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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社會服務事工的發展
第一章 基督宗教與社會服務
第二節:長老教會信仰、組織與社會服務的文獻回顧
作者/徐敏雄

第二節:長老教會信仰、組織與社會服務的文獻回顧
一、重要名詞的釐清
(一)長老教會「社會服務」範圍的界定

  有關社會福利的定義相當分歧,但一般社會福利學者皆認為社會福利包含:社會保險、 社會救助、社會津貼以及社會服務。其中有關「社會服務」(social service)的意義, Eyden 認為它是一種以社會制度來滿足社會成員需要的一種服務,這些事情可能並非個人 依靠家庭或商業部門的資源能夠獨自達成的(引自 Spicker,1988:73-74)。在此,社會 服務是以組織或制度的方式,針對使用現有資源仍無法解決自身問題的個人、家庭或社區 所提供的一種補救性的服務。

  DiNitto(1995:307-309)在其所著的《社會福利:政治與公共政策》(Social Welfare:Politics and Public and Policy) 一書中提到,社會福利的方案通常是針對貧窮者,但仍然有許多社會服務的提供不是依據 受助者的所得和社會地位,如果將這些社會服務依據受助群體來區分可分為:個人服務、 家庭服務以及社區服務三大類。

  第一類服務是對老弱殘障者提供居家服務或長期照顧;第二類服務包括家庭計畫、婚 姻與家庭諮商、日間照顧、課後安親安親班等;第三類服務強調社區居民的動員,關心的 議題包括社區中的毒品、犯罪問題,租賃服務以及新搬進社區者的服務等,這些服務最終 的目標都是要達到社區整體的利益與發展。至於這些社會服務的提供者,可以是公共機構 、私人非營利和營利組織、自助團體以及宗教組織。

  就此而言,社會服務和社會保險、社會救助以及社會津貼最大的區別,在於社會服務 關心案主生理、心理以及社會各層面的問題和需要,並針對這些問題與需要提供直接或間 接的服務,而前三者的焦點比較放在案主的經濟保障。

  以上有關社會服務的定義是社會福利學界的觀點,至於宗教界對社會服務的定義又是 如何呢?台灣資深的基督徒社會服務者莊文生(1983:50)曾經將基督徒的社會關懷分為 「社會福利」和「社會行動」兩大類,前者是針對個人或社會因素所產生的問題給予協助 ,後者則是著重社會環境或制度面的改革與重建。此外,張翹林和黃正雄(1994:7-13) 也提出不同的定義,他們認為基督教的社會服務包含以下三種型態:1.福利性的服務:針 對老弱婦孺等弱勢群體,以服務來滿足他們生理和物資的需求。2.發展性的服務:即協助 受助者了解自己的問題,以激發他們的潛能。3.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的服務:也 有人稱之為社會行動(social action)或社會改革(social reform),即針對社會制度 、法令規章的不公平進行改革。

  若就長老教會的觀點而言,教會將醫療、教育、物資救濟、諮商輔導和權益倡導等事 工都是視為對「社會」所從事的服務與關懷,因此統稱為「社會關懷」(social concern) ,至於細部的內容並無服務內容的詳細分類。

  綜合來看,長老教會所謂的「社會關懷」與社會福利學界所談的「社會服務」性質較 為相近,為了在研究中能夠較清楚地區辮不同時期服務內容,故在論文中乃將長老教會所 有的社會關懷事工通稱為「社會服務」。在所有的社會服務事工當中,有關諮商輔導和社 會工作等涉及心理與社會層面直接服務的部份以「福利服務」代表,至於政治或權益倡導 的則稱為「社會公義」。從長老教會一九七0年左右的神學發展來看,教會服務的對象也 不應有教會內外的區分,實際上長老教會所提供的服務,使用者包括了基督徒和非基督徒 ,因此在本文中長老教會所有對非基督徒開放使用的服務皆稱為「社會服務」6,而社會 服務的內容則包含醫療、教育、社會救濟、社會公義以及福利服務。

