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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社會服務事工的發展
第五章 福利服務時期(約1985年至今)
第四節:長老教會各級單位的財務來源
作者/徐敏雄

第四節:長老教會各級單位的財務來源
一、總會、中會與小會

  一九八五年起,總會年度經常費中外國教會的補助款幾乎不超過10%,平均都在5%左右。 至於經常費中各中會負擔金總額的計算方式是以前一年預算金的額度加上一成(即110%), 當該中會經常費收入越多時,負擔的比率也自然越高18

  平地中會與原住民中會的負擔標準是分開計算的,前者負擔總會經常費總額的90%,後者 負擔10%。至於事業機構負擔金可分為:神學學校、普通科學校以及非營利事業機構(包括三 所醫院、謝緯營地和公報社)三大類,各單位以年收入的千分之一為「評點」,神學學校以 千分之一的收入乘以11元、一般學校乘上13元、非營利事業機構乘上15元。

  以一九九七年平地中會為例(見《表5-4-1》),各中會年度收入與台灣南北經濟繁榮程 度有著相當程度的關聯性,南北中會和中部、甚至東部的中會差異性甚至可達到四倍。

《表5-4-1》
1994-1995年各中會經常費收入及1997年各中會總會負擔金及比率簡表
 1994年經常費1995年經常費1997年佔總額比率%1997年負擔金
東部中會42,174,44947,101,7043.28307,300
七星中會154,723,816167,474,44113.591,093,200
台北中會171,251,940183,462,48214.891,197,800
新竹中會70,640,52475,818,6566.15494,700
台中中會91,963,200116,003,4169.41757,000
彰化中會52,107,46754,875,4654.45358,000
嘉義中會79,575,02283,641,8176.79546,200
台南中會167,456,023173,051,32814.041,129,400
高雄中會113,537,940132,227,23010.73863,100
壽山中會115,296,157125,178,31910.16817,300
屏東中會59,237,62173,555,5115.97480,200
合計1,118,054,1591,232,390,3691008,044,200
資料來源: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通常年會,1997:63

  總會在計算負擔金時除了將平地與原住民區會的計算標準加以區別外,平地教會和事業機構 也依其年收入的多寡而有不同的負擔比例。以各中會為例,年度負擔金例繳交最多台北中會,負 擔的金額佔其年收入14.89%,就此而言,台北中會每年繳交總會負擔金後尚有超過85%的經費可 由該中會自行運用。

  至於各中會年度經費收入是由所屬的地方教會(小會)來負擔,各地方教會負擔比例的訂定 方式是由中會財務部評定各教會點數,並擬定每點負擔的金額19。從長老教會總會 、中會與小會之間的經費負擔的方式來看,長老教會相當看重各教會的地域性和經濟能力的差異 ,雖然如此,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城鄉差距依然存在,長老教會不但多數教會都集中在北部,即 使同一個中會內的地方教會年度收入的差異性仍然相當大,因此財務較寬裕的教會常常必須去幫 助教勢仍不穩固或經濟情況較差的堂會。換言之,並非每個地方教會都能夠維持自給自足20

 
二、福利服務機構方面

  有關教社委員會底下所屬各服務中心的財務結構,筆者將其中四個21機構從一九 八六年到一九九七年的收入來源整理如下《表5-4-2》:

