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思想的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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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定和神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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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常将命定(determinism)和神的主权(divine sovereignty)混为一谈。在宗教的领域中,人更常将神的主权误解为宿命定律(fatalism)。在哲理和神学的领域中,也常因为观念的混淆而将命定和自由意志作对立性的阐释。这种错误理解的结果常将对神主权的信仰当作宿命的道,并进而认定这种信念侵犯及夺取了人的自由主权。本文就此作适宜的阐解和申辩。


  1. 理念的阐释

    命定的观念一般来说有三种用法。每种用法均有其独特的范畴和目的。因此,应由不同的角度来对命定的含义作权宜性的了解。

    1. 科学界的用法:科学界在研究上是先假定物质有一种共同的必然命定;而事物现象皆由事物前因发生而造成了后果。这也就是说,有果必有因。科学的目的就是尝试发现这些因果之间关连性的模式和规律,而科学的验证方法和功用是在于确定这种关连性命定的实在性和重复性。所以科学的哲理分析虽未必假设凡物都可预测,但却很明显的肯定了凡物必有前因的命定。海森堡的无肯定原则(Heisenbergs uncertainty principle,1927)提议物质的发生不能全靠所观察的变数来预测。但以科学的原则而言,仍未能否认逻辑上纯理性的命定观念。这正是科学界对命定的了解和解释,它是一种甚为机械性的确定。

    2. 哲学界的用法:哲学性的命定观乃指定命定为人所不能否定的必然(necessity)。从纯哲学的观点来说,人的自由是虚幻的。虽然有些人以科学的命定观作引证,也有一些人以海森堡的无肯定原则作为反驳。然而在本体性的分析中,「必然」的本身是一种权威性(或暴威性)的命定,它是不能争辩的。

    3. 神学界的用法:神学界的用法和宗教界的用法不同,一般宗教界对命定的用法是以哲学性的用法为根据,并将之绝对化,结果就形成了被人崇尊或被人唾弃的宿命论信念。神学上命定的理念乃指凡事都因一位有位格的神的谕旨而成。换句话说,凡事都是因这位神的旨意和预知而成为命定(参徒2:23)。这种说法虽在外形有如科学性和哲学性的命定含蕴,但在本质上却是超乎了前两种的含蕴。因为在神学里,神的旨意是一切的根基,所以神学里的命定包括了科学里的非命定观和无命定观。这也就是说神的命定包括了科学里的非命定,因为没有一物不在神的谕旨里。

  2. 理念的含蕴和应用

    了解命定的三种用法未必能厘清我们在命定和自由意志之间所并存的难题。为此,我们需要深层性的分析。若难题的症结在于「命定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人就不应为他的行为负责了。这样一来伦理道德也成为无意义和无价值,宗教理念自然的也失去了它的功用。

    根据科学性的命定,未来事件(E)的发生或成就必由前因(C)所命定。当这程序应用在人的行为上时,我们可以说行为者(A)的行为(发生事件E)是因C而造成。若A要为E负责,则A必是C或C的部份内容因素。 换句话说,E的发生在各种状况外必因A的思维和决定而成就。所以说A亦是造成E的原因。E的发生在科学推理上虽是一种命定,在哲学的假设上是一种必然,但A的决定是否能避免E的发生并不是问题的症结,事实是A的决定确是E的造成原因之一,故A应为E的后果负起道德性的责任。

    这种伦理的推论中面对另一种难题。假设说A能知E的发生,那么A就可能决定不参与E的因由,那么E可能就不发生,即或是发生的话,A亦可说是无份于造成E的因由。那么A就可不必为E负任何责任了。这才是A的自由。当A的未来没有完全性的必然命定时,A才是有真自由可言。在这种状况中,我们可以说,真正存在的乃是各种可能性,这些可能性都在A的决定而成就与否。这么说来,我们无疑的将绝对的主权归于A了,A也就因此等于神了。

    在基督教的信仰中,这种主权纯属于神,神是创造主,他不在时空极限中,故此他的意旨和决定也无需在时间的架构中来解析,所以以上的谈论不适用于神。其实这理念亦不适用于人,因人的决定不能左右事件的成就与否,但E的成就与否确与当事者A有关系,因为A 的抉择和行为之间确实有直接的关系,故此A应为E负责。

    其实A 对E的预知未必会改变E的程序,卖主耶稣的犹大就是一个实例。犹大虽预知会卖主但并不因此不卖主。卖主在哲理的本体上来说是一种必然,在行为科学上是一种命定,在神学上是一种奥秘的预定,但在犹大本身来说,确是一个自由的选择。犹大的出卖耶稣正是证实了他的行为是他自由的选择,他也为此负责而上吊。

    神学上对命定的谈论焦点乃在于神主权的肯定。这是神的内在运作,这位有位格明智的神所作的尽都完美无瑕。他所赋于人的自由是「人」的自由。为使人能善用这自由,他更将「道」---真理赐予人,使人能尊他为圣,行在真理中,选择他和他的道路。这是命定的一种必然内含。

  3. 结论

    诚然,命定是一个不能否认的事实,但只有当我们能在神学的范畴里,以对神主权的信仰来理解神的意旨时,我们才能看到在命定的过程中,神有丰富的怜悯和恩典。神愿意人珍惜他的恩赐和赋予,这是人自由的至高境界。道德的责任不是一种恶毒的刑罚,乃是神给人的蒙福的途径。深信神的主权能使人离弃宿命论的消极人生观,转入积极性信仰的蒙福途径,并成为别人的福份,这是基督教的伦理基础。

    神学里的命定理念是在神主权下的必然理念,不是无意识的机械必然。在这种信仰的理念架构中,人的存在才能在「儿女」的顺服中,不是为了要蒙福,乃为了本体性的必然。当我们能以儿女的心态顺服取悦于神时,这本体性的必然福份就自然的以现象性的必然实现在我们生活中。这种伦理才是真正以本份和责任为重的伦理了。

本文作者为美国洛杉矶国际神学院院长
参考:美国洛杉矶国际神学院(International Theological Semi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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