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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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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亚伯拉罕、撒拉和夏甲的时代开始, 一个女人为另一个女人怀胎总是引发很多问题。过去,即使妻子无法制造卵子或生产,不孕的夫妻仍可藉由代理孕母,生下有丈夫血缘的孩子。

 「代理」字面上为「替代」或「更换」之意,因此「代理孕母」就是替代的母亲,她为了金钱或其它理由,同意为另一个无法受孕的女人生孩子。换句话说,她是代替另一个女人受孕、怀胎并生产的「替代母亲」,而那个委托的女人则成为孩子(在社会并法律上)「真正」的母亲。过去最常见的方法是透过人工受精,让丈夫的精子与代理孕母的卵子结合,这样一来,同意放弃孩子的代理孕母其实是血缘上的母亲,社会和法律上的母亲则由另一个女人接手。另外,如果丈夫不孕或不愿将缺陷基因遗传给后代,也可以用捐赠者的精子让代理孕母受孕。

  为了让孩子和父母双方有血缘连结,过去十年来生育的方法越是转而集中在所谓的妊娠代理孕母,人工受精被试管婴儿取代,形成由委托夫妻的卵子和精液所结合的胚胎。这种代理孕母只为委托夫妻怀胎,和孩子没有血缘关系。

  但是,万一这种安排不成功该怎么办?例如:万一代理孕母不愿交出婴孩,婴孩当归谁所有?代理孕母应受合约的法律束缚吗?决定监护权的时候,她是不是婴孩遗传上的「母亲」很重要吗?委托父母和代理孕母的关系最好根据家庭关系法或契约法来解释?代理孕母是否涉及婴儿买卖?代理孕母是否剥削女性,尤其是穷困的女人?

  代理孕母将母亲的定义加入第三个面向,如此已为法律界带来无数难题。和领养一样,代理孕母区分出养母与法律上的生母,但是妊娠代理孕母又把后者分为血缘母亲和亲生母亲,即两个和婴儿有生理连结的女人。

商业化:新兴产业

  西元2000年在美国,商业性代理孕母的产值估计有四千万美元。职业婴儿掮客招揽渴求孩子的夫妻,以及愿意受雇以人工受精怀孕生子的女性。掮客拟好合约明订代母的报酬,通常是一万美元加上医疗花费,作为交换,她须同意由委托男性的精子受孕、生产,并放弃婴孩和全部亲权。掮客则收取一万五千美元为工资,使每个婴孩的花费需高过两万五千美元。

和所有商业广告一样,代理孕母的掮客声称受惠两方:不孕的夫妻可以得到带有他们部分遗传基因的婴孩,并且视如己出地抚养;同时,代理孕母可以在九个月的工作之后赚得一万美元,并将生命的礼物送给一对感激满怀的夫妻。

代理孕母的现况

  据估计,1977年至1992年为止,全美共有五千件代理孕母(Levitt 1992)。雷冈(Helena Ragone)发现妊娠代理孕母从1988年的5%上升至1992年的50%,她推测此转变是出于渐高的试管婴儿成功率,而且父母希望孩子和两人都有血缘关系(Ragone 1994)。现在,代理孕母公司大多懂得筛除可能在生产后改变主意的代理孕母,准代理孕母也知道虽然有少数人争取到探望权,但是美国法院未曾将监护权判给代理孕母。法院不太可能将监护权交给和婴孩没有血缘关系的代理孕母,事实上,(包括商业性和按服务收费的)代理孕母只在美国约半数的州内合法。

  英国、法国、德国和澳洲都禁止商业性代理孕母,然而,英国显然有很多私自安排的代理孕母,她们赚得过高的(合法)生活费而非(不合法)酬劳。在英国,每年有超过一百名婴孩从代理孕母出生,并有证据显示女性「出租」子宫赚得一万至一万五千英镑。越是有利可图,就能吸引越多女人,如今可能有女性成为职业代理孕母,以代理孕母为工作。代理孕母在以色列为合法,尽管遗传学者声称少有案例(Dorothy 1998)。

  医疗界的态度改变也让代理孕母更受欢迎。1984年,医界并不认同医师介入,到了1990年,英国医学协会改变立场,到了1996年便向专业医疗人员提倡代理孕母为可以接受的最终手段(Warden 1998)。

评估-法律问题
合约有效吗?

