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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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讀陳文珊「墮胎倫理的爭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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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近在婦女神學領域相當活躍的陳文珊老師(以下簡稱陳),在「非非反叛,本土婦女與神學的對話」 書中有一篇「墮胎倫理的爭議」,發表了她個人對墮胎權的支持,筆者有不同看法,略述如下。

陳的四個論點

  首先,陳在文章中否認早期胚胎是人,因為其不具有個體性 ,也不具備理性 ,因此不具有道德位格。她引用外國非基督教學者的說法批評「教會反墮胎人士」 犯了「物種主義的人類中心主義」 的錯誤,認為在人類之外,「許多其他的生物體,如上述的Koko (註:一隻猩猩),其實都可被視為是具有位格者」。陳明顯支持功能論,認為「不能發展出大腦及其神經系統的胚胎如何可被視作是人實是一大問題」 。

  其次她反問反墮胎者,如果受精卵和足月而生的嬰兒是等同的,則雞蛋也可以是雞了 。她又引了美國Judith Thompson 小提琴家的例子 ,說明母親在無意願情況下受孕就不必負生育責任 。她又引英國 John Harris 的說法,在正常的狀況下本來一次成功受孕就會有大約五個自然的早期胚胎流產,因此真正相信這些流產胚胎是人的一派應該完全避孕或用各種人工方法避免流產,否則懷孕就等同殺人 。

  接下來陳用不少篇幅說明女性主義的觀點,強調父權的壓迫,這些誠懇的呼籲在女性地位低落的亞洲是個很好的反省,可惜她的神學並非立足於聖經的啟示。她說「基督教傳統對於性、性別及生育的教導是植根在對婦女生命的父權社會控制下的。在肯認了聖經經文內部有其矛盾在,解放的釋經拒絕承認在文化上具壓迫性、源自男性優越意識的解經及神學詮釋,有任何權威可言」。(編按:這段話詰屈聱牙,它的意思是,基督教傳統對性、性別及生育的教導是來自父權社會,激進解放的釋經學者不接受傳統解經和神學詮釋的權威。)

  最後她提出「《婦女教會》為墮胎的信徒設計了獨特而富有深義的醫治禮儀」,筆者認為是非常好的嘗試,值得教會思考,可惜其理論基礎極力否認墮胎是殺害人命,因此該禮儀是為「醫治」而非「赦罪」。這種只要得醫治而不願認罪的神學與聖經悔罪蒙恩的精神相悖。在邏輯上這一段也是前後矛盾的,因為一方面陳希望證明墮胎沒有殺害生命,一方面又承認「生命遭破壞,生命遭死亡」,「死亡既是一種終止,也是一種機會」 ,「死亡是必要的」 ,「死亡作為犧牲」。筆者對這一段講到「犧牲」的質疑,就是這種犧牲無辜胎兒生命的思維模式,在犧牲別人至死的同時又妄想「自我神聖化和自覺化」 ,是一種非常自私的禮儀。

陳的理論來自持反對聖經立場的外國世俗倫理學者

  筆者認為陳的書其實並非「本土婦女」的思想,也稱不上是「神學」,因為她的理論幾乎全來自外國人,而且這些人多是解放的、女性主義的、持反對聖經立場的外國世俗倫理學者。

  在倫理學界關於胚胎是否是人的討論已經很多,在此僅針對陳舉的幾個說法提出不同看法。

胚胎的倫理地位的七點說明

一、自然流產與墮胎不同

  一是許多受精卵都無法成功著床,造成自然流產率約68-80﹪,因此John Harris說一次受孕就有五個胚胎流產,所以這些胚胎不應被視為人。但此說法的弱點在於流產(受精卵死亡)與否並不能決定胚胎倫理地位,就像一群癌症末期病人可能有80﹪會死亡,但並不會影響其作為一個「人」的地位與權利。另外John Harris又說因此相信胚胎是人就應該完全避孕,否則就是殺人,這是混淆了殺人與自然死亡,墮胎是動手殺死一個胎兒,但自然流產是上帝許可的現象,是有缺陷的基因或其他疾病造成這些胚胎自然流產,因此流產胚胎的死因是疾病,不是大人用器械藥物把健康的他們活活弄死,如果Harris說因此會流產就不應懷孕,那所有人有一天老了都會死也就不應該出生了。Harris這位仁兄的名言就是「胎兒通過產道並不改變其道德地位」,因此既然墮胎可以作,則「殺死(剛出生的)殘障嬰兒也不是絕對不可以的」,這種「殺嬰無罪論」者也能當英國曼徹斯特大學的倫理學教授,又在英國的醫學倫理委員會擔任主席,表示不在乎道德的世俗倫理學家,和不在乎上帝的神學家是一丘之貉,這些人雖然擁有博士或教授地位,並不代表其立場的道德性,反而應受更嚴格的批判與反省,以免誤導大眾,可惜國內仍有許多人未經分辨即引用其理論,還邀他到台灣演講 。

二、胚葉期的胚胎地位「大於或等於一個人」

  另一說法認為在四天內的胚葉時期(blastomere)仍不算是人,其理由是在此時期若將各細胞分離,每一個細胞皆可能發展出一個單獨且基因完全相同的個體,因此並無個體性(individuality)。此說法的弱點是,即使是分裂成為兩個或四個基因相同的多細胞,他們也都還是個別的生命,生出來的話就是多胞胎,所以胚葉期的胚胎地位事實上是「大於或等於一個人」,並不能因為他們數目變多且基因相同,就影響這些孩子「人」的地位。

