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愛座,該給誰坐?兼談讓座背後的神學基礎

【作者:Monica Augustine Chen網路作家Ⅰ 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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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年屢屢出現因博愛座「起衝突」或「強逼讓座」的事件,讓博愛座的存廢一再成為話題。71歲的女性作家李昂前陣子也因為台北捷運博愛座上一男二女的三位年輕人不願讓座給她,還給她白眼,氣憤的在臉書發文公審[1]。

李昂的發言也引來兩極評價,且似乎不認同的居多。有人提醒:「博愛座是有需要的人就去坐,不是老人專用」,有人覺得:「讓座是美德,但不是欠她的」,有人怒批:「支持博愛座全拆,一堆老賊根本都情緒勒索」,有人嘲諷:「翻譯:老娘要坐時就是要有位置」,有人質疑:「妳能不舒服,人家不能不舒服?」,還有人毒舌:「不是老人變壞,是壞人變老」。

博愛座之所以常因「讓座與否」引起衝突或演變成「世代之爭」,部分原因可能出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要求「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的「博愛座」是提供給「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

這規定讓有些「自認符合資格」的乘客逕將「博愛座」理解成「老人座」或「孕婦座」,進而「理直氣壯」的「強逼」原本坐在博愛座的乘客非得把座位「讓出來」。

其實,「博愛座」 的「優先服務對象」並不限於老人或孕婦,而是北捷所說的「年長者、孕婦、行動不便、抱小孩、身體不適或有其他實際需求者」,衛福部也表示為避免爭議已提修法草案要把博愛座改為身心障礙者及「其他有實際需要者」[2]。

這是因為是否「老弱」或「有實際需求」,有時不一定能從「外表」判斷出來。姑且不論旁人能否看出李昂已經71歲,她說自己「有高血壓、心血管的問題」、「當時自己又忙又累」,就不是其他乘客能看出來的。

同理,那三位「不願讓座」的年輕人,儘管無疑比李昂要年輕太多,但其「當下的身心狀況」是否真的「不需要」博愛座,其實不是李昂一句「我是看不出來啦」可以斷言的。既然選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也總要有「不一定有空位」(包括博愛座)的心理準備。

倘若有更多的民眾能夠認識到「博愛座」其實是提供給「有實際需要者」,且明白「有沒有需要」原則上應尊重當事人「主觀的判斷」,則許多「強逼讓座」、「情緒勒索」或「網路公審」的衝突或許可以有所減少。

回到基督徒本身,不論我們是否剛好坐在「法定」的博愛座,基督徒理當把自己的座位都當成博愛座。換言之,除非自己「當下的身心狀況」真的需要這座位,否則我們的「基本心態」總是樂意把位置讓給「比我更有需要」的人,哪怕我原本所坐的位置並不是博愛座。

之所以這麼想,不是因為「國家法律的規定」或許多人愛談的「公民素養」,而是因為神要求祂的子民效法祂「行公義」。

舊約中「公義」(mishpat)這個字最基本的意思是「公平待人」,一如《利未記》二十四22所說的:「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mishpat)」。

除了「一視同仁」,「公義」也包括「賦予人應得的權利」,《申命記》十八3談到祭司「當得的分(mishpat)」就是指他們所「應得的(權利)」[3]。

約伯就是這樣一個時時「敏感」於別人「應得的分」的人,所以他說:「我若扣壓窮人所渴望的,或使寡婦的眼所期待的落空;我若獨享自己的一點食物,卻不讓孤兒與我一起分享;我若見有人因無衣服垂死,或貧窮人毫無遮蓋」(伯三十一16-17、19,環球聖經譯本),「願我的肩膀錯位,願我的手臂脫臼!」(伯三十一22,新普及譯本)。

因此,公義(mishpat)就是讓孤兒、寡婦、寄居者、窮人等「有需要的人」得到他們「應得的」。當我們「有座位」且「身體狀況也許可」時,又怎麼能不主動關注身邊「有實際需要」乘客「應得的分」呢?

行「公義」不在左派知識分子的高談闊論,而在基督徒的「生活日常」裡。若認識到「公義(mishpat)」就是「賦予人應得的權利」,則不必真坐在法定的博愛座,我們幸運坐到的位置就是隨時可以讓給「比我更需要之人」的博愛座,因為在神眼中這是那弱者「應得的分」。




[1] 〈李昂批年輕人不讓座掀兩極化討論 北捷發聲明解釋了〉,自由時報,2023-09-21。

[2] 〈李昂掀起博愛座存廢論戰 衛福部回應了:放寬對象但不取消〉,聯合報,2023-09-21。

[3] 提摩太.凱勒(Timothy Keller)牧師,《慷慨的正義:如何靠恩典行出上帝的公義》,校園書房,2020,頁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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