 
(二)「長老教會」包含非營利組織與志願服務團體的特性

  根據 Salamon(1992:4-5)對於「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觀 察,多數的機構之所以將其視為非營利組織主要是它們具有以下這五種面向中一項到數項 的特徵:

  1. 慈善部門(charitable sector):強調該部門的經費來源是藉由私人、慈善 的捐款來維持機構的生存,但慈善捐款不一定是該部門收入的唯一或主要來源。
  2. 獨立部門(independent sector):此一名詞的意義與「第三部門」(third part)相近,強調該部門扮演著獨立於政府及私人企業之外的「第三勢力」(third force)。但事實上該部門在財物上卻常常必須依賴政府或私人企業的支柱。
  3. 志願性部門(voluntary sector):此用法的原意在於強調部門內有大量不支薪的志願工作人員(volunteer)投入於組織的管理與運作。但是實際上該部門大部份的工作仍然是由支領薪水的專業人員來負責,而非由志願工作人員來完成。
  4. 免稅部門(tax-exempt sector):強調該部門是符合免稅規定的組織,但是該部門並非各項收入都可免稅,而且這些免稅規定在美國之外可能並不通行。
  5. 私人非營利組織(private nonprofit sector):強調組織的目的不在於營利,但這並非意味著組織不能產生利潤,相反的這些組織經常都有盈餘,只是這些利潤不可分給任何個人或贊助者。
  參考 Salamon 對非營利組織的觀察,我們可以描繪出理想上宗教性福利機構(包括長 老教會的社會服務機構)應該是一群有共同宗教信仰的信徒,基於他們的宗教助人理念,自 (志)願對社會人群提供服務而成立的社會服務組織。這些機構的經費來源多半是來自私人 捐款或政府部門的補助,所提供的服務並非基於營利為目的。與一般的社區鄰里相較之下, 宗教性福利機構的組織型態較為正式且常常職務分工。此外,機構為了回應社會大眾的需要 提供更專業的服務,多半都會聘請專業的人員來提供服務,非支薪的志願性義工有時候反而 居於協助者的角色。

 
二、有關長老教會的文獻回顧

  長老教會的牧師或神學院教師已出版不少有關長老教會基本信仰精神與傳統的簡介書籍 (例如:「認識長老教會」編輯小組,1986;邱瓊苑主編,1995;羅榮光,1995),或有針對 某一時期教會神學或倫理學特質進行深度探討的論文(例如:王崇堯,1988;王憲治1988; 黃伯和,1990a,b,1991a,b,1993,1995,1998a,b,c;陳南州,1990,1998a),當然也有少數長 時期的歷史性分析研究(例如:陳南州,1991;Wong,1992)。民間機關或學術單位無論是涉 及長老教會教義的介紹或信仰與社會服務的討論都是以上述刊物、著作或會議記錄為主要依 據。

  在長老教會信仰與社會服務或政治參與的相關研究中,僅陳南州(1990)和林本炫(1990) 有對社會服務和政教關係背後的理念提出神學或倫理學的解釋。陳玉梅(1995)的研究則是 將長老教會的歷史經驗視為影響政治參與的重要因素,以此來來說明長老教會在時代變遷中 的政治角色轉變特徵。至於其他的研究多半只有在開頭處提及長老教會的基本信仰精神,之 後的便不再對基督教信仰詮釋的轉變進行歷史性的追蹤討論(例如:連偉齡,1989;王順民, 1991;林素珍,1992);或有將不同時期的信仰特徵點出,但在隨後文章中並沒有扣緊這個 信仰詮釋的轉變對社會服務有何影響,而只是做各時期服務「內容」的介紹 7(例如:王順 民,1997)。

  其次,對於台灣長老教會體制、領導模式以及教會和其他國內外宗教或民間團體互動關 係的研究,以連偉齡(1991)、張雅玲(1991)和陳玉梅(1995)的歷史性分析著墨較多。 這些研究不但將長老教會從進入台灣後各時期的教會體制和領導模式的演變清楚呈現,對長 老教會社會服務或政治性主張背後的組織性要素之釐清也有不少貢獻。至於在總會負責推動 社會服務事工的「教會與社會委員會」之歷史性沿革和神學反省的分析則以林志遠(1988) 的論文較為完整。

