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P信仰宣言看人類生命尊嚴,謀殺必須處以死刑

【作者:ICCP網路作家Ⅰ 2023.06.04


翻譯、解釋 ■ 小小羊


圖片提供/123RF


ICCP(International Church Council Project)(國際教會會議計畫)結合全世界七十個國家的神學家,針對21世紀基督徒面對的問題寫出符合聖經的神學宣言。此宣言共有二十四篇,其中對於死刑的意見,是主題二十二「關於人類生命的尊嚴」。

基本上,關於死刑部分,ICCP信仰宣言提出的觀念,與傳承二千年歷世歷代正統信仰提出的觀念是一致的。這證明上帝聖靈必保守歷世歷代願意忠於祂的話語的信徒,不管時間、地點、種族、國家、時代,都能透過聖經得出相同的教義觀念。

在此先說明一下,每條條文附上的經文並不是全部經文,而是只針對條文中某些點的進一步說明經文。假使要提出全部經文太過困難,因為經文過多。所以這些條文直接講出全本聖經歸納出來的觀念,然後對其中一些小項目提供經文。另外,由於主題二十二規模非常龐大,且多數屬於醫學倫理領域,有興趣的弟兄姊妹可自行去網站下載,從頭開始閱讀,並查考列出的聖經經文。這篇文章只講解三條明確與死刑有關的條文,無法詳細講述聖經中各種關於生命尊嚴的觀念。

主題二十二:關於人類生命的尊嚴

第十二條 謀殺

我們確認謀殺是違反上帝律法的故意殺害人類生命的行為。

我們否認謀殺包括:過失致死、自衛殺人、合乎聖經授權的死刑、或在正義之戰中殺害戰鬥人員。

12. Murder

We affirm that murder is the intentional killing of a human being in violation of God’s law.

We deny that murder includes: accidental manslaughter, killing in self-defense, Biblically-authorized capital punishment, or killing combanants in a just war.

【經文】

1.出21:13;民35:11-15、22-25;申19:4-6,10;書20:1-9(例外:出21:22)

2.出22:2

3.王上2:5

【講解】

本條先說明什麼叫「謀殺」,重點是「故意」,而且是「殺害人類」。謀殺是指「殺害人類」這點,駁斥了異教那種「不可殺害生命,連動物也不可殺」的觀念。許多異教,認為一切生命都同等價值,所以只能吃素,不能吃肉。但問題是,整本聖經呈現出來的是有等級的生命:人是最高的,動物是次之的。不能將動物拿來和人類等同,也不能將人類貶低成動物層次,因為,一切的生物,唯有人類才是照上帝形像創造的。

因此,「殺害人類」和「殺害生命」是不能等同視之的,我們不能宣稱那些吃肉的人,也是屬於謀殺者。那種不殺生的觀念,不是基督教的觀念,基督徒不得使用。

而在「故意」部分,本條接下來立即做出否認,排除這四種情形:

1. 過失致死
2. 自衛殺人
3. 合乎聖經授權的死刑
4. 正義型戰爭裡的殺敵

這種排除,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透過這種排除,本條文駁斥那些認為不論什麼情形都不可殺人的謬論。

過失致死、自衛殺人不屬於謀殺,這我們很容易就能理解。另外,合乎聖經的死刑,並不是謀殺,而且是上帝規定的(下一條會更詳細講)。這一點,是駁斥新派神學,以及許多主張廢除死刑國家的法律理論。這些新派神學家、法律專家,常會宣稱死刑也是一種對殺人犯的謀殺。台灣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女士曾宣稱她不能當執行死刑的劊子手,她不能讓雙手沾滿鮮血,乃至於歐盟譴責台灣對謀殺犯執行死刑。這種錯誤理論,違反聖經對於謀殺的定義。

符合聖經的死刑,絕不是謀殺!我們絕不能將謀殺與死刑隨便連在一起。當然,不合聖經的死刑,確實是謀殺,比如很多政治犯的處決,都是嚴重違反聖經的死刑。但是,合乎聖經的死刑,絕不是謀殺,所有執行死刑的單位不管是行政、立法、司法單位,還有用合聖經理由支持死刑的基督徒,都不需要有罪惡感。

另外,對於戰爭的殺敵,本條也做出清楚的教導:必須是「合乎正義」的戰爭,而且限於「戰鬥人員」。許多不正義的戰爭如侵略,就不屬於這種排除條款。而殺敵僅限於戰鬥人員,所以,假使殺害平民、老弱婦孺,就不屬於這種排除條款。並且,就算是殺戰鬥人員,也必須是在戰爭時,而不是平時,否則,依然不能算在排除條款中。


第十三條 上帝命令所有被判有罪的謀殺犯必須被處死刑

我們確認,因為所有人類都具有上帝的形像,所以上帝禁止謀殺,並在聖經中命令且舉例說明:所有謀殺犯都必須由合法的公民政府在合理的情形下盡速處決。

我們否認新約聖經廢除死刑,也否認任何政府、立法機關或法庭,可以正當地免除針對謀殺而設的死刑。

我們進一步否認教會曾經被上帝賦予執行死刑的權柄。

13. God decrees that all convicted murders must be executed

We affirm that, because all humans bear the image of God, God forbids murder and commands and exemplifies in the Bible that all murderers must be executed by legitimate civil governments as swiftly as reasonably possible.

