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舞小子(sundance kid)奇想》

| | 成為粉絲 | | 轉寄

錄音筆之惡

文章索引 |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晚上七點,小學的家長會正在開會,家長委員們正熱烈討論上週離職的甲老師。甲是一位受到家長肯定的好老師,他一向比學生早到學校,比學生晚離開學校。通常認真老師的另一個意義就是對學習的嚴格要求,甲教學認真,不打馬虎眼,用心關懷學生,因此縱使他的嚴格對學生會產生不自由的感覺,但甲一向是校園優良教師的指標。

半年前,乙家長投訴甲在課堂上有「不當」言詞的管教,導致乙的小孩丙心靈受到「侮辱」,甲雖然提出澄清解釋,說明是基於教學活動,課堂秩序管理等所採行的措施,絕無「侮辱」丙的用意,乙不接受甲的解釋,甚至為了證明自己並非無的放矢,買了一台隱藏式錄音筆,讓丙偷偷錄下甲在校園的一言一行,用以證明甲的確有「侮辱」學生的行為。

當甲後來知道丙學生的行為之後,深受打擊,決定自動請調他校 從此遠離是非地。

整件事情沒有因為甲離開而結束。

從此,丙隨時帶著隱藏式錄音筆,老師、同學人人自危,不敢跟丙來往,因為不知道自己的言行是否會被錄音筆錄下當作被丙(或乙) 指控的「證據」。

A家長首先發難:「 這樣下去學校不是在搞白色恐怖了!校長,請您禁止丙偷錄的行為。」

校長:「本校向來以自由民主的作風聞名,對於學生的行為,採取開放民主的教育措施,因此不宜明令禁止學生偷錄的行為。」

B家長:「 您的說法有問題,丙同學的行為已經讓小朋友建立互相信任的過程產生嚴重破壞,這不是自由民主的問題,而應該教育學生正確的觀念,在校園內建立彼此互信、尊師重道的倫理價值觀。」

校長:「嗯,那我將各位的意見帶回去研究研究,下次再給各位答覆。」

以上情節,實際發生在一位朋友身上,細節已被筆者修飾。

友人問我,未經他人同意的錄音行為有無觸犯法律?刑法第315之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刑法規定的「窺視竊聽竊錄罪」。

但是筆者擔心的不是違反刑法的問題,而是兩種令人擔心的態度:

1. 家長的態度:隨著社會民主化、權威的崩解、媒體政治人物揭弊的「作秀」行為,是不是造成人們對自我權利(權力)的過度膨脹與過度保護?動輒以揭發社會弊案的手法來面對生活中所有的事務是不是嚴重失衡?對於學習中的兒童,身教重於言教,家長的行為是不是讓大多時間應處於「虛心受教」的學生誤以為透過某種工具就可以「對抗」老師?甚至威脅同學?

2. 校長的態度:對於教育行政人員而言,誤以為自己在當「民意代表」,凡事討好「選民」(家長/學生),卻忘了校園裏應優先建立的倫理價值。

這一切,最終受害的都是校園裡全體受教的學童!

法國大革命時羅曼羅蘭夫人說:「自由啊!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民主自由雖然有防腐的功能,可是如果社會的價值基礎不是建立在誠信、甚至更高的道德倫理標準上時,「徹底」的自由與民主將是一種危害?!

在工作上,「法理情」是筆者處理事情的順序,但在生活上;在更多「法律只是社會道德最低標準」的場合,我相信人們彼此的體諒、互信、尊重才是邁向成熟、富溫暖人性社會的關鍵所在。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