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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社會服務事工的發展
第二章 西方基督宗教的社會服務理念
第一節:宗教改革以前天主教的社會服務理念
作者/徐敏雄

  基督宗教強調個人主義思想、工作倫理和個人責任,在基督教傳統下所訂定嚴苛的濟貧制度可能阻礙了社會福利的發展;但相反的,基督宗教中世人皆平等和博愛的概念也可能有助於福利制度的建立,究竟實際的情況如何呢?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回到西方基督宗教與社會福利發展的歷史中,藉由對教會回應社會需要的方式以及神學思想特徵的探討,一方面瞭解基督宗教思想的變遷和發展脈絡,藉以澄清基督宗教神學與社會福利發展的之間的關聯性。

  此外,台灣長老教會源自於英國和加拿大的長老教會,而這兩國的長老教會又是宗教改革後的新教教派,因此,在探討長老教會社會服務背後的宗教理念以及組織特色之前,回顧西方宗教社會服務的歷史發展不但可顯示「基督宗教」與「社會服務」之間的親和性關係,也可以瞭解長老教會在西方整個基督宗教的變遷過程中所承繼的信仰精神與思想特質。

  國內外有關西方宗教社會服務發展的文獻中,包含宗教思潮與社會服務兩個主軸的的研究以鄭維瑄(1991)的論文較為完整,其他的研究多以介紹宗教社會服務的內容為主,宗教思潮的轉變為輔(例如:Leiby,1978;Handel,1982;Lewis,1995;張世雄,1996a,1996b;王順民,1997);也有只就介紹宗教社會服務內容而沒有討論各時代神學思想的研究(例如:林萬億,1994)。

  嚴格說來,這些研究所談宗教社會服務是混合了宗教改革前的天主教和改革後的基督新教,討論中少有將神學流派加以區分。但是,即使同為基督宗教信仰,但由於聖經詮釋法或教派歷史經驗的差異,不同教派間的社會服務理念和組織型態也可能存在相當的歧異。因此,本文將再度回到西方基督宗教社會服務發展史中,一方面探究不同神學思想下社會服務的宗教意涵,另一方面也從這段漫長的教會史中探尋長老教會的獨特的歷史淵源。

 
第一節:宗教改革以前天主教的社會服務理念


  自古以來,西方社會服務與慈善濟貧工作便帶有濃厚的宗教價值理念。聖經中對他人的關懷是律法也是義務,特別在孤兒寡婦的救助上更是如此。基督宗教發展到羅馬帝國時期,慈善事業仍然止於對貧困基督徒給予照顧,或在基督徒社群內彼此之間的扶持,這種情況一直要到基督教人口擴大到整個帝國後,各地方教會才擁有教區內課稅的權利,並開始負擔起賙濟貧困者的責任(Handel,1982:48-50;Macarov,1995:92-93)。

  在濟貧工作的理念上,此時慈善工作的目的並不在於剷除窮困,更非糾正社會錯誤,而是一種展現上帝之愛的慈善活動。這種慈善概念的救濟水準僅止於最低生活需要的滿足,安貧仍然受到尊敬,施予救濟者也常以這樣的精神鼓勵接受救濟者。但這種理念對當時教會的神父而言並沒有多大的影響,早期部份基督教學者雖然認為私有財富與上帝旨意和律法相抵觸,但這種觀點並不普及,相反的,多數教會將私有財產的擁有視為不可避免的,財富的積累甚至可以從事更多的善工,而這些善工又是上帝國救贖獲得的來源。簡言之,此時期教會社會服務主要的目的在於見證信仰、安撫貧困和獲得救贖(Handel,1982:48-49;Troeltsch,1960:116;鄭維瑄,1991:20-21)。

  到了中世紀人民過著城邦式的農業生活,其間教皇和羅馬帝國皇帝時有互爭權力的事情,教皇在爭鬥中失敗後被迫從屬於當時的羅馬皇帝,結果,教皇變得依賴國家領袖,以致教會成為替政府政策辯護的工具。另一方面,當時主要的資本活動幾乎掌握在少數銀行家手裡,教會教條和傳統天主教經院派表面上雖然譴責依賴賺取利息為生的行為,但實際上以金錢購買贖罪券的行為卻是當時宗教生活的常態。貧窮者被視為能夠獲得上帝的祝福的人,在教會販賣贖罪券的風氣下,窮人變為富人換得救贖的「必要工具」,社會層面的致貧因素並未受到關注,面對這種信仰腐化的情況,教會內主張逃離世俗生活的修道院制度(monasticism)便因應而生1(Troeltsch, 1960:145;Handel, 1982:51;鄭維瑄,1991:23)。

  為了避免世俗財富的不良影響,修士和神職人員將大量的財產釋放出來,修道主義精神之下慈善救濟事業在量的方面相當可觀,許多修士與窮人結為朋友,修道院成為幫助旅客和窮人的慈善中心,建立在曠野和荒涼地區的修道院為當地介紹進步的農業耕作方法,成為當地的拓荒者(Rauschenbusch, 1956:111;Leiby, 1978:14)。必須注意的是,修道院雖然積極地從事施捨與救助工作,但其主要的目的並非在窮人身上,而是為了操練施捨者的靈魂。換言之,中世紀的慈善工作不是為了換取救贖,就是要操練自身的靈命,兩者最終的目的還是以個人中心的關懷為主。

註釋
  1. 這些修道院中的修士和神職人員認為,理想的生活在乎棄絕所有這些社會制度。這個社會雖然已經被多數人腐化,但至少有少數被揀選的人卻能夠離開這罪惡的社會生活,另外創造一個小世界,在那裡過上帝最初給他們規定的聖潔生活。這種社會觀念和那自我操練的苦行願望揉雜起來,產生了修道社會(Rauschenbusch,1956: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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