三、沒有感覺不能據以否定其為「人」

  還有一種說法是,人類生命始於原條(primitive streak)發育之時,也就是大約在生命第十四天的時候。其理由是原條代表人類神經系統發育的最早時期,在這之後胚胎才有感覺,有大腦及神經,也才知道痛,有些人還特別幫十四天以前的胚胎取名為「前胚胎」(pre-embryo),這樣不但可以和「胚胎」分別出來,也可以減少科學家銷毀胚胎做實驗時良心的壓力。此說的弱點是,沒有感覺並不表示沒有資格稱為人,比方說中風的人或昏迷者也沒有知覺,但仍不能因此否定他們「人」的地位而隨便殺死他們。以十四天或以原條決定胚胎是否算是人,是以功能來決定本質;有感覺的算人,沒感覺的不能算人,以此類推則會把所有中風、昏迷的病人都排除在人類之外。這與以是否具有理性及自主性(autonomy)來決定其是否算是人一樣是以功能來決定本質,若只有具備自主性和理性的人才算是人的話,那嬰孩和智障、精神病人都不能算是人了,我們可以因此任意殺死『它』們嗎?

四、胎兒、新生兒有位格


  另外陳又學外國世俗倫理學者批評「教會反墮胎人士」犯了「物種主義」 的錯誤,Peter Singer在該名詞的發揚光大上「貢獻良多」,在他的經典作《動物解放》中就有兩章的標題用到這個詞彙,Singer這位普林斯頓大學教授甚至主張連嬰兒都不算是人:「嬰兒無自我意識,無法體認到自我存在,他們並不能算是人。」所以「新生兒的價值比豬、狗、或一隻猩猩都還不如。」這種與聖經完全相反的論調,與陳的書中主張猩猩有位格而人的胎兒沒有位格是異曲同工。如果陳自我定位為反聖經的世俗女性主義者,筆者就不會有意見,但若她以本土婦女神學自居,筆者認為必須幫她把文章中違反聖經之處拿出來討論。

五、雞蛋與胚胎不同類不能比

  陳又問,如果受精卵和足月而生的嬰兒是等同的,則雞蛋也可以是雞了,筆者認為這是個不恰當的類比,可能陳對生物學並非專業。因為雞蛋可完全獨立於母雞體外,而哺乳類的胚胎在胎膜內完全依賴臍帶來自母體的養分與氧氣維生,因此較為恰當的類比應該是母狗與肚子裡未出生的小狗。筆者也毫無興趣把尊貴的、按照神形象造的母腹中的胎兒去和雞蛋做比較,這就像用公雞母雞的交配來和人類夫妻關係比較一樣無聊。

六、小提琴家的虛構例子不合理之處

  再來是Judith Thompson 小提琴家的例子,該理論在1971年就已提出,在支持墮胎的陣營裡廣被採用,但美國三一神學院的基督教哲學家Francis J. Beckwith也早已點出該理論的幾個弱點。首先,他說在許多家庭中,有避孕但仍意外懷孕的狀況時有所聞,但這不表示這對夫妻因未預期,就對這個意外的小生命沒有任何道德責任。事實上筆者發現在台灣的墮胎,絕大部分都是少女婚前不避孕的性行為所致,這當然與氾濫的色情資訊有關,但這種應注意卻不注意,可預防卻不預防,事後再把墮胎當避孕的情形,是與醒來「意外」發現小提琴家的虛構例子顯然不同。其次,母親與腹中小嬰兒的關係是全世界最自然、最親近的關係,這與Thompson使用一個完全陌生的小提琴家為例是完全不同的狀況。第三,墮胎實際上並不僅僅是移除維生系統而已,而是動手殺害,尤其是在懷孕後期的墮胎更是殘忍,甚至需要支解胎兒,因此 Thompson的例子若改為動手殺死小提琴家會更接近醫院手術房的實況。陳不理會基督教學者有力的反論,卻寧可繼續沿用卅幾年前Thompson小提琴家的老舊例子,似乎主張墮胎的立場優先於她的信仰立場。

七、「胎兒是條人命」的例證

  在規範倫理學(normative ethics)裡,常識道德(commonsense morality)與直覺判斷(intuitive judgment)都是非常重要的道德判斷因素,惟需要與理性及邏輯不斷地作交互修正才不會流於主觀。其實對絕大部分人的自然反應而言,胚胎當然是個小小的人類的生命。當報上標題寫說「一屍兩命」時,我們都知道是孕婦的事件,因為肚子裡的小生命也要算進去﹔當孕婦受到輕傷但卻造成流產時,受害一方也絕不會等閒視之﹔我們台灣傳統小孩出生就算一歲,正因為生命在媽媽腹中就已開始計算,甚至許多家庭在孩子未出生前名字都已取好,視他為家庭成員之一﹔所謂的「胎教」更是把腹中的骨肉視同可以接受親情、接受教育的孩子。近期許多主張墮胎權的學者也都漸漸承認胎兒是條人命,她們只是想盡辦法否認這條人命有其道德地位,好讓墮胎更方便。陳在文中還努力想證明胎兒不是人,這恐怕只是一個外國逐漸過時的主張。

  即使退一步假設胎兒道德地位未成定論,仍可參考輔大神學院院長Aldrich神父的譬喻如下:

(待續)

(註1)Judith. J. Thomson為前麻省理工學院教授,她說懷孕就像一名婦女一日睡醒時發現有人將她與另一名小提琴家的生命系統連在一起,拔除管子將會造成小提琴手的死亡。她問,該婦女是否有權自行拔除該管子?她以此比喻婦女與胎兒的關係,胎兒就如那小提琴手一樣,母親若是非自願與之相連的,就沒有義務與責任維持胎兒的性命。

(註2)「物種主義」(Speciesism)在牛津字典定義為「基於人類比其他物種優越的想法,進而歧視或剝削其他物種」。

本專欄與路加傳道會網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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