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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社會服務事工的發展
第七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社會變遷中長老教會社會服務組織的發展
作者/徐敏雄

第二節:社會變遷中長老教會社會服務組織的發展
  宣教初期西方宣教士掌握了醫療、教育和神學上的資源,重要的決策皆由其主導, 也因為台灣當時人民的生活困苦,一切宣教和社會服務的經費也多由國外差會或熱心的 基督徒捐助。當時,也因為醫療和教育乃是宣教工具,因此除了醫療、教育、宣教三方 面的事工皆由宣教士肩負外,醫院不是與禮拜堂相去不遠,就是在醫院內設有院牧部, 至於學校課程也以神學教育為主。

  隨著社會的變遷,臺灣社會無論是教育或醫療服務在質與量上都有更多的需要,在 這種情況下宣教士自然無法如同早期一般身兼數職,這個趨勢不但使得教會的教育和醫 療機構在組織編制上日益擴大,各項服務也逐漸朝向專業化發展。在此同時,信徒人數 和教會數量也日漸增加,各中會與區會的體制逐漸形成,直到日軍將外籍宣教士驅離台 灣,本地的牧師和長老正式進入了教會決策中心,但相對而言也必須開始自行負擔教會 及各機構的經費。

  一九五一年總會正式成立後,總會、中會和小會(區會)的層級關係正式確立,從 此長老教會正式進入代議民主的時代。總會成立時除了設立各類事工的委員會或「處」 之外,也將地方教會與各種事業與服務機構之間分為兩個不同的系統。

  台灣光復後各級學校和醫院不但繼續擴大他們的組織和服務內容,無論在福音、醫 療或是教育方面,各自都朝向專業的方向邁進,並且陸續成立董事會擔負管理經營的責 任。也就是在種組織專業化的趨勢下,各機構已經無法要求機構同工都是基督徒,教會 為了能繼續夠掌有這些學校和醫院主導權,所以轉而從組織章程著手,規定機構董事的 產生必須經由長老教會各中會和總會選派,對於政府機構的規範也以巧妙的方式來維持 教會對於董事會成員的選派權1。簡言之,長老教會在專業化與機構科層化 的轉變下,雖然各服務機構中從事服務的基督徒的比例持續下降中,但教會仍以高層主 管或董事會的組成來保有教會對各服務機構的主導性。

  在經費來源方面,雖然台灣光復後不久教會的外援隨即恢復,特別是對於各事工委 員會和事業機構的補助,但實際上,這些外援佔醫療和教育機構年度經費的比例逐年下 降,世界上各教會間那種彼此扶持關心的象徵意涵往往大於實質的意義。在福利服務機 構方面,各機構剛成立的幾年國外補助款幾乎都超過各中心年度經費的半數以上,後來 逐漸才轉移到一般民間團體或個人的捐款為主,直到一九九0年前後一些機構開始與政 府合作,此時政府補助款有時可以佔機構年度經費的一半以上。

  至於長老教會本身的捐款,除了勞工中心獲得較多數外,包括社會服務紀念主日的 奉獻或中會對各機構的認養贊助的數目都不多。目前由於各中心都尚未通過法人團體的 正式立案,在與政府或聯合勸募中心合作或申請經費時都無法符合法人團體的規定,因 此各中心便發展出各自的特殊變通方式,包括以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財團法人 平安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或另設財團法人的方式向政府或聯合勸募中心申請經費。對於 立案和申請經費的問題,在長老教會成立專責的社會福利基金會後盼能獲得改善。

  綜合來看,長老教會在日據時代以前西方宣教士用心地設立各式教育機構培育本土 宣教人才,積極推動醫療傳道事工,再加上差會源源不斷的專業人員和經費的支持,奠 定了台灣長老教會日後永續發展的基礎。台灣光復之後無論是醫療、教育機構,甚至教 會的體制發展都已經具有了相當的規模,南北教會的合併更將全台灣的長老教會資源作 了最佳的彙整,這些都有助於隨後倍加運動的推展。

  倍加運動的成功,不但將長老教會的觸角深及台灣各鄉鎮,信徒人數和教會數目的 增長所也有利教會推動慈善救濟事工,教勢的擴展對一九七0年代教會對外發表政治與 社會宣言也帶來相當的信心,時至今日,長老教會各類社會服務組織皆已專業化。整體 而言,長老教會的社會服務機構都具備了正式化、制度化以及專業化的特徵。

註釋
  1. 例如:衛生署規定設立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者,下屆董事必須由上一屆董事會選派。以彰化基督教醫院為例,此時的長老教會為了保有教會在醫院董事會的主導權,乃向衛生署爭取增加「依上述原則遴選之」的字句(總會,1995:85),這裡所謂的「上述原則」就是長老教會自訂選派董事的「內規」。所以彰化基督教醫院雖然遵循上屆董事會遴選下屆董事的規定,但實際上上任在遴選下任時依然是依據教會自己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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