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教會與服務社區化的理想
以歐美的經驗來看,服務社區化的產生主要可分為兩個階段,首先是一九五0年代機構式
照顧中虐待事件頻傳,在考量一些弱勢群體(例如精神病患、殘障者和老人等)的社會與心理
需要後,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照顧的模式便因應而生。到了一九八0年左右
,隨著需要照顧的人口日漸增加,為了減輕政府各項負擔,所以強調資源決策分散、社區民眾
參與的「社區照顧」(community care)更成為在西方福利國家危機後的一個趨勢(Jones,Brown & Bradshaw,1983;Johnson,1987;蘇景輝,1995,1996;黃錦賓、陳麗雲,1996)。
社區照顧並不等於服務社區化,因為社會服務不止於「照顧」工作。首先,我們有必要針
對「照顧」(care)與「照護」(nurse)兩者之間的差異性做個澄清。所謂的照顧泛指「生
活照顧」,所涉及的專業性較少;而照護則強調「醫療護理」,需要較多的醫護知識。因此,
如果說社會服務包括醫療、教育和社會工作,那麼,服務社區化將是社區醫療、社區教育和社
區工作的統稱。
服務社區化所要強調的是:社區民眾的動員,並聯結正式與非正式的社區資源,使居民能
夠在自己居住的社區中獲得所需要的教育、照顧和照護等服務,或形成社區組織共同解決社區
問題。理想上服務社區化可以達到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增加服務的可近性與與選擇性、提昇民
眾社群意識與自我認同,回應案主特殊需要的目標。假使社區化果真能夠趨利弊害,使政府、
社區和民眾三方皆受益,那麼就本文研究的主題而言,我們便當進一步探問:長老教會的信仰
理念和服務提供模式與服務社區化的理念和服務模式之間是否有具有相當的親和性?
一、減低政府財政負擔
社區中非營利組織的服務之所以能夠減少政府財政負擔,除了透過賦稅減免的方式鼓勵他
們贊助經費,成為贊助者(founder)外,政府還可以藉由契約和賦予合法的權力的方式善用
民間既有的軟硬體設施,使民間機構扮演提供設備(owner)的角色,再者,政府也可以向民
間購買服務,使其成為服務的提供者(provider)。
非營利組織對社會服務的參與使政府省去籌設新建築設施、聘用額外的公務人員以及實際
服務成本的費用,達到減輕財務支出的目的。簡言之,非營利組織的福利服務的提供可以減少
政府在服務人力、物力和財力上的支出。
以台灣長老教會的社會服務來看,在「教會自養」和「中會自主」的精神下,地方教會的
經費皆來自信徒,並可留存年度奉獻的多數來推動社會服務事工。各級醫療和教育機構方面,
主要是透過機構本身的營運和捐款達到自給自足,至於福利服務單位除了來自小會和總會經費
外,還可對國內外的教會團體以及大眾募款。這些資源無論是國內外教會、團體或個人的捐款
,或是長老教會自身信徒的奉獻,都可歸於非政府部門的經費來源。
此外,長老教會遍及台灣各鄉鎮的禮拜堂也是很好的據點,在推動社區工作時若能善用地
方教會所提供的場地和設施,便可省去另建機構的費用。因此,理想上由於長老教會社會服務
的經費主要來自於民間,又擁有許多社區硬體設施,即使未來教會與政府以契約外包的方式合
作,教會的社區服務事工對於減少政府在社會福利上的財務負擔仍然有相當的助益。
二、增加服務的可近性與與選擇性
服務社區化的重要任務之一便是增進服務的可近性(accessibility)和選擇性(freedom of choice)。
前者意指案主能夠更便利地就近使用地區性社會服務網路(network),主要的影響因素在距離
