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需要大公信理?

【作者:張聖佳牧師,我有問題 2014.02.16


許多人以為,最能表現基督教的是它犧牲奉獻的情操,而不是它的核心信理;只要有好榜樣,信理是不重要的。更何況,信理只會帶來排擠,因此可有可無。

信心與行為並行不悖

確實,信心沒有德行是死的,有死正統卻沒有好德行,絲毫稱不上有信心。基督信仰宣揚捨己的愛,因為耶穌藉由道成肉身彰顯了捨己。信上帝代表行耶穌所行,效法主的見證。

但話說回來,既是效法主,代表基督徒的實踐目標脫離不了基督自己。不管從主耶穌教人的禱告(馬太福音六章9-10節,五章17-20節),或是新約的整體見證(馬太福音十六章15-17節;腓立比書二章6-11節;提摩太前書三章16節)都平穩地指出,「學像基督」或是「住在基督裡」都與遵行上帝的旨意以及相信基督的身份無法分開。這表示,愈因信而行,就愈會想更認識基督。若只強調德行,卻對認識基督沒興趣,這和鼓吹憑善工得救的宗教沒兩樣。

信心會認同大公信理

「認識」指的是一個從模糊到清晰的過程,基督徒在這個過程中透過聖經的教導與信仰的實踐,不斷跨越自我,遇見基督,與祂建立益發真實的關係。

除了個人的體會,基督信仰也強調教會群體對主的認識,因為那是基督信仰的內在靈魂。在這點上,身為核心教義的大公信理具備不可少的地位,因為它是歷代教會凝聚信徒的共通教導,是信徒團體在聖靈帶領之下所形成的群體記憶與見證。

輕看大公信理,基督徒只能憑主觀去揣摩上帝的身份與心意,即使有行,卻不知所信為何。反之,一個人若真實重生,又順服聖靈的帶領,就必然會以敬拜及跟隨耶穌基督的親密感,來宣認大公信理以及它的內在涵義,因為知道那不僅是上帝的不變旨意,也是教會這個基督身體的DNA。倘若號稱有聖靈的感動,卻不願意宣認出於合一之靈的啟示,就分明是在抗拒聖靈。

何謂大公信理?

大公信理是從全本聖經所提煉出來的極簡核心教義,也因此它的範圍受限於聖經的啟示,而且早已完成,不能再作增添。

大公信理具體地說代表:〈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迦克敦信經〉與〈亞他那修信經〉,外加史上第三次大公會議針對人性所做出的共識,亦即人類的本性因著墮落而有了敗壞。〈使徒信經〉猶如基礎總綱,之後的三部信經則鞏固了「上帝是三一」以及「基督是完全的神與完全的人」這兩個根基教義。

大公信理乃是眾教會為了因應教導與牧養上的需要與挑戰,從第一次至第六次普世大公會議(西元325~681年)之間所確立與形成的核心信仰傳統,並且是歷代教會所共同服膺的生命指南。

它的內涵豐富卻堅定,完全出自聖經,為聖經做見證,又與聖經相應;不高於聖經,卻是理解聖經所絕不可少,猶如是聖經真理的延伸。愈發信服大公信理,就會愈發信服聖經啟示的權威。

大公信理的要點包括:創造天地、掌管萬有的上帝是獨一、卻有「聖父、聖子、聖靈」三位格;人的本性因敗壞與上帝隔絕,並導致肉體在今生成為必死之軀;死而復活的聖子耶穌基督(由童貞女所生)是完全的神與人,且是神、人之間唯一的代贖中保;靈魂的真實存在;聖靈對信靠之人的持續聖化之工;信仰團體會因著真理的聖靈而與彼此有相交連結;基督的再來,並且一切的死人將身體復活;末後的審判;永生與滅亡。

這些信理要點所共同見證的是「獨一的救贖」,它們道出啟示的心意、人的真相,以及他所要面臨的抉擇。這些要點是從古至今所有屬於基督信仰之大小宗派都一致接受的核心共識。若將非核心共識的教導,變裝掩飾成聖經的默示或教會傳統,反而會帶來紛爭與不合。

用這個原則來檢視馬利亞無原罪(稱作「無玷始胎」)與馬利亞肉體無罪升天兩項說法,立時看出它們明顯缺乏聖經根據,又徒增混淆,為其它的偏差開了方便之門。

同理,諸如將「上帝」當成一個無法被定義,卻是萬教所同宗、萬有所同本的「無」,或者是「不明的源頭」;認為上帝的本性是善惡攙雜;馬利亞代表三一上帝的內在陰性面;否認審判與滅亡;抑或認為上帝所創造的人類只具有身體卻沒有靈魂;以上這些憑私意的假說都與歷代教會所宣認的啟示完全沒有交集。

大公信理是信仰的不變憲章

若將信理和國家大法相比:憲法是任何法治國家的根基,它的存在本是要帶來凝聚。憲法意義穩定,有利國家發展。但人間憲法終非真理,其字句意義隨時代之理念不斷變更,想藉此滿足處境的需求,卻也讓社會納入愈來愈多紊亂的元素,至終成本透支,斲喪國力。

相較之下,教會是真理的身體,如同國家有憲法,教會也有大公信理。然而有別於憲法概念內涵的持續異動,大公信理乃是永不改變、亙古常新的救恩真理。它不是被拿來引導精神進化的某種力量或好聽口號,也不能隨個人的想像或理念來隨興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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