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作家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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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限制与性权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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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革命提倡一种极端的人权观:个人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只要双方同意,又不伤害他人,做甚么都没有关系。这又衍生了泛性权观(以下简称性权):社会不单不应立法禁制任何一种性行为,更应主动消除性倾向歧视。性道德是压制人的权力工具,所有性倾向(同性恋、双性恋、兽交、娈童、SM、乱伦、变性、易服等)都应全盘接受和受到法律保障。

较传统立场则认为不应单方面强调人权,要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某程度的共同道德标准是必需的。法例也有维护良好价值的功能,若某些性行为严重违反道德,社会是有权立法禁制的――至少不应鼓励。持守以上立场的人往往被描黑为反人权的野蛮人,但把人权绝对化会产生种种问题,而且性权的论述充满矛盾,难以令人信服。

人权语言的限制

我首先要澄清,我一直都认为「人权」是重要的,本文旨在指出单单倚赖「人权」的伦理系统是不完整的,把人权绝对化更会导致种种难题:

1) 人权的本体论基础何在?

我们听惯了「人权」语言,彷佛人权的存在是天经地义之事,但究竟:「为甚么我们有人权?」若要赋予人权客观基础,我们至少要为个体平等而崇高的价值找到根基,问题是:在世俗主义的世界观里,人只是偶然进化而来的动物,为何有如此奇特的尊严呢?再者,世俗主义者重视科学实证,但人权是一种道德理念,根本难以用实验或科学证实,那人权的客观性如何确立呢?讽刺的是,很多人在批评传统道德时采纳实证论,但丝毫不察实证论同样会对人权产生质疑。

俗世主义实在很难为人权提供稳固基础,反而在基督教世界观里,我们可认定人权(在某层面)的普世性,坚定地见证个体的尊严,因为这些都植根于他们和造物主的关系。然而,我认为只有核心人权(如生命权、不受酷刑的权利)有这种普遍性,若把这核心无止境扩充,则会产生严重问题。把性权等同人权,就犯了这个毛病。

2) 人权的知识论:

如何确定哪些是人权,哪些不是?当不同人权冲突时,如何解决?若没有可靠的人权知识论,人权概念的内部分歧就构成难以解答的问题。 提倡人权的人认为现代社会应该接受只讲人权的中立框架,把道德和美善概念放在一傍,因为现代社会在价值观念上呈现不可解决的多元性。然而人权的理解同样有多元性,关于权利的争议有一大堆:那种收入的分布和税制才是公平?仇恨言论(hate speech)是不可褫夺的言论自由吗?还有卫生福利、同志权利、死刑、私隐权、宗教自由的争议。在这些问题上,连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没有共识。不单是具体的问题,在正义的基本原则上也有分歧,罗尔斯(John Rawls)与诺锡克(Robert Nozick)的分歧就是最好例子。前者认为政府去重新分配财富不违反正义,后者者则持相反意见。自由主义学者Steven Kautz就承认所谓人权往往只是关于利益的争吵,「权利的要求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蔓延,这标志着我们愈来愈没有能力分辨真正的权利与冒牌的权利。」有争议性的人权的项目不断加添,愈来愈多市民不能心悦诚服地接受,最后只会导致轻蔑和斗争。性权就是这一种会挑起斗争的「人权」。

3) 过分重视人权会否架空了民主原则,并剥夺了人民自决的机会?

一个看法认为人权应成为民主社会的宪法,国家的最高法院可根据人权宪法审核(基或废掉)被立法机关通过的法例,但University of Reading的政治系教授Richard Bellamy就认为这种机制会削弱民主政制。一旦甚么都取决于法院的裁决,民主程序就会被无止境的诉讼所取代。权利的冲突便很易演变成你死我活的斗争,也使民主制度中寻求妥协的优点不能发挥。而且制定人权宪法这种做法太僵化和欠灵活性,相反,民主程序则能保障不同市民的自主权,给他们空间去解决人权之间的种种冲突。

从很多例证看到,寥寥数个法官就可透过人权宪法的制度,推行世俗主义和性解放的价值观。近年科罗拉多州曾以州际全民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州宪法的修正案,不准许地区政府透过性倾向歧视法例,赋与同性恋者受特殊保护的地位。但1996年12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这决定是违宪的,不少人质疑法院是否以中立的名义,强加自由主义的标准于市民,并剥夺了他们民主自决的权利。最近加拿大安大略省和美国麻省的最高法院关于同性婚姻的裁决,显示只是几位法官的决定,就令整体社会的制度和人民的生活改变,这种程序真的符合民主精神吗?

4) 如何培育自由社会的公民?

人权是自由社会的基石,然而要维持任何社会的秩序和进步,我们还需要有责任感和献身精神的公民,而这很视乎市民对社会整体的认同感,而认同感的建立又往往需要共同的价值观。人权的文化不足以培育公民的责任感、献身精神、认同感和共同价值观。若只是叫市民自由地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又如何确保他们会自动选择一个负责任和乐于献身的人生呢?如哥斯顿(William Galston)观察,很多美国人热衷权利,却不肯履行义务,如 “坚持有使用陪审团作审讯的权利,但却不愿意作陪审员。”每个人都希望政府提供更多福利,但没有几个愿交多些税。李强也同意「这种批评确实击中了自由主义的要害。客观而言,假定组成一个社会的人们是一群…毫无道德感、责任感、只追求个人权利、罔顾社会利益的人们,那么,一个保障个人自由又有稳定秩序的社会便难以形成。自由主义在西方近代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与西方深厚的文化与道德传统、尤其是基督教传统有相当关系。」

5) 如何预防和阻止文化的庸俗化和道德的败坏?

