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服務社區化趨勢下未來教會可能的服務模式
以「社區照顧」的發展歷史來看,Michael Bayley將其區分為「社區內照顧」(care in the community)
、「由社區照顧」(care by the community)。由於前者產生的背景是為了解決服務機構化所帶來的種種問
題,故原先的大機構拆散成社區中的小型機構,但照顧者仍然是以專業人員為主,財務來源也依賴政府提供。
因此,它只是將原有的大機構的型態照比例縮小放在社區中,雖然達到了受助者回歸社區的目的,但卻沒有妥
善地考量與使用社區資源。
至於第二種社區照顧的型態起因於福利國家危機的反省,希望透過社區志願性與非正式人員的參與
以及社區資源的整合使用,達到抒解福利國家財政負擔,增加社區民眾參與的目標( 引自 謝美娥,1993:
22;Jones,rown & Bradshaw,1983:164;Johnson,1987;黃錦賓、陳麗雲,1996;甘炳光,1995:135)。
以台灣社會福利的發展來看,由於社區機構並非如同國外一般經過福利擴張的階段,不但一般社區
民眾缺乏社區意識,多數社區機構或組織的發展也尚未健全,在此情況下,無論在財務或組織人力上是
否有能力承接這份顧的工作都是很值得注意的。因此,筆者認為台灣未來在從事社區照顧工作時應該朝
向「與社區共同照顧」(care with the community)的方向發展,由政府提供經費補助,並協助機構
組織健全發展,透過社區民眾的參與,善用社區現有的設施與場所,這樣也才真正達到福利預算和方案
決策權的分散化和社區民眾參與的理想,三種社區照顧模式中,社區與政府的分工模式如《表6-3a》所示。
《表6-3a:三種社區照顧的分工模式》 |
| 在社區內照顧(care in the community) | 由社區照顧(care by the community) | 與社區共同照顧(care with the community) |
服務經費主要來源 | 政府編列預算 | 社區自行負擔 | 政府編列預算 |
服務人力主要來源 | 政府聘任專業人員 | 社區民眾參與 | 專業人員與社區民眾 |
機構設備主要來源 | 政府興建機構 | 社區民眾提供 | 社區民眾提供 |
有了以上對社區照顧的了解,從「與社區共同照顧」的合作型態,我們可以將其推廣到「社區教育」
、「社區照護」以及「社區工作」的等「社區服務」的模式。以長老教會來看,除了各地的地方教會擁有
固定的建築和設備外,各團契也是很好志願服務的人力資源,此外各中會也可以與鄰近的教會醫院和學校
共同合作,提供符合社區民眾需要的服務。至於教會各級單位與政府可能的合作模式如下。
《表6-3b:長老教會社區服務與政府可行的合作模式》 |
| 地方教會 | 福利機構 | 各級學校 | 各級醫院 | 政府部門 |
社區照顧 | 人力、方案、設備、經費 | 人力、方案 | | 人力、方案 | 經費、督導 |
社區照護 | 人力、方案、設備、經費 | 人力、方案 | | 人力、方案 | 經費、督導 |
社區工作 | 人力、方案、設備、經費 | 人力、方案、設備 | 設備 | 設備 | 經費、督導 |
社區教育 | 人力、方案、設備、經費 | 人力、方案、設備 | 人力、方案、設備 | 人力、方案 | 經費、督導 |
一、社區照顧與照護
有關社區照顧的定義,P.Abrams認為社區照顧是「由非專業的人士在家居或工作環境中提供協助、支
援或照顧」(引自 黃錦賓、陳麗雲,1995:252-253)。隨後,不少學者(甘炳光,1995;蘇景輝,1996;
黃錦賓、陳麗雲,1995)也曾對社區照顧的意義與目的加以界定,認為社區照顧是動員並聯結正式與非正
式的社區資源,去協助需要照顧的人,讓他們能居住在自己的家裡或社區中,一方面得到適切的照顧,同
時也達到建立社群連帶的目的。
以長老教會未來可能推動的的社會照顧或照護事工來看,地方教會能夠提供的資源包括志願服務者、
場地設備以及部份的經費;而福利服務中心則以方案和人力的提供為主。如果依據服務的機構來區分,教
會社區服務可分為教會照顧和家庭服務兩大類,若再加上照顧與照護兩項服務內容,則教會社區服務可分
為以下四個部份。
《表6-3-1:教會社區服務的型態》 |
| 教會或教會屬所機構 | 家庭服務 |
照顧服務 | 日間機構照顧 | 居家照顧 |
照護服務 | 機構照護 | 居家照護 |
(一)照顧服務
社區「照顧」服務的對象多半是疾病狀況穩定,只需要在日常生活上給予協助的社區居民,因為牽涉
到的醫療專業技術較少,地方教會可以善用團契組織和教會禮拜堂或社教館等設施來提供服務。
- 居家照顧
接受服務的案主可能因為行動不便,所以必須由教會派人到案家提供服務。服務的內容除了定期的
