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作家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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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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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提供/123RF


人权不是天生的(innate)概念,它要到18、19世纪自然法学说(natural law theories)兴起后,才逐渐为世人所熟知。简单来说,所谓「A对某事享有基本人权」,便意谓着「A对于某事有一种特殊的便利,这种特殊的便利是因着其为人的身分而获得保障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这是西方学界公认最为基本的自然权利,任何人或政府不得任意加以立法侵犯。

但这并不表示「天赋人权」是纯粹外来文化霸权下的产物,没有普遍性可言。近代哲学家洛克(Lock)在《政府论次讲》(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便明言,上帝造人是一律平等的,因此「无人有权侵犯他人生命、健康、自由及财产」,这是上帝为人类理性所立下的自然法则。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在起草「美国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时亦受此启发,强调「我们视这些直理为自明的(self-evident),即:所有人都是受造为平等的……。」

在君权神授的世代,人权理论的兴起,宛如破晓的曙光,预告了新自由平等时代的到来。可惜,人权的「福音」正如同基督信仰「因信称义」的道理一样,甚难为世人所理解,总是不断要附加上许许多多的但书,或例外条款。美国南北战争前,许多白人相信「天赋人权,但是黑奴除外」;直到1960年代第二波女权运动兴起,还有不少人主张「男女本不同,二性如何平权」;迈向公元2001年,世界上仍有少数几个国家坚持「囚犯是没有资格讲人权的」。

令人汗颜的是,台湾便是独不信「邪∕人权」的其中之一。这一方面是出于过去政治戒严的钳制,另一方面则是受到中国儒家封建思想的影响,以致于国家福祉、社会需要随时可以淩驾于个人权利之上,动不动就要「视国家兴亡为己任,置个人死生于度外」。是以区区蕞尔小岛竟也创下了不少立宪国家之最:有「临时」了将近四十年之久的动员勘乱时期临时条款;有自1945年早已失效却沿用至今、与刑法量刑两相捍格的惩治盗匪叛乱条件……。

其遗害莫此为甚的是,造就了「法盲」、「宪盲」的顺民无数。是以一谈到废死刑,大多数人的反应便是,诉诸「以命偿命」的旧思惟,质疑死刑犯岂还有人权可言?!浑然不知宪法第十五条保障人民有生命权,第二十三条只允许国家以法律「限制」生存权,国家能否据以「剥夺」人民的生存权是值得再行商榷的。

更甚者,倘若人权果真如洛克所言,是上帝白白赐予的,人岂能掠夺上帝的荣耀,将之视为美德善行的报偿?或当成某种可以自个关起门来夸口却拒他人于千里之外的殊荣?答案当然是不能!如同「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同理,人之享有生命权也是因着创造的上主,而不是自己的好行为。这样看来,人权也者,是「本乎信,也属乎恩的」。人权既是先天的(apriori)价值信念,不能为后天(aposteriori)的经验所否证,我们又是凭什么可以说死刑犯没有人权呢?联合国199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正是有见于此,深信死刑的废除是生命权的发扬,才于第六条明文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

新任总统陈水扁日前在就职演说中承诺,未来四年要将国际人权公约国内法化,将台湾纳入国际人权体系,并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值此之际,强调尊重生命的基督徒岂不应加紧推动死刑的废除,投入打造二十一世纪人权台湾的行列!




本文章为死刑存废的再思系列文章。

本文原于2000年刊登在「信望爱议题——陈文珊的死刑议题研究」。

【延伸阅读】:
反对死刑的哲学与伦理角度
公共神学角度看死刑存废
作为律师,我为何从反对死刑变成支持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