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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社會服務事工的發展
第五章 福利服務時期(約1985年至今)
第二節:社會變遷、神學思想與福利服務
作者/徐敏雄

第二節:社會變遷、神學思想與福利服務
一、教會社區化的趨勢

(一)教會社區工作的理念

  從一九七0年起長老教會持續關注制度面的不公義,對於人權、公平正義的爭取較為積極, 相對而言,社區中實際需要者反而較為忽略。為了讓社會中真正需要的人都能獲得照顧,使教會 與社區民眾的生活更能夠結合在一起,台南神學院的教會社會服務系與總會的教社委員會從一九 八五年起合辦了四屆「教會與社區研討會」,台南神學院院牧處於一九九五年三月也舉辦了名為 「地方教會的發展--反省與展望」的教牧進修班。

  在四場研討會和進修班的演講中,共邀請了長老教會和天主教的實務工作者、神學院以及一 般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的教授發表論文,會中並舉行座談會以交流各地方教會從事社區事工的經驗 與理念。研討的主題結合了地方教會與社區兩大領域,重要的主題包括:變遷中的教會觀、地方 教會發展的模式與問題、地方教會與社區的關係、教會社區服務的概念與問題、教會推行社區服 務事工的相關問題、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的理念與實務等,期盼未來長老教會各地方教會都能夠 跨出教會的圍籬,進而成為人民生活的中心。

  在教會觀上,陳南州(1986)認為上帝不只關心宗教、心靈,也關心政治、經濟等一切的社 會制度,因此教會也要領受上帝的使命,進入現世生活中去關心百姓的生活。在當前生活品質低 落社會腐敗不公義的時候,教會更要本於先知的使命,對脫軌的社會扮演批判者的角色。黃伯和 (1990b)更以本土神學的角度,提出在變遷的社會中建立一個延續基督救贖的使命,並連結於 台灣人民存亡禍福命運的信仰團契應是今日在台灣發展教會觀最主要的任務。

  在社區工作的理念上,多數教會牧師主張教會的社區服務應該本於認同社區居民,強調由下 而上的草根性發展。地方教會必須實實在在地去了解社區人民的需要,扮演著參與者、合作者、 示範者與資源整合者的角色,協助社區民眾確認並善用社區內的潛能與資源,甚至更進一步達到 發展社區人民自治的能力(enable and empower)(莊文生,1986:48;邱春雄,1987:49;陳宗 仁,1990:11;黃肇新,1995:147-1516)。

 
(二)教會社區工作的現況

  當前長老教會各地方教會在決定事工內容的方式上可能客觀地評估社區中多數群體的需要, 或主觀地由教會判定社區需求,也有針對社區亟待解決的公共問題組織居民進行改善者(洪麗芬 ,1996)。各教會辦理的社區事工主要可分為以下幾類(洪憲銘,1995;莊孝盛,1995;洪麗芬,1996,1997):

  1. 社區教育事工:包括專題講座和研習會、成長團體、松年大學、才藝班、幼稚園以及社區圖書室等。
  2. 社區服務事工:包括社區義診、醫院訪視、獎助學金、關懷弱勢(包括原住民、不幸少女、多重障礙兒童以及盲人等)。
  3. 社區福音事工:包括社區通訊、聖經函授、社區聖誕佈道會或聯歡會、兒童夏令營、社區主日學等。
  4. 社區救助事工:包括急難救助、低收入慰問金、愛心基金等。
  5. 社區社團事工:包括合唱團和外丹功等。
  6. 社區組織事工:組織社區民眾共同解決問題。
  至於地方教會在推動社區事工時所遭遇到的問題包括:社區事工的推動由牧師或長執會來統 籌辦理,其他的平信徒和教會同工參與較少,在此情況下教會牧師必須身兼數職,若要長期投入 社區事工在時間和心力上困難較多。其次,因為參與的同工多半不具專業知識(例如:對低收入 戶、盲人特質的認知與相處互動的知識不足),常常無法回應受助群體的需要,換言之,部份事 工缺乏專業人員協助也是地方教會在推動社區事工時所遭遇的困難之一。

