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作家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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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我为何从反对死刑变成支持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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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 陈碧如


图片提供/123RF


随着基督徒成长、培养阅读和学习的纪律,我们有时会改变自己的观点。有时这些观点甚至会发生戏剧性的改变。没人比我更清楚这点,因为我曾戏剧性地归信基督,接着我整个世界观被彻底颠覆。举个例子,曾经有一段时间,我认为洛克(John Locke)对「社会契约论」(social contract)的见解是关于政府统治的终极理论。但我现在明白,政府的权威,与其说是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不如说是来自在至高处掌权的上帝。在我的灵性旅程中,我走到不同的点看待一件事时,想法便经历了重大的改变。

从我有记忆以来,我的立场一直是反对死刑。作为一名律师,我观察到司法制度有多么大的瑕疵,我的结论是,如同法官勒恩德・汉德(Learned Hand)曾经说过的,一百个有罪的人逍遥法外,总比一个无辜的人被处决来得好。我也受到极度自由主义的政府观点影响,很不信任政府,以致于无法赋予它权力来夺取人的性命。然而,当我成为一位基督徒时,我必须面对耶稣替人类偿还罪债的事实。我发现上帝奇妙的恩典运行在我的人生中,对我的生活方式产生深刻的影响。

随着我越来越多处理道德的问题,我很自然地发现自己严重质疑死刑是否为一种有效的吓阻方式。我的观点很大程度受到申命记第十七章及需要两名证人影响,我怀疑现今大多数人被判刑的证据是否真的满足这个规范。事实上,直到现在我对于美国执行死刑的方式仍抱持很大的保留态度,而且我依旧怀疑死刑是否具威吓力。不过,我的观点已经改变了,我现在原则上赞成死刑,但仅限于没有其他惩罚方式可以满足公义要求的极端情况之下。

恩慈需要公义

原因很简单。在上帝眼中,无论是对上帝或是对人,公义都需要对犯罪做出相称的回应。「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复法(law of the talion)是一种约束、一种限制,确保惩罚不会超越罪行。然而,这当中还隐含一个法则——惩罚至少要与罪行一样重。人们经常在基督徒中发现这样的信念,即耶稣所宣扬的「爱的伦理」似乎将「以牙还牙报复法」弃置一旁。其实恰恰相反,耶稣肯定了旧约伦理的神圣基础,他从未废弃律法任何一处的要求。此外,将私人领域与法律的领域混为一谈,会扭曲了法律正义。虽然十字架上的犯人在上帝面前得到了赦免(耶稣说:「今日你要同我在乐园里。」),但这赦免并没有延伸到免除他承受犯罪的后果(犯人说:「我们是应该的,因我们所受的与我们所做的相称。」)。

可能有人要问:「那么恩慈呢?」我的回答很简单,在公义没有得到满足的地方,不可能会有恩慈。公义意味着我们得到实际上应得的东西,事实上我们知道是更多;恩慈则是我们得到了不配得的。无论惩罚多么严格,我们确实罪有应得,如同鲁益师的观察,因为我们是按着上帝形像所造的人,所以理当以尊贵的标准对待。反过来说,鲁益师也指出,若撇弃公义及公正的惩罚标准,就是撇弃了所有的惩罚标准。

事实上,忽视犯罪者的罪并且给予怜悯会造成一种道德的扭曲,时间一久,等同于为社会秩序的崩溃开路。这正是罗马书第十三章的论点。罗马书第十二章以禁止个人报复作结,但保罗紧接着就提出惩罚道德上罪恶的神圣法则。特别是出于整个社会的考量,「当权者们」要挥舞着剑,也就是ius gladii(译注1),因着人的堕落及道德社会秩序的需要,法官必须处罚犯罪行为。罗马书第十三章的含义是,如果不惩罚道德上的罪恶,当权者就没有履行上帝指派给他们的社会责任。保罗在罗马书第十三章的教导与他自己的经历相吻合。他在非斯都面前作证,保证说:「我若作过不对的事,犯过什么该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推辞。」(使徒行传二十五章11节,新译本)

