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思想的蘆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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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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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提供/123RF

1929年,已88歲高齡的美國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1841-1935)在「聯邦訴施維默案」(United States v. Schwimmer)一案中為一個堅定的和平主義者Rosika Schwimmer辯護時主張,她有拒絕宣誓願意為了保衛美國而拿起武器的自由。

為此,霍姆斯說了一段著名的話:“if there is any principle of the Constitution that more imperatively calls for attachment than any other, it is the principle of free thought—not free thought for those who agree with us but 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

在我看來,這話的重點在“not free thought for those who agree with us but 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這個特意補充說明的句子。據此,重點不是那些與我們的觀點一樣的人的「思想」,而是那些我們痛恨的思想的「自由」,簡言之,重點不是思想內容以及思想的人,而是思想的自由。

因此,在霍姆斯看來,美國政府不可以強迫Rosika Schwimmer去公開做一個違反她個人信仰與思想的宣示,即必須尊重且不干預她的信仰與思想自由。這容或有爭議,但至少展現了民主國家對思想自由的高度尊重與保障。

民主之可貴就在於,為了真理得以自由無礙地呈現提供一個合理公正的政治機制,使得生活於其中的人可以自由地言說、思想與信仰。這個政治體制的核心功能與價值在於,制約那種欲宰制、打壓、消除異議者的獨斷霸道慾望,尤其手握大權的統治者,使得人可以自由地表達他所相信的真理,以致於每個人都必須在四週的質疑者與對立者中不斷自我反省檢視並努力追求確認真理。

簡言之,在民主社會裡,任何人在面對與對待其他異議者時都不能理所當然地以上帝或真理自居,尤其手握大權的統治者,以致於必須保留給其他人表達不同意見的自由。

彌爾(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在名著《論自由》(On Liberty)中強調,唯一可以保證自己觀點可相信的方法就是向全世界開放,讓別人來質疑自己的觀點,並竭力向質疑者證成自己觀點的合理性。他特別以羅馬大公教會封聖的傳統指出,就連最聖潔的聖徒都要通過魔鬼代言人(advocatus diaboli)的詰問與控告。

他以蘇格拉底被判死刑、耶穌被釘十字架以及最有智慧與美德的哲學家皇帝奧理流(Emperor Marcus Aurelius, 121-180)諭令迫害基督徒為例。其中,奧理流最令他感到傷心難過,因為他認為這位深具智慧的斯多葛派哲學家最能理解基督教,但沒想到他卻如此殘暴地迫害基督教。

這三個例子都表明人如何容易有偏見而犯錯,如何容易以法律迫害正義之士,如何因自以為無謬而犯下大錯,以致於滿富民主精神與哲學素養的雅典人都會誤判最偉大的哲學家而將之處死,滿懷敬虔的上帝選民判上帝差來的基督死刑,滿有人生智慧與美德的君王迫害無辜的基督徒。

其實,一個相信自己的信仰是真理的人,不但不害怕他的信仰被挑戰,反而喜愛被挑戰並在回應挑戰時展示自己信仰的真理性。一個相信自己的信仰是真理的人不會因為不同信仰者的挑戰而感到被歧視、被冒犯、被仇恨,反而會視之為一個展示自己信仰之真理性的機會。其實,即使真地被歧視或仇恨,他也會忍耐地尋找各種機會向歧視與仇恨他的人展示自己信仰的真理性。不但如此,他對真理的信心使得他甚至願意將敵對他信仰的人視為真理向他顯現的一種最為可靠的方式,也就是,真理透過他被質疑、否定、仇恨的方式向他顯現。

任何公開以國家權力、武力、暴力全面地打壓、逼迫、殘害按良心說真話的異議者而絕不給他們表達自己信仰、思想、言說之自由的統治者,都是自以為神而無法無天的地上惡魔及其奴才。

一個有良知的人會容忍不同的信仰、思想、言論,並竭力在這些異議者面前以生命見證證成自己的信仰、思想與意見。面對異議,他或可沉默忍受,但絕不會擁戴那自以為真理而欲除滅一切異議者之刀劍,以此威脅人,甚至為此造論辯說。

一個相信那位為真理作見證而來到人間並為此喪命的耶穌基督的門徒不可能美言歌頌這種自視為神的惡政權,不可能要求人應當對之完全順服,更不可能對之忠耿耿並效忠賣命。一個人不可能事奉兩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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