  綜合來看,截至目前為止幾乎所有的論文都僅就信仰、組織或社會服務中任兩個層面為 主要分析面向,以陳南州(1991)的論文為例,他用聖經教導來詮釋長老教會聲明和宣言的 神學意涵,並輔以天主教通諭與普世教協的相關主張來建構長老教會的政治與社會倫理,以 此說明長老教會的作為在神學與基督宗教傳統的正當性。因此,整篇論文圍繞在長老教會政 治與社會倫理上,社會服務和教會體制或組織領導的部份並非其論文重點所在。

  至於領導、體制部份有較多討論的陳玉梅(1995),其文是從組織8和歷史 的角度,探究長老教會的組織特性和外部環境之間的關係如何促成長老教會獨特的政治行動 。作者認為長老教會的歷史經驗對其政治參與的意識型態影響相當大,而教會組織結構的特 質(體制發展、領導方式的轉變、組織資源)使長老教會在國家權力限制下仍然擁有參與政 治的實力。在此,體制、組織與領導固然成為該文的特色,但也因此有關長老教會教義、神 學或倫理學部份顯得較為薄弱,對於社會服務的討論只有談到日據時代以前的醫療和教育事 工。

  至今以宗教福利服務為題的論文中,王順民(1997)的研究算是較為詳盡的,他曾將三 個宗教組織(長老教會、慈濟功德會和大甲鎮瀾宮)的福利服務內容加以對照整理,並從這 些服務內容的歷史脈絡中歸結出各宗教的不同的福利類型學。換言之,他是以行動者的「作 為」來推測他們的「理念」,對於神學理念的詮釋著墨不多。回顧這些文獻後,筆者發現在 國內宗教福利服務的文獻資料中尚未有針對長老教會神學思想、組織體制和社會服務三個層 面的完整的歷史性研究。

註釋
  1. 從西方的基督宗教歷史發展來看,最早期教會照顧群體以教會信徒為主,對於教會外的社區居民提供服務是到羅馬帝國擴張後才開始的(詳見本文第二章)。因此,教會最初的服務可以說是「教會服務」而非「社會服務」,故在此將教會對非信徒大眾所提供的服務稱為「社會服務」。
  2. 有關台灣長老教會各時期的社會服務詳見《附表1-2-2》
  3. 有關長老教會的組織型態詳見《附圖1-2-2》

 
三、歷史社會學的研究取向

  影響社會行動(social action)9的因素相當多,想要瞭解理念與行動之間 的因果關係並不容易。正如Max Weber(1976a:28)所言,社會學所研究的歷史事件和現象 都有其個體性和獨特性,每項詮釋(hermeneutic)10都企圖對社會行動做出清楚的確證,但 無論如何,任何一個從意義觀點所得出的詮釋都無法宣稱他們在因果上是絕對的詮釋,因為 ,對行為者而言,即使是出於行為者對行為目的的主觀陳述,仍然可能存在著許多「壓抑」 或「隱藏」的動機。

  對觀察者而言,行動者相同或相似的行為過程,其動機也可能由多種因素組合而成(蔣國勛,1989)。此外, 從Weber的觀點來看,任何的行為的「因果解釋」並非 如同實證社會學所謂的「自變數」和「依變數」的關係,而僅是一種「選擇性的親和性」11, 這種親和關係並非通則,而是必須在特殊的歷史脈絡中被了解,當時空條件有所改變時,這 些選擇性的親和性未必會繼續存在。

