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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生命先廢除死刑
作者/陳文珊
 
  論壇報第 1797 期作者泉源在「切不可廢除死刑!」一文中力主死刑不可廢,其理由包含以下數點:
  1. 按照聖經,由於人是照著上帝形象造的,故謀殺(即非法殺人)必須要償還死亡的代價。
  2. 國家執行死刑在道德上如同自衛殺人及殺敵,是「阻卻違法」,並未違反第六誡。
  3. 國家不處死殺人凶手,將會得到治安敗壞的「報應」。
  4. 徒法不足以自行,死刑可以備而不用,人若不犯罪,自然不必怕死刑。
  5. 反對死刑者是「邪惡的」,只重視保障凶手的生命、人權,而視被害人及其家屬若浮雲。
  綜合以上數點,他結論道,在有配套措施的情況下,廢除死刑,雖不合乎公義,卻可樂觀其成,因「與人和睦,做善事是律法不禁止的。」

  從其廢心羅列經文依據及刑法相關條文來看,作者對於從基督信仰如何看待死刑存廢問題確曾花下一番功夫來探求,可惜其立論似乎仍有許多矛盾、杆格、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作者對反對死刑者(一般稱之為廢止論者 abolitionists)的批評與事實不符,犯了打稻草人的邏輯謬誤(the fallacy of straw man)。美國天主教主教們在 1999 年受難週前夕,發表終止死刑的聲明便明白表示,「我們反對死刑不只是為那些犯下恐怖罪行的加害人,更是為了它對我們整個社會的影響。對死刑仰賴度的增加,勢將毀滅我們所有的人,同時,它還是對人類生命越發不尊重的一個預兆。」

  凶手必須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廢止論者一貫的主張,只是死刑並不是好的懲治措施,更不是唯一的可能選擇。刑罰作為制裁的行動,必須與其背後的人權理念相稱,以剝奪犯人的生命權作為刑罰的死刑,恰恰是個例外。是故,據國際特赦組織 1988 年的年度報告指出,目前已經有六十七個國家全面廢除死刑,十四個國家在刑法上廢除死刑,二十四個國家事實上近十年未曾執行死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更於 1999 年四月通過決議案,要求所有會員國暫停死刑,並追求死刑的完全廢除。這樣來看,就算「刑期無刑」,死刑條文備而不用,它的存在仍舊傳遞著錯誤的訊息,致令社會依然活在「以眼還眼」的仇恨當中。在台灣這樣一個刑求消息不斷,動不動就想要「亂世用重典」鞭刑、閹刑一起來,司法人權指數年年低落的地方,基督徒豈有不犯不怕之理?

  作者若要一味堅持死刑是「唯一」得以彰顯正義的刑罰,那麼國家不處死殺人凶手,便是不公義,終久會招致社會治安敗壞的「惡果」,那裡稱得上「善事」一樁?基督徒可以為了與人合睦,而「鄉愿」地坐視不管,甚至「樂觀其成」嗎?更甚者,假使廢止死刑的世俗民主國家是邪惡的,縱容國家廢止死刑的公民便是「共犯」,又豈能免於「邪惡」二字!

  至於聖經是不是要求非死刑不可,本身也是一大問題。確實,「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已的形像造的。」(聖經創世紀九章 5-6 節)常被用來支持死刑。不過,這段經文事實上是有爭議的,它可以是上帝對罪惡世界的客觀描述,而不是要求設立死刑的命令。既然上帝確曾強調伸冤在祂,人的生命權來自於創造他的上主,而非靠行為掙來的,便不能因其所犯罪行而奪去。我們應該效法耶穌,譴責罪行,但不該拒絕罪人悔改。因而,死刑的設立不必然是上帝的心意。

  另外,十誡第六誡「不可殺人」也不如作者所預期的那麼好用。主張要維持死刑者(一般稱之為維持論者 retentionists)辯稱,該誡命只是說不可「謀殺」,並非含括一切的殺人行為,死刑不算是謀殺,故不所規範的行為之列。這種解釋的有力依據是原文所用的「殺人」(to kill),在希伯來文聖經中曾使用了四十九次,都指的是謀殺(to murder)。但這樣解經並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反有把爭論焦點化約為語言問題的嫌疑。「謀殺」本身是一個相當含混且有歧意的字眼。或許,一個可能的定義是,謀殺是無故奪取他人性命,或非法預謀殺害他人。但到底什麼是「無故奪取」?又怎樣才算是「非法預謀」?法律沒有規定的殺人行為,如兩國交戰屠殺無武裝的老弱婦孺、戰俘,算不算謀殺?假定謀殺果真與殺人不同,不可謀殺才是聖經禁止的行為,請問「非預謀殺人的」過失致死為什麼要承擔責任,接受律法的制裁?早期教父拉克坦提烏斯(Lactantius)說得好,「當上帝禁止我們殺人,祂不只是禁止公眾法律譴責的暴力,祂也禁止人們視為合法的暴力。」

  不過,該文最致命的問題還是在於,選擇性的施用聖經經文。為什麼只強調死刑,而不強調要恢復一切舊約相關的刑罰及審判條例?為何不舉耶穌關於饒恕七十個七次的教訓(聖經馬太福音十八章 21-35 節),十架七言,以及包含登山寶訓在內其他的經文?

  最後,作者強調惟有保護無辜者的人權才符合正義,這本是對的。但這種正義觀同時也要求,無罪者開釋,有罪者嚴懲。死刑作為一種無可回復的、終極性地剝奪犯人的生命及其未來改過向善機會的刑罰,更需如此。然而,司法體系作為人為構作的社會控制手段,並不能免於犯錯。為避免無辜生命遭殺害,司法系統在道德上不應當採取事實上有,且未來也持續可能會誤判而造成不可挽救後果的死刑。不允許別人犯錯卻同意自已可以犯錯,顯然也不是那麼的「正義」!

  如同倫理學家伯道(H. A. Bedau)所指出的,死刑並不同於自衛殺人或作戰,自衛殺人或作戰之所以可以阻卻違法是因為那是別無選擇的,換言之,只要有其他可行的選擇,蓄意奪走他人性命都是不對的,「法律表現出對生命的默然關懷,即使是重刑犯生命也一樣;法律不鼓勵使用暴力,即使是無辜的可能受害者也不應隨意使用。」由此可見,要尊重生命,先得要廢除死刑!


 

 
 
人權與死刑
死刑犯的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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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從基督信仰論死刑存廢問題
受難日終止死刑的訴求:1999 年 4 月 2 日美國天主教大會教牧部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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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珊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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