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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我認為,這是合理的改變。
傳統社會裡,兄弟姊妹可能共同生活、共同勞動,一輩子彼此照顧。但如今的社會,成年後各自成家、天各一方,一年難得見上幾次面,甚至多年沒聯絡。當一個人沒有子女、父母等前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又已形同陌路,法律若仍要求遺囑人必須保留部分財產給他們,確實未必符合情理。
當血緣關係已不能成為繼承的資格,福音卻讓我們看見巨大的反差──我們不僅沒有血緣關係,也無法靠行律法達到上帝的標準,卻成了上帝的兒女,承受祂的產業。保羅說,我們「本為可怒之子」(弗二章3節),沒有資格繼承父家的產業,應當面對罪的刑罰,「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加三章10節)。然而,上帝差遣祂的兒子「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4章4-5節)。
耶穌基督本是父所愛的獨生子,而且祂完全順服父的旨意,從未犯罪、從未悖逆,是真正有資格承受父產業的兒子。反觀罪人,既沒有身分,又沒有達到律法的要求,憑什麼呢?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上帝不算為有罪的人是有福的(參羅四章3-8節)。
罪人被稱為義人,不是沒有代價的。「上帝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祂裡面成為上帝的義。」(林後五章21節)我們的罪歸給基督,基督成就的義歸算給我們。對我們來說,恩典是白白得到的;對基督來說,祂卻付了代價。這也是為什麼保羅不誇口自己的身分階級,要得著「信基督而得的義」(腓三章9節)。人的血緣、身分、所屬群體,都不能成為在上帝面前稱義的根據。「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二章8-9節)
若僅把罪人稱義理解為誰屬於上帝的約民,固然觸及教會群體的問題,卻沒有回答一個更根本的問題:一個有罪的人,憑什麼成為上帝的約民?答案不能只是他已經屬於這個群體,因為被這個群體接納需要根據。福音不是上帝忽略罪、降低標準,讓不配的人直接取得身分,而是基督滿足了上帝公義的要求,代替罪人承受刑罰,使相信祂的人在祂裡面得著新的身分。
這正是福音令人震驚的地方。若以繼承來比喻,兄弟姊妹即使有血緣關係,如今也不再因特留分而理所當然享有最低限度的遺產保障,但福音遠遠超過這個不當然繼承的原則。那位真正的第一順位繼承者──耶穌基督,竟然以自己的死承擔我們的罪,又把祂成就的義賜給我們,使原本根本不在繼承順位的人得著兒子的名分。
如果我們否認基督之義歸算的意義,那麼我們究竟能夠憑什麼站在父的面前?如果福音只是宣布我們已經屬於這個家,卻不說明基督如何處理我們的罪與不義,無疑是輕看罪之深重,也藐視基督的犧牲。「罪的工價乃是死;唯有上帝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馬六章23節)上帝既是恩慈的,也是公義的,斷不會以有罪為無罪。我們之所以得到稱義的恩典,不是因為恩典不需要任何代價,而是因為基督已經替我們付了代價。
人的繼承資格可以隨制度改變,基督為我們付的代價卻不會取消,祂所賜的兒子名分也永遠不會失效。
所以,我們憑什麼稱上帝為父?憑什麼承受父家裡的產業?不是因為我們做得夠好,不是因為我們本來屬於祂,也不是我們取得了某個身分,是因為那位真正的兒子,替我們揹負了罪,又把祂的義歸算給我們。我們一無所有,卻承受兒子的產業;我們毫無資格,卻被稱為兒女。這不是我們取得了本來屬於自己的權利,而是那位真正有資格的兒子,竟把祂的豐富賜給了我們。這,才是恩典。