  事實上Weber認為一個社會現象或事實的產生相當程度是源於偶然性歷史因素的聚合, 各種社會結構面的因素也是相當重要的,宗教理念不過是其中一個面向而已,甚至我們可以 說只有在各層面因素相互配合之下,宗教理念才顯示出它的意義(張維安,1995:105-106)。 因此,社會現象和歷史事件的探究並不在於普遍性理論通則的建立,而是希望透過歷史經驗的 考察、理念型的運作和適當的詮釋,掌握歷史時空條件中哪些因素較容易相互作用而產生特定 的效果,並對於現象和事件的歷史性意義有更貼切的了解(高承恕,1988)。換言之,對於宗 教信仰和社會行動之間的研究並非企圖提出兩者之間絕對的因果關係,而是希望藉由對社會行 動進行詮釋性的了解,來理解社會行動的歷史意義。

  此外,相同或相似的信仰教條常常因所處歷史和物質環境而有不同的意義,對行動者的影 響也會有所差異,當然,相似的行為也可能來自不同的宗教信仰。因此,要了解宗教理念與社 會行動之間的關聯性勢必要從日常生活的行動領域著手,而不能停留「經典文字本身」的詮釋 (張維安,1995:107)。以Weber的宗教社會學研究為例,由於信仰產生的歷史結果潛存於歷史 制度的脈絡中,所以他並非就特定時期清教思想或聖經經文進行詮釋,而是透過教會組織和教 義倫理之間關連性的歷史考察來理解它們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影響當時信徒們的行為。

  在《基督教社會思想史》一書中,Ernst Troeltsch(1960)也是以歷史社會學的研究方法 ,將不同時代神學思想中的教會觀、倫理觀和社會理想加以釐清,並進一步討論這些宗教理念 如何和當時教會、基督徒與非宗教性組織之間的互動關係。因此,本文在探究長老教會的社會 服務時也將秉持歷史社會學的大架構,從歷史的社會情境中來瞭解影響教義理念、組織結構和 社會環境與教會社會服務之間微妙的關連性。

 
四、社會環境、宗教信仰與教會組織三個切入的角度

  一般在研究非營利組織時多是從組織社會學的角度著手,從組織內部運作以及組織和外部 環境的互動關係進行了解。在內部方面主要是由組織複雜性、正式性和集權性的等結構面(structures), 以及領導、決策、溝通的過程面(processes)來解釋組織服務的效能和效率的結果(outcomes)。 在組織和外在社會系統之間,則包括社會立法、經濟景氣、政治環境以及文化價值等大環境等 因素,甚至國內外其他機構和組織間的資源交流、行動聯盟和政府部門的互動關係也都是不可 忽略的重要因素(Hasenfeld,1983;張苙雲,1986;Hall,1991;Skidmore,1995)。

  雖然宗教福利機構亦為志願性組織的一種,但與一般社團最大的不同處在於宗教團體有其 傳遞信仰的任務或救贖終極目標,這些任務與目標不但為組織努力的方向形塑了一套理想世界 的藍圖,也直接地影響到信徒對社會現象或問題的看法,如果僅將宗教團體看成是單純的福利 的提供者,不但是誤解了宗教服務更貶低了他們服務背後的終極精神。

  基本上,宗教倫理不但為信徒的社會服務提供了一個合理性的來源,教會或宗教社會服務 機構的組織型態也會受到教義和信仰理念的影響,這當中包括機構的領導模式、財務來源、同 工特質以及機構和政府之間的關係等各方面。此外,教會為了持續回應變遷社會中信徒與大眾 的需要,無論在教會本身服務機構的組織規模和人員編制上也會不斷擴大,在這個過程中如何 確實掌握社會脈動,並適時地提供必要的服務便成為教會及其所屬機構的一大挑戰。因此,除 了從教義來了解宗教社會服務外,從教會組織層面來理解信徒如何回應社會變遷也是宗教社會 服務研究中所不可或缺的一環。

  如果說教義的釐清有助於回答宗教團體「為何」(why)從事社會服務,而組織層面的了解 則告訴我們教會「如何」(how)將其宗教的服務理念實踐在實際的生活中。當然,筆者並不傾 向將兩者之間作因果關係的連結,因為教會組織固然會受到教義的影響,但組織型態的改變也有 可能只是順應信徒數目和服務群體的增加,而並非凡事都是經過嚴密的神學或教義思考的過濾。

