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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可以抑制性罪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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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驚聞全國的士林捷運雙狼案四月底偵結起訴,再度引發各界討論性侵害犯應否科處鞭刑或化學去勢。

 法務部終於明確表示,沒有實證支持實施鞭刑或化學去勢可確實抑制性罪犯再犯,應視電子監控等制度施行成效再作改善,不宜再修法。另外,考量鞭刑有違以人權立國政策,不宜貿然引進。勵馨基金會支持法務部的決定。因為,鞭刑並不足以解決性罪犯的成因,或阻止性罪犯再犯。

 根據Hall 和 Hirschman在1991年的研究,認為性暴力成因包括:(1)生理性興奮的抑制力較弱;(2)合理化其性犯罪行為及扭曲的認知;(3)負面的情緒狀態—憤恨、仇視或抑鬱;(4)人格特質變數—如父母離異、虐待、疏忽。以上四項因子再加上環境因素(如:喝酒)彼此交互作用所促成性加害的事實。

 也因此,國內研究性罪犯專家陳若璋教授根據多方研究,寫下了性侵害行成之理論架構如下:



 而Atascadero State Hospital由Nelson等人在1989治療75位性侵害加害人亦發現:(1)大部份的性罪犯都與女性關係不佳,缺乏自信且人生觀消極;(2) 51%的樣本指出性罪犯犯行的原因是為了尋求權力感及支配感;(3)大部份性罪犯是臨時起意的,而92%的犯人是出於一時衝動;(4)所有的犯人中,沒有一位是因為缺少性生活而犯下罪行的。所以,欲防治性罪犯再犯,應先了解性罪犯的危險因子與犯行途徑,再加以擬定處遇策略並切斷再犯途徑,才是最佳策略,而非僅止於身體疼痛的鞭型,即可防止再犯。

 目前國內對性罪犯處遇,大概僅止於獄中的強制診療還勉強稱得上有一點進展,至於刑前與獄後的社區處遇則聊備一格。新上路的電子監控制度也還在實驗階段,無法得知執行成效。

 立院提出鞭刑處罰性罪犯之立法建議,可見國人對性罪犯沒有深切的認識,尤其對高危險連續性罪犯,國外稱之為Sexually Violent Predator( SVP),更是沒有了解。SVP犯人在犯案時多半會有儀式化虐待的行為,最可怕的是,罪犯一旦犯案之後,很容易形成犯案之癖好,甚至最後成為連續殺人凶手。國內已有好幾起案例了。他們不應隨便被假釋的。

最後藉用陳若璋之建議,請加強法官、檢察官、假釋委員會對性罪犯的認識,才能在證據蒐集、判刑和假釋評估時做出適切的判斷,發揮守門員的功能。

 台灣也應結合各相關領域(精神醫學、心理學、犯罪學等)之專業人員,共同對性罪犯進行更深入的了解,逐漸累積本土的案例及經驗,才能在危險評估及治療處遇時,發揮最佳功能。

本專欄與勵馨基金會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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