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鋒在心靈世界∼從弗洛伊德和魯益師看良心與道德

【作者:熊璩舉目 2002.12.28


"倫理不過是讓人類暢通往來的交通規則。"(弗洛伊德)
"在攻擊無神論之前,我們先要戰勝相對道德這個敵人。"(魯益師)


普遍性的道德律
  康德把這個世界分成兩個彼此不相干的部分,一個是“本體”的世界,一個是“現象”的世界。前者是看不見的,是關乎意義與價值的領域,後者從理性出發,是關乎外在、可量度的世界,是科學的領域。   他在現象(理性認知)的世界中找不到上帝。于是,康德希望在本體的世界中尋回上帝。在他《實踐理性的批判》的書中,他認為夜空的繁星和心中的道德律就是偉大上帝的明證。   康德用心良苦,他希望兼顧信仰與理性,把上帝從理性主義的放逐下拯救回來,試圖把個體性和普遍性整合起來。他大約是作這種努力的最後一位哲學家了,但是就像其它以人為本的思想一樣,這並沒有帶來理性與信仰的統一,人還是被分割的。   縱然如此,康德還是肯定了普遍性(超文化)的道德律的存在。在後現代的氣氛裡討論這個主題,可能更加深了我們的歷史感和時代感。
賽先生(科學)帶來的困惑
  弗洛伊德對康德的論點感到相當地困惑。他認為,繁星點點的夜空與一個人應當怎樣生活,沒有任何干係。但是,作為一個理性主義者,弗氏還是“想通”了。他以為,康德的觀點不過是人類“想當然爾”心理的投射作用罷了。(註一)   從認識論的觀點來看,弗氏認為(其實是邏輯實徵論的立場)知識是從經驗得來,凡不是由科學方法研究得來的知識就不是真知識,只不過是某些人的意見而已。知識不能是先驗的(上帝放在人心的)、也不能是由啟示得到的。從這個立場出發,普遍性道德律的觀念當然是“與理性衝突”的了。   魯益師則完全不同意弗氏的觀點。他無法接受“科學的方法可以解決一切問題”的立場,也不同意“只有科學的知識才是真知識”的觀點。(讓我們仔細想想,這兩句話本身是不是以科學方法得到的結論?當然不是。那麼既然不是,如果引用弗氏自己的原則,這結論豈不也是不可信的嗎?那麼,弗氏豈不是自相矛盾嗎?)   魯氏寫道:“我們所認識的現象界到底是如何產生的?科學觀察的背後是否還有其他的存在體?有沒有一個智慧的設計者?這些都不是科學可以回答的問題。同樣的道理,我們也不能期望科學來回答,‘普遍性的道德律是否存在'的問題。”(註二)   可不是嗎?人類文明一些偉大的成果,和重要的認知,都不屬于科學的領域。人類智慧、精神、與創造力最高的表現,例如:藝術、音樂、文學、企業、犧牲的情操、生命的意義、人生的目標、價值的判斷、對永恆的渴望和自我的超越,等等,都是科學無法解答的,但卻包含極為可貴的知識與信息。   有一則描寫青少年心理的笑話說:“孩子們,你們是不是厭煩了自己愚蠢的父母親?趕快行動罷!乘你還‘無所不知’的時候,立刻搬出去,找份活兒幹!”   與此相對地,大科學家牛頓談到自己的成就的時候說:“在知識的大海洋裡,我不過像是沙灘上一個撿貝殼的孩子。” 當我們過分主觀,或是過份自信的時候,我們往往看不見人類的無知和有限。相對于牛頓(虔誠的基督徒)的謙卑,這個對比豈不是很恰當地描述了兩種截然不同的人生態度了嗎?
道德律的來源
  弗氏認為,所謂道德律,不過是社會中的人,為了生存的利益,從社會經驗和理性思辨中發明的規則。經過了代代的相傳,就形成了該社會的道德規範。基本上,他拷貝了達爾文的立場,並且更進一步地肯定了相對道德的合理性。   當愛因斯坦憂心忡忡地寫信問他,人類當怎樣才能避免戰爭的時候,他回答說,“最理想的情況是,將整個社會歸服于‘理性的專制’之下。”對他而言,訴諸戰爭是人類非理性的表現,理性則是解決人類道德問題的唯一法寶。   話雖如此,但是當他發現,心理分析,並不能使得那些“非常有理性的”分析師,更為有道德時,他也感到非常地失望。   魯氏的想法就沒有那麼武斷。他比較所有的古文明,從埃及、巴比倫、印度、中國、希臘和羅馬的歷史和宗教中,他發現這些古文明的道德觀與我們的極其相似,只是著重點和敏感度略有不同罷了。他雖然沒有充分證明道德律的先驗性,但卻是對它的普遍性提出了有力的證據,魯氏把它叫作“道”(Tao)。在歷史上,道德律曾被賦予各種不同的名稱,例如:“自然律”,“實踐理性的第一原理”,和“傳統道德”等等。在古文明中,道德律的絕對性一向被視為是天經地義的。(註三)   魯氏並提出一個強有力的論點:當我們說,一個文化的道德觀比另一個文化要“高明"的時候,我們是在把兩者與一個客觀的標準來作比較,也就是說,我們承認有一個絕對道德律的存在,並且用它作為標準來判斷其他系統。 (註二)   道德律若是人類社會進化過程的產物,它就沒有方向感,沒有一個主導的目的。但它若是普遍的、先驗的,它必定有一個目的,有一個方向,它可以指導我們的行動、賦予我們選擇的意義。
