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信望愛

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社會服務事工的發展
第四章 社會公義時期(約 1970-1984 年)
第一節:教會社會公義理念的萌芽與發展
作者/徐敏雄

第一節:教會社會公義理念的萌芽與發展
一、「道成肉身」的概念的提出

  一九六五年宋泉盛於台南神學院院長就任演說中提出「建立道成肉身的神學基礎」, 宋氏指出台灣神學思想長期受到西方傳統神學的束縛,使教會和信徒與本地文化以及社會 相隔離,台南神學院若期盼對台灣和東方的教會以及信徒有所貢獻,最重要的一個目標便 是道成肉身神學的建構,而這種道成肉身神學就是透過上帝的話與人的世界發生緊迫之對 話而產生的(陳南州,1998)。

  所謂的「道成肉身」意旨具有「神」的尊貴重身份的耶穌因為愛與公義的緣故捨身入 人世間與人類同甘苦,「道成肉身」的過程一方面顯示出上帝對軟弱的人、窮人、受壓迫 者、社會邊緣人的認同,另一方面也象徵著上帝走入人類的歷史,與人類經驗相遇,進而 在人類的歷史與文化中展現他的公義與慈愛(陳南州,1990,1998;黃伯和,1993:27-28)。

  道成肉身的神學理念不但為長老教會的神學注入了社會公義的精神,更為一九七0年 代教會激進的政治與社會主張埋下了伏筆。

 
二、台灣國際地位危機與三項聲明、呼籲的提出

  正當一九七0年代台灣國際危機威脅著台灣人民生存權之際,為了回應國內外的政治 與社會的局勢,長老教會於一九七一年至一九八四年間相繼發表了十四次的聲明和宣言4。 一般認為,這些聲明文告中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對國是的聲明與建議》5 (以下簡稱:聲明)、《我們的呼籲》6(以下簡稱:呼籲)以及《台灣基督 長老教會人權宣言》7(以下簡稱:宣言)最為重要,最能代表長老教會的政 治與社會倫理觀念,隨後有關長老教會的鄉土神學或政治與社會倫理的建構皆以這三項聲 明與宣言為歸鎳,故本文以下在探討長老教會的倫理觀時即以這三項聲明為主要依據。

(一)和平、仁愛與公義

  長老教會在一九七一年所發表的《聲明》中指出,少數人長期把持政治是不公義的, 不但缺乏民意基礎也無法使社會和平,因為,政治結構的公義是一切社會公平的源頭(陳 南州,1991:224)。長老教會主張自由地區(台、澎、金、馬)的中央民意代表應全面改 選,內政全面革新,使人民得以感受到公義的保證和內在的和諧8

  在一九七五年的《呼籲》中,長老教會除了繼續強調政治革新的重要性9外, 更進一步指出台灣經濟發展固然使社會繁榮,但也帶來人性的墮落、道德敗壞、貧富懸殊 ,治安惡化等問題,台灣人民彼此之間的分裂、不和諧等皆起於權利義務分配不均、缺乏 互助與相互接納的仁愛精神10。換言之,長老教會認為台灣的和平與政治公道 、人民互愛與否有直接關係,亦即表明公義、和平與仁愛是相互關聯的(陳南州,1991:225)。

  在此,長老教會除了建議政府「促進居住在台灣人民的和諧與團結」外,也呼籲政府 「加強社會發展,針對社會風氣之敗壞、貧窮、貪污、治安及公害諸問題,採取有效措施 以保障人民之安全與福利」11

(二)自由與人權

  教會認為人權既然是上帝所賜予,人民便有權利決定他們自己的命運12, 為了抗議國際社會對台灣主權的藐視,教會在《聲明》中反對任何企圖替台灣決定命運的 主張13,因為不是出於台灣住民的主張都是出賣台灣人民的行為。在《宣言》 中,長老教會確信人權和鄉土是上帝所賜,故當人權受到威脅時,教會有義務促請政府保 障人權。

  在這樣的信仰基礎下,長老教會要求世界各國,特別是美國,應當本著人權道義精神 ,堅持保全台灣人民的安全、獨立與自由14。為了達成台灣人民獨立與自由 的願望,教會促請政府在面對當時國際情勢之際,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使台灣成為一個新 而獨立的國家15

(三)民主與自決

  長老教會在《聲明》中二次表示拒絕共產極權政體,並進一步建議政府以台灣住民為 基礎,全面改選中央民意代表;另外,教會也強調只有台灣住民才有權利決定台灣政治前 途,這些都顯示長老教會對於民主與自決的重視(陳南州, 1991:244)。

  在《呼籲》中,長老教會重申唯有「自己的人民才有權利決定自己的命運。....革新 政治才能建立符合民主精神的政府16」。唯有教會以愛心說誠實話,關心國家 政治前途,「才能協助建立開放、民主、公正、廉能之政府 」。至於在《宣言》中,長老 教會也不斷宣稱台灣人民的自決權。

  如果將長老教會提出呼籲和聲明內容和英國學者 T.H.Marshall「公民資格」(citizenship) 的概念相比較,那麼長老教會的主張哪些層面權利意涵呢?

  Marshall 根據英國公民資格的發展史提出了三種公民權利:「市民權」(civil right) 、「政治權」(politic right)與「社會權」(social right)。所謂的市民權關注的是 個人自由及安全,包括言論、思想的自由、私有財產權以及正義權(right to justice) ;政治權保障的是基本參與政府政治過程的權利,包括選舉和被選舉權;至於「社會權則 是個人有權利透過分享當時代的社會遺產(透過教育系統)與生活水準(藉由充分就業與 健康政策),達到一個最小的經濟生活的安全(透過所得維持系統)。

  這三種不同的制度分別藉由不同的制度加以保障,市民權主要是透過法律加以保障, 政治權主要透過政治制度加以保障,而社會權則是藉由社會福利制度加以保障,三種權利 中的社會權尤其是福利國家的主要意涵(Marshall,1964;Mishra,1981)。甚至我們可以 說,社會權乃是對於社會中弱勢的個人或群體保證了他們在這會中最低的生活水準,使他 們免於因為劣勢而處於依賴或貧困的狀態,公民資格的確立等於是確定了身為一個公民應 享有的基本權利。

  從長老教會所要求的政治參與、經濟正義和社會發展來看,教會對於言論、思想的自 由和人身安的主張乃是市民權的基本訴求,至於政治民主化和擴民眾大參與則是政治權的 主要考量。至於社會權的部份,長老教會關注的焦點放在社會風氣敗壞、貧窮和公害等問 題上,強調政府應該採取比較積極的措施來保障人民的安全和服務。簡言之,長老教會在 一九七0年代所發表的三項重要聲明已經清楚地展露出市民權和政治權的主張,社會權的 理念則尚在萌芽中。

註釋
  1. 詳見附表1-2-4。
  2. 全文見附錄4-2-1
  3. 全文見附錄4-2-2
  4. 全文見附錄4-2-3
  5. 見《聲明》第六、七段。
  6. 見《呼籲》第一段。
  7. 見《呼籲》第十、十一段。
  8. 見《呼籲》第十、十一段
  9. 見《聲明》第四段。
  10. 見《聲明》第五段
  11. 見《宣言》第二段。
  12. 見《宣言》第四段。
  13. 見《呼籲》第一段。
  14. 見《呼籲》第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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