  在美国,当生殖科技在1980年代大幅进步,其市场进入生活领域而延伸出代理怀孕的合约问题,许多州法却没有对其明文规范,因此法官的立场十分棘手,他们必须以贫乏的法律根据,来判断艰巨的伦理问题。

1993年,加州最高法院曾支持膝下无子的卡佛夫妇(Mark与 Crispina Calvert)和他们雇用的代理孕母安娜强森(Anna Johnson)所签订的合约,将男婴的监护权判给有血缘关系的卡佛夫妇。(Johnson v. Calvert, No. S023721)

  不过在1988年,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匿名为M的婴孩监护权案件上,却做了相反的判决,判定合约无效。

  法律专家对代理孕母的立法分为两派,有些人认为代理孕母招致女性的剥削,怂恿婴孩商品化,制造新的诈欺机会。但是其他专家表示代理孕母的风险被高估了,实在反而忽略了如此安排的明显好处(Hansen 1993)。

婴儿商品化

  代理孕母的合约大多以「产品」为基准,而非过程或代理孕母的付出。在史丹-怀海德(Stern-Whitehead,即婴孩M一案)的合约中,只有在怀海德将健康的婴孩交给史丹夫妇之后,才能获取一万美元的全额酬劳。如果她在前五个月流产,将不能得到任何酬劳,如果在后面的五个月流产,只能收到一千美元。

 法律禁止贩卖婴儿,但是生母只在送出婴孩之后才能获酬,其实就是贩卖婴儿,或者至少是贩卖母亲对孩子的监护权。

健康顾虑

如果代理孕母公司未适当地筛选代理孕母或捐精者,就可能因怠忽职守而被起诉。在史提佛和派克一案(Stiver v. Parker)中,代理孕母在签约时,不晓得在1982年接受人工受精之前,已经怀了自己丈夫的孩子。婴儿出生时因感染巨细胞病毒而严重残疾,使委托的父亲想要撤销合同。在对律师及其医疗合伙人的诉讼中,该女宣称是在人工受精的时候受病毒感染。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判定私人人工受精诊所未尽筛除带病捐赠者的职责。(Stiver v. Parker 1992)

根据高柏(Stephanie Goldberg),每年约有三万名婴儿藉人工受精出生,即使美国不孕协会在1986年建立了考核标准,各诊所的支持度却大不相同。1988年,技术中心对1,058名医师所执行的捐精者人工受精,以及美国三十所商业精子银行进行一项研究,发现当中有44%被查出爱滋,28%梅毒,26%肝炎,12%巨细胞病毒和6%疱疹(Goldberg 1992)。这些情况都会使法律诉讼复杂化。

争夺监护权

  为说明代理孕母在社会及法律上的复杂和不可预测,我们来看加州的一件真实案例。有八个人可以被称作女婴乔西布赞卡(Jaycee Buzzanca)的父母,但她却是孤儿(Capron 1998)。该案中,布赞卡这对委托夫妇使用他人捐赠的精子和卵子所结合的胚胎,委托代理孕母生育。但孩子出生前该夫妇决定离婚,在诉讼时委托母亲主张自己才是真正的母亲,要求离异的委托父亲支付赡养费,但加州法院一审判决委托父母与代理孕母因与孩子皆无血缘关系,因此孩子没有法律上的父母。女方上诉,上诉法院认为该夫妇都曾经有透过代孕得到孩子的意愿,因此虽无血缘关系,仍算是孩子法律上的父母,男方必须承担赡养责任。这个案子显露代理孕母合约在法律上的复杂难测。

其它法律前例

  还有其它法律难题,举例来说,一位代理孕母的生活习惯可能危害胚胎或胎儿,如果婴孩受到伤害,她可能面临诉讼。即使婴孩未受伤害,订约的夫妻仍然可以用法律施压,限制她的生活方式。另外,委托的夫妻可能要求羊膜穿刺术,若发现胎儿有基因缺陷,更可能要求堕胎。代理孕母有权拒绝堕胎吗?再者,如果婴孩出生带有缺陷,谁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道德问题

奸淫的疑虑?

  如上所述,在大多代理孕母公司中,人工受精逐渐被试管婴儿取代,这项技术造成两方面的分离――生殖与性交分离,以及胚胎与母亲分离,然后被植入没有血缘关系的代母子宫。

  先讨论试管婴儿,即妊娠代理孕母的情况。肉体上,委托丈夫和代孕的女性并未发生性关系,而情感上,代理孕母与委托夫妻、代孕公司签有合约,因此很难对委托的丈夫产生情愫。这样看来,采用试管婴儿的代理怀孕不算是奸淫。

  另一方面,传统的代理孕母采用人工授精,将丈夫的精液以人工注入代母体内,这即使不违伦理,也未必保证无关情感。丈夫和代理孕母有可能产生不当的感情联系,即或不然,妻子心里也可能有疙瘩,而且以后的孩子将出自另一个婚约之外的结合。(Stewart 1998)

