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孕母

【作者:張立明醫師健康人生 2013.06.09


從亞伯拉罕、撒拉和夏甲的時代開始, 一個女人為另一個女人懷胎總是引發很多問題。過去,即使妻子無法製造卵子或生產,不孕的夫妻仍可藉由代理孕母,生下有丈夫血緣的孩子。

 「代理」字面上為「替代」或「更換」之意,因此「代理孕母」就是替代的母親,她為了金錢或其它理由,同意為另一個無法受孕的女人生孩子。換句話說,她是代替另一個女人受孕、懷胎並生產的「替代母親」,而那個委託的女人則成為孩子(在社會並法律上)「真正」的母親。過去最常見的方法是透過人工受精,讓丈夫的精子與代理孕母的卵子結合,這樣一來,同意放棄孩子的代理孕母其實是血緣上的母親,社會和法律上的母親則由另一個女人接手。另外,如果丈夫不孕或不願將缺陷基因遺傳給後代,也可以用捐贈者的精子讓代理孕母受孕。

  為了讓孩子和父母雙方有血緣連結,過去十年來生育的方法越是轉而集中在所謂的妊娠代理孕母,人工受精被試管嬰兒取代,形成由委託夫妻的卵子和精液所結合的胚胎。這種代理孕母只為委託夫妻懷胎,和孩子沒有血緣關係。

  但是,萬一這種安排不成功該怎麼辦?例如:萬一代理孕母不願交出嬰孩,嬰孩當歸誰所有?代理孕母應受合約的法律束縛嗎?決定監護權的時候,她是不是嬰孩遺傳上的「母親」很重要嗎?委託父母和代理孕母的關係最好根據家庭關係法或契約法來解釋?代理孕母是否涉及嬰兒買賣?代理孕母是否剝削女性,尤其是窮困的女人?

  代理孕母將母親的定義加入第三個面向,如此已為法律界帶來無數難題。和領養一樣,代理孕母區分出養母與法律上的生母,但是妊娠代理孕母又把後者分為血緣母親和親生母親,即兩個和嬰兒有生理連結的女人。

商業化:新興產業

  西元2000年在美國,商業性代理孕母的產值估計有四千萬美元。職業嬰兒掮客招攬渴求孩子的夫妻,以及願意受雇以人工受精懷孕生子的女性。掮客擬好合約明訂代母的報酬,通常是一萬美元加上醫療花費,作為交換,她須同意由委託男性的精子受孕、生產,並放棄嬰孩和全部親權。掮客則收取一萬五千美元為工資,使每個嬰孩的花費需高過兩萬五千美元。

和所有商業廣告一樣,代理孕母的掮客聲稱受惠兩方:不孕的夫妻可以得到帶有他們部分遺傳基因的嬰孩,並且視如己出地撫養;同時,代理孕母可以在九個月的工作之後賺得一萬美元,並將生命的禮物送給一對感激滿懷的夫妻。

代理孕母的現況

  據估計,1977年至1992年為止,全美共有五千件代理孕母(Levitt 1992)。雷岡(Helena Ragone)發現妊娠代理孕母從1988年的5%上升至1992年的50%,她推測此轉變是出於漸高的試管嬰兒成功率,而且父母希望孩子和兩人都有血緣關係(Ragone 1994)。現在,代理孕母公司大多懂得篩除可能在生產後改變主意的代理孕母,準代理孕母也知道雖然有少數人爭取到探望權,但是美國法院未曾將監護權判給代理孕母。法院不太可能將監護權交給和嬰孩沒有血緣關係的代理孕母,事實上,(包括商業性和按服務收費的)代理孕母只在美國約半數的州內合法。

  英國、法國、德國和澳洲都禁止商業性代理孕母,然而,英國顯然有很多私自安排的代理孕母,她們賺得過高的(合法)生活費而非(不合法)酬勞。在英國,每年有超過一百名嬰孩從代理孕母出生,並有證據顯示女性「出租」子宮賺得一萬至一萬五千英鎊。越是有利可圖,就能吸引越多女人,如今可能有女性成為職業代理孕母,以代理孕母為工作。代理孕母在以色列為合法,儘管遺傳學者聲稱少有案例(Dorothy 1998)。

  醫療界的態度改變也讓代理孕母更受歡迎。1984年,醫界並不認同醫師介入,到了1990年,英國醫學協會改變立場,到了1996年便向專業醫療人員提倡代理孕母為可以接受的最終手段(Warden 1998)。

評估-法律問題
合約有效嗎?

