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onica Augustine Chen 202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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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劉曉亭牧師在個人臉書與「劉三講古敬畏神」粉專對一位牧師外遇的事件提出沉痛的呼籲。原因是這位他多年支持的牧師在上個月外遇曝光,公開道歉後短短幾天竟違背了原本道歉文「轉換跑道」的聲明,「毀諾」火速重新開始線上聚會。
劉牧師質疑該牧師「既然悔改了就可以重返崗位」的想法,也指出「服事有很多方式,不一定要回來做一個職業牧師」,因此認為有必要將他對此事的立場公諸於眾。
我所屬的教會對於牧者外遇的立場與美國密蘇里路德會(LCMS,又稱「福音道路德會」)一樣都是「零容忍」,一旦證實確有婚外情就「永久失去」帶領教會的聖職資格,所以不會發生這樣的情形。
不過我還是想談談「只要悔改就能重回講台」這種想法,畢竟還是有少數基督徒認為「都已經悔改了,還要他怎樣?」。劉牧師雖也反對這種想法,但沒有充分說明反對的理由。
即使不是外遇這樣嚴重的性犯罪,基督教對「失去資格的牧師能否重回講台」的主流立場也是必須經過時間「驗證其生命的轉變」。換言之,這是「信任恢復」的問題。
此外,悔改是「對罪懊悔、轉離惡行」,除「思想上承認罪的事實、情感上為罪憂傷,也採取行動離開罪」,特別是「看見並意識到自己的罪不僅危險,而且是骯髒、可憎、違背神聖潔的本質與祂公義的律法,為自己的罪覺得憂傷並痛恨之」[1]。
因此,公開認罪不等於悔改,道歉聲明也可能只是發生公關災難的停損措施。去年六月才去世的美國電視佈道家史華格(Jimmy Swaggart),1988年他召妓醜聞曝光後,聲淚俱下的在螢幕前哭著說「我犯了罪」(I have sinned)並請求教會原諒。但沒幾個月他就違反所屬教派禁止講道的懲處復出,遭神召會開除。結果1991年他因逆向行駛被警察攔下,再次被發現車上同坐的是一名性工作者。
即使悔改是真誠的,認為悔改就可重回講台仍混淆了尋求神的赦免與恢復教會職分是本質不同的兩回事;前者是「罪人與神的垂直關係」,後者是「教會領袖與群體的水平關係」。姑且不論垂直關係是否真的復原,前者的恢復,並不意味當事人已經滿足牧職所需的充分條件。
且失足者如果是帶著重返牧職的動機公開道歉,這種悔改往往容易變成為了重回舞台的政治表演,膚淺而功利。畢竟,真正的悔改除不再合理化自己的犯罪,越來越少替自己解釋,所關切的焦點應該是「我羞辱了神」,而不是「何時能恢復我犯錯前的地位」;即使一生不能再站講台,仍願意作主的門徒。
回到《聖經》中牧者的資格,學者多認為《提摩太前書》三1的「監督」與《提多書》一5的「長老」是同一職份。約翰•麥克阿瑟(John MacArthur)博士就說:「監督就是牧師,也是長老。長老指他靈性的成熟,牧師指他的服事,監督指他的管理職份。其責任有管理教會、傳揚教導神的話、為病人禱告、牧養教會、作教會的榜樣、設立教會的政策及制度」[2]。
一個曾被按立的牧師如果犯了嚴重的罪,即使悔改也不表示他有重新站上講台的資格。以外遇為例,一旦發生這樣的憾事,當事人就已不符合「監督(長老、牧師)」資格的四項要求,因保羅明確指出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善於管理自己的家庭」、「在教外有好名聲」(提前三2、4、7)。
「無可指責」(三2)與結尾的「在教外有好名聲」(三7)這兩個條件形成一個框架,表達了對教會領導人公共形象的關切。換言之,牧師不是不能犯錯,但不能有讓人質疑的「重大道德污點」,能夠抗拒教會內、外反對者的攻擊[3]。
