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onica Augustine Chen 202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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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法鼓山的聖嚴法師(2009年辭世,78歲)、中台山的惟覺老和尚(2016年辭世,87歲)之後,佛光山的星雲法師也在本月2月5日辭世,享壽97歲;台灣佛教四大道場的創辦人僅剩慈濟的證嚴法師(85歲)碩果僅存。
星雲法師1927年生於大陸江蘇,因父親外出經商一去兩年渺無音訊,1938年母親帶著十二歲的他到南京尋父。棲霞寺一位師父見他方面大耳、胖胖的很可愛,隨口問他願不願出家作和尚?後來母親也覺得家貧無力栽培,因而同意小小年紀的他入了佛門[1]。
不像法鼓山的聖嚴法師因赴日留學取得立正大學博士學位,同是少年出家且從大陸來台的星雲在棲霞寺待了六年,僅曾在1945年考進鎮江的焦山佛學院短暫就讀,因而沒有一張文憑。
但星雲別具文才,曾前後接下八份佛教雜誌主編工作,本人也筆耕不輟。他所寫的《釋迦牟尼傳》、《玉琳國師》、《十大弟子傳》、《星雲禪話》、《星雲法語》、《星雲說偈》都廣受歡迎[2];日積月累下,佛光山替他出版的「星雲大師全集」竟高達365冊、三千多萬字。
星雲「愛上寫作」的因緣起於他十六歲時因思念父親寫了一篇作文〈一封無法投遞的信〉,結果老師偷偷替他投稿鎮江「新江蘇報」刊出後鼓舞了他,從此立志「以文字弘法」[3]。
星雲的文字淺白、貼近平民,則是得益於他年輕時的大量閱讀。除中國古典小說《水滸傳》、《三國演義》、《七俠五義》、《封神榜》等,三十年代作家巴金、冰心、老舍、魯迅等人的作品及《戰爭與和平》、《少年維特的煩惱》、《老人與海》、《基督山恩仇記》等西洋翻譯名作也都是他的精神食糧[4]。
另有學者指出星雲來台初期一邊教台灣出家人國文,「也趁便學了八個月的日語,從閱讀日本佛學的著作中吸收了比較生活化的佛教觀」[5],這也使得他的作品更「接地氣」與平易近人。
值得注意的是,星雲仿明代士人洪應明《菜根譚》寫成的《佛光菜根譚》,因為是「篇幅短小、文字簡潔而情味雋永」的「格言體」,加上融會儒、釋、道三教思想,既肯定儒家的「仁、義、禮、孝」,也談佛法的「因果、慈悲、緣法、布施、修行」與對「當下」的重視[6],因而除佛教徒外,也被一般讀者廣泛接受,我們也不時見到這些「法語」在臉書上被分享。
例如,〈人和篇〉說:「公婆的微笑,是子孫的太陽;兒女的音聲,是父母的音樂;妻子的愛語,是丈夫的和風;丈夫的臂膀,是全家的依靠」。〈修行篇〉說:「每日所說的言語,要是善良柔美的好話;每日所做的事情,要得利益大眾的好事」。
〈敦品篇〉說:「榮耀來到時,要檢查自己的心,否則我慢的高牆會隔絕自己的路」。〈因果篇〉則說:「種善因得善果,種惡因得惡果,人是自己的園丁;存好心得好報,存歹心得歹報,心是自己的主人」[7]。
問題來了,像星雲《佛光菜根譚》或證嚴《靜思語》這類以「做人處事」或「個人修養」為主的「人生格言」,為什麼讀起來似乎也有「幾分道理」?基督徒又該如何看待?都是魔鬼的陰謀嗎?
首先,我們不否認有些格言「骨子裡」其實是佛教思想的包裝,這是在接觸這些資訊時需要注意的。但其中也不乏與基督信仰沒有「牴觸」的內容,這些看似「有幾分道理」的「人生哲學」又是怎麼來的?