We deny that the New Testament overturns capital punishment and that any state, legislature, or court may rightfully dispense with capital punishment for murder.

We further deny that the Church has ever been given authority by God to execute capital punishment.

【經文】

1.創9:5-6;出21:12-14;民35:16-21、30-33;利24:17;申19:11-13,21:1-9

2.太15:3-4(出21:17,利20:9);羅1:32,13:4;徒25:11、25,26:31;啟13:10;提前1:8-10;太5:17-19

【講解】

人是唯一具有上帝形像的生物,這是很重要的基本觀念。很不幸的,新派神學謬用這種觀念,然後宣稱因為人具有上帝形像,所以不能處死謀殺犯,因為謀殺犯也是具有上帝形像的人,所以不能殺他們。

但是,這是嚴重扭曲聖經原意,嚴重扭曲聖經用法。事實上,正確的觀念一樣是使用人是上帝形像,但卻是用在「所以謀殺者必須被處死」的論述上。因為殺害有上帝形像的人,就是謀殺者,必須為此重罪被懲處,這才是真正聖經的用法。

另外,本條文也講出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合法的公民政府(文人政府)(civil governments)。也就是說,軍人政府、極權政府不算。這點並不難理解,因為軍政府、極權政府常常做出許多嚴重不公義的判決、濫用死刑。在軍政府或極權政府下,法院常常無法維持公正,而是當權者的附庸而已。並且,軍政府與極權政府,常常會宣稱人犯是叛國,然後將政治犯處死。這是一種對死刑嚴重的濫用與誤用。

這種情形,在合法的文人政府中,就會大量減少。基督徒主張死刑,但不是贊成不分青紅皂白動輒使用死刑、動輒設立一大堆法律來判人死刑。我們依照聖經,主張對謀殺者處死刑,但反對濫用死刑,這才是正確的立場。

再來,本條講出另一個很重要的觀念:要盡速處決。當然,要在合理的情形下,不是亂來亂判的情形下。拖延而不判刑、判刑而不盡快執行,都會使罪惡擴散,影響整個國家社會,這是上帝不喜悅的。「對惡行已判定的刑罰遲遲沒有執行,世人的心就充滿行惡的意圖。」(傳8:11,新譯本)

接下來,本條的否認部分,首先就是駁斥新派神學的謬論。這條文清楚講「我們否認新約聖經廢除死刑」,而新派神學卻完全相反,拚命講「新約聖經廢除死刑」。新派神學在進行各種倫理判斷時,講來講去,幾乎只會講一個東西,就是「愛」,他們會不斷宣稱新約聖經已經廢棄舊約律法,新約只講愛。而他們所謂的愛,其實只是「愛當事人」,而非整體性的愛。

但是,那是嚴重斷章取義解經!因為,他們不斷迴避聖經裡大量的公義與刑罰,只使用講愛的經文。耶穌基督被猶太人釘十字架,就是因為猶太人這樣斷章取義解經,專讀榮耀的彌賽亞,避開受苦的彌賽亞經文。

本條文說:「我們否認任何政府、立法機關或法庭,可以正當地(正義地)(rightfully)免除針對謀殺而設的死刑。」更是重砲轟擊現今全世界大量國家的潮流。事實上,現今關於死刑的國家法律制訂,許多國家,不管是政府、立法機關、法庭,乃至於法界專家、民間人士,都已經主張完全違反聖經的法律了。是的,國家法律可以限縮各種死刑,比如說政治犯的死刑,就是一種不合聖經的錯誤。但是謀殺犯不一樣,對於謀殺犯,國家假使廢除死刑,是嚴重違反聖經的,而且是不公不義的。

最後,本條對於教會在死刑上的權柄也做出清楚的教導:教會並沒有被上帝賦予執行死刑的權柄,從古至今,一直都沒有。這條是對歷史上各種宗教法庭、教會判人死刑的錯誤,做出清楚的糾正。事實上,教會與政府二者之間,是有明確的界線與權柄分寸的。當教會擴權,忘記了自己是誰,忘記了自己權柄的限制,越權做出教會不能執行的刑罰,這是嚴重錯誤,我們不得效法。

執行死刑的權柄,不在教會手裡,而是在政府手裡,而且是合法的文人政府。


圖片提供/123RF


第十四條 沒有處決謀殺犯,會導致上帝對那些社會的審判。

我們確認,當謀殺發生時,地被玷污了,而且這謀殺犯的家庭、他的城市以及他的國家,都在這謀殺犯的罪咎上有份,直到這謀殺犯被公義地處決為止。

我們進一步確認,上帝將審判那些不處決謀殺犯的國家,但祂將祝福那些在這議題上服從祂的城市與國家。

我們否認,上帝包容那些不處決謀殺犯的城市或國家,認為他們是無罪的。

我們進一步否認「上帝在歷史中不會帶來任何審判」這種錯誤的觀念。

14. Failure to execute murderers brings God’s judgment on such societies

We affirm that when a murder occurs the land is polluted, and the murderer’s family, his city and his nation share the guilt for the murderer until the murderer is justly executed.

