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除罪防止下一个房思琪?

【作者:裘佩恩时事评论 201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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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除罪化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法界争议的重大问题,近日司改会藉林奕含事件,认为林奕含当时不敢提告,与怕被陈星之妻追诉通奸罪有关,而决议废除通奸罪。

但事实上,真正要防止下一个房思琪,积极面应该是要从预防狼师出手做起,其次是如何顺利将狼师定罪,最后才是讨论被害人是否决定追诉狼师的问题。现实中林奕含未即时提出告诉,是否仅因顾虑恐被陈妻提出通奸告诉,还是另有其他证据不足或名誉考量的问题,有待厘清。但是以「防止下一个房思琪」为「通奸除罪」之理由,实在牵强。

真的要「防止下一个房思琪」,在教育方面,是不是应该要针对如何教育未成年人正确的情感教育,珍惜自己的身体性自主决定权,更了解自己法律权益,提醒社会上诈骗集团中也有专骗感情、性行为的爱情骗子,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而受狼师引诱失身。

在法律方面,真要考虑修法,是否应该讨论将《刑法》第227条的未满16岁年龄上修?或是对16-18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者,年长超过一定年龄(例如年长8岁或10岁以上)即使双方合意也有处罚,但限于告诉乃论。亦或修法放寛《刑法》第228条对于「利用权势」的认定。如此才能制裁狼师,吓阻狼师,防止下一位房思琪受到侵害。

至于通奸除罪,我想除了删除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亦即要告一起告,要撤一起撤的避免「女人为难女人」部分我没有意见之外,《刑法》通奸除罪化,是否有考虑台湾当今的民意能否接受?是否有足够的配套措施?有无先进行修法的影响评估?实在仍有疑虑。

在法学理论上,刑事是否介入婚姻家事关系确实有讨论空间,各国立法例亦多将通奸除罪,但是否更应考虑我国现今国情?如废死问题一样,我国既为主权独立之国家,亦有自己的国情及传统特色,未必非要比照其他各国。

而在实务上,通奸案件种类形形色色,废除之后到底谁最有利?我只在思考通奸除罪之后,负心老公光明正大的带着小三出入甚至回家,大老婆要告什么?报警,警察说不是刑事案件;告离婚,负心老公説:「正合我意」;告民事赔偿,负心老公说:「反正老子有钱」或「反正老子名下没钱」,且民事诉讼旷日费时,似乎并无任何可以立即处理现况的方法。

可怜的大老婆如何反击?总不是每位大老婆都能像谢安真很潇洒的说:「可是瑞凡,我回不去了!」通奸除罪化,请三思并考虑配套措施,否则可能会真的回不去了。

◎作者为台南硕恩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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