這就要回到基督教關於「啟示」,也就是「神對人的自我彰顯」 的概念。除了藉「聖經」和「祂的兒子耶穌基督」讓人清楚知道「神的心意、計畫與救恩」這「特殊啟示」外;聖經告訴我們神也藉「自然界」(羅一18-21)、「人的心裡」(羅一19)與「歷史」來「顯明神的存在」或「道德法則」,後者就稱為「普遍啟示」[8]。
加爾文在《基督教要義》就說:「神為了阻止任何人以無知為藉口,就將對祂神性的一些概念放在所有人的心裡」,「那麼就在他們既不敬拜祂也不將自己的生命奉獻出來事奉祂的時候,藉著他們自己的良心定他們的罪」。
加爾文也指出,這種「對神的意識」被刻在「每個人的心中」,普遍存在的「宗教意識」就是明證。「甚至連偶像崇拜也是這事實的有力證據」。因為就連人「不願降卑自己」、把其他受造物「高抬過祂」、「選擇敬拜木頭或石頭」時,也證明了「人這種對神的印象何其深刻」[9]。
保羅就說:「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羅一20)。遺憾的是,外邦人從神的「普遍啟示」知道神,「但不榮耀祂,也不感謝祂」(羅一21-23)。
正如改革宗神學家巴文克(Herman Bavinck)所說:「想用人的力量來獲得救恩,是各民族宗教的共同特徵,拜偶像自然導致一個以自我意志為中心的宗教」,「在所有這些宗教之中,沒有一個具有真正的救贖——與神和好,沒有一個理解恩典的意義」[10]。
但保羅也提到:「律法的要求是寫在他們心裏,他們的良知也一同作證,種種思想互相較量,有時指責自己,有時為自己辯護」(羅二15,新漢語譯本)。
馮蔭坤博士就說:「這些刻在他們心上『來自神的要求』雖取了與摩西律法不同的形式,但在意義和內容上卻是與摩西律法相同的」,因此「他們在審判之日不能以沒有成文的摩西律法為理由而不認罪」[11]。
古德恩(Wayne Grudem)博士也說:「神賜給所有人的這個內在是非感,使他們常會贊同某些道德標準,而這些標準乃是反映出許多聖經上的道德標準。即使是那些被神任憑去犯最卑下罪惡的人,保羅也說他們『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羅一32)」,也因此「人們所建立的法律或習俗,通常都是尊重婚姻和家庭的神聖,保護人類性命,並禁止偷盜和說謊」[12]。
所以神學家伯克富(Louis Berkhof)認為:「他們的宗教在聖經中雖被描述為虛偽的,但也包括一些真理的成分,與基督教宣教師的信息有互相接觸之點」[13]。又說:「儘管那些在某種程度上看到普遍啟示的人從來不按照這種光照生活,許多人故意與它背道而馳,仍然有少數人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14]。
雖然保羅談「普遍啟示(一般啟示)」是要強調世人無法以「沒有律法」迴避責任,神學家也普遍認為因為受到罪與墮落的影響,罪人如同「一個視力有毛病的人」,「看東西時朦朧一片」[15]。但「普遍啟示」仍解釋了為什麼《佛光菜根譚》、《靜思語》或其他宗教所談的東西有時也「有幾分道理」,不宜全盤歸諸「魔鬼的工作」,儘管我們對「靈」的迷惑仍應有警覺性。
不過我並不鼓勵基督徒「長期接觸」或「分享」這些「法語」,畢竟不論星雲或證嚴法師出版這些作品,終究是為了宣傳佛法。許多時候,我們也不都能分辨這些內容與基督信仰的「細微差異處」,長久浸淫下,其實可能不知不覺中反而被非聖經的觀念所影響了。
更重要的是,即使個別的「格言」看似「勸人為善」或「修身養性」,但這些表面上與「律法」未必牴觸的「金句」,卻可能因為背後的「動機」或「思想體系」成為「想要立自己的義,不服神的義」(羅十3),意圖靠律法或行為「自救、解脫或稱義」,把人引入死胡同,本質上是「自我崇拜」的「驕傲的罪」。
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在他的「宗教批判」中就提醒:「宗教驕傲是最糟糕的一種驕傲」,「受造任性的自我將自己等同於神,聲稱自己是神的代言人,用神的權威來宣揚自造的真理,這是難以忍受的自義」,「若無啟示在其中,這些宗教手段本身無用且危險,就像理性一樣,它們總是處於成為罪惡之工具而不是救贖工具的危境之中」[16]。
