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摩西展示十诫法版》(Moses Presenting the Tablets of the Law),菲利普・德・尚佩涅(Philippe de Champaigne),约1648年。(图片来源/Milwaukee Art Museum)
昨天到东吴大学法学院参加「两公约人权价值观与宗教哲学价值观之对话」研讨会,应邀发表论文〈神圣、尊严与权利:国际人权法典之宗教根源与哲学理据〉。
由于明年二月前要完成三篇邀约的学术论文,加上担任晨㬢福戒毒学院院长之后,讲道、教学与写作的工作量大增,所以撰写这篇论文花了我许多时间力气,身体有些不堪负荷,疼痛不少。
感谢主,昨天终于顺利完成了这项工作,言人所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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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篇论文的主要目的是追溯现代人权观念的基督信仰源头,并在哲学上申论唯有以基督教的上帝观为前提,现代人权理念才有绝对根据、可理解又有超越人间限制的实践意义。下面是论文「前言」的文字:
「联合国发布的《普世人权宣言》(UDHR, 1948)及其延伸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1966)和《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ICESCR, 1966)这两公约被合称为「国际人权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并被视为二十世纪中叶之后衡量全球各国人权状况的指标。由于各国对这三份文献的诠释与理解殊异,故其认同与落实分歧甚大。但今日欧美的主流趋势是炽盛的平等主义、社会主义等左派意识形态立场不断极端化这三份文献所宣称的权利,同时不断扩大政府的统治权力,以致产生极违反常情常理的荒谬后果;不但其所宣称个人享有之基本权利没有被敬重与保障,反而受到来自政府以多元、平等、包容、反歧视等口号之名更剧烈的迫害,致使欧美人民的宗教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父母教养权、教师教育权与管教权、运动员公平比赛权、学生公平入学权,乃至构成正常生活之男女性别的基本判断与常识不断遭受严厉打压迫害,许许多多个人与家庭因此承受不可弥补与挽救的伤害,作为现代文化之核心滋生地与养成所的大学教育更是遭到此等风潮系统性的扭曲与破坏。不幸,我国政府正信誓旦旦要跟在欧美这拙风劣俗的脚跟走。
我们认为,当欧美国家将现代权利理念与孕育发展此信念的深远基督教文化传统全然割裂之后,这种后果几乎是必然的。现代权利理念并不是凭空长出来而可任意加以宣说的空洞概念,而是与欧美文明所根植于其上的近二千年基督教信仰传统交织不可分,因而现代人权观念必须回溯或沿着长养它的基督教文化土壤才能得其恰当的理解、表现并进一步发展,不应任由知识菁英以及政府根据特定意识形态主导而漫无限制地膨胀衍生,否则终必自我摧毁。
值得指出并留意的是,基督教信仰虽非我国主流宗教,国人多非基督徒,但肯定人固有尊严与基本权利的民主法治已然成为影响我国当前人民生活最昭着且强大之主导文化,透过法律几乎全面左右着每个人的生活。在这个意义上,作为生养并形成现代民主法治之政治文化的欧美基督教文明事实上已是我国的文化传统。因此,认识并理解基督教及其开展的现代欧美政治文明乃是深化或反思我国民主治文化重要而不可或缺的环节。
根据上述信念,本文要站在基督教立场哲学地申辩并论证以下论点:(1)三份国际人权法典所预设人之『固有尊严』与『平等且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基本理念,乃源于北大西洋两岸之欧美基督教文明;(2)此三份人权法典必须回溯并连结于基督教信仰以作为其权利理念之历史脉络与理解境域,否则不但成立无据,也难恰当且完整地理解,终必流于空谈与混乱;(3)三份国际人权法典唯有以犹太-基督教信仰之绝对至高主权者上帝为其预设,才能在哲学上得其合理解释以及必然理据;(4)基本权利必须受普遍、绝对、必然之永恒法则限制,并且人必须为其享有之基本权利尽相称的义务与责任;最后,(5)唯有连结于上帝之救赎与最后审判,人权才有完全超克与弥补现世之罪恶、苦难、死亡所造成之不幸、不义、德福不一致的完整意义。」(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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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应当明白,现代人权观念与宪政制度是从欧美基督教文明发展出来的,今天世人习以为常的权利观念是十六世纪宗教改革之后的神学家为了护卫信仰自由、良心自由、崇拜自由等权利而不断更新提出的,并不是十八世纪的启蒙哲学家们凭空发明想出来的。诚如我在第二节「现代人权的基督教历史根源」所言:
