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onica Augustine Chen 2026.02.15

《基督在畢士大池邊醫治癱子》( Christ Healing the Paralytic at the Pool of Bethesda ),巴托洛梅·埃斯特萬·牟利羅(Bartolomé Esteban Murillo),1667-1670年。(圖片來源/WIKIPEDIA)
耶穌在畢士大池邊治好病了38年的癱子,是《約翰福音》耶穌所行七大神蹟中的第三件。這池子位在耶路撒冷城東北角,由南北兩個池子組成,環繞池子周圍有四個廊子,第五個廊子將兩個池子隔開[1]。
由於池底下有天然水泉,每隔一段時間泉水就會湧出,噴出的泡沫攪動泉水,那時的人認為這是一位天使在攪動池水,且相信水動後第一個下到池子的人不論患甚麼病都能得到痊癒。
有些學者主張畢士大池不是聖殿舉行潔淨儀式之用,而是古希臘「醫神」阿斯克勒庇俄斯(Aselepius)神廟的附屬設施,他是阿波羅其中一個兒子,是知名的療癒與醫藥之神,其神廟遍布希臘境內外,人們千里迢迢前來尋求康復之道[2]。
按照這些學者的觀點,那個癱瘓的人就不是在等以色列的神醫治他,而是等Aselepius來治癒他。他得醫治後耶穌要他不要再犯罪(約五14),也可能是提醒他要遠離偶像崇拜[3]。
不過其他學者認為大規模的醫神廟是第二世紀才蓋在原有水池遺址上,尚無充分證據證明耶穌時代畢士大池就是阿斯克勒庇俄斯的崇拜與療癒場所。
因此,這些病患在池邊等待更可能是基於上述天使攪動池水的民間信念,而不必然是醫神崇拜。畢士大池是「醫神廟」療癒設施的說法姑且做參考,果真如此,則這故事的另一個意義就在「描寫耶穌比醫神更偉大」或「對抗偶像崇拜」[4]。
談到畢士大池神蹟的意義,有些人會因為接下來宗教領袖對耶穌「破壞安息日」的控訴,把事件的焦點放在安息日或律法的解釋上。爭論也確實是因有人看到痊癒的這人「拿起床墊開始走路」,因而對那治好的人說:「今天是安息日,你拿著床墊是不可以的」(約五9-10,環球聖經譯本)所引發的。
不過這些人一開始注意的不是耶穌的醫治本身,而是「叫人拿著褥子走路」這顯然會被視為「教唆他人違法」的行為,所以他們才問治好的這人:「是甚麼人對你說『拿起來走路』?」(約五12,環球聖經譯本)。
這癱子痊癒後所帶走的「褥子」(和合本、新漢語譯本)其實就是「床墊」(環球聖經譯本)或「鋪蓋」(呂振中譯本),有學者認為是「用麥稈作的,非常輕巧,可以捲起來放在肩膀上」[5],類似今日的瑜伽墊。
為何帶走床墊會被視為「在安息日做工」?這是因為猶太口傳律法《米示拿·安息日篇》第七章列出了 39 類安息日禁止的工作[6],七2的第39項就是「在地界中出運」(由私人地方搬東西到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地方搬東西)[7]。
《米示拿·安息日篇》十5則進一步規定搬運哪些東西構成違規,如果這褥子抬的是活人,可以免責;但若抬的是屍體或拿著空的褥子行走,那就犯法了[8],所以這些宗教領袖要追究「叫他犯法」的是誰?結果蒙醫治這人轉身就把耶穌給賣了,一得知耶穌的身分就向這些宗教領袖報告。
然而耶穌沒有與這些宗教領袖辯論「安息日拿起空褥子(床墊)是不是工作?」,而是訴諸祂的「身分」說明他「憑什麼」在安息日做這事。這句「我父做事直到如今,我也做事」(約五17)所要說的是:「我醫治這癱子的行動,就是神的行動。我所做的,正是父正在做的」。
按照猶太拉比的教導,唯有神可以在安息日做工。因為神如果在安息日停止做工,天地萬物如何維持運轉?所以猶太人也同意「神不必遵守這個規定」,而耶穌宣告自己可以在安息日做工,其實就是在「宣告他與神同等」[9]。
猶太學者對「神在安息日也做工」自有一套解釋,其理由是:「整個宇宙都是神的家,因此祂將東西從一處挪到另一處也沒犯法,因為並沒將東西拿到外面」[10]。
不論如何,猶太人不得不承認「安息日有人死亡,也有嬰兒出生」,這說明了「掌管生死的神」在安息日也工作。且如果耶穌作的工就是神的工,則耶穌在安息日工作便是合理的,因為「他是從神而來的代表,他有權,也有能力作神所作的」[11]。
