而產生許多勞工的問題,為了將基督教愛推廣到勞工界,總會於一九五九年提案成立「工業傳道委員 會」(總會,1959:14-17)。該委員會成立時即委託台南神學院進行為期三年的研究與實驗,除了在 台南、台灣神學院開設相關課程外27,也舉辦多場研究會,為的是要更瞭解工人日常生活的困難並研 擬解決之道。

  在一九六四年「勞動節的問候信」中教會便提到:基督教是勞動的宗教,人在世上無論擔任何什 麼職務,只要有益於人的勞動便能夠蒙神祝福。在工業日益發達的情況下,工人被視為生產力之一部 份,勞工寶貴的人格常常因此被忽視。長老教會教會在該信中強調勞動的意義乃是在榮耀主名,所以 除了向勞工傳講福音外,即使對於非基督徒教會也應當伸出友善的手,提供他們所需的服務(總會,1965:70)。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長老教會除了強調新教倫理對「工作」所賦予的神聖使命外,也肯定勞動者 具有不可忽視的人性尊嚴,但若從實際層面來看,教會對於勞工問題的的解決之道仍然止於福音的傳 揚,對於權益倡導的工作尚未開始。

 
(三)馬偕醫院和彰化基督教醫院的心理與社工服務

  馬偕醫院為達成「以基督精神醫治身體與靈魂病痛,並實際施療救濟貧苦病患」的宗旨,醫院董 事會於一九五六年成立「社會服務部」,以解決貧困病患的醫療經費問題(陳宏文,1982:89;總會,1968:77-80)。 此外,鑑於工業社會中自殺問題日益嚴重,為了深入瞭解自殺行為的內在成因,該院宗教部於一九六 七年起聘請協談專家擔任協談顧問,並從事多方面的調查分析,以期能夠達成肉體、精神與靈魂完全 一致的「完全醫治」目標(總會,1968)。一九六八年起,馬偕醫院開始從事「醫療社會個案工作」 ,但與彰基相類似的,各院社工人員主要的服務還是集中在貧困病患醫療經費的補助上(總會,1969)。

 
(四)與台灣基督教福利會合作推動的救濟工作

  一九四九年政府撤遷來台,萬事代興之際,人民生活艱苦急待救濟。當時美國信義會救濟協會 (Lutheran World Relief)和美國基督教世界救濟會(Church World Service)根據美國剩餘物資 「四八0法案,第三章」28並贈送國外作濟貧之用。

  一九五四年美國派員來台成立「台灣基督教救濟會」(Taiwan Church World Service),辦理 發放物資的工作。這段美援時期中,教會除了發放大量的舊衣物、奶粉、奶油、代辦免稅進口藥品 和醫療器採之外,還設立了約三十個社區服務中心,辦理「以工代賑」的方案來建設社區。一九六 一年該會開始選立台灣籍的委員協助美籍主任處理業務,並將會名改名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 (Taiwan Christian Service,簡稱T.C.S.)(簡啟聰主編,1994;黃武東,1995:339-341)。

  溯自該會在台灣從事救濟工作之始,並未正式與台灣各教會有任何連絡接洽,而是該會主任與 各教派、地方教會個人性的接洽,長老教會所屬地方教會與機構四百多處也投入此項物資發放工作 。救濟會雖然有所謂委員會,但實質上乃是個人的組織,因此遇到非法事情發生時教會必須負起責 任。這些物資因為是救濟之用,所以享有進口免稅優待,因此不得交換或販售。

  但這項工作後來或因承辦人員不諳規定,也可能是出於牟利心態,竟有多起貪瀆的情事發生, 政府鑑於事態嚴重乃於一九六二年公佈取締辦法(黃武東,1995:339-341)。長老教會總會意識到 這個問題,便委託總會的社會事業處對此救濟工作做出評估報告,一九六二年總委會議飭令所屬各 教會與機關停止與台灣基督教福利會的一切糧食分發工作。

  長老教會對福利會表示,如果該會今後能持守以下準則,兩會才有再度合作的可能:「1.貧民 糧食的發放計畫為特殊貧困區域(山地、沿海漁鹽民及大陸來台義民)及天災地變時的臨時救濟用 。2.今後注重『Tittle 2』(發展提高社會生活計畫)以補助社會救濟機關及醫療救濟機關」。美 國基督教世界救濟會及相關差會感受到事態的嚴重性,同年派員來台調查真相並與長老教會協商。 在獲得基督教福利會善意回應後,長老教會一九六三年議決除了「貧民糧食配發計畫」外,願意繼 續參與台灣基督教福利會的服務工作(黃武東,1995:339-341)。