We further affirm that God will judge nations that fail to execute murderers, but He will bless cities and nations that obey Him in this matter.

We deny that God holds guiltless cities and nations that fail to execute murderers.

We further deny the erroneous belief that God brings no judgments within history.

【經文】

1. 民35:33;創4:10

2. 撒下21:4-6;王下9:26

3. 申21:1-9;耶26:15

4. 申19:10、13

5. 申21:7

6. 耶2:34-37;何1:4,4:1-5

7. 申19:13

8. 摩1:11-15;鴻3:1

9. 創6:13,19:24;代上16:14;詩105:7;耶18:7;但2:21

【講解】

這條條文,是非常特殊而且非常可怕的條文。事實上,很少有關於死刑的基督徒論點提到這一條觀念。

本條的「殺人罪是玷污土地」、「不處死殺人者會使社會也受上帝刑罰」的觀念,可以參閱「廢死刑?我這基督徒的看法(三):人權(生命權)?」http://mickey1124.pixnet.net/blog/post/269196500

ICCP的信仰宣言,關於死刑的直接條文,只提出三條,但是這樣的觀念竟然就佔了一條,更是讓我們恐懼戰兢,因為現今很少有基督徒的論述特別講到這個觀念。當我們主張不能廢死刑時,一定要記得這條觀念,並將這樣的觀念傳遞出去。

很多人以為,我們沒有殺人,我們不是謀殺犯,所以即使廢除謀殺犯的死刑,也和我們沒有直接關係。但這是嚴重的誤解!因為,聖經將不處死謀殺犯的城市、國家、居民,都當成「共犯」,都會被上帝刑罰!謀殺犯因為自己的罪行被上帝或法律懲處,這是天經地義,我們又沒有觸犯謀殺罪,只因為國家社會不處死謀殺者,就會被上帝懲處,這不可怕嗎?

當然,上帝懲處,不表示就會判這些城市、社會、國家死刑,懲處的內容是上帝主權,由祂決定。但重點是,任何廢除死刑的城市、社會、國家,會招致上帝憤怒的懲處,是我們不能忘記的。所以,基督徒只要有機會,就要表達自己對死刑的支持,盡量使國家廢死刑的企圖被終止。

親愛的弟兄姊妹,假使我們主張廢除死刑,那麼我們就在那些謀殺犯的罪行上有份,會為我們招來上帝的刑罰與憤怒,那是我們極度不願見到的事。正因此,我們堅決主張不能廢除謀殺罪的死刑,因為這是合乎聖經的,是不得廢止的,而且是萬一廢止會為我們帶來上帝憤怒與刑罰的。

我們不是反對限縮死刑的範圍,而是反對廢除謀殺罪的死刑。在舊約聖經裡,有很多罪行都屬於死刑,但是有一點很特殊的是,這些死刑幾乎都可以用金錢代贖:只要付出相當的贖價,就可以免除死刑。但是,這麼多可以代贖的死罪裡面,只有一種是禁止用錢代贖的,就是謀殺罪。「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民35:31)因此,我們不反對國家廢除許多死刑,如政治犯的死刑,但是,唯獨對謀殺罪,我們堅持不可廢除。

當然,我們未必能扭轉國家的決定,而且教會也不能動用私刑來處死謀殺犯,但是,我們必須記住:只要有機會,我們就要將正確的觀念傳遞出去,用我們能使用的力量,包括我們的選票,盡可能促使政府做出正確的決定。因為,這不只是關乎謀殺犯個人的問題而已,也是關乎我們這些無辜者是否被牽連而招致上帝刑罰的問題。

在聖經裡,很少有上帝刑罰沒直接犯罪者的情形。但是,廢除死刑,就是其中一種。這使我們不寒而慄、戒慎恐懼。願上帝彰顯祂的公義,願上帝憐憫我們,不要使謀殺犯的罪歸於我們身上。

「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民35:33-34)

「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流血的罪就歸於你。」(申19:10)

「你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申19:13)

「因這地上……殺人流血,……因此,這地悲哀,其上的民……必都衰微。」(何4:1-4)

「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禱告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申21:1、6-8)

阿們!




本文章為死刑存廢的再思系列文章。

本文感謝如鹿姊妹的法學講解協助。

其他死刑相關文章請至「基督教小小羊園地」:http://mickey1124.pixnet.net/blog/post/269196648


上一則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