  除上述的問題外,經費缺乏、教會在社區中「知名度」太低等也都是亟待克服的問題(洪麗芬,1996:72-74,1997:88-89;莊孝盛,1995:49-50)。

 
二、「教會與社會委員會」所屬的福利機構

  教會在快速變遷的社會中偏重於救濟與賑災的服務已不敷教會與社會多元化的關係,因此在 一九八九年第三十六屆總會會議中,長老教會乃將總會所屬的「社會服務發展委員會」更名為「 教會與社會委員會」7(以下簡稱:「教社委員會」)(總會,1989:44-45)。

  該委員會除了先後成立原住民社區發展中心、高雄漁民服務中心、台北婦女展業中心、彩虹 婦女事工中心、殘障關懷中心以及勞工關懷中心外,也成立了原住民勞工關懷中心、南方澳漁民 中心、農民關懷中心等三個機構。但由於原住民中心和南方澳漁民中心支出金額不多,農民關懷 中心只運作了四年就停止了,至於原住民社區發展中心由於涉及原住民的事工,原住民的社會服 務工作並非本文討論重點,再者過去確實已有論文作深度的討論(例如:林素真,1992;郭文般,1985) ,故以下並未對這四個機構作進一步的討論。

(一)漁民服務中心

  一九八0年代台灣漁民被扣事件頻繁,漁民和家屬在內無待遇保障、外無安全庇護之狀況之 下,遭遇海難或被扣之時常遭困境,在人道關懷的立場之下,總會的社會服務委員會乃積極從事 基層關懷漁民的事工,並成立「漁民關懷小組」(總會,1986:130)。為了能夠提供更長遠服務 ,一九八五年正式更設立了一個常設性的機構--「漁民服務中心」,中心聘有專職服務人員, 除了舉辦上船之前船員須知講習會,教導訂定契約的常識外,也強調喚起船員對自身權益之覺醒 ,以防範類似事件的發生(總會,1986:131)。

  一九八九年以前,該中心主要提供的服務以漁民權益講座、個案處理、家庭與地區訪談為主 。一九九0年起,中心開始積極參國內外漁業或漁民權益相關政策的推動、聲明及研討會(總會,1986-1997)。

 
(二)台北婦女展業中心

  為實踐「基督博愛與服務精神,協助家庭變故婦女學習一技之長,發揮潛能改善環境,以達 自立自助;提供婦女正當休閒活動,提昇家庭生活文化品質與教養兒女正常功能,建立基督化家 庭為宗旨」8,長老教會於一九八四年成立了「台北婦女展業中心」,對遭受變故的家庭主婦9 和一般婦女提供服務(總會,1986:133),次年將其納入總會「社會服務發展委員會」之下。中 心希望藉由教育服務增進婦女的人際關係和自我調適;藉團體和個案工作,協助遭逢家庭變故之 婦女重新站起來,走出陰霾和痛苦(總會,1986:133-134)。

  一九九0至一九九七年間,該中心的工作重點除了繼續對喪偶婦女及其子女提供職業訓練與 相關輔導的服務外,中心更與台北市社會局及市立仁愛醫院共同舉辦了多次居家看護服務人員職 前與在職訓練(總會,1991-1997),一九九五年起開始對慢性病患和獨居老人提供居家照顧服務 (總會,1996:159)。之後,除了持續之前對單親家庭的服務和長期照顧服務員的訓練外,也將 「婦女資訊教育」列入新年度重要事工計畫中,在一九九六年的新事工計畫中,婦女資訊技能的 訓練計畫更佔所有年度計畫的一半以上(總會,1996-1997)。

 
(三)彩虹婦女事工中心

  一九八0以前台灣並沒有關懷婦女處境的社會服務團體,有鑑於此,幾位長老教會的婦女便 共同組成了「彩虹專案」。該專案到了一九八六年經長老教會總會接納成為社會服務委員會旗下 的服務中心,並正式改名為「彩虹婦女事工中心」。中心成立後便以「預防少女從娼且直接援救 不幸被賣、被騙、被迫從娼的少女,藉著信仰與心理的輔導,協助曾從娼少女人格與生活之重建 ,獲得應有之人權與尊重」為主要宗旨。

  這個台灣第一個關懷不幸少女的民間團體,早期以社會運動、援救和收容為主要事工重點, 但隨著同質性機構數量漸多,中心階段任務也已達成(原住民少女被賣、從娼人數大幅降低), 彩虹中心乃轉進入原住民部落從事預防性的工作。中心認為事後的救援或安置都是亡羊補牢的工 作,要根本解決原住民少女從娼的問題勢必要從教育層面著手。