《表5-4-2:1986-1997年教社委員會所屬機構之收支決算簡表》
年度收支決算項目高雄漁民服務中心台北婦女展業中心彩虹婦女事工中心勞工關懷中心
1986該年總收入596,226尚未成立尚未成立尚未成立
該年總支出892,367尚未成立尚未成立尚未成立
國外補助金比19%尚未成立尚未成立尚未成立
政府補助款比0%尚未成立尚未成立尚未成立
非本宗民間捐款比28%尚未成立尚未成立尚未成立
本宗捐款比3%尚未成立尚未成立尚未成立
支出佔收入比150%尚未成立尚未成立尚未成立
1987該年總收入1,534,7732,244,331尚未成立尚未成立
該年總支出1,287,3243,451,050尚未成立尚未成立
國外補助金比52%40%尚未成立尚未成立
政府補助款比0%0%尚未成立尚未成立
非本宗民間捐款比10%60%*尚未成立尚未成立
本宗捐款比35%0%*尚未成立尚未成立
支出佔收入比84%154%尚未成立尚未成立
1988該年總收入772,0373,887,2581,571,763尚未成立
該年總支出1,238,8783,881,500928,442尚未成立
國外補助金比61%69%**75%尚未成立
政府補助款比0%0%0%尚未成立
非本宗民間捐款比27%0%**15%尚未成立
本宗捐款比8%0%**7%尚未成立
支出佔收入比160%100%59%尚未成立
1989該年總收入841,1213,964,1092,013,775210,100
該年總支出929,2462,648,7141,322,80375,934
國外補助金比68%7%75%0%
政府補助款比0%16%***0%0%
非本宗民間捐款比10%32%*17%17%
本宗捐款比13%0%*3%93%
支出佔收入比110%67%66%36%
1990該年總收入933,8304,229,1552,009,063810,892
該年總支出1,073,0852,886,4481,251,451556,280
國外補助金比72%9%39%42%
政府補助款比0%61%***2%0%
非本宗民間捐款比27%0%**15%尚未成立
本宗捐款比17%0%*16%58%
支出佔收入比115%68%62%69%
1991該年總收入2,162,4544,279,9763,095,199資料缺漏
該年總支出1,874,5805,397,5301,758,847資料缺漏
國外補助金比51%9%47%資料缺漏
政府補助款比0%66%***1%資料缺漏
非本宗民間捐款比12%24%*16%資料缺漏
本宗捐款比15%0%*12%資料缺漏
支出佔收入比87%126%57%資料缺漏
1992該年總收入2,720,2465,373,3033,637,2911,777,659
該年總支出2,833,4601,752,2553,013,7151,911,651
國外補助金比68%9%26%0%
政府補助款比0%5%20%0%
非本宗民間捐款比14%41%*19%59%
本宗捐款比9%0%*19%28%
支出佔收入比104%33%83%108%
1993該年總收入2,430,8411,523,0153,539,2541,353,611
該年總支出2,545,6742,631,8113,428,7501,353,611
國外補助金比24%9%15%2%
政府補助款比0%0%3%0%
非本宗民間捐款比53%28%*52%51%
本宗捐款比18%0%*16%45%
支出佔收入比105%173%97%100%
1994該年總收入3,594,184432,7726,004,7731,516,723
該年總支出3,575,5571,871,9232,295,7751,298,711
國外補助金比16%0%10%17%
政府補助款比0%0%59%0%
非本宗民間捐款比53%48%*24%36%
本宗捐款比27%0%*4%46%
支出佔收入比99%433%38%86%
1995該年總收入3,384,08515,973,0393,158,2641,307,406
該年總支出3,446,16315,417,5466,428,6901,194,341
國外補助金比20%0%8%2%
政府補助款比0%74%1%0%
非本宗民間捐款比34%6%*59%31%
本宗捐款比19%0%*22%65%
支出佔收入比102%97%204%91%
1996該年總收入4,542,97714,891,96010,946,5031,850,982
該年總支出4,425,20115,411,18211,264,9221,890,135
國外補助金比20%0%5%2%
政府補助款比0%71%77%0%
非本宗民間捐款比4%15%*10%23%
本宗捐款比****21%0%*6%74%
支出佔收入比97%103%103%102%
  • * 該年中心決算表中對於國內捐款的來源並無細分,因為各中心來自民間捐款多於地方教會和教社委員會補助款總額,故在此將國內捐款皆歸於「非本宗民間捐款」
  • ** 該年中心決算表中對於國內外捐款來源並無細分,因為當時各中心國外捐款總額多於國內,因此將其歸於「國外教會捐款」。
  • *** 該項決算收入實際的名稱應該是「活動收入」或「中心收入」,筆者參考總會1990年通常年會報告書中的「中心收入」明細表,發現所謂的「活動收入」或「中心收入」的款項中所佔比例最大者是政府補助款,但因為決算表並無詳列中心收入細項內容,故在此列為政府補助款。
  • **** 有關「本宗捐款」包括紀念主日和平時教會與信徒的奉獻。
資料來源: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通常年會報告書,1987-1997