  再者,教會受到社會變遷的刺激後雖然必須不斷將信仰教義重新詮釋,使其能夠對當代社會 做出適當的回應,但是,即使處於「變」的環境中,教會畢竟有其獨特而「不可變」的本質。為 了增加滿足大眾各方面需要的能力與資源,在某些方面教會可能對世俗環境或政權做出讓步,但 無論是出於宗教區隔的考量或信仰理念的堅持,教會都希望能夠保留信仰中某些重要的特質。根 據「資源依賴理論」的說法,組織對於環境的依賴程度常常會直接影響到本身的自主性,特別是 和政府之間各種契約或合作關係。同樣的,教會的社會服務組織如果受政府委託在財務上形成依 賴的關係,也可能使教會機構喪失其獨特的服務精神與角色。如何能夠掌握足夠的社會資源來提 供服務,另一方面又不失去教會獨特的信仰精神,這便是教會及其相關服務機構必須面對的困難 課題。從這點來看,當我們要了解一個宗教團體的作為時更不應該忽略了教會組織的特質。

  總言之,研究宗教團體若僅停留在片段化的教義思想,常會忽略信仰的時代性意義而陷入見 樹不見林困境中;只探尋教義歷史發展的應然面而沒有兼顧到實然面的組織特質時便無法得現實 層面的情況,最後成為一種烏托邦式的空談。同樣的,只有宗教機構或團體的組織面的討論而沒 有信仰層面的研究,更是低估了信仰對於宗教組織所可能產生的影響力。所以,在了解一個宗教 團體時,唯有將信仰、組織與教會與信徒的作為一同放置在歷史變遷的脈絡中,才能顯示出該宗 教團體與社會環境的互動關係。因此,本文除了秉持歷史社會學的方法對一八六五年以來長老教 會的社會服務進行歷史性考察外,在分析的面向上也將包含社會變遷、神學發展與組織結構之間 的相互關係,以了解影響長老教會社會服務諸多重要因素之間的關聯性,有了這個層面的認識, 將更有助於我們思考長老教會在未來台灣福利多元的環境中的可能性與限制性。

註釋
  1. 「行動」(包括不作為和容忍的行動)意旨所有人類行動時,個人所賦予主觀意義,「社會行動」指要計算他人行為反應的作為。例如:騎自行車的人是在從事一種社會行動;但在雨天撐傘則不是。Weber將這些社會行動四類:1.目的理性式(zweckrational):行動者經由計算目的的環境條件與手段後,而決定進行的行動。2.價值理性式(wertrational):透過有意識地間信某些特定價值或信仰,而決定的行動。3.情感式(affekuel):透過行動者當下的情緒感受所決定的行為。4.傳統式(traditional):透過根深蒂固的習慣所決定的行為。Weber認為,一般日常生活的行動通常不是單純屬於哪一類型,而是混合的,之所以作出理念型(ideal types)的區分是因為這些社會行動需要以不同的類別(kinds)被瞭解(Weber,1976a:46;Hollis:148-149)。
  2. 「詮釋」或「闡釋」的任務在於了從內(from within)來瞭解社會行動的意義,何謂從內呢?從個人主義的觀點來看乃是從個人心智(mind)出發。另一個回答可能是從既定社會行動的規則中來瞭解社會行動的意義。換言之,我們必須瞭解行動本身的社會意義和行動者希望藉由這項行動傳達的意義為何(Hollis,1994:151)。
  3. Weber認為,個人「選擇」去遵循的象徵性信仰內容與堅守這些信仰所導致的社會行為之間的聯結具有某種「偶然性」的性質,相對而言,某種特定的社會階級或身份團體的生活模式也會產生一種接受某種宗教倫理的親和力,而非去「決定」他們的信仰的性質(引自Giddens, 1971),這種關係不是絕對的,不是因果的,而是一種偶然性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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