  因此,該中心於一九九0年在北部原住民鄉開始從事教育和宣導的工作,加強灌輸原住民少 女自我保護以及生涯規畫的觀念。一九九四年起,為使預防教育工作更具時效性,彩虹中心開始 設立部落工作站10,推動關懷原住民少女的計畫,希望能結合部落各項資源,從教育 、經濟、家庭、文化與社會各層面著手來減少解決原住民少女淪落色情行業的悲劇。

  未來,中心除了仍舊以原住民部落為主要服務群體外,更期盼能從青少年與兒童的關懷,擴 大到其他年齡層的原住民服務。

 
(四)勞工關懷中心

  台灣社會經濟發展快速,但廣大的勞工卻仍處於工作條件差、安全缺乏保障、人性無尊嚴等 不利的環境中,在此情況下,長老教會於一九八九年成立「勞工關懷中心」,期能「喚起勞工意 識、爭取勞工權益、維護勞工尊嚴、促進勞資和諧」11(總會,1992:122-125)。

  中心事工推展數年後,隨著勞工權益日漸獲得重視,勞工的問題由初期的勞動傷害、勞保給 付、資遣退休、年終紅利等問題轉向外勞衝擊、工作安全保障以及勞工有關的法令修訂等方面。 因此,中心認為勞工意識和權益的倡導的工作可以暫時告個段落,一九九七年底開始中心調整過 去社會運動的服務型態,轉向以實際提供勞工所需要的服務為主。

  因此,中心服務的案主群除了一般平地勞工外,也包括原住民勞工和外籍勞工,未來的工作 重點除了繼續在工會的組織和談判協商能力上提供所需要的後續性服務與訓練外,外籍勞工與原 住民勞工的關懷工作將是重點所在(柳全信,1998.2.20訪談記錄)。

 
(五)殘障關懷中心

  長老教會「秉持耶穌基督的愛,並認知每一個生命都是上帝獨一無二的創造」,積極投入關 懷殘障、爭取殘障者福利的工作,並於一九八九年成立「殘障關懷中心」。在殘障者權益上,陳 博文12(1990)認為:「上帝使人有他的形象、尊嚴,因此每個人的人格應當受到 尊重」。

  殘障朋友並非無理取鬧地要求特權,而適期望社會能夠提供他們一個平等、公平的生存空間 。因此,除了建築設備上的無障礙環境外,陳博文還提出「語言上」的無障礙,中心期望藉由手 語的普及化讓語障與聽障者也能有相同參與社會生活的機會,所以,手語訓練的推展工作向來都 是中心事工的重點所在。

  此外,陳博文引用聖經中「摩西出埃及」的故事13為例,談到殘障者權益之所以 受到漠視是因為執政者、社會人士以及殘障者本身沒有正視殘障者的權益。因此,要恢復殘障者 應得的權利除了督促政府編列預算、建立無障礙的環境,要求社會大眾接納殘障者的生活與就業 權利外,也要喚醒殘障者正視自己生命尊嚴,並團結起來共同爭取自身應得的權利。

 
三、長老教會福利服務的特質分析

  從以上長老教會福利服務中心的成立宗旨與服務理念來看,對弱勢群體的直接服務不但展現 了基督教「愛」的情操,間接服務的權益倡導值更是信仰中「公義與自由」的社會實踐,包括地 方教會社區化的提倡,長老教會各項服務都十分強調走入人群、關懷弱勢、服務人民的「道成肉 身」信仰精神。

  換言之,「道成肉身」在長老教會福利服務的重要意涵便是「認同弱勢」和「與民同苦」, 教會要做的不是離群所居而與弱勢者隔離,也不是站在高高的地位上施捨金錢和生活物資給貧困 者;而是走進最需要之處實地去了解他們的需要和感受,並依據信仰中公義和人權等倫理價值為 這群弱勢者倡導應得的權利與尊嚴,提供所需的服務。