促使我改变立场的撼动人心的事件,也许是几年前的约翰・韦恩・盖西(John Wayne Gacy)案(译注2)。我在死囚牢房拜访过他。在长达一小时的谈话中,他毫无悔意,甚至很自负。他坚称自己是相信基督的基督徒,而他没有表现出一丝懊悔。当然,审判是罪证确凿的,我不认为有任何人会相信他没有犯下那些罄竹难书的恐怖罪行。在盖西被处决的前几天,我意识到,如果正义要得到伸张,除了处死,根本没有其他适当的处置。还有一些相似的案子,譬如奥克拉荷马州爆炸案,也是符合这种极端情况的案例(译注3)——没有其他对罪恶更适当的处置,没有其他惩罚足以应对这类蓄意犯下的野蛮罪行,就只能处以死刑。

这个议题最终归结为公义的报应。确实,公正的惩罚贯穿了整本圣经。此外,在怜悯与公义之间存在神圣的张力――从道德伦理的角度来说,这个张力可能无法消除。没有公义的怜悯,是在嘲弄上帝羔羊的牺牲,忽略了圣经人类学的基本真理:犯罪的灵魂必须死,罪债必须偿还。针对罪行惩罚是必要的补偿,恢复被罪扰乱的道德平衡。炼净――是圣经中最核心的主题之一,向我们揭示人类在暂存界及永恒界的观点。苦难可以带来炼净,让我们预备好迎接造物主。上帝对于罪恶带来的困境的救赎回应,从来不会免除我们承受行为带来的后果。


图片提供/123RF


道德责任的需要

这让我想到了第二个观察的结果。死刑,终究会让我们面对今生的道德责任议题。当代社会似乎很不愿意让人承担道德责任,任何我们想到的恶行,起因都是不健全的家庭或上小学时被霸凌。我们的社会竟然到了一个地步,梅内德斯两兄弟(Menendez brothers )这样的罪犯呼求怜悯,而他们得到了!(译注4)因为他们是孤儿?而他们之所以变成孤儿,是因为他们杀了自己的爸妈。

非基督徒与基督徒都无法免除他们的行为带来的后果。无论是否有信仰,从超速到勒死人的各种惩罚都应该适用于任何人。但在美国社会,人民犯罪可以轻易地逍遥法外,道德的麻木笼罩着整个美国文化,经过时间考验的道德标准衰败而且彻底腐蚀,而这些道德标准曾经保护了世世代代的人。有人真的关心为什么道德腐败随处可见吗?

我带着沉重的心情来分享以下的观点,因为在我自己的基督信仰道路上,我所知道最蒙福的几个弟兄,他们都是死刑犯,我特别想到理查・摩尔(Richard Moore,译注5),还有我在自己的书《这身体》(The Body)提过的鲁斯帝˙伍默(Rusty Woomer,译注6)。我也想起内布拉斯加州的鲍伯・威廉(Bob Williams,译注7),和德州的强尼・科克伦姆(Johnny Cockrum,译注8)。

我心里很沉重,因为我不相信这个系统会公正地执行正义。当每一年有2000人被判刑,却仅处决25个人,这只不过是象徵性的正义罢了。(显然,这个系统需要被彻底改造。而为了让惩罚可以更迅速而且与罪相称,必须根据圣经的指引,这需要基督徒投入。)但是,尽管这个系统有缺陷,我相信上帝确实使用死刑,至少在预谋的谋杀案中,犯罪者的罪行是无庸置疑的。毕竟,这就是圣经中无法赔偿的罪行,「犯了死罪,故意杀人的,你们不可收取赎价代他赎命,因为他必被处死。」(民数记三十五章31节,参33节)

为避免我们以为旧约是不分青红皂白的死刑制度,旧约的律法仔细地区分了有预谋的谋杀及过失杀人――因此有了逃城,让过失杀人者可以从复仇者手中获得一线生机。而如果是谋杀,被定罪的罪犯就应该被处死。就我个人来说,我仍对死刑是一种普遍有效的威吓方式存疑――而且有力的证据表明,当它很少被执行时,就不会具有威吓力。但我很难摆脱圣经作者的看法,无论是现世或永恒的审判,对不顺服或拒绝上帝权威的人来说都是必然实现的事。我们永远不会知道有多少潜在的杀人犯因为死刑的威胁而被吓阻,就像我们永远不会知道有多少生命因为死刑的存在而被挽救。但至少,死刑可以吓阻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杀死狱警或其他罪犯。(类似这样的案子,没有其他更为合适的惩罚,因为所有较轻的惩罚都已用尽。) 这方面,我从英国着自由主义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国会议员约翰˙史都华˙弥尔(John Stuart Mill)的文字中找到智慧:

谁能够断定死刑无效呢?我们仅知道没有被死刑吓阻的部分,却不知道有多少人因为死刑存在而没有遂行犯罪,也不知道有多少人因为从小就知道谋杀有可怕的后果,所以没有变成杀人犯。

上帝没有商量余地的标准

因此,尽管我内心有疑虑,我仍将死刑视为正义的基本要素。总的来说,圣经所有资料都支持死刑。社会不应该仅仅是为了恶有恶报而处决死刑犯,也是为了平衡受扰乱的道德正义天平。死刑是正当的,且应该只在证据确凿、符合圣经标准且没有其他惩罚可以满足正义要求的情况下执行。关于死刑的公开辩论中,我们讨论的是最高价值:尊重及维护人类生命的神圣性,维持社会秩序,以及依法实现正义。

圣经对谋杀这样令人发指的罪行的制裁,是为了阻止无辜的生命被肆意杀害。而圣经之所以用死刑制裁谋杀,是因为人类生命的尊贵。古代的以色列,人流的血玷污了土地,这是无法替赎的罪恶,因此需要死刑。创世记第九章制裁那些流他人血的人的意义,就是因为人是按照上帝的形像创造的,所以必须以死刑惩罚谋杀,这是永久性的律法。杀一个人,就等于杀了上帝的形像。创世记第九章的挪亚之约早于以色列及摩西律法,它超越了旧约律法本身,是对所有文化及时代都有约束力的道德律。人类生命的神圣性植基于宇宙受造的伦理,因此在普世皆有影响力。就我来看,任何文化若没有区分犯罪和惩罚行为,将无法留存。当从这个角度来看,我的伦理观提升到了另一个高度。

我清楚地知道,死刑存废这个议题的正反两方都有真诚的基督徒。一个人对死刑的看法,绝不是对友情的考验。尽管我们不乐于界定这个困难的伦理议题的范围,但基督教团体被呼召要向世界阐明圣经公义的标准,即便我们的立场可能不受欢迎。我开始相信,死刑正义,是没有商量余地的绝对标准之一部分。道德义务的实践需要政府惩罚犯罪,即使是在高度严苛的条件下,仍必须执行死刑。容易犯错的人们将持续为了正义而努力,然而,即便司法系统可能犯错,基督徒的部分任务就是提醒世界,无论是在今生或来生,行为都必然带来后果。




本文章为死刑存废的再思系列文章。

查尔斯・科尔森(Charles Colson)

国际更生团契(Prison Fellowship International)创办人,是全世界专门服事囚犯、更生人、犯罪受害者及其家人最大的组织。 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网站:Why I Support Capital Punishment

译注

1.拉丁文,意思是执法权。

2.约翰˙韦恩˙盖西于1972至1978年至少性侵和谋杀了33名14至21岁的男孩及年轻男性。

3.1995年4月19日,奥克拉荷马市中心一栋联邦政府大楼遭到本土恐怖份子攻击,导致168人死亡,超过680人受伤。

4.1989年加州比佛利山庄,梅内德斯两兄弟称长期受到父母亲性虐待,因而杀了他们。由于「证据不足」,1996年兄弟俩被判终身监禁。

5.1999年,理查・摩尔因毒瘾发作,进入便利商店行抢,与店员产生冲突,枪杀了店员。原本选择注射死刑的他,因为狱方一直无法取得药剂,行刑时间一再延后。最后,由于南卡罗纳州修法,死刑改为枪决或电椅择一,理查选择枪决,于2022年4月29日遭到处决。

6.1979年,鲁斯帝・伍默与搭档为了偷稀有钱币而强行进入收藏家的住处,杀害收藏家后,又前往邻近社区潜入民宅抢走金钱和枪枝,并杀害屋内的人。过了几天,他们去帕利斯岛的便利商店,强奸店员后枪杀了她们。伍默最后于1990年被处决。之后,他因谋杀收藏家而获判的死刑被州政府最高法院技术上推翻,下令重新审判,但他已不在人世。

7.鲍伯・威廉在1979年谋杀67岁的保全而被判有罪,1983年用电椅处决。 8.1986年,德州的强尼˙科克伦姆原本计画抢劫便利商店,之后没按计画进行,却枪杀了老板娘。他被判处注射死刑,于1997年处决。他死前的真诚告白感动了探望的牧师,牧师说感觉到强尼的生命真正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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