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过急涧山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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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丑不可外扬? ――教会或机构建立廉正机制的两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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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教会或教会所属的机构,发生或疑似发生腐败、贪腐、破坏教会名声之事,或有信徒具名举报时,有关当局应该主动进行内部调查。但是长久以来,教会在这件事情上经常是软弱无力的。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并不是因为教会不具有司法调查权,以至于没有强制力可以调查、惩治犯错的人。

教会没有积极面对内部的腐败,通常是因为对于圣经经文有偏颇的了解,其中包括马太福音七章1∼2节:「你们不要论断人,免得你们被论断。因为你们怎样论断人,也必怎样被论断;你们用甚么量器量给人,也必用甚么量器量给你们。」加上教会通常有隐恶扬善的心态,所以对于发生在教会内部不公义、贪腐、滥权的事,常常是延宕不处理,一直等到事态扩大到纸包不住火时,才会有人出面处理。

教会或教会机构通常没有常设的调查机制,因为教会倾向于相信参与教会服事是基于服事上帝的心志,所以没有必要假设任何人会涉及违反信仰规范或贪腐的行为,也就没有常设的调查机制。

然而,当教会发展到较大的规模,或教会具有附属机构或拥有可观的资产时,服事者将有机会参与到大额金钱的运用,或是拥有较大的权力,万一防弊机制及伦理规范不清楚,弊病就有可能发生,因为人总是软弱的,当试探愈大,跌倒的可能性愈大。

因为教会和教会机构没有常设的调查机制,所以一旦有疑似贪腐或道德上具争议的行为发生时,教会经常在处理这类事情上显得生疏。以下几个建议,可提供作为参考。

一、组织独立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

委员会的组成,事关重大。首先,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能力上可以胜任、没有利益冲突、信仰和操守值得众人信赖的成员。通常教会的调查委员会是由教会的教牧及平信徒领袖组成,但是在这个委员会中,特别需要有两种人,一是机构外或来自于其他宗派的委员,通常也称为外部委员,二是法律或伦理专业人士。

外部委员可以用不同的立场和眼光来审视,帮助该教会或机构发现自身的盲点与成见,以促进公正和客观。外部委员也比较不会震慑于受调查者在该宗派或机构的重大影响力,因为在利害关系上较为疏远,所以能持较公正的立场。

法律或伦理专业人士可以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或伦理学者,用以提供相关的法律和伦理观念,以及确保调查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一旦发现有任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法律或伦理专业人士也能适时警示,以确保教会没有匿报。例如,当发现有性侵害的犯罪时,教会应该在尊重受害人的前提下,协助受害人报案,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

委员会的组成,应该注意各种立场及身分的平衡。例如,不应该完全由同一性别的委员组成,这个原则特别是在调查涉及情感纠纷、性骚扰、性侵害时更应如此。此外,教牧和信徒代表,如长老或执事,也应该有恰当的比例,这个原则在调查教牧是否涉及滥权时,特别应该受到重视。

二、建立调查程序

当调查程序启动时,调查委员要注意程序的正义。例如,控告或举报的一方,以及受调查的一方,皆要有公平的机会能够陈述自己的说辞。而且,在调查中,所有调查委员应该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直到调查完成后,由会议决定是否惩处、如何惩处、要公开哪些事项。

在过程中,双方的名誉皆应受到保护,以避免受调查者将来提出妨碍名誉之司法诉讼。调查尽量在不公开的情况下进行,但是调查委员应该把调查程序及各方陈述都留下纸本记录,并请受访者签名,以防万一调查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时,可以向有权问责的单位作出清楚的说明。

因为是教会内部的调查,所以仍应以信仰的精神和态度来进行调查。从现代司法的精神,任何人在还没有被证明为有错之前,皆不应作此假设。同时,应该视情况保护举报者的匿名性,以免举报者在调查过程中再度受到伤害。

纪律和惩处

加尔文在日内瓦牧养的时候,坚持教会一定要有纪律,纪律意味着要遵循圣经中的伦理教导。日内瓦教会有教会合议会(consistory),由牧师、信徒领袖及官员组成。若有违犯的人,会先被劝戒,通常是由教会合议会的其中一个成员单独去劝戒。如果仍然不肯悔改,则会有两三个成员一起再去劝戒。再不悔改,犯错的人将会被教会合议会召来,在他们面前认错,或者停止圣餐。最严重又不肯认罪者,才会革除教籍。

加尔文坚持信仰的纪律,但这招致不少人的批评,甚至讥讽他是「教皇派」,把天主教的忏悔礼再带进来。加尔文的回应是:如果没有任何纪律,他宁可采用罗马天主教的系统,但他不喜欢这样。换言之,加尔文别无选择,他坚信教会中一定要有纪律。

惩戒的原则,是为了叫这位犯错的教牧、弟兄或姊妹知错,在信仰上、道德上挽回他,同时也是希望在教会中能引起道德教导的作用,避免其他人再犯(太十八15∼17)。

调查结束后,应该尽快作成调查报告,并提出惩处建议,交由有权决定惩处之单位或会议决议并执行。所有的惩处应该在具有证据、人证的基础上来决定,力求受惩处者能心服口服。

在教会中的所有人都是互为肢体,也应该互相担当彼此的软弱。但是,这并不表示当有教会同工犯了重大道德错误时,其他同工应该给予包庇,甚至一再纵容。在情节尚属轻微的时候,即时给予规劝,或许马上可以挽回这个肢体。可是万一发生的是重大事件,其他肢体需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教会的领导者在处理这些事情上,务要力求既有恩典也有真理和公义,才能使基督的教会不落入更大的试探之中。

――摘自《21世纪教牧伦理学》第十章:教会及机构的廉正机制

教牧伦理学线上试读 https://shop.campus.org.tw/epreview/books/A1712/mobile/index.html

本专栏与《校园出版社《书飨》校园杂志》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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