良心的退卻
  道德律就好像一個指南針,指示我們正南的方向。良心則有如人心的調溫器,它藉著同情心、正義感和罪惡感催逼著我們。這大約就是孟夫子所謂的“四端”(《公孫丑章句上》)罷?孟子認為它是人類與禽獸間最大的差異,是人類最尊貴的特性(《離婁章句下》)。   弗洛伊德對良心的形成,提出了一個新鮮的理論。他宣稱,孩子在大約五歲的時候,開始把父母親的教導(甚麼是該做的,甚麼是不該做的)內化,逐漸地和“自我”結合起來。他把這種內化的父母親叫作“超我”,也就是良心。他認為,人類之所以成為有道德的社會動物,就是這種良心內化過程的表現。   魯益師則觀察到:第一,全人類都有一個揮之不去的奇怪想法,就是他該當怎樣為人(至少,別人該當怎樣為人)。第二,但他自己又常常達不到這種要求。這種內在的訴求不是科學,或者進化論可以解釋的。但是這個觀點非常符合聖經的立場。在聖經中,保羅把良心稱作“心中的律”(《羅馬書》7:23),它是我們內在道德律的頒佈者,是催促我們行動的內心警察,也是與“肉體中的律”(罪性)交戰的。   其實良心並不是一個永久可靠的調溫器,它會受到環境的影響而遲鈍、麻木,甚至變質,但是,它不會消失。保羅說:“我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也不能因此得以稱義。但判斷我的乃是主。”(《哥林多前書》4:4)他的意思是說,良心並不完全可靠,它會受到罪性與偏見的污染,我們應當以上帝的話語來作判斷的標準。   魯氏認為,歷史中無論哪種文化,一向都對道德律非常敏感。但是這種敏感度從廿世紀起顯著下降,其中一個因素,就是心理分析學對社會的影響。   他認為,弗氏對“壓抑”與“禁制”的理論,暗示著羞恥感是危險、有害的。這種學說鼓勵人採取開放的道德觀,告訴人們,那些不合約束的行為與思想(例如:性開放)都是自然的本性,不必大驚小怪,犯不著有甚麼羞恥感。以致今天的文化對懦弱、欺騙、妒嫉和不貞節的寬容度,遠超過以往所有的文化(註四)。歷史證明,這樣的社會將逐漸失去其共同的價值基礎,造成價值觀的混亂。   魯氏認為,在這樣一種心態之下,聖經中贖罪和拯救的觀念就沒有甚麼意義了。   筆者對此深以為然。不但如此,我想今天流行的“這是我應當得的”(Entitlement)的心理,很可能與弗氏的學說有關。當罪惡感是有害的,當我的欲望(Want)都是合理的時候,所謂忍耐、犧牲、節制和利他,就不再是美德了,甚至犯罪也不過是一種疾病。難怪廿世紀以來的人類,如此酖沉于立即滿足的習慣中,這是自我中心的社會自然的表現。   弗氏是一個相當複雜的人。有許多證據顯示,終其一生,他經常在“臨床性沮喪”的症狀中掙扎,甚至有好幾年需要用古柯鹼來幫助他放鬆。表明他極可能懷疑自我的價值。   但是,另一方面,他好像又是一個自我感覺良好的人。他在給朋友的信上,曾自謂是一個道德高尚的人,說自己膺服“凡道德之事都是淺顯自明”的觀點。   他認為:自己的正義感,對人的關懷,不佔人便宜,和不願讓他人受苦的操守,可以與他所知道世上最好的人相比。他並且指出,雖然他贊成一個性開放的社會,但是他個人的性道德卻是保守的、傳統的。   明顯地,他對道德律“淺顯自明”的觀點,與他反對普遍性的道德律的立場,兩者是有矛盾的。弗氏也反對聖經上“愛人如己”的教訓,認為那是迂腐。這或許也是一個關鍵點,他的道德觀是建立在“人比人”的基礎上,而不是建立于客觀的標準上。當自己比別人做得好的時候,帶來的多半是驕傲、自得;當與己不利的時候,它就自然變得“迂腐”了。   有趣的是,越是道德高尚的人,越有敏銳的良心,越是認識自己的不足,良心的自責也特別多。相反地,越是沒有道德的人,越是良心遲鈍,往往越認為自己比別人強。可不是嗎?我們若是做一個調查,相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會認為,自己比“一般人”更有道德。   我們相信,弗氏與魯氏都努力地遵守道德,弗氏拿自己與別人相比,魯氏卻關注客觀道德律的要求,結果他為自己品格中的缺陷所“震驚”,使得他開始尋求外來的幫助,最後終于離開無神論,接納了一個靈性的世界觀。這兩種選擇真是失之毫釐,謬以千里了。