「逻辑地说,现代人权观念可以从任何一种社会文化出现,各大文明也应多少有关乎『权利』的思想观念,甚至可以现代人权观念结合。但已普遍流行于全球的现代人权观念确实源于北大西洋两岸的现代欧美文明。这是历史事实。这当然有诸多复杂历史因素,但近二千年欧美人民普遍信仰的基督教则是此中不可否认的关键思想资源,以及不可或缺的现实历史条件。如果没有基督教根植于圣经关乎上帝、人、世界、耶稣基督、永生、终末审判等基本教义,又如果没有当时基督教各宗派及其拥护的不同政治群体间关乎信仰教义、信徒自由、教会主权以及统治权力的争论、冲突与激烈对抗,那么作为现代民主政治之基石的『权利』实在难以开展出来。此中,最重要的是信仰教义的争论,即,什么是基督信仰最为基本且核心的教义?什么是基督徒应顺从的最高信仰权威?谁才是基督徒最应该顺从的权力领袖?应不应该完全顺从特定的教会统治者?应当如何回应违反圣经教训的教会或政治之暴虐独裁者?国家有权支配所有基督徒的宗教活动以及一切教会运作吗?当教会与国家冲突时,基督徒应当优先顺从谁?基督徒应该享有什么信仰、社会与政治权利?基督徒统治者应该基于什么原则治理国家社会?国家与教会应当合一还是分开?若合一,二者的权力当如何划分与运作?若分开,又当如何安排?等等。正是这些在宗教与政治的对立冲突中出现的实际又复杂的问题,迫使基督徒必须根据圣经去思想并建构关乎个人之自由、平等的权利观念以及政治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十六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之后,不同宗派群体所造成的复杂政教关系使得思想并建构基督徒的信仰自由与崇拜权利观念变得迫切且激烈。
其实,人们所熟知像洛克、卢梭、孟德斯鸠、康德等十七至十八世纪启蒙运动哲学家们所提出并申论发展的权利观念并非凭空出现,更非由他们发明,而是根植于十六世纪神学家们早已提出的信仰自由、良心自由、崇拜自由等观念给予理论化、哲学化或世俗化发展而来。我们必须说,如果没有十六到十七世纪诸如Martin Luther, Philipp Melanchthon, Andreas Osiander, Martin Bucer等等信义宗教会神学家,以及John Calvin, John Knox, Theodore Beza, John Ponet, Christopher Goodman, Johannes Althusius, John Milton等等改革宗教会神学家,他们所主张那些护卫基督徒良心自由、信仰自由、反抗悖逆上帝旨意并迫害基督徒之暴君等等宗教自由与权利的政治神学论述,以及他们对当时政府及人民的影响,那么十七世纪末叶到十八世纪启蒙运动哲学家们的政治权利理论根本就难以出现也难以想像。
因为现代权利观念源于基督教(至少难以分割),因而除非根据基督教教义思想加以解释,否则就难以成立并理解。当今欧美去基督教化的当代权利观念问题百出、混乱不断又难以自圆其说的根本原因正在此。对基督徒而言,人的所有事物都必须根据上帝才能得其终极解释,因为上帝是绝对至高的自有永有者,一切有形无形之天地万有的创造者、主宰者、维护者,而且人是他以自己的形像创造又赋予他使命最独特的被造者。因此,如果人真的拥有固有尊严与不可剥夺的权利,那么这个尊严与权利只能从上帝而来,而且只能根据上帝才能得其根本且完整的解释,也才有终极之正当性、合理性与意义。若非如此,所谓『固有的』(inherent)、『平等的』(equal)、『不可剥夺的』(inalienable)或『不可侵犯的』(inviolable)等等用以形容『尊严』与『权利』的语词就完全不可理解。
因此,对我而言,任何刻意将现代人权观念与基督教切割的法哲学或法理学论述都终将面对难以克服的挑战与诘难,不但难以自圆其说,也无法提供绝对的根据。因此,在我看来,所有反基督教的无神论、唯物论、自然主义、世俗主义之法学论述不但不可能为所谓『固有尊严』与『平等且不可剥夺的权利』等观念提出合理可信之根据,而且他们的无神论、唯物论之世界观根本就与人的固有尊严与基本权利矛盾冲突,完全无法调和一致,使得基本权利失去当实践的必然根据,国家于是成了完全不理会人权而为所欲为的权力怪兽。」(页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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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不认同现在西方文化风潮的人总是怪罪基督教,昨天与许多与会者与学者也如此。但他们不知道今日欧美已背叛了基督信仰,大大背弃了祖宗以流血舍命守护承传下来的十字架道理,转而投入无神论、唯物论、自然主义、人本主义的世俗思潮。今天,欧美左疯大行其道,以多元、平等、包容、自由之美名放纵私欲,任意妄为,颠倒是非,歪曲常情常理,基督教会被掳于巴比伦,在那里苟延残喘。
其实,今天台湾教会许多基督徒、传道人、神学教师、基督徒学者都在不同程度上染上世俗左派思想观念,不但无能抵挡这些悖逆上帝旨意的世俗文化风潮,而且常常在无知又自以为是的情绪下高声附和,助纣为虐,于是教会扭曲变态,在强大世风巨浪摧残之下,溃败不已,基督徒无所适从,如同没有牧人的羊,在荒野迷途四散。
由于某些原因,我答应参加这样的研讨会,为的是争取与相同理念的人(即便他们的宗教信仰与我甚不相同)对抗今天透过政府权力祸害台湾社会之恶风潮的机会,亦藉此机会让不同宗教信仰者认识基督信仰的真理,以及她如何成为现代民主政治文化的历史与宗教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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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陈清秀教授的邀请,以及长期赞助此研讨会的那些关心台湾伦理文化的宗教团体。
愿上主为了他自己的名、他的儿女、他的仆人、他的教会之故,怜悯这块土地,不要被恶俗吞没,不要灭亡在恶人手里!
202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