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各福利服務中心的同工身份與專業化
一、各中心委員會委員和主任的身份與權責
(一)委員和主任身份的要求
根據組織章程規定,教社委員會底下各服務中心委員會的基本成員以牧師、長老、社工、
社會福利專才和通曉法律的人士為主,其餘的委員則因各機構服務群體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背景
專長的要求14。
委員的人選是由各機構主任與同工商討,待確定後不需要經由總會的總委會核准即可直接
呈報教社委員會通過聘任。比較特別的是彩虹事工中心和勞工關懷中心,兩中心規定下屆委員
的產生是由上屆委員會選派,而婦展中心提名的委員名單還必須向婦女事工委員會報備,至於
第一屆委員則是由中心的籌備委員選派15。
基本上委員會的委員和主任在身份上並沒有明文規定必須是長老教會的基督徒或基督徒,
也不必然具備社會福利或社會工作相關背景,但實際上這些委員幾乎都是基督徒,甚至在選派
時都長老教會信徒為主(陳瑪利,1998.2.25訪談記錄);至於各中心的主任(或負責人),除
少數幾位(屆)外皆以神學院畢業的背景居多,並且皆為長老教會信徒。
(二)權責劃分上
依據組織章程來看,各中心委員會對事工方案以及預算具有同意及否決權,中心主任的選
派也是由委員會主委提名,提請委員會認可後再呈報總會的教社委員會任聘,至於其它的同工
之人事任免則由主任面試,之後報請委員會或主任委員聘任之16。
此外,理想上各中心委員會對該中中心的事工應該能夠提供相關的諮詢與參考建議,並針
對方案所需資源(包括財源的募集),甚至應該作為一個督導機構的團體。但在實際層面上,
委員會常常只有發揮審核預算和方案的行政功能,在事工的諮詢與督責方面所做的貢獻很少(
陳瑪利,1998.2.25訪談記錄)。
在委員會功能不彰的情況下,各中心主任主要的工作,除了負責辦理中心事工外,還必須
為中心的經費親自到長老教會所屬的地方教會或非教會團體去作募款的工作(許得賜,1998. 2. 24
訪談記錄;陳瑪利,1998.2.25訪談記錄)。
二、各中心執行服務同工的背景與專長
由於各中心人員編制不多,多數的機構都是只有聘任幹事和會計,其中幹事負責的工作以
企畫機構服務方案和行政文書工作為主,因此在學歷與背景上限制較少,除少數幾位外皆為基
督徒。至於社工人員方面,目前正式有社工專業人員編制的機構只有三個(婦展中心及松春中
心和殘障中心所屬的殘障服務中心),這些個機構都是與政府有契約合作關係的服務單位,因
此在專業人員的聘任資格必須合乎政府的規定,從社工相關科系學生信仰來看,因為基督徒仍
然是少數17,所以很難要求社工人員都具備基督徒身份。
在此情況下,機構往往必須面對信仰與社工專業背景兩者無法兼得的問題。對於這個問題
,彩虹中心的許得賜主任和婦展中心的陳瑪利主任的看法上稍有不同:
「我自己覺得在理念上應該是不會有問題啦!因為基本上我們做社工的對人的關懷和對弱勢的協助應該是一樣,只是我過去的經驗是我們在團體或帶營隊活動,我們或多或少會加入禱告或是福音,有些不是基督徒的人就會不接受」(陳瑪利,1998.2.25訪談記錄)。
「專業對我們產生了兩個問題:第一個他們會要求高薪,可是我們沒辦法,....。第二個是說專業他不了解教會的特性,教會機構不是說我只做社會工作,還帶有服務的使命,甚至更進一步講有宣教的使命,如果他不了解他就會排斥。基於這樣的考慮,我們希望說即使是專業也要是基督徒專業,可是社工系的基督徒很少。所以我們只好以信仰為重,....,所謂的專業知識我們從在職教育來加強。....我的經驗是非基督徒都待不久」(許得賜,1998.2.24訪談記錄)。
除了上述工作理念的顧慮外,另一項重要的考量便是服務對象與地區的特殊性。以彩虹中