關懷慰問與支持探訪外,還可包括個人照顧(包括協助洗澡、服藥、購物、寫信連絡等)、家事服
務(包括整理打掃家庭、送餐服務、洗衣等)等服務。在進行以上服務時,地方教會可視服務對象
的年齡或服務內容的性質安排適當的團契來提供,例如,可安排松年團契定期探訪和慰問老年人,
年齡相近對於彼此關係的建立有相當的助益,另外,在家事服務上也可以邀請婦女或夫婦團契一同
參與,至於購物、打掃或連絡等工作一般教會信徒皆可負責。
- 日間機構照顧
這類服務是以教會或所屬機構為案主活動的主要場所,由於生活自理與行動能力較好,案主可以住在自己的家中,每天藉由步行或交通工具的接送抵達教會或所屬機構參與活動。在此,教會主要提供社會、心理等層面的服務,例如就各年齡層團契設計不同的團體方案(包括成長團體、自助團體、義工團體等),舉辦各類演講、座談會等,其他還可包括交通接送、個別諮商等服務。此外,教會與所屬機構也可以接受臨時托老或托育的服務,以分擔社區中長期照顧家庭的壓力。
(二)照護服務
「照護」服務的對象是一些慢性病患,比較需要專業的醫療和護理知識,在此教會除了可以邀
請具醫護專業知識的會友(例如醫師、護士、復健師等)提供相關協助外,亦可與長老教會所屬醫
院或其他公私立醫療院所共同合作。
- 居家照護
地方教會除了可與長老教會或其他社區內醫療院所共同舉辦巡迴醫療服務外,對於意願參與居家照護工作的會友或社區居民,亦可與該醫療單位共同辦理居家照護人員的訓練計畫,以培養更多長期照顧的人原,為社區中需要居家照顧的家庭提供服務。以長老教會的松春服務中心為例,一九九0年代起開始承接台北市社會局方案,與公立醫院開設老人長期照護人員的培訓班。透過這樣的合作關係,不但增加了婦女的工作機會,同時也抒解了長期照護人員不足的問題。
- 機構照護
這類的服務等於是社區式的機構服務,因此,地方教會不但必須擁有符合衛生和建管法令的機構,還必須聘請具專業資格的醫護人員,對社區居民提供日間照護或全天候的機構服務。病情嚴重、依賴程度高、或缺乏居家照護資源的案主均為此類服務的主要對象,一般所謂的社區護理之家或教養院即為此類服務。無論在人力或硬體設備上教會既有的資源與該項服務的重疊性最少,因此教會必須重新建構一套服務系統,除非地方教會擁有相當的財力,或鄰近的教會有共識且願意一同投入該項服務,否則一般的教會很難有足夠的資源和人力單獨提供,從人力物力資源來看,教會提供機構照護的可能性較低。
二、社區工作
對於社區工作的定義以M.G.Ross(1967)最為詳盡,他提到「社區工作是一種解決問題的方法
(method)與過程(process),即社區工作者協助社區經由認定其問題,排定問題的優先順序,發
展解決問題的意願與自信,發覺並運用社區內、外資源,然後採取行動解決問題,並培養民眾互助
合作的態度」(引自 蘇景輝,1996:8)。
關於社區工作的型態,Jack Rothman(1968)曾經提出三個經典模式:地區發展模式
(locality development)、社會計畫模式(social planning)以及社會行動模式(social action)。
三個工作模式要解決的社區問題並不相同,要採用哪種策略必須是社區問題的特質、目標的擬定和
區民的習性來決定。
(一)地區發展
地區發展模式所關心的焦點集中在工業化和都市化過程中日益複雜的問題,包括社區關係疏離、
缺乏民主參與以及溝通管道等。因此,地區發展模式假定當社區居民廣泛地參與社區事物,共同決定
社區目標與行動方案時,社區的問題便可迎刃而解,達到變遷的目的(Rothman,1968;馮偉華、李炳
偉,1995;蘇景輝,1996)。教會在此主要的工作就是邀集社區中不同年齡、性別、宗教、經濟、社會
文化背景的居民,共同討論問題、擬定策略並解決問題。過程中社區居民主是以市民的立場參與社區
工作,教會則扮演使能者(empower)的角色。
(二)社會計畫
在此模式中主要關心的重點是社區內既有具體問題,社區工作者的策略是透過理性的過程來解決
這些問題(Rothman,1968;蘇景輝,1996)。長老教會的福利服務機構在這種模式下是以專家的身份
介入社區問題中(例如社區中的兒童保護、青少年犯罪、老人虐待、身心障礙者等問題),透過相關
問題的資料蒐集與分析,擬定解決方案,之後動員社區內所有可用的人力、物力資源來執行這項社區
方案計畫。
整個過程中,社區居民比較是站在消費者或案主的立場,換言之,等於是教會的福利機構進入社
區中為民眾解決問題。目前位於宜蘭的迦南長老教會已經開始與政府合作,共同推動兒童保護的工作。
(三)社會行動
社區行動模式假定社區中存在著一群弱勢群體,他們需要被組織起來,甚至與他人結合,依據社
會正義或民主的理念,對大社會提出適當的要求,改變他們的現況(Rothman,1968;蘇景輝,1996;
莫慶聯、甘炳光,1995)。
