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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從基督信仰論死刑存廢問題:序言
作者/陳文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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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死刑專門施用在違反社會規範且情節重大的犯人身上,以奪取其生命權
作為對其罪行的懲罰。不過在刑罰史上,專制者或為對付異已,或以鞏固既有社會價值
為名,小至偷水果、散布不當言論,大到行巫術、縱火、姦淫、同性戀、冒瀆,及仿冒
等等,一概處以死刑。又為了增加刑罰驚聳駭人的效果,處死的方式常極盡殘忍之能事
,包括釘十字架、火刑、斬首、投入獅口、用石頭打死等等。目前基於人道的緣故,大
多數國家改以吊刑、注射,電擊,毒氣室,或槍決來處決罪犯。
最早關於死刑的記載出現在主前十八世紀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Law of Hammurabi)
中。這一份最早的法學文獻依據「以眼還眼」的實質應報觀(lex talionis)來主張死刑
的合法地位,「如果建築師為人起造房屋,卻沒有妥善的建築,他所建的房屋倒塌壓死
屋主,那麼建築師應當處死。如果它壓死了屋主的兒子,那麼建築師的兒子必得死。」
(註 1)這件事解釋了何以聖經中有多處論及死刑,甚至在舊約律法裡計有十九項行為
是需要判定死刑的(註 2)。
作為一種刑罰,死刑必須滿足刑罰成立的五項基本構成要素,即:
- 有客觀的行為規範及懲處標準存在
- 它必須是針對某個踰越規範的罪行來懲罰
- 它是針對犯罪者來施行的
- 由特定的權威單位來一貫執行的
- 刑罰是一種對他人所造成的積極傷害
由於刑罰的本質是要積極使得受罰者蒙受損失,甚至經歷苦楚,故而,倫理學家波
伊曼(Pojman, L. P.)說刑罰本「是一種罪惡」(註 3)。刑罰究竟是不是一個必要的
合理措施?它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嗎?如果有,刑罰的範圍及執行方式須不須要倫理規
範來加以限制?這些問題是應用倫理學 (applied ethics 或 practical ethics) 在探
討刑罰倫理時所不得不思考的。限於篇幅,本文不擬深入且全面地檢討刑罰倫理,只要
指出由於死刑的終極性,既便一般刑罰的正當性無庸置疑,死刑是不是在道德上可允許
的,仍具有很大的爭議性。
雖說福音書並沒有對死刑有明顯贊成或反對的一貫立場,早期教會幾乎所有曾論及
死刑的作者都反對死刑,基督徒被勸導拒絕處決囚犯,或參與公開行刑,甚至在預知被
告會遭處決的情況下,不可提起告訴。教父拉克坦提烏斯(Lactantius)便力陳,「當上
帝禁止我們殺人,祂不只是禁止公眾法律譴責的暴力,祂也禁止人們視為合法的暴力。
」(註 4)惟在教會開始試圖改善其與羅馬政府的關係,思考政府的角色及責任後,政
府有權施用死刑的主張才逐漸獲得信眾的認可(註 5)。一直到19世紀,歐洲社會經歷
了人道主義刑罰學的轉向之後,死刑的議題才又開始廣受各界矚目(註 6)。神學家及
聖經學者亦開始紛紛嘗試從基督信仰來探討死刑倫理的問題,其中支持有之,反對者亦
有之。
究竟基督信仰如何看待死刑存廢問題,這是本文所要處理的問題。由於從基督教信
仰來討論死刑倫理,其困難大多集中在二個層面上,一是對基督信仰關於死刑教導的澄
清。究竟聖經對死刑有沒有一貫的立場?如果沒有,哪些經文應當被視為更具有權威性
?那些提及死刑的聖經經文是否受到當時時代文化的侷限,並不具有普遍的權威性?二
是應用方面的問題。基督教倫理學應如何將關於死刑的聖經教導運用到現今的社會?死
刑是不是殘忍、不人道的刑罰?在現今獄政發達的民主國家中,死刑是不是還有其必要
性?為此之故,本文擬先從聖經來論述,說明死刑原則上無法獲得基督信仰的證成,進
而論到在當代刑罰學基礎上,死刑是違反基督教倫理尊重生命的信念的,最後擬概略介
紹當代刑罰學的發展,指出死刑在實際上是既不需要,又過時的刑罰。
備註 1-6
- 主要引自James Fieser, "Capital Punishment", The Internet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http://www.utm.edu/research/iep/c/capitalp.htm
- 這是羅秉祥的說法,它將「從民中剪除的罪」排除在外,參見羅秉祥,《黑白分明》,〈聖經與死刑〉,頁151。另外,史普羅(R. C. Sproul)則主張有三十五種特殊犯罪的類型是應施用死刑的,見其著《基督徒與倫理》,(台北:中主,1986),頁68。
- 波伊曼(Pojman, L. P.)的說法與我們稍有不同,他認為,刑罰包含五項要素:1.本是一種罪惡;
2.是針對一項攻擊;3.針對攻擊者;4.由一個人的力量執行;5.由一個權威單位執行。
另外,希曼(Lawrence M. Hinman),則提出7項原則,1.對罪行的公開認知(public notice of offenses),2.由權威處之(authority to punish),3.罪行(quilt),4.合理的確信(reasonable certitude),5.一視同仁的施行(equitable administration),6.罪行與處罰成比例(proportionality),7.不是殘忍或非常理的(not cruel and unusual)。最後二項是現代刑罰學的產物,且跟死刑的爭論極為相關,故我們暫時省略,留待後面再詳論。參見波伊曼,《生與死:現代道德困境的挑戰》,(台北:桂冠,1995),p108-109及Lawrence M. Hinman, "The Ethics of Punishment", http://ethics.acusd.edu/death-penalty.html
- 請進一步參閱Bruce A. Robinson, "Capital Punishment; the Death Penalty", http://religioustolerance.org/execute.htm
- 既便基督徒承認政府的治權,早期教會並不接納參與判決或執行死刑的基督徒作為牧者,認為基督既以作了眾人的贖價,否定他人生命權的死刑是不可能符合基督信仰精神的。請參見H. A. Bedau, "Capital Punishment", The Westminister Dictionary of Christian Ethics,以及U. S. Catholic Bishop, "United States Bishops' Statement on Capital Punishment", http:/www.pbs.org/wgbh/pages/frontline/angel/procon/bishopstate.html
- 有興趣進一步參閱者可以參考John Kleinig, "The Hardness of Hard Treatment", http://ethics.acusd.edu/HardtimeText.html.及Giles Playfair, "Is the Death Penalty Necessary?", http://theatlantic.com/unbound//flashbks/death/playnec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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