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着作权、尊重着作权

【作者:陈凤翔时事评论 2004.08.29


在教会里,主日崇拜聚会,恭读着十诫,诗班唱着诗歌,常会觉得全身不对劲。牧师在台上口沫横飞地传讲着旧约圣经出埃及记廿章,神所颁的律法十诫,教导着台下信徒「不可偷盗」的真理。但是诗班成员,人手一本的歌本却是任意拷贝copy来的。公开明显的「盗版」行为与「不可偷盗」的道理,同时出现在神圣庄严的教会殿堂里,这个画面怎不叫人感到突兀。

而一些教会机构,播放的音乐也是盗版光碟,电脑里面用的是盗版软体。常听到这些神的仆人铿锵有力地宣告:「我们的神是丰盛的神,是富足的神。」然而在这些教会与福音机构的这种盗版行径,给世人看到的,却是在表示:「我们的神是穷酸的神,是欠缺的神。」因为教会机构太穷,所以买不起正版音乐光碟;因为教会机构太穷,所以电脑里全是盗版软体。然而事实上很多时候并非教会机构太穷,而是太懒。有些教会机构负责人会去跟版权所有者商谈,不少版权所有者会给予优惠或是分期付款之类特殊模式。

反过来,又有一种奇怪的现象。就是一些拥有版权的教会机构,严重申明呼吁大家不要「偷盗」他们的创作,然而这些属于自己的版权,早就超过国家政府所保障的时间,就应该照着法律,将这些智慧财产交还给社会大众享用。他们一边死捉着「过期无效」的版权不放,一边厚颜无耻(或无知)地继续向不懂版权法的小老百姓收取权利金,则是另种「偷盗」行为。不仅阻挡社会进步,更是忘了效法先人的榜样,继续开发研究新的创作,获得新的版权,造福百姓。

版权是赋予原创作品拥有人的权利,或存在于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艺术作品、声音纪录、影片、广播……等等。即使简单到随便一个人用相机所拍出的生活照,也拥有版权。它是一项自动赋予的权利,创作一完成,有关作品即拥有版权。保护版权,肇因于鼓励「创作」。作家、艺术家、设计师、软件程式设计员或其他精心创作,在版权保护下,创作者得以享受相当的报偿。在版权保护下,这样他们也才愿意将作品公开与世人分享。

举例来说,就像一些中药与独门秘方,因为过去没有这类的保护,所以发明者从不对外公开药方里面的成分。因为成分公开,发明的人就无法获得之前焚膏继晷地研发所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之代价。而不公开成分,反过来,损失的则是大多数人。因此,过去中药无法像西药一样,因为成分公开,所以药品可以不断地改良,造福更多的病患。

然而,着作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基本上延续至有关创作人离世后五十年为止;若为团体或委员会创作,则以出版五十年为止。这样则是为了防止创作者及其家族懒惰,发明了一个东西,就吃一辈子版权权利金到死,甚至到万世代。法源的基础在于认为智慧来自上帝,没有谁、或某单位,可以霸占着版权(智慧财产权)千万代。另外,在若干条件的规限下,法例容许公众人士合理使用版权作品,以便进行研究、私人研习、批评、评论和新闻报导,也准许图书馆及学校合理使用版权作品。

若清楚明白版权法的意义,从了解着作权,到尊重着作权,向「盗版说不」。让我们基督徒都可以效法基督,手洁心清地活出上帝儿女的生命。

本文刊登于《基督教论坛报》 http://ct.org.tw


上一则下一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