  在任一情况下,代孕都在丈夫与妻子的亲密关系之外介入第三者,虽然只是财务上的短期合约,仍可能引发夫妻关系中潜在的紧张。

商业代孕与卖淫

  商业性代孕和卖淫似乎也有些雷同,普罗科皮耶维奇(Prokopijevic M.)发现:

  两者都提供身体服务,两种交易都无需深刻的关系或情感,两者都得到身体服务的物质补偿,两者都将该受特别尊重的生理能力(性交与怀孕)贬低为异化劳动。(Prokopijevic 1990)

母亲与婴儿之间

  与其说生殖能力是女性身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如说孕妇与腹中婴孩的连结是怀孕极为重要的一环。代理孕母和她所怀胎生产的婴孩将共处九个月之久,那是个亲密且充满情感的关系,在怀孕期间发展出意料之外的感情,也是可以理解的。

  因此代孕安排的问题是,它希望怀胎的女人不承认她正在孕育自己的孩子。

  它试图剥离孕妇对即将生下自己孩子的认知,让代理孕母仅变成孕育他人婴孩的「环境」或「人类孵育器」。(van Niekerk等,1995)

  当代理孕母也是婴孩血缘上的母亲,情况通常更加复杂。

  瑞(Rae Scott B.)认为,决定法律上的母亲时,生育应比血缘更加重要,并且和亲生孩子联系是基本的权利,合约中放弃亲权的声明应属无效。(Rae 1994)

子宫商业化

 商业代理孕母即女性为了佣金,受雇完成他人的求子心愿。她可能同意人工受精,如此一来在遗传和孕育上都有贡献;或者同意让夫妻的胚胎「寄宿」在她的子宫。安排完成后,她生下孩子,交出婴儿并取得薪酬。

 根据瑞,只要能够付钱雇用代理孕母,只要签约夫妻在合约争议上保有强势,只要在法律上血缘比怀孕生产更重要,商业性代理孕母将成为不孕者的热门选项。(Rae 1994)他更指出,美国传统以来的生育自由,已对非商业性代理孕母提供足够保障,然而,商业性代孕合约的某些层面却涉及宪法保障之外的商业交易。(Rae 1994)

  曼彻斯特大学法学教授,玛格莉特・布拉基尔(Margaret Brazier)指出,在英国人体器官只能作无偿捐赠,因为器官买卖虽然有利于少数有钱买主,整体而言却是弊大于利。代理孕母也应该套用同样的观点,出租子宫赚钱在伦理上并不可取。

异化劳动

  异化劳动(alienated labor)就是将劳力所得的产品与劳工区分开来。女性怀胎具有特殊意义,不该成为异化劳动。人类怀孕的特色,是我们意识到此生理状态的重大意义,我们期待并准备婴儿的出生。

  除非能在法律上保证代理孕母与婴孩的连结,并在不牺牲委托夫妇的同时,保护代母对怀孕的立场,否则代理孕母永远会是疏离且非人性的安排。(van Niekerk 1995)

  代孕安排将经济法则套用到女性的怀胎,违背了其所宣称的尊重与同理。其一,此法则要求代理孕母压抑母爱,将怀孕变为异化劳动。其二,此法以市场法则操纵,并拒绝代理孕母对怀孕可能逐渐改变的立场,形同贬抑了她的地位。(Anderson 1990)

当代母改变主意

 许多代理孕母随着怀孕进程而改变主意。一开始,她们也许把怀孕当作单纯的身体服务,只是为不孕夫妻效劳,以为放弃婴孩不会有困难。但随着产期接近,这些女性通常会有所意识,在社会并心理上都认知到,自己即将生下和她们有紧密连结的孩子。若代理孕母也是血缘上的母亲,这种认知会更加强烈,她可能对孩子产生未曾预期的强烈情感。 

  如果代理孕母被迫交出婴孩,她的工作将变为异化劳动,因为她必须离开怀孕九个月的孩子,将之拱手让人。如果代理孕母决定留下婴孩,她得背负不道德的罪名。不论如何,两方之一总有人受到精神或心理上的伤害(或承受失望)。

  然而,如果代理孕母不反悔而依原先计画交出婴孩呢?有些代孕机构宣称很高的交易成功率,这些成功的例子也会有伦理问题吗?