  美國這項救濟台灣貧民的物資到了一九六四年已經減少了一半,一九六八年起因為台灣經濟發 展已達到一個程度,國民生活水準提昇,這項救濟法案正式宣告廢止(簡啟聰主編,1994)。

註釋
  1. 包括:工業傳道、急變的社會、教會與社會、一個低度開發國家的教會與經濟生活、教會與社會事業、教會與不良少年、社會調查研究和教會生活的新形象等課程(總會,1965)。
  2. 當時美國剩餘物資分為三大類:第一類稱為「Tittle 1」,幫助政府建設用;第二類稱為「Tittle 2」或稱為"Community Development Program",幫助社會發展建設用;第三類稱為「Tittle 3」或稱為"Family Feeling Program",是救濟貧民用(黃武東,1995)。

 
六、日據時代長老教會社會服務的綜合分析


  綜合來看,在此階段中台灣的社會處在農業和工業轉換的過程中,雖然已有許多勞動人口從農村 轉入都市,因而產生一些社會問題,但大致而言無論社會性、制度性或個人性社會問題的情況皆尚不 嚴重。

  此時的長老教會在黃彰輝「實況化」理念的影響下開始深入台灣人民的的生活,不但將關心的群 體擴大當時到勞工、婦女、青少、殘障者和受刑人,關懷的層面也從早期信仰生活的虔敬、醫療照顧 和教育服務,擴展到生活物資的供給、工作適應和心理層面的自殺防範等,但整體而言,服務的內容 還是以慈善救濟和信仰關懷為主。長老教會之所以能夠擴大服務的範圍與內容,在教會組織的部份主 要包括以下幾個重要的因素。

  首先,長老教會總會成立後便設立了常設的委員會或「處」,這使教會的社會服務事工有了專責 的推動人員。其次,對於醫療機構長老教會依然擁有董事會和一級主管的聘任權,因此在推動教會新 事工方案時也能夠擁有較大的自主權。第三,倍加運動所增加的地方教會不但提供了發放救濟物資最 佳的場所,為數眾多的信徒也成為主要的推動者。第四,在經費來源方面,台灣光復後不久國外差會 的補助款隨即恢復,特別是對於各事工委員會和事業機構方面的補助;再加上美國對臺灣的資源援助 ,使得教會各類救濟事工得以順利推展開來。

  隨後這些外援佔醫療和教育機構年度經費的比例逐年下降,甚至僅佔各機構年收入極小的部份, 至於地方教會則完全由台灣信徒自行負擔所需費用,這不但意味著光復後長老教會地方教會和各機構 在經費上已經逐步邁向自養的境界,同時也代表長老教會在動員地方教會的人力和物力上有更大的彈 性和自主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九六九年以前台灣的政治生態依然處於威權統治之下,一切的言論與思想 自由都在戒嚴令下受到限制,長老教會雖然積極地拓展各鄉鎮的福音工作,並開始關懷社會變遷下民 眾的需要,但礙於政治環境的壓迫,教會為尋求自保,教會在倡導的角色上無法負起應有的責任。因 此,該時期長老教會的社會服務主要是基於「服務人就是服事上帝」的信念,並效法耶穌的榜樣去關 心他人,滿足人們生理和心靈上的需要。

  由此來看,雖然長老教會無論在神學院的相關課程或社會服務機構中對社會問題的觀點上,皆已 跨出傳統個人或道德的歸因方式,進而擴大到「社會」層面的關懷,但實際上礙於政治環境的壓力, 再加上神學理念中也尚未有正義的意涵,雖然強調信仰必須與人民生活的實況相結合,卻無法推動有 關社會公義面實質關懷。

  若從政治的角度來看,當國民黨政府積極投入工業以及軍備發展的同時,長老教會對社會問題和 大眾需要的適時回應,不但為政府抒解了處理社會問題的壓力,無形中也替政府鞏固了合法地位。

  總言之,此一時期長老教會在實況化神學的影響下,教會積極地深入台灣各鄉鎮去開拓福音的工 作,無論是信徒或教會的數量此時都呈現倍數增加,教會同時也將社會關懷的層面擴及更多亟需關懷 的群體。也就是在教勢日益穩固的情況下,伴隨著國外教會資源的補助,長老教會有更多的資源和力 量來從事慈善救濟的事工。雖然當時長老教會的神學已經具備關懷時代的需要實況化思想,但由於未 有社會公義的意涵,因此一切教會的事工仍然是以傳統的救濟和靈性的關懷為主,對於國家政策的不 公義並未做出適當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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