換言之,耶穌在安息日的醫治是神自己「賜生命的行動」,不是「世俗的勞動」,因為耶穌(子)是在作父「賜生命」的工作。所以耶穌是訴諸「神的權柄高於猶太人安息日的條款」,而猶太傳統也同意「若先知吩咐某人作某事,即使看似違反安息日的條款,那也是必須聽從的」。
例如約書亞吩咐以色列人繞行耶利哥城七天必然包含一個安息日,但這既是神透過「受膏的領袖」約書亞直接吩咐,這「神聖的行動」自然超越「律法的常規」。
所以耶穌並未陷入猶太拉比瑣碎的律法細節爭論,而是直指祂醫治的本質是「神在安息日施恩醫治」,因此領受恩典的這人「彰顯這恩典」(透過拿起褥子走路)就不可能是罪。
既然耶穌是「神差來的使者」,祂也藉醫治這人證明了祂的話帶有「神的權柄」,那麼祂吩咐那人拿褥子走就不是罪,因那人是「對神更高權柄的服從」。
因此,耶穌這裡不是在討論安息日可不可以搬家(床墊)或鼓勵基督徒隨便在安息日搬家,而是在宣告祂的身分。被醫好的那個人不是單純搬運東西,而是在順服神的命令;他拿褥子走不是在「工作」,而是「得生命後的見證」;因為醫治既然來自神,隨之而來「拿褥子」的行動也是在「參與神的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耶穌的身分與權威是獨一無二的,即使教會得到耶穌的授權,聖靈在基督徒身上的帶領仍有「可辨識的界線」。新約並未暗示聖靈會感動人去違反神已經啟示的道德性旨意,而是幫助信徒在誡命內活出順服。這是今日教會或個別基督徒在解讀畢士大事件時需要注意的,因為耶穌在安息日的權威來自「祂是主」,教會的權威則來自「忠實的見證主」,這「本質性的區分」不可不知。
探討至此,我們可以明白畢士大池畔這醫治故事的「焦點」不在安息日所涉及律法的解釋,那只是表面的爭議,真正的主題是「耶穌是誰」?誰有權柄在神聖的安息日做工?也因此這故事的高潮不是38年的癱子站起來了,而是耶穌宣告的「我父做事直到如今,我也做事」(約五17),祂擁有與父同等的權柄。
這正是《約翰福音》與其他福音書「寫作目的」不同之處,錯過這一點,我們就沒有認識耶穌的「獨特之處」。因祂遠不是一個律法的教師,而是頒布律法、在律法之上,以賜生命者的身分「成全安息日之目的」的那一位主。
[1] 莊劉真光師母,《解經叢書:約翰福音》,美國真光協會,2013,頁114。
[2] 安內特‧吉賽克(Annette Giesecke)博士,《古典希臘羅馬神話A-Z:永恆的諸神、男女英豪、精靈怪獸及其產地的故事》,時報文化出版,2023,頁38-39。
[3] 艾利.拉撒路-艾森伯格(Eli Lizorkin-Eyzenberg)博士,《為誰而著?猶太背景下的約翰福音詮釋》,中華三一出版,2020,頁97-102。
[4] 季納(Craig S. Keener)博士,《新約聖經背景註釋》,校園書房,2017,頁300。
[5] 卡森(D.A.Carson)博士,《約翰福音註釋》,美國麥種傳道會,2007,頁377。
[6] 張平教授,《密釋納:第二部:節期》,山東大學出版社,2017,頁140-141、150-151。
[7] 黃德光(夏華達研道中心總幹事),《「道成了肉身」約翰福音猶太背景註釋(一)》,夏華達研道中心,2018,頁225。
[8] 鍾志邦博士,《天道聖經註釋:約翰福音(上)》,天道書樓,2003,頁320。
[9] 格蘭特.奧斯邦(Grant R. Osborne)博士等,《房角石聖經註釋叢書第十三卷:約翰福音.約翰一、二、三書》 ,恩福出版,2016,頁149。
[10] 柯魯斯(Colin G.Kruse,澳洲維多利亞聖經學院新約講員),《丁道爾新約聖經註釋:約翰福音》,校園書房,2005,頁155。
[11] 白基(Gary M.Burge)博士,《約翰福音(上下) 》,漢語聖經協會,2009,頁198。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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