  如果將此時的服務與一九七0到八四年間教會的社會服務相比較,由於教會在七0年代關注 的焦點集中在政治權和市民權的倡導,因此我們可以說教會從一九七0年開始的社會服務已經具 有社會公義意涵,只是一九八五年後教會不僅強調制度面的改革,同時也以教會的力量將這份理 想落實在直接服務的事工上。

  但不同的是,一九八五年後各中心設立的宗旨皆強調「案主中心」,一切的服務以受助者能 夠獲得最大、最好的福利為主要考量。就此而言,社會服務本身就是目的,至於福音的「效果」 是在服務的過程中案主自然地從服務者的身上去體會信仰的精神,或是受助者本身因為接受中心 的協助而獲得生命的重建與更新,讓案主自己從生命的轉換中去體驗上帝在他們身上的作為(許 得賜,1998.2.24 訪談記錄;陳瑪利,1998.2.25訪談記錄;盧美滿,1998.2.20訪談記錄;柳全信, 1998.2.20 訪談記錄;陳宗仁,1998.2.18訪談記錄)。

  綜合來看,長老教會的神學思想從最初聖俗分立的西方傳統神學到「上帝國」理念的提出, 其中對於社會服務最重要影響在於前者僅關心末世的救贖,信仰與本土文化之間是處於對立的關 係,社會服務僅是福音的工具。相反的,「上帝國」神學理念認為,救贖不僅止於教會內部,整 個世界都是上帝救贖的場域,百姓生命的更新就是福音的展現。教會的宣教和社會服務必須與人 民生活實況相結合,透過傾聽他們痛苦去了解他們的需要,並針對社會的不公義做出符合基督教 倫理的回應。

註釋
  1. 由於這四屆研討會的論文發表者並非都是長老教會信徒或牧師,還包括一般大學的教授和政府官員等非基督徒,為了凸顯長老教會對於教會社區工作的立場與觀點,在此僅以長老教會牧師或神學院教授的論點為代表,詳見台南神學院第一屆到第四屆教會與社區服務研討會論文集。
  2. 從一九五一年總會成立「事業處」(1951-1962年)開始,事業處幾經更名為「社會事業處」(1963-1966年)、「社會服務委員會」(1967-1984年)、「社會服務發展委員會」(1985-1989年),到一九九0年的「教會與社會委員會」。
  3.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婦女展業中心章程,第二條。
  4. 這裡所謂的「家庭變故婦女」指的是遭遇重大變故如丈夫死亡、傷殘、入獄等突發狀況,使家庭失去經濟主要來源,或是一般的變故如離婚、惡意離棄、夫妻關係失和等(總會,1986)。
  5. 目前部落站的主要任務包括:1.進行家庭訪視、預防淪落個案。2.協辦課業輔導、提昇教育水準。3.加強親職教育、再生家庭功能。4.專業技能訓練、改善就業能力。5.農牧產品直銷、減少中間剝削。6.承辦傳統文化、認同自我族群。7.舉辦彩虹營會、教育自我保護。8.設社區圖書館、提高讀書風氣。
  6.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組織章程,第一章第一條。
  7. 陳博文(1948-1998)自己即為一位殘障人士,他在台南神學院神學研究所的畢業論文就是以肢體殘障者的牧養工作為題;一九八八年到九五年間擔任中華民國殘障人協會第一、二任理事長,並於一九八九年殘障關懷中心成立時擔任該中心主任(後改稱為總幹事)直到年今年一月過世為止。
  8. 「現在以色列人的哀聲達到我(筆者註:上帝)耳中,我也看見埃及人怎樣欺壓他們,故此我要打發你去見法老,使你可以將我的百姓以色列人從埃及領出來」(出埃及記第三章9-10節)。陳博文將此段以色列人的故事運用在今日殘障者的處境中,認為經文中的法老即為執政者,埃及人就是社會人士,而以色列人就是受壓迫的殘障者本身。陳博文認為一如過去受壓迫的以色列人一般,今日的殘障人也分為好幾類,第一類是重度殘障無法抗爭者;第二類是認命的殘障人;第三類是有成就地位的卻滿足於現狀,將殘障者不被社會接受的事實歸因於自身不努力的殘障人;最後一類是只關心個人私利,結黨紛爭的殘障人。在陳博文的觀念裡,爭取殘障人自己的權益,各類殘障人自己的覺醒與團結是十分重要的(陳博文,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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