  在筛选最适合担任代理孕母的女性时,掮客往往寻找能够轻易放弃亲生孩子的女性,通常对亲生孩子感情越少的女性,越能顺利完成目标。然而这不是理想的怀孕条件(Kilner等,1995),海斯汀研究中心的生命伦理学家,丹尼尔・柯拉罕(Daniel Callahan)指出:

 迫于此,我们将培养女性能在生产之后,愿意舍弃亲生婴孩,这种特质不值得追求,也完全不该是我们想促进的心理特徵,即使是出于助人的名义。(Callahan 1987)

女性剥削

  商业代孕合约剥削处于社经弱势的女性,限制妊娠母亲的生育自主权,使她们服从不孕夫妇的意愿、接受争议性的过度医疗。她们在长达约九个月的怀孕期间,必须承受许多非自愿的选择,包括个人行为的重大限制。

  委托夫妻大多希望和代理孕母素不相识(并保持如此),原因不出避免「第二个母亲」来干涉孩子的养育。因此代理孕母常常沦为他人的手段,而非目标,毁坏了母亲怀胎生产的可敬形象。

代孕合约之伦理

  由于潜在的强迫与剥削的可能性,而且不当要求妊娠母亲放弃某些关于怀孕与婴孩的法定权利,加上前文所述之种种理由,合约代理孕母的安排十分受到质疑。合约代孕不仅无法澄清婴儿买卖的疑虑,其蓄意与自愿更显出伦理上的错误。诚如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所言,代理孕母的合约并非真正出于自愿,因为实际状况不可能完全在合约中告知。亲生母亲无法预期她在怀孕时将对婴孩产生多少强烈情感,所以在产后要求她履行孕前的协议是不公平的。

  合约代孕贬抑了女性,将女体当作工厂,用钱雇用她们怀胎生产,却不能对婴孩产生情感。如上所述,此合约涉及「婴儿买卖」的概念,并且剥削(尤其是贫穷的)女性,因此并不可取。

社会心理影响

对代母家庭的冲击

  代理孕母签约之后,经常发现在家庭里的角色与责任有所改变。实际上,怀孕状态会影响每一件事,从她的性生活到旅游计画。

这个议题有可能对孩童造成强烈的潜在影响。有些证据显示,代孕所带来的影响也波及代理孕母的其他孩子。一位女性在女儿十一岁的时候担任代理孕母,她表示:如今十七岁的女儿仍无法接受这件事,仍旧对我不满。没有人告诉我,孩子也能在我怀孕的时候和胎儿产生连结,我没发现当她每次听胎儿的心跳、感觉胎儿踢腿,就已经对他产生感情了。(纽约时报1987)

在其他代理孕母的个案中则发现有些孩子害怕会像同母异父的弟妹一样被卖掉,有些则表现出丧失手足的伤痛。

此外,代理孕母的广泛普及也可能使所有孩童蒙受心理威胁。(Munson 1996)

「代孕子女」的福利

珍娜麦道威尔(Jenet McDowell)认为,即使不收费的代理孕母也是不对的,因为代母没有用爱去照顾婴孩的动机。(Feinberg 1993)婴孩应该是母亲的目标,而非手段。

关于身为「代孕子女」的影响,目前未有具体的资料;然而,如前所述,代孕安排很少考虑到其成果(即婴孩)的福利。当这些孩子长大后得知自己是代孕所生,却无法连系亲生母亲,可能因此产生心理问题。当子女发现被血缘上的亲生母亲出卖,可能会感到心碎、失去价值,而有害于心理发展。代孕子女也可能对他与亲生母亲的关系产生困惑,他们可能想认识血缘上的母亲,可能想当她的孩子。此安排也使代孕子女丧失医学上重要的基因资讯。

其它情形例如:代孕子女可能由同性恋者或是想要孩子而不想结婚的单身父亲抚养。然而很少有人认为单亲家庭对孩子是最好的选择。(Feinberg 1993)

结论

当代资本主义、科技社会的主要危机之一,就是把人变成商品。随着生殖科技发展与代理孕母的盛行,这商品化的潮流恐怕只会变本加厉。

李洛伊华特(LeRoy Walter)对多个生殖科技委员会的报告进行研究,发现多数报告都对代理孕母抱持负面立场,十五个委员会中仅有三个批准有金钱交易的代孕安排,但三者都极力主张周全的规章。即使是非商业性代理孕母,也只有四个委员会表示认同。(Feinberg 1993)

因为代孕安排倾向将人商品化、物化,又因其于法律、社会及心理上潜在的复杂性,可见选择代理孕母作为生育选项之一是不明智的。

唯一例外的情况是女性出于对生命的怜爱,自愿拯救将被毁弃的冷冻胚胎,将之放入自己的子宫长成婴孩。如果动机纯正,她的行为就是出于爱的牺牲,应受肯定。(Steward 199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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