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著作權、尊重著作權

【作者:陳鳳翔時事評論 2004.08.29


在教會裡,主日崇拜聚會,恭讀著十誡,詩班唱著詩歌,常會覺得全身不對勁。牧師在台上口沫橫飛地傳講著舊約聖經出埃及記廿章,神所頒的律法十誡,教導著台下信徒「不可偷盜」的真理。但是詩班成員,人手一本的歌本卻是任意拷貝copy來的。公開明顯的「盜版」行為與「不可偷盜」的道理,同時出現在神聖莊嚴的教會殿堂裡,這個畫面怎不叫人感到突兀。

而一些教會機構,播放的音樂也是盜版光碟,電腦裡面用的是盜版軟體。常聽到這些神的僕人鏗鏘有力地宣告:「我們的神是豐盛的神,是富足的神。」然而在這些教會與福音機構的這種盜版行徑,給世人看到的,卻是在表示:「我們的神是窮酸的神,是欠缺的神。」因為教會機構太窮,所以買不起正版音樂光碟;因為教會機構太窮,所以電腦裡全是盜版軟體。然而事實上很多時候並非教會機構太窮,而是太懶。有些教會機構負責人會去跟版權所有者商談,不少版權所有者會給予優惠或是分期付款之類特殊模式。

反過來,又有一種奇怪的現象。就是一些擁有版權的教會機構,嚴重申明呼籲大家不要「偷盜」他們的創作,然而這些屬於自己的版權,早就超過國家政府所保障的時間,就應該照著法律,將這些智慧財產交還給社會大眾享用。他們一邊死捉著「過期無效」的版權不放,一邊厚顏無恥(或無知)地繼續向不懂版權法的小老百姓收取權利金,則是另種「偷盜」行為。不僅阻擋社會進步,更是忘了效法先人的榜樣,繼續開發研究新的創作,獲得新的版權,造福百姓。

版權是賦予原創作品擁有人的權利,或存在於文學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藝術作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等等。即使簡單到隨便一個人用相機所拍出的生活照,也擁有版權。它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創作一完成,有關作品即擁有版權。保護版權,肇因於鼓勵「創作」。作家、藝術家、設計師、軟件程式設計員或其他精心創作,在版權保護下,創作者得以享受相當的報償。在版權保護下,這樣他們也才願意將作品公開與世人分享。

舉例來說,就像一些中藥與獨門秘方,因為過去沒有這類的保護,所以發明者從不對外公開藥方裡面的成分。因為成分公開,發明的人就無法獲得之前焚膏繼晷地研發所投入的人力財力物力之代價。而不公開成分,反過來,損失的則是大多數人。因此,過去中藥無法像西藥一樣,因為成分公開,所以藥品可以不斷地改良,造福更多的病患。

然而,著作權的保護是有期限的。基本上延續至有關創作人離世後五十年為止;若為團體或委員會創作,則以出版五十年為止。這樣則是為了防止創作者及其家族懶惰,發明了一個東西,就吃一輩子版權權利金到死,甚至到萬世代。法源的基礎在於認為智慧來自上帝,沒有誰、或某單位,可以霸佔著版權(智慧財產權)千萬代。另外,在若干條件的規限下,法例容許公眾人士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以便進行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和新聞報導,也准許圖書館及學校合理使用版權作品。

若清楚明白版權法的意義,從瞭解著作權,到尊重著作權,向「盜版說不」。讓我們基督徒都可以效法基督,手潔心清地活出上帝兒女的生命。

本文刊登於《基督教論壇報》 http://ct.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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