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思想的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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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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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提供/123RF

1929年,已88岁高龄的美国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1841-1935)在「联邦诉施维默案」(United States v. Schwimmer)一案中为一个坚定的和平主义者Rosika Schwimmer辩护时主张,她有拒绝宣誓愿意为了保卫美国而拿起武器的自由。

为此,霍姆斯说了一段着名的话:“if there is any principle of the Constitution that more imperatively calls for attachment than any other, it is the principle of free thought—not free thought for those who agree with us but 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

在我看来,这话的重点在“not free thought for those who agree with us but 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这个特意补充说明的句子。据此,重点不是那些与我们的观点一样的人的「思想」,而是那些我们痛恨的思想的「自由」,简言之,重点不是思想内容以及思想的人,而是思想的自由。

因此,在霍姆斯看来,美国政府不可以强迫Rosika Schwimmer去公开做一个违反她个人信仰与思想的宣示,即必须尊重且不干预她的信仰与思想自由。这容或有争议,但至少展现了民主国家对思想自由的高度尊重与保障。

民主之可贵就在于,为了真理得以自由无碍地呈现提供一个合理公正的政治机制,使得生活于其中的人可以自由地言说、思想与信仰。这个政治体制的核心功能与价值在于,制约那种欲宰制、打压、消除异议者的独断霸道欲望,尤其手握大权的统治者,使得人可以自由地表达他所相信的真理,以致于每个人都必须在四周的质疑者与对立者中不断自我反省检视并努力追求确认真理。

简言之,在民主社会里,任何人在面对与对待其他异议者时都不能理所当然地以上帝或真理自居,尤其手握大权的统治者,以致于必须保留给其他人表达不同意见的自由。

弥尔(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在名着《论自由》(On Liberty)中强调,唯一可以保证自己观点可相信的方法就是向全世界开放,让别人来质疑自己的观点,并竭力向质疑者证成自己观点的合理性。他特别以罗马大公教会封圣的传统指出,就连最圣洁的圣徒都要通过魔鬼代言人(advocatus diaboli)的诘问与控告。

他以苏格拉底被判死刑、耶稣被钉十字架以及最有智慧与美德的哲学家皇帝奥理流(Emperor Marcus Aurelius, 121-180)谕令迫害基督徒为例。其中,奥理流最令他感到伤心难过,因为他认为这位深具智慧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最能理解基督教,但没想到他却如此残暴地迫害基督教。

这三个例子都表明人如何容易有偏见而犯错,如何容易以法律迫害正义之士,如何因自以为无谬而犯下大错,以致于满富民主精神与哲学素养的雅典人都会误判最伟大的哲学家而将之处死,满怀敬虔的上帝选民判上帝差来的基督死刑,满有人生智慧与美德的君王迫害无辜的基督徒。

其实,一个相信自己的信仰是真理的人,不但不害怕他的信仰被挑战,反而喜爱被挑战并在回应挑战时展示自己信仰的真理性。一个相信自己的信仰是真理的人不会因为不同信仰者的挑战而感到被歧视、被冒犯、被仇恨,反而会视之为一个展示自己信仰之真理性的机会。其实,即使真地被歧视或仇恨,他也会忍耐地寻找各种机会向歧视与仇恨他的人展示自己信仰的真理性。不但如此,他对真理的信心使得他甚至愿意将敌对他信仰的人视为真理向他显现的一种最为可靠的方式,也就是,真理透过他被质疑、否定、仇恨的方式向他显现。

任何公开以国家权力、武力、暴力全面地打压、逼迫、残害按良心说真话的异议者而绝不给他们表达自己信仰、思想、言说之自由的统治者,都是自以为神而无法无天的地上恶魔及其奴才。

一个有良知的人会容忍不同的信仰、思想、言论,并竭力在这些异议者面前以生命见证证成自己的信仰、思想与意见。面对异议,他或可沉默忍受,但绝不会拥戴那自以为真理而欲除灭一切异议者之刀剑,以此威胁人,甚至为此造论辩说。

一个相信那位为真理作见证而来到人间并为此丧命的耶稣基督的门徒不可能美言歌颂这种自视为神的恶政权,不可能要求人应当对之完全顺服,更不可能对之忠耿耿并效忠卖命。一个人不可能事奉两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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