心為例,該機構服務的對象以原住民為主,除了特殊文化背景和生活方式的考量外,原住民部
落多地處偏遠,一般科班出生的社工員不見得願意跋山涉水地進入部落中服務,再加上具有社
工訓練的原住民相當稀少,因此該中心乃聘用山地教會的神職人員擔任服務的工作(許得賜,
1998.2.24訪談記錄)。
當然,各單位主管對專業分工的理念也會影響到該機構聘任社工員的情況,例如陳瑪利
(1998. 2.25訪談記錄)對於機構專業分工的體系建立的態度相當積極,在機構工作的分工上
將行政工作交給幹事負責,讓社工人員負責案主的個案輔導,這樣的分工方式對於有志從事專
業服務的社工相關科系畢業生而言,是比較吸引人的工作環境。換言之,相較其他服務中心,
該機構在招募社工員時所遭遇的困難可能會比其他機構少。
三、教會神學體系培育的人才
在強調社會服務的信仰理念下,長老教會所屬台南神學院設有教會社會服務系、宗教社會
工作所,而台灣神學院也設有教會與社會系。由於兩神學院至今並不是教育部認可的正規教育
機構,以往神學院的畢業生在一般非基督教社會福利機構求職時可能會遭遇到學歷認定的問題
,由此來看,畢業生應該比較可能在自己教會的機構服務。
但以台南神學院例,從一九六七年成立社會服務系到一九八九年止一共培育出一百九十八
位畢業生,這些畢業生後來繼續到社會福利機構從事社工服務者有七十八人(39.4%),其中
到各地方教會服務的有五十二人(約佔26.3%)(詳見《附表5-3-3a》和《附表5-3-3b》)。就
目前長老教會各社會服務中心的情況來看,只有一位幹事是出身台南神學院社會服務系,換言
之,除了地方教會外,長老教會社會服務機構的並沒有吸納自己所培育的學生,該系畢業後繼
續從事社會福利工作者多是在長老宗以外的福利機構。
這個現象可能的原因相當多,除了陳宗仁(1998.2.18訪談記錄)提出的「畢業生繼續念
神學研究所,畢業後到各地方教會擔任牧職」的原因外,據受訪的中心主任或幹事表示,與其
他社會福利機構相比較(甚至是非長老宗的基督教機構),各中心待遇普遍偏低,加上編制小
,缺乏升遷管道,因此同工的流動率偏高(許得賜,1998.2.25訪談記錄;陳瑪莉,1998.2.25訪
談記錄;盧美滿, 1998.2.20訪談記錄)。換言之,教會社會服務機構專業分工情況不佳、待遇
較低、缺乏升遷管道等都是可能神學院社會服務科系畢業生不願在長老教會福利機構工作的因
素。
對於這個情況,筆者認為在社工師法通過後將會可能產生兩極化的改變。首先,因為社工
師法將兩校社會服務科系都納入「相關科系」的報考資格中,這等於間接認可了兩神學院社會
服務科系的專業性與合法性。因此,未來兩校社會服務科系的畢業生在從事社工服務時將可以
透過社工師執照取得合法的專業資格,進而順利地進入一般福利機構工作,相對來看,長老教
會的機構在招募基督徒社工員時將遭遇更大的困難。
當然,也有另一種可能是在神學院學生取得社工師執照後便具有擔任教會機構公辦民營方
案之社工員合法的資格,因此長老教會有更多的機會聘用自己神學院的畢業生。但是如同前面
所談到的,若教會機構在專業分工、待遇和升遷制度上遲遲未能建立健全的體制,未來在招募
有志投入社會服務的基督徒社工員時仍然還是會遭遇到相同的困難。
若將專業人員聘任的問題作更深層的探討,如果對教會而言案主生命的更新真的就是福音
的一種展現,那麼理應沒有必要再強求機構社工員必須具備基督徒身份。在了解各關懷中心的
服務方式後,我們可以看出雖然各關懷中心不再將服務視為福音的工具,在評鑑服務績效時也
未將受洗人數視為服務成果的指標,但事實上各中心在設計服務方案或服務的價值理念上仍然
具有相當的基督教色彩,這些對於非基督徒而言可能難以適應。換言之,他們期盼以基督徒的
方式,在服務的過程中自然地讓案主感受到基督教的精神,因此不難理解各會期待專業人員能
夠具備基督徒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