  在美國,當生殖科技在1980年代大幅進步,其市場進入生活領域而延伸出代理懷孕的合約問題,許多州法卻沒有對其明文規範,因此法官的立場十分棘手,他們必須以貧乏的法律根據,來判斷艱鉅的倫理問題。

1993年,加州最高法院曾支持膝下無子的卡佛夫婦(Mark與 Crispina Calvert)和他們雇用的代理孕母安娜強森(Anna Johnson)所簽訂的合約,將男嬰的監護權判給有血緣關係的卡佛夫婦。(Johnson v. Calvert, No. S023721)

  不過在1988年,新澤西州最高法院在匿名為M的嬰孩監護權案件上,卻做了相反的判決,判定合約無效。

  法律專家對代理孕母的立法分為兩派,有些人認為代理孕母招致女性的剝削,慫恿嬰孩商品化,製造新的詐欺機會。但是其他專家表示代理孕母的風險被高估了,實在反而忽略了如此安排的明顯好處(Hansen 1993)。

嬰兒商品化

  代理孕母的合約大多以「產品」為基準,而非過程或代理孕母的付出。在史丹-懷海德(Stern-Whitehead,即嬰孩M一案)的合約中,只有在懷海德將健康的嬰孩交給史丹夫婦之後,才能獲取一萬美元的全額酬勞。如果她在前五個月流產,將不能得到任何酬勞,如果在後面的五個月流產,只能收到一千美元。

 法律禁止販賣嬰兒,但是生母只在送出嬰孩之後才能獲酬,其實就是販賣嬰兒,或者至少是販賣母親對孩子的監護權。

健康顧慮

如果代理孕母公司未適當地篩選代理孕母或捐精者,就可能因怠忽職守而被起訴。在史提佛和派克一案(Stiver v. Parker)中,代理孕母在簽約時,不曉得在1982年接受人工受精之前,已經懷了自己丈夫的孩子。嬰兒出生時因感染巨細胞病毒而嚴重殘疾,使委託的父親想要撤銷合同。在對律師及其醫療合夥人的訴訟中,該女宣稱是在人工受精的時候受病毒感染。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判定私人人工受精診所未盡篩除帶病捐贈者的職責。(Stiver v. Parker 1992)

根據高柏(Stephanie Goldberg),每年約有三萬名嬰兒藉人工受精出生,即使美國不孕協會在1986年建立了考核標準,各診所的支持度卻大不相同。1988年,技術中心對1,058名醫師所執行的捐精者人工受精,以及美國三十所商業精子銀行進行一項研究,發現當中有44%被查出愛滋,28%梅毒,26%肝炎,12%巨細胞病毒和6%皰疹(Goldberg 1992)。這些情況都會使法律訴訟複雜化。

爭奪監護權

  為說明代理孕母在社會及法律上的複雜和不可預測,我們來看加州的一件真實案例。有八個人可以被稱作女嬰喬西布贊卡(Jaycee Buzzanca)的父母,但她卻是孤兒(Capron 1998)。該案中,布贊卡這對委託夫婦使用他人捐贈的精子和卵子所結合的胚胎,委託代理孕母生育。但孩子出生前該夫婦决定離婚,在訴訟時委託母親主張自己才是真正的母親,要求離異的委託父親支付贍養費,但加州法院一審判決委託父母與代理孕母因與孩子皆無血緣關係,因此孩子没有法律上的父母。女方上訴,上訴法院認為該夫婦都曾經有透過代孕得到孩子的意願,因此雖無血緣關係,仍算是孩子法律上的父母,男方必須承擔贍養責任。這個案子顯露代理孕母合約在法律上的複雜難測。

其它法律前例

  還有其它法律難題,舉例來說,一位代理孕母的生活習慣可能危害胚胎或胎兒,如果嬰孩受到傷害,她可能面臨訴訟。即使嬰孩未受傷害,訂約的夫妻仍然可以用法律施壓,限制她的生活方式。另外,委託的夫妻可能要求羊膜穿刺術,若發現胎兒有基因缺陷,更可能要求墮胎。代理孕母有權拒絕墮胎嗎?再者,如果嬰孩出生帶有缺陷,誰有法律上的撫養義務?

