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信望愛

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社會服務事工的發展
第一章 基督宗教與社會服務
第一節:問題界定
作者/徐敏雄

  「宗教意識之深度創造出現實存在和理想存在之間的張力(tension)。張力扯滿了弓, 發射出一支支道德行為的利箭。感到有義務為理想的實現而奮鬥。……基督教相信愛的理想 在上帝的意志和本質裡是確信無疑的,儘管在任何歷史時期裡都沒有實現過純粹愛的理想。 正是因為這種理想具有這一意義上的現實性,所以道德舉動的實施者感到一種義務在驅使他 。」(Reinhold Niebuhr, 1992:5)

第一節:問題界定


  回顧基督宗教(Christianity)1 社會服務發展史,工業革命之前教會與相關的 慈善機構在救濟貧窮上都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相對而言,政府處於邊緣的位置。十八世 紀開始,隨著工業化的開展,宗教性慈善組織經常無法回應社會變遷的需求,對於工業社會 中勞動人口的風險的分擔更存在著先天的限制2。此時,國家開始涉入社會福利的領 域中,透過社會保險和公共救助來滿足人民需求,福利國家便由此興起。但是這種以國家提 供服務為主的福利體制,到了一九七0年代開始出現危機,並引起世界性的關注。多數反對 福利國家的學者都將茅頭對準福利國家的專制與無效率,這當中包含了財政危機、經濟危機 以及合法性危機等等3,至於抒解危機的方法則多半以福利多元化的方式,藉由民間志願機 構、家庭與社區等)的運作,分擔國家的照顧工作,減少政府財政支出。

  在志願性組織中宗教性慈善福利機構是相當重要的成員之一,主張以宗教慈善福利機構 提供服務的原因主要是希望透過宗教福利的慈善組織活動,拉近人群的社會隔閡,重建社會 共識感。其次,強調社會平等的宗教理念或服務也可以抒解經濟不平等而產生的敵視心態, 有助於社會的整合(Turner,1986:91;Whthnow,1989:8;張世雄,1996a:8)。再者,宗教 組織提供服務似乎也可以抒解表面的財政與經濟危機,並避免國家科層體系的無效率。因此 ,在探究福利多元主義未來在台灣發展可能性時,筆者挑選其中相當重要的「宗教社會服務 機構」進行研究。

  在台灣的宗教中,以佛教、民間信仰、道教和基督教四種宗教的信徒人數最多4, 各宗教皆有興辦各類的社會服務,在制度性的醫療、教育、慈善救濟或福利服務中,以基督 宗教的社會服務歷史最悠久,後來甚至帶動了台灣其他宗教社會服務的發展(王順民,1997)。 在台灣,基督宗教以基督新教和天主教為主,但台灣新教教派相當多(約有六、七十個), 這些教派雖然同屬新教,但在很多信仰實踐方式上卻存在著相當的差異性,因此,在研究可 行性和意義性的考量下,針對台灣有代表性的宗教團體(例如:信眾人較多、從事教育工作 歷史最悠久、辦學成果顯著,教義思想較清楚或具有特色等)進行研究是有其必要性與合理 性。

  一般宗教團體的社會服務內容多半集中在慈善救濟、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等服務5上,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以下簡稱長老教會)的制度性服務除了歷史最久、服務的創新性最高外 (王順民,1997),有關人權與社會公義的諸多主張更使長老教會超越了傳統社會服務的模式 ,慈愛與公義兩者並重成為長老教會與其他宗教團體社會服務的差異所在,故筆者乃更進一 步縮小研究範圍而將研究的對象對象鎖定在「長老教會的社會服務」。

  在西方福利國家危機的借鏡和台灣未來社會福利發展方向的雙重關注下,本文一方面透 過西方社會福利和基督宗教福利理念發展史的梳理,將基督宗教和社會福利之間的親和關係 加以呈現,更要針對長老教會的社會服務進行歷史性的個案考察,並進一步探究長老教會未 來在福利多元的趨勢之下如何繼續推動他們的社會服務。簡言之,本論文研究的目的除了呈 現宗教與社會服務之間的親和性關係外,更希望以長老教會的歷史經驗為例,討論長宗教社 會服務可行的未來。因此,本研究的主題將集中在:

  1. 西方社會福利的發展和基督宗教社會服務之間的親和性與關聯性為何?
  2. 過去,時代變遷下長老教會的信仰、組織如何對各時代社會問題與民眾需要做出回應?
  3. 現在,長老教會的信仰與組織發展至今,在社會服務事工的推展上所遭遇的困境為何?
  4. 未來,台灣在福利多元的發展趨勢下,長老教會將以何種方式繼續在社會服務領域中扮演其角色?教會社會服務的貢獻與限制可能為何?

註釋
  1. 本文所提到的「基督宗教」包括宗教改革之前的天主教(Catholicism)、東正教(Orthodox Eastern Church)以及宗教改革之後的基督新教(Protestant)。為了便於區別,本文以「基督教」統稱宗教改革後的新教。另外,有關「宗教」(religion)跟「信仰」(belief)在神學的意義上也不相同,Karl Barth認為宗教是人類去創造想像中的神明,人是過程中的主體,而信仰則是上帝向人類啟示,人類只是上帝的創造物而處於客體的地位。由於宗教學並非本文主要內容,故本文中並未將兩者加以區分。
  2. 教會若以私人的名義開辦勞工保險,由於缺少公權力,無法強制全國勞動人口加入保險,這樣的結果往往只是造成高風險的勞工過於集中,而並無法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
  3. 有關福利國家危機的討論詳見本文第六章(將在往後刊出)。
  4. 根據中央研究院民族所一九九四年台灣地區社會變遷調查告指出,台灣民眾有38.5%是佛教徒、9.1%信仰道教、31.0%是民間信仰、2.6%信仰一貫道、4.2%是基督徒,所有民眾中有13.0%的民眾表示無宗教信仰(瞿海源,1994)。
  5. 有關天主教、道教和民間信仰的社會服務內容,詳見內政部於一九九四年發行的《宗教輔導論述專輯第一輯:社會服務篇》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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