遠近和身份資格(eligibility)的認定上;至於後者主要是反應在服務提供的內容上,意指音
案主接受服務的內容樣式較多(例如現金、食物、衣物或是諮商輔導等),使及能夠從中選擇
自己所需要的服務型態。
社區性非營利組織之所以能夠達到上面兩項目標,主要在於地方性和小型的服務機構無論
在受助資格認定和服務內容都具有較大的彈性,與大型科層體制相較之下不但能夠在時間和距
離上縮短回應的時間,更可以關注到科層制度下所無法做到的差異性,使案主的需要更有效率
和效能地獲得滿足。此外,當社區中的非營利組織增加因而產生競爭關係時,各機構為了獲得
社區民眾的支持,在服務內容上也可能會更多元化,因而帶動了服務的競爭,增加案主選擇的
自由5。
以長老教會的信仰理念來看,中會和地方教會在財務和決策上享有相當的自主性,各地區
的教會有更多的資源對社區居民提供所需的服務。從地理因素來看,比起集中式的大型機構,
地方教會因為深入各鄉鎮,不但可以適時地反應出不同地區人民的需要,所提供的服務也更能
讓社區居民就近取得。
再者,由於各區中會對於該區內醫院和學校的董事會及一級行政首長擁有選派權力,教會
等於擁有了相當豐富的醫療教育的資源。各中會可以利用這些軟硬體資源擬定不同的健康照護
或社區教育方案,例如:居家護理、衛生教育、醫療諮詢、個案和團體輔導等。同樣的,各福
利服務機構的主任與同工在方案目標的擬定和決策上擁有相當的自主與決策權,因此能夠較有
彈性地隨著社區變動的需要修改服務方案。
此外,也由於這些機構多設在案主群聚集的地區,各機構與受助者處於同一個社區中,透
過長期參與受助主者的生活,各服務中心得以了解他們的需要並即時提供所需的服務。例如,
彩虹關懷中心在原住民設有許多工作站,漁民事工中心即設立在高雄漁港附近。因此,我們可
以看到無論是地方教會或福利機構的服務,長老教會所的服務都具有相當的可近性,教會與機
構的機動性和自主權更避開了科層體制無法即時反應並提供案主所需服務的問題。
三、提昇民眾的社群意識
對個人而言,社區志願性組織提供人們一個貢獻自己金錢、時間和智慧的機會,透過對社
區議題與公共價值的共同討論,個人可以獲得組織結社和領導的技巧。對社群(區)而言,志
願性服務最常被提及的好處在於利他精神(altruism)、自助精神的建立。
R.H.Titmus在他的著作《The Gift Relationship》中提到:社會性地交換而非商業性交易
才是人類良好互動的基礎,人們需要付出也需要接受,這種互動的過程能夠使社會邁向更佳的
境界。在此,Titmuss強調「極端責任」(ultra obligations)的重要性,這個責任暗示著對
贈與或幫助並不期待回報,也非針對特定個人,而是出於一般性道德原則的行為。Titmuss認為
一個好的社會應該是依靠社會市場(social market)而非經濟市場(economic market),社
會中的交換是基於利他性動機而非經濟的交換或互惠原則(Spicker,1988:31-33;Jones,et al.,1983:139-140)。
因此,社區志願服務為市民提供了一個貢獻自己的機會,透過志願服務人們不但可以習得
組織的技巧和政治動員的能力,在參與的過程中也凝聚了社區或特殊弱勢群體的力量,減除人
際間的疏離感和無規範感(normlessness)。
就台灣長老教會來看,除了依循「信徒皆祭司」以及「代議民主」的信仰精神外,也強調
個人家對於自身的前途和權利擁有不可侵犯的自決權,任何人都不能加以剝奪。由此看來,長
老教會的信仰對「個人」似乎十分強調,但這種信仰上的「個人主義」是否也會造成人際疏離
,喪失自我與社群認同,甚至使人民產生依賴進而走向民主專制之路呢?