道德問題

姦淫的疑慮?

  如上所述,在大多代理孕母公司中,人工受精逐漸被試管嬰兒取代,這項技術造成兩方面的分離──生殖與性交分離,以及胚胎與母親分離,然後被植入沒有血緣關係的代母子宮。

  先討論試管嬰兒,即妊娠代理孕母的情況。肉體上,委託丈夫和代孕的女性並未發生性關係,而情感上,代理孕母與委託夫妻、代孕公司簽有合約,因此很難對委託的丈夫產生情愫。這樣看來,採用試管嬰兒的代理懷孕不算是姦淫。

  另一方面,傳統的代理孕母採用人工授精,將丈夫的精液以人工注入代母體內,這即使不違倫理,也未必保證無關情感。丈夫和代理孕母有可能產生不當的感情聯繫,即或不然,妻子心裡也可能有疙瘩,而且以後的孩子將出自另一個婚約之外的結合。(Stewart 1998)

  在任一情況下,代孕都在丈夫與妻子的親密關係之外介入第三者,雖然只是財務上的短期合約,仍可能引發夫妻關係中潛在的緊張。

商業代孕與賣淫

  商業性代孕和賣淫似乎也有些雷同,普羅科皮耶維奇(Prokopijevic M.)發現:

  兩者都提供身體服務,兩種交易都無需深刻的關係或情感,兩者都得到身體服務的物質補償,兩者都將該受特別尊重的生理能力(性交與懷孕)貶低為異化勞動。(Prokopijevic 1990)

母親與嬰兒之間

  與其說生殖能力是女性身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如說孕婦與腹中嬰孩的連結是懷孕極為重要的一環。代理孕母和她所懷胎生產的嬰孩將共處九個月之久,那是個親密且充滿情感的關係,在懷孕期間發展出意料之外的感情,也是可以理解的。

  因此代孕安排的問題是,它希望懷胎的女人不承認她正在孕育自己的孩子。

  它試圖剝離孕婦對即將生下自己孩子的認知,讓代理孕母僅變成孕育他人嬰孩的「環境」或「人類孵育器」。(van Niekerk等,1995)

  當代理孕母也是嬰孩血緣上的母親,情況通常更加複雜。

  瑞(Rae Scott B.)認為,決定法律上的母親時,生育應比血緣更加重要,並且和親生孩子聯繫是基本的權利,合約中放棄親權的聲明應屬無效。(Rae 1994)

子宮商業化

 商業代理孕母即女性為了佣金,受雇完成他人的求子心願。她可能同意人工受精,如此一來在遺傳和孕育上都有貢獻;或者同意讓夫妻的胚胎「寄宿」在她的子宮。安排完成後,她生下孩子,交出嬰兒並取得薪酬。

 根據瑞,只要能夠付錢僱用代理孕母,只要簽約夫妻在合約爭議上保有強勢,只要在法律上血緣比懷孕生產更重要,商業性代理孕母將成為不孕者的熱門選項。(Rae 1994)他更指出,美國傳統以來的生育自由,已對非商業性代理孕母提供足夠保障,然而,商業性代孕合約的某些層面卻涉及憲法保障之外的商業交易。(Rae 1994)

  曼徹斯特大學法學教授,瑪格莉特‧布拉基爾(Margaret Brazier)指出,在英國人體器官只能作無償捐贈,因為器官買賣雖然有利於少數有錢買主,整體而言卻是弊大於利。代理孕母也應該套用同樣的觀點,出租子宮賺錢在倫理上並不可取。

異化勞動

  異化勞動(alienated labor)就是將勞力所得的產品與勞工區分開來。女性懷胎具有特殊意義,不該成為異化勞動。人類懷孕的特色,是我們意識到此生理狀態的重大意義,我們期待並準備嬰兒的出生。

  除非能在法律上保證代理孕母與嬰孩的連結,並在不犧牲委託夫婦的同時,保護代母對懷孕的立場,否則代理孕母永遠會是疏離且非人性的安排。(van Niekerk 1995)

