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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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前無駭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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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立法院終於跟上E時代的腳步,通過許多刑法部份修正條文。好比寫 病毒導致他人損害者,處有期徒刑或罰金;癱瘓網路、無故以電子郵件灌爆他人 信箱者,處有期徒刑或罰金;舉凡利用「木馬程式」盜取線上遊戲帳號,除了侵 佔、竊取他人財產兩項罪名外,尚有妨害電腦使用的罪名。

過去當信箱被灌爆、電腦中毒、線上遊戲業者帳號被盜取,都沒有法源依據 來保障自己的財產與權利。現在有法可據,受害的個人或是業者就可以依法向這 些入侵他人電腦的不當使用者提出告訴,索取賠償。至於國家公務機關之電腦系 統,或是國家安全社會重大利益相關者,則提高了刑度,不只是告訴乃論罪,而 為非告訴乃論,檢警可主動偵辦。

然而目前這些法律的訂定,雖說跟上了時代,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很難講是否 保障真正的受害者。就拿線上遊戲而言,不少玩家以多數IP灌進伺服器,讓伺 服器負荷不了,讓機器斷線,目前有法可告。但是探究為何這些玩家要灌伺服器, 一些真實的情況卻是這些線上遊戲業者,相較於其他軟體業者服務品質惡劣,機 器三不五時當機、或無故停機、或程式出錯,讓遊戲玩家權益蒙受損失,卻不賠 償。在過去沒有法律條文規範時,兩邊都無「法」可管,線上遊戲業者與玩家就互相鬥法。 但是現在法律制訂,保障線上遊戲業者,但對於玩家權益卻沒有同樣的保護,日 後玩家卻沒有辦法用入侵電腦的方式向業者討回公平。

另外許多相關的傳媒在報導中把「駭客」等同於那些非法入侵電腦牟利或惡 性破壞者並論,這是名詞的錯用。因為在過去,「駭客」兩字是一種榮譽。駭客 指的是一群不藉此牟利、或故意毀壞他人資料入侵電腦的人,他們是以電腦工作 來展示其強大程式技巧的人,警告該電腦系統維護者,你的功力太弱了,並幫忙 指出系統哪裡有破洞。他們與非法入侵或闖入電腦系統的人不同。就像今年愚人 節,建中學生入侵總統府電腦,公告愚人節是國定假日,全國放假一天,這才算 是一種駭客行為。意思是要指出「總統府的電腦維護者功力太弱了,你們要好好 改進」。

羅馬書 2:12提到律法的功用「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 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如今電腦網路的法律一一出籠, 在法律面前,再也沒有所謂真正的「駭客」。不論動機是開開小玩笑或其他,舉 凡入侵他人電腦,就是非法行為。日後所有電腦使用者以及青少年父母都得要注 意相關的法律,以免誤觸法網。

至於制訂法律的立法院,希望在制訂法律時,能夠深入瞭解民情。就像關於 線上遊戲的紛爭,也能夠顧及玩家的權益。以免制訂出來的法律沒有保障到真正 的受害者,法律反而成了施害者的利器。

本文刊登於《基督教論壇報》 http://ct.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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