從長老教會的信仰告白來看,教會宣告要「認同所有的住民,通過愛與受苦而成為盼望的
記號」。認同的主張打破了種族、性別和階級的隔閡,使人民接納彼此之間的差異性,並且為
共同的命運而努力(陳南州,1990:105)。教會本著信仰中的愛和與民同苦的精神,讓人民從
教會和信徒的努力中體驗到上帝救贖盼望,教會參與社區服務的過程更意味著教會成為社區歷
史的一部份,並與社區的居民建立起一體的社群連帶。換言之,在道成肉身神學的影響下,長
老教會對於社群認同與責任十分強調,認為神學必須回應人民生活實況的需要,神學的實踐便
是為倡導弱勢群體權益和提供社會服務。
長老教會這種既強調個人自由(主),又著重社群責任的信仰特質,與Green所主張的「
社群式的個人主義」從某個層面上來看頗為相近。我們可以說在長老教會的信仰中,每個人在
上帝面前都有獨立自主的權利,在這個基礎上,教會反對專制的政府。教會所組織的志願性組
織不但增加人們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也減少了政府專制獨斷的可能。此外,信仰中對於社群
的認同強調培養了民眾關懷社區的情懷,使利他的精神得以發展,在此,人們不再是無依無靠
的個體,而是一個強調互助與相愛的社群。
四、回應案主需要與減除專業主義
Jonathan Bradshow於一九七二年發表的《A Taxonomy of Social Need》一文中,將需要
(need)分為四大類:1.規範性需要(normative need):由專家或專業人員在某一個既定的
情境下所界定的需要;2.感覺性需要(felt need):個人依其欲望(want)所感覺的需要;
3.表達性需要(expressed need):這類的需要是服務對象將自身的感覺轉化為社會服務需要
的一種實際行動;4.相對性需要(comparative need):在此需要的量度是藉受助者特質的發
現,假使有相同性質的人們沒有受到服務,那麼這些人便有此需要,亦即所謂「區域公平」的
原則(Jones et al.,1983:60;梁偉康,1990:24;謝美娥,1993:56)。
從這個分類中,我們可以看到第一、四類的需要是由專家或專業人員決定,二、三類則是
由需要者根據自己的感受表達出來的。
在左派學者觀點中,多數專業人員或決策菁英都是出身中上階層,無論是受到生長背景或
專業利益的影響,所提供的服務常常是反應統治(優勢)階級的需要而非照顧弱勢群體。另外
,傳統式的社會工作缺乏對制度面的批判,當其服務社會中的弱勢群體時,實際上是在灌輸有
利於資本主義社會運作的價值或行為規範,就此而言,社工員的服務只是軟化了受壓迫者不滿
的情緒,並維繫了對既得利益有利的社會體制(Mishra,1984;George & Wilding,1985)。
因此,若期盼弱勢者能夠真正獲得應得的權益,在服務的決策與提供層面上最好的方式就
志願組織(包括地方民眾、消費者和案主本身)的親自參與。此外,Knapp等人(1990:207-208)
也曾經提出所謂「市民倡導」(citizen advocacy)和「政策倡導」(policy advocacy)的概
念,所謂的市民倡導通常是志願部門接受公部門一些經費補助,公部門之所願意支持的原因是
這些志願組織直接補強了公部門服務的不足,提高服務的品質。
至於政策倡導主要是透過對政府施壓的方式,使政府了解到因自身在知識和編制(size)
的限制並無法提供需求人口適當的服務,進而採納民間的新方案或服務經驗,以改善現存的服
務品質。換言之,Knapp等人認為志願組織能夠扮演著與政府競爭的角色,並以此刺激公共政策
的變遷。
長老教會無論在教育、醫療、福音和福利服務的事工上,從一般對「專業」的標準來看已
踏上了專業化之路,這個發展趨勢顯示與政府合作或該項服務必須受到政府規範的機構單位因
為必須符合專業設置標準,對於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員資格要求也比較高,因此,政府的介入或
規範似乎有助於專業化推展的速度(Smith & Lipsky,1993:104-105)。但值得關心的是,長
老教會所屬機構專業化的取向是否也會落入專業主義的窠臼中,而無法反應出特殊案主群的需
要?
他們的表現一般對於志願性社會服務組織多半是站在社會而非技術標準的基礎上來評估,
另外,志願性社會服務組織也不太可能持守既定的技術而自外於大環境,他們必須從環境中獲
取生存所需的正當性(legitimacy)和資源(劉淑瓊,1997:115-116)。因此,為了獲取大眾
正向的肯定並增加社會的支持度,教會機構的服務除了必須敏銳地反應出案主的需要外,更重
要的是能夠在道德價值上取信於人民。
若從信仰的因素來看,即使長老教會未來僱用的社工專業人員不具有基督徒身份,但機構
的主管和委員會委員依然會是長老教會信徒,機構的服務除了對案主負責外,同時也背負信仰
所賦予的服務使命,在這種信仰的機制下,專業人員一切的服務也必然在基督教倫理所允許的
範圍內。從這兩點來看,長老教會所屬服務中心以專業權威進行營私的可能性大為降低。
再者,長老教會無論是原住民、外籍勞工或漁民的事工上,都考量文化和生活型態上的獨
特性,因此更能了解他們的需要或建立較為穩固的專業關係。最後,雖然各福利服務機構的事
工核心已經逐漸轉向直接服務的提供,但先前權益倡導的工作並沒有因而進入冬眠狀態,而是
轉由總會或教社委員會專門負責。由此來看,教會原先所擔任的壓力團體的角色並沒有隨各中
心服務型態的轉變而消失,這種將倡導者和服務提供者分離並行的作法,其實正符合Knapp等人
所謂的市民倡導和政策倡導的兩個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