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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社會服務事工的發展
第五章 福利服務時期(約1985年至今)
第五節:長老教會與政府及其他國內外機構的關係
作者/徐敏雄

第五節:長老教會與政府及其他國內外機構的關係
一、國內社會福利機構

  在經費來源有限的情況下,與其他相關機構團體聯盟(coalition)23或許是個好方法, 但是實際上各機構往往為了獲取環境中有限的資源,因而處於一種競爭而非合作的關係中。其次,在聯盟 策略中不但機構必須分享自身的資訊,行動過程中也會失去一些機構的自主性(Hasenfeld,1983)。

  據機構主任(許得賜,1998.2.24訪談記錄;陳瑪利,1998.2.25訪談記錄)或幹事(柳全信,1998.2.20 訪談記錄;盧美滿,1998.2.20訪談記錄)表示,各中心與國內其他相關社會福利團體之間的來往多半止於 案主權益的倡導或發佈一些聲明,在實際的服務輸送的工作上除了松春中心外,各機構間少有合作的經驗 ,主要的原因各中心情況不同,除了服務案主群獨特的文化背景與地區差異外(例如彩虹事工中心、勞工 關懷中心24)、各機構對於自主權或特色的凸顯要求(例如婦展中心),資源稀少所產生的 競爭關係(例如殘障關懷中心25)等,都是長老教會所屬關懷中心與其他福利機構未有聯盟關係的主要原因。

 
二、教會機構與政府的關係

  一九七0年起教會陸續發表相關的宣言和聲明,使得政教關係呈現緊張狀態,這種政教緊張關係是否 會影響到教會的服務呢?就長老教會社會服務的發展史來看,必須受到政府規範的普通科教育事實上並沒 有受到限制,從早期的公勞保到目前的全民健保,各級醫院也都有參與在保險體制中,換言之,長老教會 的教育和醫療服務與政府相關的規範之間尚能「和平共處」。

  至於社會服務的部份,一九八五年後成立的各服務中心除領有內政部或縣市政府的經費補助款外,在 合作的方式上,多數的情況都是由各中心都是以機構提出方案向政府申請經費的方式進行,但機構也不排 斥接受政府的方案與經費而擔任執行的工作,只要政府的方案服務中心能夠認可,以過去的經驗來看,與 政府的合作案多是由各中心提出方案,之後再由政府擴大辦理(許得賜,1998.2.24訪談記錄;陳瑪利, 1998.2.25訪談記錄)。

  整體而言,長老教會的教育、醫療和社會服務並沒有受到緊張的政教關係太大的影響。為何教育和醫 療機構能夠一直與政府和平共處,而社會服務機構也從孤軍奮鬥轉向與政府合作的路呢?筆者認為這個轉 變可以從政府和教會兩方面的立場來看。

  首先,長老教會歷來的普通教育和醫療服務比較沒有涉及政治意識型態的問題,只要在教師或醫師的 聘任和董事會的組織和法規上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採用「標準課程教材」,這些服務對政府而言不但不 具威脅性,反而可以為政府省去不少醫療和教育的預算支出。

  至於福利服務機構的部份,由於一九八五年左右台灣的福利意識日漸抬頭,各種民間團體皆以社會運 動的方式要求政府對民眾的需要做出回應,在民間的福利機構不多而政府的社會福利體制也尚未良備的情 況下,長老教會這些福利服務機構所提供的服務不但為政府創新服務方案模式,服務的結果也等於為政府 化解部份照顧弱勢群體的壓力,進而增強政府的合法性。換言之,即使長老教會總會或教社委員會在政治 上的主張或聲明可能碰觸了執政者的逆麟,但教會所提供的服務卻確是政府的助力,因此,政府機關願意 將兩者加以區分。

  若從長老教會的立場來看,一九八五年以前礙於台灣特殊的政治生態環境,長老教會傾向由教會信徒 「自己做」。這種神學理念認為既然政府行事不公義,教會應該做的就是政府施政提出基於信仰精神的批 判,若與其合作便是向不義的政權妥協、靠攏,因此各機構未曾與政府有任何經費的往來。但教會這種單 打獨鬥的服務方式由於缺乏充裕資源,常常無法拓展服務方案;此外,教會刻意地不與政府單位接觸事實 上與其信仰中強調教會必須融入現世社會的理念相背離。再者,不少教會人士認為政府的補助款其實是廣 大納稅人的錢,與其讓其他機構濫用或被政府官員貪污,不如積極地去爭取經費來推動教會認為有意義的 服務。

  因此,只要政府的施政適為百姓謀福利,教會並沒有必要置身其外或自恃過高;相反的,教會應當協 助政府各單位共同為百姓服務。在這諸多因素的考量下,教會機構便開始與政府開始了各種合作關係,並 接受政府的補助款。當然,一旦政府的政策違背了教會的信仰價值,無論那個政黨執政,教會都必須再度 負起批判時政的責任(陳宗仁,1998.2.18訪談記錄)。

註釋
  1. 當各機構對於資源的控制普遍存在無力感,機構間的利益具有互補性或機構聯盟的利益多於成本時,機構的聯盟關係便容易形成。聯盟策略將機構結合在一起,集結成更大的力量以獲得所需的資源與合法性(Hasenfeld,1983)。
  2. 中心主要關懷的對象是原住民勞工和外籍勞工,因此在語言和文化上與一般勞工團體所服務的案主群比較不相同。
  3. 「目前只有在一些聲明和殘障權利的宣言上才比較有跟其他團體合作,至於實際殘障服務的合作方面,因為大家都要爭取資源,都希望找有錢的團體合作,以目前中心亟需要經費的情況來看,其他殘障服務團體或機構不太可能跟我們一起辦服務」(盧美滿,1998.2.20訪談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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