  《表5-4-2》顯示在教社委員會底下主要的機構中,婦展中心從一九八九年開始便與政府開始了 合作關係,隨後婦展之下的松春中心,彩虹中心、殘障關懷中心及其之下的殘障服務中心也都相繼 領取政府的福利經費補助,甚至已經有某種程度的契約合作關係。至於其他三個機構(原住民社區 發展中心、漁民服務中心和勞工關懷中心)成立至今尚未與政府機關有任何經費上的往來,但勞工 中心未來希望能夠以機構提出方案的方式,而政府提供經費的方式與政府合作22。有關 與政府有合作之服務中心的財務特徵如討論下。

 
(一)彩虹婦女事工中心

  當初該中心之所以納入長老教會的服務體系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便在於社會認同和捐款的獲 得,同時也希望透過長老教會來申請政府的福利預算(許得賜,1998.2.24訪談記錄)。但初期該機 構主要的經費來還是以國外的捐款為主,一九八八與八九兩年國外捐款甚至高達機構收入的75%; 之後國外捐款在比例上逐漸下降,而非長老教會的民間捐款從一九九0年起逐年增加,到了一九九 四年政府補助款佔總收入的比例首度成為所有經費來源中最高的(59%),一九九六年時更高達77%。

  整體來看,該中心經費主要來源中長老教會或國外友會的補助或捐款比例逐年降低,相反的民 間與政府的比重逐年增加。

  雖然該中心經費來源中政府補助款所佔的比重雖然不低,然而中心在使用這比經費時卻常常面 臨一些困境。由於政府補助款全部都是經常費而非人事費,中心必須自籌人事費用來聘請執行服務 工作的人員,目前中心遇到的最大的一個困境就是因為人事費不足而無法聘任足夠的方案執行者。 該中心就曾經發生已收到政府方案補助款,但是因找不到人執行工作人員所以又將款項全數退還政 府的事情(許得賜,1998.2.24訪談記錄)。為了突破人事費用不足的困境,中心只好從另外兩個管 道開拓資源,一個是長老教會所屬的地方教會,另一個則是民間捐款。

  在教會內部方面,由於中心隸屬長老教會,自然希望教會能夠在經費上給予更多的支持與協助 ,但從實際捐款的比例上我們發現地方教會的奉獻金額不但沒有增加反而一直在衰退中,許得賜便 提到:

「教會反倒是不會有大額的錢,都是小額的,我們曾經想要跟教會合作,說你們就認養我們一個工 作站,看一年能不能撥三十萬到四十萬之間的經費,但三年來我們找不到一家教會願意認養我們的 工作站。....反而我們找到一些企業界他們願意認養我們的工作站三年到五年,企業界讓他們去認 同你們的工作反而容易募到錢」(許得賜,1998.2.24訪談記錄)。

「大部份的教會會把地方性的教會建堂看得比社會服務重要。....三年前....我們到全台灣去募款 ....。結果一年下來只有三十幾家讓我們去,....即使像台北中會,去年開始認養我們的機構,雖 然有發函到各個教會,但是迴響很低,半年了不到十間教會」(許得賜,1998.2.24訪談記錄)。

  在地方教會奉獻額度不高的情況下,中心為乃轉向企業界籌募,但是和企業界合作並非完美無 缺,和企業界合作最大的問題便是企業界常常會要求回饋,也就是要求中心為該企業塑造公益形象 ,使中心必須花費人力與時間去做這些形象工作,增加中心同工的工作量。以該中心的情況來看,

「以前曾經好幾個企業要求很多,後來我們就沒有再找他們了,....。最近幾年合作的要求都不會 很多,....,頂多只是每年寫個報告啦還是財務報表這樣子,所以他們的支持就變得很有意義。我 們可以專心做我的的事,....」(許得賜,1998.2.24訪談記錄)。