牧師的婚外情不只是普通的軟弱,而是公開違反婚約,也是教會與社會都公認的嚴重道德失敗。發生這樣的事件,牧師已失去「無可指責」的條件,「在教外有好名聲」的資格也搖搖欲墜。
至於「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不單是指配偶登記只有一位妻子或婚姻的狀況,而是指一個人的品格,「他要對他的妻子忠誠,因為身為丈夫又是長老(牧師),與他妻子之間的關係對外人而言是很重要的見證」[4],婚外情無疑破壞了這資格。
最後「善於管理自己的家庭」(提前三4,思高)則是指教會領袖要先在自己家中作好管家,先在神託付他的家庭中盡忠事奉,必須「以身作則,凡事活出端莊的榜樣,使兒女照著遵行」[5]。一個背叛配偶的牧師除了使自己的家庭破碎,日後也很難再教養兒女,更遑論治理神的家。
由於上述這些監督(牧師)的資格都是持續性的要求,婚外情一旦發生,對於其名聲的破壞也是致命性的,汙點很難輕易抹除或遺忘。若輕率允許重返講台,難免成為教外的笑柄,或因而絆倒教內較軟弱的弟兄姊妹;這是為什麼有些人認為為了教會的聖潔見證,不宜輕言重返牧職。
牧師的性犯罪另有一個特性是可能與其擁有的屬靈光環或權柄有關,如劉牧師所說這個案的對象就是「身邊多年來親密的姊妹同工」。允許一個生命有重大破口的人重新掌握屬靈權柄,也被認為對羊群是危險且不負責任的做法。如果如電影《驚爆焦點》(Spotlight)中遭指控性侵的神父只是被派到別的教區繼續犯罪,這會對教會造成多大傷害?
有人可能以「彼得犯了三次不認主這麼嚴重的罪,回頭後都能擔任教會領袖」來替「牧師外遇若悔改為何不能重回講台」辯護。卻忽略了牧師的婚外情通常伴隨長期對配偶、家庭與教會的欺騙,除背叛盟約,也摧毀了信徒對牧者的信任,這與彼得生命受威脅下的失敗在罪的性質與持續時間的本質並不同;更何況彼得是得到耶穌親自的恢復與「餵養我的羊」的重新委託,兩者不能相提並論。
再看看漢傳佛教的僧侶若犯了淫戒,就是最高級別的「波羅夷罪」,失去比丘(比丘尼)的資格並開除僧籍、逐出僧團(不共住)。基督教若降低對教會領袖資格的要求,也難免遭到物議。
探討至此,我們認為「失足者的悔改」與「是否適任教會領袖」是兩回事,由於對監督(牧師)資格的要求是現在式,這意味著他在任的每一天都必須符合這些條件;一個在婚姻忠誠上失守的領袖,已明顯不符「無可指責、在教外有好名聲、對妻子忠誠、善於管理自己家庭」的條件,失去的信任其實很難恢復。
也因此「福音道路德會(LCMS)」對婚外情的「零容忍」不是沒有道理,因為「神赦免與否」和「教會是否要再把羊群交給他」應分開考慮,LCMS也認為維護牧職聖潔是「避免教會與受害者再次受傷、外界失去信任」,更重要的是「不讓年輕牧師降低警戒」,換言之想當傳道人就要有「萬一出軌就永遠失去牧職」的心理準備。
我知道基督徒對這問題的看法未必一致,有些人更可能認為難道不能給「有恩賜」的人第二次機會?但我更相信傳道人的資格不只是恩賜,而是宣講與生命榜樣的一致性。這就是我對「牧師外遇,只要悔改就能重回講台」這問題的看法。
[1]王瑞珍&張聖佳博士,《新譯西敏信條》,中華福音神學院出版社,2002,頁85。
[2]約翰•麥克阿瑟(John MacArthur)博士,《麥克阿瑟新約註釋:提摩太前書》,華人基督徒培訓中心,2007,頁84。
[3]唐書禮(Philip H.Towner)博士,《提摩太與提多書註釋(上)》,美國麥種傳道會,2008,頁352-353。
[4]曾思瀚博士,《提多書、提摩太前書析讀》,基道出版社,2013,頁262、93。
[5]呂沛淵博士,《教牧書信:提摩太前後書•提多書》,歸正出版社,2020,頁74。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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