  代孕安排將經濟法則套用到女性的懷胎,違背了其所宣稱的尊重與同理。其一,此法則要求代理孕母壓抑母愛,將懷孕變為異化勞動。其二,此法以市場法則操縱,並拒絕代理孕母對懷孕可能逐漸改變的立場,形同貶抑了她的地位。(Anderson 1990)

當代母改變主意

 許多代理孕母隨著懷孕進程而改變主意。一開始,她們也許把懷孕當作單純的身體服務,只是為不孕夫妻效勞,以為放棄嬰孩不會有困難。但隨著產期接近,這些女性通常會有所意識,在社會並心理上都認知到,自己即將生下和她們有緊密連結的孩子。若代理孕母也是血緣上的母親,這種認知會更加強烈,她可能對孩子產生未曾預期的強烈情感。 

  如果代理孕母被迫交出嬰孩,她的工作將變為異化勞動,因為她必須離開懷孕九個月的孩子,將之拱手讓人。如果代理孕母決定留下嬰孩,她得背負不道德的罪名。不論如何,兩方之一總有人受到精神或心理上的傷害(或承受失望)。

  然而,如果代理孕母不反悔而依原先計畫交出嬰孩呢?有些代孕機構宣稱很高的交易成功率,這些成功的例子也會有倫理問題嗎?

  在篩選最適合擔任代理孕母的女性時,掮客往往尋找能夠輕易放棄親生孩子的女性,通常對親生孩子感情越少的女性,越能順利完成目標。然而這不是理想的懷孕條件(Kilner等,1995),海斯汀研究中心的生命倫理學家,丹尼爾‧柯拉罕(Daniel Callahan)指出:

 迫於此,我們將培養女性能在生產之後,願意捨棄親生嬰孩,這種特質不值得追求,也完全不該是我們想促進的心理特徵,即使是出於助人的名義。(Callahan 1987)

女性剝削

  商業代孕合約剝削處於社經弱勢的女性,限制妊娠母親的生育自主權,使她們服從不孕夫婦的意願、接受爭議性的過度醫療。她們在長達約九個月的懷孕期間,必須承受許多非自願的選擇,包括個人行為的重大限制。

  委託夫妻大多希望和代理孕母素不相識(並保持如此),原因不出避免「第二個母親」來干涉孩子的養育。因此代理孕母常常淪為他人的手段,而非目標,毀壞了母親懷胎生產的可敬形象。

代孕合約之倫理

  由於潛在的強迫與剝削的可能性,而且不當要求妊娠母親放棄某些關於懷孕與嬰孩的法定權利,加上前文所述之種種理由,合約代理孕母的安排十分受到質疑。合約代孕不僅無法澄清嬰兒買賣的疑慮,其蓄意與自願更顯出倫理上的錯誤。誠如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所言,代理孕母的合約並非真正出於自願,因為實際狀況不可能完全在合約中告知。親生母親無法預期她在懷孕時將對嬰孩產生多少強烈情感,所以在產後要求她履行孕前的協議是不公平的。

  合約代孕貶抑了女性,將女體當作工廠,用錢僱用她們懷胎生產,卻不能對嬰孩產生情感。如上所述,此合約涉及「嬰兒買賣」的概念,並且剝削(尤其是貧窮的)女性,因此並不可取。

社會心理影響

對代母家庭的衝擊

  代理孕母簽約之後,經常發現在家庭裡的角色與責任有所改變。實際上,懷孕狀態會影響每一件事,從她的性生活到旅遊計畫。

這個議題有可能對孩童造成強烈的潛在影響。有些證據顯示,代孕所帶來的影響也波及代理孕母的其他孩子。一位女性在女兒十一歲的時候擔任代理孕母,她表示:如今十七歲的女兒仍無法接受這件事,仍舊對我不滿。沒有人告訴我,孩子也能在我懷孕的時候和胎兒產生連結,我沒發現當她每次聽胎兒的心跳、感覺胎兒踢腿,就已經對他產生感情了。(紐約時報1987)

在其他代理孕母的個案中則發現有些孩子害怕會像同母異父的弟妹一樣被賣掉,有些則表現出喪失手足的傷痛。

此外,代理孕母的廣泛普及也可能使所有孩童蒙受心理威脅。(Munson 1996)

「代孕子女」的福利

珍娜麥道威爾(Jenet McDowell)認為,即使不收費的代理孕母也是不對的,因為代母沒有用愛去照顧嬰孩的動機。(Feinberg 1993)嬰孩應該是母親的目標,而非手段。