人的拆除與重建
  在《人的拆除》一書中,魯益師為當年教科書中傳揚的相對價值而擔憂。魯氏認為,客觀價值的存在,是我們人生的基本信念,也就是他的“道”(Tao)。魯氏用比喻式的手法,把人分成頭腦、肚腹和胸膛三個部份。頭腦代表理性、才智,屬于靈性的範圍。肚腹代表情感、胃口,屬于物質面需求的範圍。頭腦想要控制肚腹的需求,是不能直接達到的,一定要經過胸膛,也就是品格和意志。魯氏認為,胸膛是決定人之所以為人最重要的因素。然而,當代的教育所培養的,多是些頭腦聰明,但卻沒有胸膛(品格)的學生。   讓我們仔細想想,品格的確受到道德觀的指導,但它的薰陶與塑造卻需要一種理性以外的動力,而不僅僅是知識(這點是蘇格拉底沒有弄明白的)。不要以為,只要上些“怎樣控制憤怒的情緒”的課,就可以叫人性情溫和了。   如果我們拆毀了絕對的、客觀的“道”,而想要另外建立一套新的規則,那就好像要求人去另外發明一組自然律一樣,極可能是徒勞無功的。因為歷史證明,任何人為創造的價值系統,都是主觀的,暫時的,任意的,它不能普遍化,而且經不起時間的考驗。   一個社會如果廢除了客觀的“道”,那麼掌權者就可以規定,甚麼是道德律。這樣,人類最後的勝利,竟然是消滅了人性的尊嚴。那時,人們將不再是照著神的形像而造,乃是照著他們的主子的形像而造。這個主子可以是政府的當權者,可以是時尚的領導者,也可以是某種主流的思想。   價值的主觀化和道德的相對化,是今天社會最大的隱憂。它不但對社會有害,更會影響個人的成長和幸福。我們如何度過一生,取決于我們的觀念,和我們對人生的基本信念上。這個信念可以建築在(客觀的)真理與真實上,也可以建築在人們主觀的價值系統上。   然而,有一點是可確定的,我們不能抵擋真理,只能輔助真理。主觀的心態與意志無法改變客觀的真實,更不可能推翻真理。如果道德律果真是上帝放在人心中的(先驗的),那麼,它必然是有愛的上帝為了保護人類而設立的。就好像父母親保護孩子不可以玩火一樣。雖然這會違反孩子好奇的天性,但卻是對他們有益的約束。如果真是如此,對這種規則的忽視,一定會給我們帶來災難,而我們卻很可能不自覺呢。   回歸到“道”不過是第一步,我們更需要有遵行“道”的動力,這就是基督教所說生命的力量:“生命在他裡頭,這生命就是人的光”(《約翰福音》1:4)。這生命不但照出人心中的黑暗,它也給予我們行動的力量。如果耶穌基督真是道成了肉身,充充滿滿的有恩典有真理,那麼,我們來發掘、認識,並接納這“生命”,豈不是很合乎“理性”的表現嗎?   不論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弗洛伊德和魯益師的思想,給予了我們很大的啟示。你我應當師法誰呢?讓我們面對這個抉擇,否則,我們很可能還是在過著一個逃避真理的人生,與自己內心真實的需要搭不上線呢。
註:

  1. 關于弗洛伊德和魯益師的言論,本文多處參考:Nicholi, Armand M., Jr., "The Question of God, C. S. Lewis and Sigmund Freud Debate God, Sex, and the Meaning of Life", The Free Press, 2002. Nicholi教授在哈佛大學教授此課凡卅餘年,備受學生歡迎。
  2. 魯益師:《返璞歸真》(Mere Christianity),余也魯譯,香港,海天書樓,1995。
  3. 魯益師:《人的拆除》(The abolition of man),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1943.
  4. 魯益師:《痛苦的奧秘》(The Problem of Pain),魯繼曾譯,香港,基督教輔僑,1940。

轉載自《海外校園》第62期

本專欄與《舉目雜誌》、《海外校園》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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