因此,《佛光菜根譚》或《靜思語》的格言中若有合乎真理的內容,那是對神「普遍啟示」的反映,不是人有甚麼了不起,理當歸榮耀給這位在人心中「彰顯真理」的神,儘管這彰顯已因人的墮落而變得模糊不清。
基於這樣的認識,我們不宜「不分青紅皂白」的把其他宗教的說法都一概當成「魔鬼的產物」。雖然「必要時」我們不是不指出其他信仰觀念「自相矛盾」或「有問題」之處,但就像莊祖鯤博士所提醒的:傳福音時不必一開始就擺出一副「劃清敵我」的態度,不要「一開始就劍拔弩張、激烈爭辯」。
因為就連保羅在亞略巴古向雅典人介紹基督信仰時,也是先提到雅典人「凡事敬畏鬼神」,再表示要向他們介紹他們所拜的「未識之神」(徒十七22-23)。所以我們可以「先分享所見略同之處」(如佛教所看到人生種種病徵),再提出我們「不同的診斷與對策」[17]。
一切的「美善與真理」都是從神而來,我們也不否定因神「按自己的形象與樣式造人」與神的「普遍恩典」(不帶來救恩),墮落後的人仍能說出一些合乎聖經的道理或行出一些善事(但不能因此從神贏得功德)。盼望這樣的探討有助於我們以更和善友好的態度面對其他信仰者,在聖靈幫助下,讓他們在基督信仰裡找到生命真正的需要!
【後記】
有些基督教牧者認為:「文化,從來就不是神的啟示。文化只不過是人類面對神普遍啟示的回應」,且「墮落之後的文化都是人對神普遍啟示帶有罪性的回應。墮落之後的文化(宗教、哲學、藝術、科學)都以人為中心,都是人本、背約的回應」(參林慈信博士,〈神學導論:第十課:普遍啟示〉)。這說法也有一些道理,但因涉及更深入的討論,所以請自行搜尋相關文章或影音,本文就暫不予處理。
[1] 符芝瑛,《雲水日月:星雲大師傳(上)》,天下文化,2006,頁51-52。
[2] 符芝瑛,《傳燈:星雲大師傳》,天下文化,1995,頁120。
[3] 林清玄,《浩瀚星雲》,圓神出版,2001,頁169。
[4] 符芝瑛,《雲水日月:星雲大師傳(下)》,天下文化,2006,頁477-478。
[5] 江燦騰,《認識臺灣本土佛教:解嚴以來的轉型與多元新貌》,台灣商務印書館,2012,頁89。
[6] 張立榮,〈論《佛光菜根譚》的思想內容及文體選擇〉,《第二屆宗教實踐與文學創作暨《中國宗教文學史》編撰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佛光文化,2018,頁346-349。
[7] 星雲大師,《佛光菜根譚2》,佛光文化,2001,頁17、72、110、189。
[8] 吳道宗博士,《深知所信:基督徒基要真理(增訂版)》,中華福音神學院出版社,2013,頁36-37。
[9] 加爾文著,任傳龍譯,《麥種基督教要義》,美國麥種傳道會,2017,頁39。
[10] 赫爾曼.巴文克(Herman Bavinck)教授,《我們合理的信仰:四卷本《改革宗教義神學》縮寫本》, 南方出版社,2011,頁29-31。
[11] 馮蔭坤博士,《羅馬書註釋(卷壹)》,校園書房,1997,頁376-377。
[12] 古德恩(Wayne Grudem)博士,《系統神學》,更新傳道會,2011,
[13] 路易斯‧伯克富(Louis Berkhof)博士,《基督教神學概論》,改革宗出版有限公司,2016,頁18。
[14] 路易斯‧伯克富(Louis Berkhof)博士,《伯克富系統神學》,美國麥種傳道會,2019,頁157。
[15] 艾利克森(Millard J.Erickson)教授,《基督教神學:卷一(增訂本)》,中華福音神學院出版社,2000,頁261。
[16] 蘭登.吉爾基(Langdon Gilkey),《論尼布爾:一項神學研究》,台灣基督教文藝出版社,2020,頁293-295。
[17] 莊祖鯤博士,《真道辯:論異端、別異教派與異教》,加拿大恩福協會,2020,頁209-211。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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