  至於近來在台灣興起聯合勸募,該中心也曾試圖由此處獲得資源,但同樣礙於中心尚未通過政 府正式的立案,而是使用長老教會總會所屬的「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平安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向 政府申請經費,「傳道師福利會」又隸屬於平安基金會之下,因為平安基金會有一筆可觀的財產, 這使得彩虹中心又無法通過聯合勸募中心的補助標準。目前彩虹中心和平安基金會合作關係僅止於 「借用名字」,實際上平安基金會並沒有任何對彩虹中心補助經費,相反的平安基金會因為彩虹中 心的補助款申請工作所以增加了與政府之間文書往來的行政工作,這也可能導致基金會行政人員因 的抱怨(許得賜,1998.2.24訪談記錄)。

 
(二)婦女展業中心與松春服務中心

  由該中心歷年決算表中可看出中心成立之初並未與政府單位有何做合作或經費補助往來,主要 的經費來源乃是國外教會或個人的捐款(約佔40%),這項捐款兩年後開始下降到10%以下。至於國 內捐款的部份,由於中心對於國內捐款的決算記錄沒有詳細的來源說明,因此無法得知長老教會與 非長老教會的民間捐款的比重為何,但可以確定的是第二任主任開始因為意識到政府的資源是社會 福利團體很重要的資源,所以開始與台北市社會局有比較密切的合作,並領收政府補助款。

  由於當時婦女團體不多,所以市政府對於立案與否並非十分要求,反倒比較在乎機構是否能夠 提出較好的方案或實際的服務。但是到後來婦女福利團體的數量增多,在政府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與 政府合作時必然再度回到機構立案的問題(陳瑪利,1998.2.25訪談記錄)。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在台北市社會局的協助下婦展中心在其下又設立了一個「財團法人松年長 春服務中心」(簡稱:松春),這個中心主要的任務是訓練婦女使其具備從事老人照顧工作的能力 。從實際財務層面來看,這項工作和之前婦展中心有關婦女成長和非照顧工作的二度就業事工的幫 助並不大,婦展中心在申請政府補助款時仍存在著相當的困難。當然,將婦展成立法人團體當然也 是克服這項困難的方式之一,但是顧慮到成立法人團體後就必須受到人民團體法的規定限制,特別 是法規對機構決策權和自主性影響的問題,因此中心始終未以法人團體的方式登記立案(陳瑪利,1998.2.25訪談記錄)。

  整體來看,目前婦展中心及其所屬的松春中心的主要經費來源皆以政府補助為主,一九九0年 開始政府補助款佔中心年度收入的比例開始增高,一九九五、九六兩年超過了70%,據陳瑪利表示, 松春中心的年收入中目前政府補助款的比例更高達90%上。相對而言,地方教會和國內民間團體捐款 的比重從一九九0年開始便持續下降,陳瑪利認為社會大眾對於婦女權益與處境仍然比較不重視, 相對於一切殘障或受虐兒童的福利團體,婦女團體一直很難獲得認同。

  在長老教會所屬的地方教會方面,當她到教會募款談到「婚變婦女的經濟困境」時,不少會友 也認為婦女的問題是「家務事」,外人沒有必要給予幫助,多數信徒並未思考婦女在社會中所面臨 機會不平等的問題。即使中心有中會願意認養,名義上婦展中心可以派員前往該中會所屬地方教會 募款,但是各地方教會仍然有相當的自主權,牧師或長執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接受中心前來募款 (陳瑪利,1998.2.25訪談記錄)。在上述的情況下,婦展中心若希望開拓地方教會或民間資源,勢 必要在婦女處境和基本權益等概念上多做宣導,而這條路也將會是有條很漫長艱難的路。