在此模式中,地方教會的菁英或福利服務機構的社工員要擔起組織民眾的責任,透過集體行動,
採取非建制的途徑與策略,爭取第三者的支持,藉以伸張居民的權益,獲得權利、地位和資源的合理
分配,並在過程中提昇社區居民的社群意識,扭轉先前的無助感,達到公平、公義的理想(莫慶聯、
甘炳光,1995)。
目前位於台北的義光長老教會在其所屬的社區中已成功地與單負起社區發展協會的工作,並曾於
社區中發起「反對興建變電所」的運動。
《表6-3-2:長老教會未來社區事工可行的模式》 |
實施變項 | 地區發展模式 | 社會計畫模式 | 社會行動模式 |
1.社區行動的目標 | 自助、社區能力整合 | 實際社區問題的解決 | 資源與權力關係的改變,基本制度的變遷 |
2.社區結構和問題情境的假設 | 社區衰敗、迷亂、缺乏良好的社會關係以及問題解決的能力,是靜態、傳統的社區 | 包括身心健康、住宅和娛樂等實質的社會問題 | 劣勢團體社會不正義、剝奪與不平等 |
3.變遷策略 | 引導社區居民關心、參與社區問題的解決 | 了解事實並提出理性的解決之道 | 將議題具體化,並組織民眾採取集體行動 |
4.地方教會與福利機構的角色 | 使能者(enabler)問題解決與倫理價值的教師(teacher) | 分析解決問題的專家(expert) | 倡導者(advocator)行動者(activist)協商者(negotiator) |
參考資料:Jack Rothman(1968:24),蘇景輝(1996:44) |
必須說明的是,由於社區工作常常會牽涉到社區權力和居民動員的問題,在多數臺灣社區當中相
較於其它宗教,基督教會和基督徒都是少數,尤其是在鄉村中無論是民間信仰的廟宇和佛教的寺院、
信徒人數甚至經濟資源的數量都比基督教會多,由此來看似乎民間信仰和佛教組織更適合從事社區工
作,若要針對這個問題詳加討論勢必要花費相當的篇幅。
在此提出教會社區工作模式的目的,並非意指基督教會比其它社區中的宗教組織較有能力或最適
合從事社區工作,而是希望透過社區工作相關模式的探討,提供未來長老教會推動社區事工時在選擇
服務型態與特色時的一個參考。
三、社區教育
社區教育的意義在於根據社區居民的需要,運用社區內資源,發展符合需要的教育方案,以提昇
社區居民的知識視野,改善社區生活水準(王秋絨,1997:19)。陳麗雲和黃錦賓(1995:246)也指
出,社區教育要「提昇市民的社會意識及參與興趣,增強他們對公平及正義的投身,從而謀求社區生
活的改善」,社區教育工作者透過不同的教育方法,「增強學員的信心、好奇及求知慾,豐富知識及
提高分析能力,並教導組織及基層動員的技巧」。
因此,社區工作主要關心的焦點在於社區民眾各項生理、心理和物資需求的滿足,以及不公義體
制的改革,強調透過社區資源的動員和行動的計畫,以及保障社區居民生活的權益。至於社區教育主
要的任務乃是在知識的學習和價值觀念的轉變,以此來增進個人適應環境或扭轉生活困境的能力。換
言之,社區教育者是「教導者」和「引導者」的角色,在社區組織的三個模式中與「地區發展模式」
較為相近,而社區工作者主要扮演「問題解決者」、實際的「倡導者」和「協調者」的角色,偏向實
際計畫與行動的模式。關於社區教育的內容,可分為以下六個領域(王秋絨,1997:268-271):
- 個人潛能與人力發展:包括自我肯定、創造力、人際溝通能力發展等課程。
- 環境生態教育:包括社區文化、空間、環境,居民信仰與生活等課程。
- 家庭生活素養教育:包括家庭理財、兩性教育、親職教育、疾病與健康、休閒生活等課程。
- 社區組織與文化發展:包括社區動力、參與、問題解決,社區與學校及其他相關機構的合作策略等課程。
- 政治組織與公民參與:包括生活法律、社區規範與倫理、社區公共事務參與意識等課程。
- 社區學院的專業課程:依據社區居民所需的專業和技術開設不定期的短期研習課程。
在社會教育服務上,教會和福利機構除了硬體設備(包括上課的場地及教學設備)的提供外,各
地方教會還可以邀請學有專精的會友提供教育課程,透過與該地區內教會醫院、學校或福利服務機構
的合作,更可增加社區教育的人力資源,使社區中不同性別與年齡層所需要的醫療、教育和社會心理
等各方面的知識需求都能獲得滿足。由於社區教育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場地比較單純,所費不多,
比起其他類社區服務方案,目前各教會辦理社區教育的情況最為踴躍。社區教育的推動等於給居民不
斷充實新知識,當他們處於社會快速變遷的情況下,有更好的能力來處理自身和社區所面臨的問題,
這些對於社區發展的推動都有相當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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