關於身為「代孕子女」的影響,目前未有具體的資料;然而,如前所述,代孕安排很少考慮到其成果(即嬰孩)的福利。當這些孩子長大後得知自己是代孕所生,卻無法連繫親生母親,可能因此產生心理問題。當子女發現被血緣上的親生母親出賣,可能會感到心碎、失去價值,而有害於心理發展。代孕子女也可能對他與親生母親的關係產生困惑,他們可能想認識血緣上的母親,可能想當她的孩子。此安排也使代孕子女喪失醫學上重要的基因資訊。

其它情形例如:代孕子女可能由同性戀者或是想要孩子而不想結婚的單身父親撫養。然而很少有人認為單親家庭對孩子是最好的選擇。(Feinberg 1993)

結論

當代資本主義、科技社會的主要危機之一,就是把人變成商品。隨著生殖科技發展與代理孕母的盛行,這商品化的潮流恐怕只會變本加厲。

李洛伊華特(LeRoy Walter)對多個生殖科技委員會的報告進行研究,發現多數報告都對代理孕母抱持負面立場,十五個委員會中僅有三個批准有金錢交易的代孕安排,但三者都極力主張周全的規章。即使是非商業性代理孕母,也只有四個委員會表示認同。(Feinberg 1993)

因為代孕安排傾向將人商品化、物化,又因其於法律、社會及心理上潛在的複雜性,可見選擇代理孕母作為生育選項之一是不明智的。

唯一例外的情況是女性出於對生命的憐愛,自願拯救將被毀棄的冷凍胚胎,將之放入自己的子宮長成嬰孩。如果動機純正,她的行為就是出於愛的犧牲,應受肯定。(Steward 1998)

參考文獻

  1. Anderson E S,"Is women's labor a commodit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 (1990)1: 71-92.
  2. Callahan, Daniel,"Surrogate Motherhood: A Bad Idea." New York Times, 20 January, 1987, B21
  3. Capron, Alexander Morgan,"Too many parents." Hastings Center Report 28 (1998)5:22-24
  4. Dorothy C. Wertz, "Surrogate Motherhood": Current Status (1998);available from
  5. Dworkin, Andrea, Right-wing women: The politics of domesticated females, (London: The Women's Press, 1983)
  6. Feinberg, John and Paul, Ethics For a Brave New World, 1993
  7. Goldberg, Stephanie B, "Surrogate Moms." ABA Journal 78 (1992):94
  8. Hansen, Mark,"Surrogacy contract upheld." ABA Journal 79 (1993):34
  9. Hinman, Lawrence M.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nd Surrogacy, An Introduction to the Issues; available from
  10. Kilner, John F. Nigel M. de S. Cameron, and David L. Schiedermayer, eds.,Bioethics and the Future of Medicine: A Christian Appraisal, (Mich.: Eerdmans, 1995):227-37
  11. Ronald Munson, Intervention and Reflection: Basic Issues in Medical Ethics, 5th ed. (Calif.: Wadsworth, 1996):540
  12. New York Times, "Baby M case stirs feelings of surrogate mothers." March 2,1987
  13. Prokopijevic M.,"Surrogate Motherhood." Journal Of Applied Philosophy 7 (1990)2: 169-181
  14. Rae Scott B., The Ethics of Commercial Surrogate Motherhood: Brave New Families? (CT: Praeger Publishers, 1994):192
  15. Ragone, Helena. Surrogate Motherhood: Conception in the Heart. (CO:Westview Press, 1994)
  16. Sandel, Michael J,"The baby bazaar." New Republic 217 (1997)16:25
  17. Stewart, Gary S. eds.,BioBasics Series. Sexuality an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Mich.: Kregel, 1998)
  18. Stiver v. Parker, No. 90-1624, U.S. Ct. of Appeals for the Sixth Circuit,decided Sept. 15, 1992, U.S. App. LEXIS 21830
  19. van Niekerk, Anton;van Zyl, Liezl,"The ethics of surrogacy: Women's reproductive labor." 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 21 (1995)6:345-349
  20. Warden, John,"Surrogate mothers should be paid expenses only." British Medical Journal 317 (1998)7166:1104

本專欄與路加傳道會網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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