 
(三)殘障關懷中心

  殘障關懷中心主要的經費來源包括政府公辦民營的補助、民間的捐款,至於長老教會本身的部 份支持度並不高,目前中心沒有中會認養,即使有地方教會有同意讓機構去說明、募款,但所得的 奉獻佔整個機構的預算很少部份,只有在一九九四年到九五年間中心為了購買目前的辦公室,地方 教會的捐款額才超過百萬,至於總會的部份,每年教社委員會只有固定的五萬元補助。在與政府的 合作過程中,中心一直希望能夠爭取更多政府的經費,但限於沒有通過內政部的立案,因而在預算 申請上常常都被退回。

  目前公辦民營的高雄縣殘障服務中心是以「殘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名義跟政府合作的 ,這個公辦民營合作案三年簽約一次,目前政府提供所有的硬體設備以及八成的費用,未來政府補 助款的比例將逐漸減少到七成甚至更少(盧美滿,1998.2.20訪談記錄)。因此,未來殘障關懷中心 若要繼續推動現有公辦民營的殘障服務方案,經費來源的問題勢必要盡快克服。

  關於各機構從地方教會獲得的經費支持度偏低的問題,陳瑪利(1998.2.25訪談記錄)和許得賜 (1998.2.25訪談記錄)都提到,一方面許多地方教會的信徒認為中心的社會服務事工不比設立教堂 重要,在一般的信徒看來福音工作和社會服務是相分離的兩項事工,而前者的重要性優先於後者。

  另外,由於地方教會每年接受許多教會所屬機構各類的募款,在信徒人數和財力有限的情況下 ,過多的募款經常導致信徒奉獻的疲乏,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資源的有限也是地方教會無法提供 各中心更多的資源從事社會服務的主因之一。再者,也有部份經濟情況較為寬裕的地方教會由於本 身也從事社區工作,因此對於各服務中心的社會服務並沒有給予直接的經費支持。

 
(四)「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的成立

  從以上的老論中我們可以看出各機構由於缺少自主性的財團法人,以致在對政府申請各項經費 或捐款扣稅等手續上產生阻礙,因此教社委員會乃建議總會常置委員會成立專責經營各服務機構的 財團法人,負責監督各機構運作、協助辦理公辦民營業務、研究長老教會的社會福利發展,從事宣 傳和募款的工作。

  目前已經完成基金會章程,並送總委會、法規和法案研討會審查,經一九九八年第四十五屆總 會年會通過後便可開始著手成立基金會的工作,各福利中心期盼未來在基金會成立後能夠抒解各中 心目前所遭遇到財務來源的問題。

註釋
  1. 例如台北中會1997年負擔金的數目:
    1. 5,125,000(1996年中會負擔金預算) × 110%=8,938,000元(1997年中會負擔金預算)。
    2. 8,938,000 × 9/10 =8,044,200元。(平地中會)
    3. 8,938,000 × 1/10 =893,800元。(原住民中、區會)
    4. 台北中會8,044,200 × 14.89% =1,197,800元(以百元為單位)。
  2. 《中會及教會財務辦理細則》第七條。
  3. 有關長老教會之地方教會財務差異性情況主要得自嘉義西門教會長老張克平的口述。
  4. 本文先前有對殘障關懷中心加以介紹,在此本應將殘障關懷中心的經費列入討論,事實上該中心與政府之間的經費往來也相當密切,但礙於該中心各年度決算的分類標準不一,相同用途的預算在不同年代可能被歸到不同類別中。例如政府的補助款必須專款專用,但由於這些補助款的補助並非全額,不足的部份必須由機構自行籌措,因此一個類別中(例如『專案收入』一項)可能同時包含了政府補助款和民間捐款兩個部份。此外,有時地方教會的捐款也與民間捐款統稱為「奉獻」,這些都造成研究時的不便。為避免不必要的混淆與誤解,故在此未將「殘障關懷中心」及其下的「殘障服務中心」的經費統計資料列入討論。
  5. 雖然該中心有意從權利倡導的角色轉型成為直接服務為主的機構,但由於目前服務體制與人員編制皆尚未健全,因此希望未來機構體制建立後再與政府合作(柳全信,1998.2.20訪談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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