我们要正视人性易于陷溺的事实,若国家对道德理想中立,实在没理由预期大多数人会选择利他的生活方式。在自由社会中,庸俗的往往会驱走高雅的,无价值的会取代有价值的。只要看看香港流行的报纸和杂志便可明白,最畅销的是「八卦」和色情杂志,而时事杂志(如《百姓》和《九十年代》)及文学杂志根本没生存空间。电视也一样,煽情和千篇一律的剧集永远比香港电台的教育性节目受欢迎。

虽然人性有陷溺倾向,但假若文化中有一种对崇高价值的响往和共识,这或多或少可制衡这种倾向,但在人权当道的社会,不单道德价值相对化、私人化,你若强调崇高价值,别人会质问你:「你是谁,竟有胆量认为自己的价值观比别人崇高?」甚或直斥你是用道德去压制别人。在这种情况下,还有甚么可制衡人性的陷溺呢?这样,文化的堕落便自然不过了。

6) 如何建设有凝聚力和美善的社群?

从理念上看,人权与责任不是对立的,但事实上尊重人权的社会很多时都有滥用人权的问题。如江宜桦所言:「权利诉求似乎依着一个逻辑在不断地复制:只要在想做的事情上面冠以权利之名,就立刻成为一种我本来应该享有的东西;防止我完成这种心愿的障碍,当然就侵犯了我固有的权利。……我们可能还得面对更多(或甚至无止境)的权利要求。」以人权为唯一社会伦理的基础是不正确的,人权伦理与责任伦理是互补的(当然我也不赞成取消人权伦理)。人权并不是人生的最终目标,而是上主给我们的恩赐,好让我们可自由选择跟从他、服事人和完成我们自我的命运。完整的人权观应有目的论(teleology)成分,世俗的人权思想抗拒目的论,认为自由人权便是绝对价值,至于人们运用自由达成何种目的则全不关心。这亦是导致人权被滥用的原因之一。然而不是所有人权和自由都有同样的价值,例如说谎「权」只是一种自由,虽然我们不适宜用法律制止它,却不代表「大炮王」(爱撒谎的人)有权要求我们的支持。

把人权推到极端,只会产生种种问题:社会的解体(家庭被削弱、社邻的混乱、志愿团体的衰落、市民倚赖性强、对法律不尊重等);和政治的功能失调(市民感到无能、与政府疏离和被操控等)。以反性倾向歧视法案为例,很多人认为这种保护是同性恋者的人权,但人权是普遍的,那为何很多受歧视的人(如胖子、口臭者、有娈童癖者)都没有法律保障?

性权就是人权?――性权的迷思

「姊妹同志」认为「性权是天赋人权的伸延,是每个人皆享有和该受尊重的权利。」她们提倡多元性爱,不信权威,专拆「真理」,挑战「自然」,不设底线。认为人权既是天赋,就应是任何人都拥有,可是,人生而拥有的有关性爱的权利,却至今并未受到认同。其实,所谓道德都是强权定义的产物。人不能因不同类型的性的选择、行为而受到歧视。

明白了泛人权思想的流弊,当不难觉察以上的性权论的毛病。首先,它自相矛盾。一方面说「所谓道德都是强权定义的产物。」(所有道德标准都是相对的。) 但另一方面整段说话充满着道德判断,例如「性权是… 该受尊重的权利。」而「性权被剥削」的指控当然也是一种道德谴责。这些道德标准又是否「强权定义的产物」呢?

此外,「姊妹同志」不信任何「自然」;她们面对性行为规范时会否定「自然」,但同时宣称性权是天赋人权――是人生来自然就有的,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其实细心一想,凡是规限个体自由的「自然」性权论者都否认,但扩大个体自由的「自然」就承认,这只是基于他们的个人喜好。在当今香港社会中,「道德」成为新的禁忌,「自由」成为新的绝对,「自由主体」成为「上帝」。这些发展看来已过了平衡点,香港的问题不是太多秩序,而是太多自由(如传媒的滥用和腐化)。性权论只会加剧这个不良趋势。

性权论也是滥用人权的一个好例子,今天我们只要在想做的事情上面冠以人权之名,就立刻成为一种我应该享有的东西似的。可见的将来也有人说卖翻版、藏毒、吸食大麻、驾车时用手提电话交谈、乘车时不戴安全带都是人权,少年人会说不上学、不交功课也是人权。为甚么不是?有甚么标准去厘定?所以我们要问,把所有性行为(如滥交、SM)都说是人权,究竟在法律、国际公约和道德原理上有没有基础?难道乱伦、与未成年青少年性交又是性权?

结语

「性权是人权」的讲法若只是说,所有人都有自由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追求性满足,那没有人要反对;但若「性权是人权」意指任何形式的性行为都是天经地义,所以社会不应规管和不应批评,甚至要立法保障,那只是性革命分子没有理据的断言而已。我重申,我不否认人权是自由社会的一个重要向度,但今天我们需要一种更全面的自由主义,结合传统的元素(如美德)和现代性的元素(如自主性) ,在个体权利和公共的善中找平衡。

◎作者为浸会大学宗哲系系主任,个人网页http://kwankaima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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