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作家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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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洋另一边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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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我是在朋友的部落格上看到八号法案的问题。而后同样居住在加州的几位朋友,也寄了信给我,请求代祷。

虽然我住台湾,这法案跟我无关,但我为八号法案的通过祷告是必然的,因为我也不支持同性恋的「行为」,更不用说同性婚姻合法化这种事情。但我也知道这一定会引起一堆同性恋者,或号称支持同性恋的异性恋者的反对。一个弄不好,同性恋者可能上街头抗议,甚至引起教会与同性恋者之间的激烈冲突。因此,我想祷告这个法案通过的同时,也需要为加州地区的和平祷告。

我的立场其实很明显,身为基督徒,我絶不支持同性恋的「行为」。不过我有必要澄清一下,不支持同性恋的「行为」跟歧视同性恋者是绝对不同的。

异性恋者并不代表圣洁,只不过异性恋是正确的行为;同性恋者并不就都是污秽,但是同性恋是错误的行为。更明白来说,同性恋的性行为絶对是一种错误,就跟异性恋的婚前性行为、婚外情、偷窃、杀人、说谎一样,是「一种错误的行为」。

很多时候教会把错误的同性恋行为跟同性恋者的「全人」画上等号,因此歧视同性恋者;同性恋者也把基督徒反对同性恋行为的立场,看成对自身「全人」的藐视,因此厌恶基督徒。其实所有人都是罪人,并不分同性恋者或异性恋者、基督徒或非基督徒。如圣经上所说:

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 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

所以教会应当接待同性恋者,就跟接待异性恋者一样。教会应当反对同性恋的行为,就跟反对婚前性行为一样。因为不分同性恋或异性恋,我们都是罪人。

很多时候,一小部分过激的同性恋者与支持同性恋的异性恋者,会强烈的抗议,认为他们应当享有跟异性恋者一样的人权,所以当然也包含性行为跟婚姻在内。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要求,就像一群人在街上抗议,要求他们应当有「偷窃、说谎、强盗、抢劫」的自由一样,是一种错误的人权要求。我承认以前自己说过无数个谎言,也骂过人,打过人;我虽然作那些事,但我都知道那是不对的。人人都应当享有自由,但不包括作错事不必受谴责的自由。

许多更生人因为曾作错过事而受歧视,歧视别人绝对是一种错误的行为,但那不代表更生人过去作的事没有错;同样地,因为误解,同性恋者也曾经被异性恋者歧视,歧视任何人都绝对是错误的行为。不过那不代表同性恋的行为就是对的。

同性恋倾向是不是先天遗传所形成的,我不知道。在科学上有各种说法,但我并没有那种专业能力来评断这事情。不过我要说,就算先天是如此,也不代表是正确的。有人生来便瞎眼、瘸腿,我们能说这先天的缺陷是正确无误的吗?过去我不知道为什么有些人先天就特别不同,但我读圣经时曾读过:

也不是这人犯了罪,也不是他父母犯了罪,是要在他身上显出神的作为来。

身上肢体人以为软弱的,更是不可少的。身上肢体,我们看为不体面的,越发给他加上体面;不俊美的,越发得着俊美。我们俊美的肢体,自然用不着装饰;但神配搭这身子,把加倍的体面给那有缺欠的肢体,免得身上分门别类,总要肢体彼此相顾。


因此我相信同性恋者,或许多先天就比较特别的人,并不是上帝故意要处罚他们,或者是上帝在恶作剧,才会让他们生下来就这样。当然更不是前辈子作了什么孽,这辈子要还债。这一切的特别,乃是因为上帝在他们身上有更特别的心意,要叫我们这些正常的人学习谦卑、彼此相爱,甚至学习在他们身上看见自己的骄傲自大与软弱,并且悔改。


本文原发表于作者的部落格:草原狼的迷雾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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